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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锋: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侦查厅系列控告状之一

作者: 周世锋

控告人:周世锋,男,汉族,身份证号 410522196411180077,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桃源公寓 10B11,电话 13241550118,19253723709。

被控告人:孙力军,男,1969 年 1 月出生,原公安部副部长,2022 年 9 月 23 日,因受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被控告人:张亮,男,汉族,原天津市政法委秘书长,2023 年起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边学文,男,1972 年出生,原天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现黑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被控告人:张秀山,男,1962 年出生、原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原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

被控告人:宫宁,男,汉族,1970 年生,原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处处长,现任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被控告人:盛国文,男,汉族,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被控告人:曹纪元,男,汉族,原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现任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被控告人:蔡淑英,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委会(原)委员。

被控告人:林崑,男,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委会委员。

被控告人:刘毅,男,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原)代理审判员。

被控告人:刘晓宇,男,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民警,天津市公安局监管总队民警。

被控告人:朱玉柱,原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处副处长。

被控告人:辛程,男,1986 年出生,天津市监狱(原)第十监区教导员,狱警。

被控告人:任毅,男,天津市监狱(原)第十监区教导员,狱警。

控告案由:涉嫌非法拘禁罪、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搜查罪、徇私枉法罪。

第一、非法拘禁罪。

1、无任何法律手续,非法抓走我。2015 年 7 月 10 日,我还在睡梦中,一阵踹门声房门被踹开,进来几个便衣,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文书,只有一个人自称是天津市公安局的,然后不由分说给我戴上手铐、黑头套,用胶条粘住我的嘴,将我绑架到车上。他们将我带到北京看守所门口喊了几声:“将人送到哪里”,没人理睬,后来将我带到了一个可能是宾馆的三楼的地方,不久来了两个没穿制服的人,没出示任何证件,自称是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其中一个上年纪的人在后来的近两个月里由他负责审问我。三天后,那个自称天津市公安局民警的人(半年多以后,在他接电话时我得知他是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区民警刘晓宇)拿来了几大摞公安用的各个阶段的空白法律文书。需要注意的是,他们抓我竟然连空白法律手续都没有,几天以后才补来非法的空白手续,北京两个民警和天津河西区公安分局民警刘晓宇以及其他一起参与抓捕我的民警,还有提供这些法律空白文书的人都有义务交代这一重大犯罪问题,笔迹鉴定、文书上公章和上面所书写内容的时间不同也可鉴定出来,其他被拘留、拘禁、监视居住、搜查、调查、执行逮捕等等全部用的是非法的空白手续,这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的国家、任何一个历史阶段,无论对于执政者还是普通民众都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世界人权宣言都强调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人类共同的价值准则。如此公然的践踏宪法法律、对抗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决策、侵犯人权而又证据确凿的犯罪行径,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法定职责予以调查处理。

2、被非法关押的地方人大机关、检察机关、办案机关负责人、办案机关的上级机关都不知道有这样的地方,这是彻头彻尾的非法拘禁地。我从 2015 年 7 月 9 号被抓到 9 月 3 号,先被关在北京一个宾馆房间,后又转到另一个类似厂房的地方,在这个地方被换了三个房间,房间完全是封闭的,自己完全没有人身自由,还被非法的办案人员辱骂,在一个 0.7 平米的地方,每天十个小时,常常受到暴力威胁。在这里不能与任何外人联系,家人也不知道我被非法拘禁在这里,我被剥夺聘请律师的权利,家人给我请的律师也不让会见。

3、从 9 月 3 号到 2016 年元月八号,我被非法关押在天津的一个宾馆,这里仍然用的是非法的手续,在这里也是被长期体罚、虐待、暴力威胁。中央有明确规定不得将指定监视居住地作为办案基地,而天津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政法委都集中在那里办案,这不是非法拘禁是什么?

4、负责讯问我的天津市公安局民警施某也非常不满地说:“一间黑屋子,一个黑头套,他们想抓谁就抓谁。”

4、为了使天津的非法管辖、指定监视居住、起诉、审判合法化,将近一年以后,孙力军掌控的公安部为天津市公安局补发了一个《公安部“关于对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部分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说明》,公然为天津公安局的非法行为背书。当然公安部的这个说明完全是非法的,它既是天津市公安局相关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也是孙力军政治团伙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证据又是孙力军政治团伙构成共犯的证据。

第二、报复陷害罪。

1、我和锋锐所署名举报北京市司法局为了讨好薄熙来而制定违反法律和行业规定限制外地律师进京的土政策的行径,并举报北京市司法局 2011 年,向律师协会索贿一千万元的犯罪事实。国家信访局给北京市政府发交办函,我和锋锐所因此受到北京市司法局的报复陷害。2014 年非法阻挠锋锐所通过年检,在锋锐所控告后才停止阻挠,但是还阻挠锋锐所在广州和北京顺义区设立分所,致使锋锐所许多律师很长时间无法正常执业。北京市司法局朱玉柱等人还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交了诬告陷害我的材料。

专案组调查核实了这些事实,不追究北京市司法局朱玉柱等人滥用职权、报复陷害罪、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而是和他们串通起来共同陷害我和锋锐所。

2、2015 年 5 月,徐纯合在庆安火车站被铁路民警枪击,引起世界关注,我发表声明仅仅说了一句我和锋锐律师事务所支持本所工作人员调查枪击真相,我们不允许警察对公民随意开枪。就这样一句话,被刘晓宇等被控告人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中污蔑为与国家政权机关相对抗。

3、2015 年 5 月,律师要在江西省高级法院复印一起申诉案件的卷宗,连续 14 天没有被容许。北京锋锐律师所工作人员举牌抗议,被当地警方治安拘留十天,中央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段做了颠倒事实、污蔑人格的报道。北京锋锐律师所写了批评央视报道的文章,也被刘晓宇等被控告人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中歪曲为肆意污蔑,诽谤诋毁国家政治制度。

以上内容卷宗中写得很明确,足以证明被控告人构成报复陷害罪共犯。

4、我在监狱服刑期间,因为书面控告迫害我的专案组成员,被控告人任毅、辛程因此拒绝给我依法减刑,我有十二张行政奖励票,按照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规定,可以减刑 33 个月,被控告人不给控告人申报减刑,还让杀人犯、制造毒品的犯人每天 24 小时包夹我,在监狱近六年时间被二级严管,被控告人还将我的控告材料交给被控告人。

5、2024 年,我在微信中依据事实揭露孙力军政治团伙制造 709 迫害案件,其政治团伙就永久封禁了我的三个微信号,给我的基本生活、正常社会交往带来巨大影响,特别是给国家造成极其恶劣的国内外影响。我 2025 年 2 月 3 日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至今没有立案。

第三、刑讯逼供罪。

控告人从 2015 年 7 月 10 号被关在北京一个宾馆、一个厂房,9 月 3 号又转到天津一所宾馆一直到 2016 年 1 月 8 号。在这个过程中控告人被长期固定在 0.7 平米的小方块内、一个高凳子上,一天十几个小时保持一个姿势,这是国际上公认的酷刑,所有被指定监视居住的人都认为生不如死,几乎所有人都得了大病,所谓的办案人员就是为了逼取有罪供述,这是典型的刑讯逼供罪。

第四、暴力取证罪。

1、被控告人非法抓我、酷刑,要让我供出官员和维权人士的犯罪事实,企图获取加害别人的证据,被我拒绝。

2、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第一时间共被抓走九个人,除了 2015 年 5 月抓吴淦之外,抓捕其他七个人(刘四新、黄力群、李姝云、王方、谢远东等),对他们非法拘留、逮捕、酷刑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他们说出我的所谓犯罪证据,当然我没有任何所谓的犯罪证据。但是被控告人是构成暴力取证罪的。

第五、非法搜查罪。

1、我被抓后三四天,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民警刘晓宇才拿来了一大堆空白的手续,这些手续中当然包括搜查证,而这些手续是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盖着公章的空白法律文书,这是非法的,所以说他此前对我的搜查,包括对锋锐所的搜查是非法的,后来的几次搜查虽然拿了搜查手续,给了扣押清单,但是是空白的非法手续,所以说这些搜查完全是非法的。构成非法搜查罪。

2、被控告人非法搜查的同时,还非法扣押了控告人及其律师事务所大量的财物、大量的合同,至今没有返还。控告人多次索要,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说专案组撤销了找不到人。

第五、徇私枉法罪。

一、我们先看我被迫害过程中,办案人员的话,这些话不仅有证人,而且有每天 24 小时不间断高清录音录像。

1、在经历了一个半月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后,北京公安局负责讯问我的警察说:“整了这么长时间,把人家周世锋的祖坟都挖了,你没有啥事。我们领导说‘非常感谢周世锋给我们提了个醒,不让我们陷入泥坑,如果那边非要给周世锋安个什么罪,我们就过去。’”

2、被控告人之一的警察刘晓宇说:“搞了半天你成了好人。”

3、在天津一直负责讯问我的民警施某(我只知道他姓施,不知名字)在我被非法关押的天津某宾馆房间说:“必须无条件放你,”还说:“不放周世锋,不讲天理了?”

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施某还说:“所有人看了周世锋的卷宗,都说不构成犯罪。”

到了审判阶段,施某说:“中央领导有两次批示,意思很明确就是要放人,但是我们的领导就是和中央对着干。”

施某在审判阶段还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又说:“周世锋,你面对的是一群流氓。”

4、看守所民警问我:“你知道讯问你的两个警察缺少什么吗?”我说:“缺乏人性”,看守所民警回答:“对!”

5、被控告人(时任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处处长)宫宁说:“你没有啥事,就是聚餐时候说了一句话,如果你要不去参加这个聚餐就好了。”(这个聚餐指的是所谓的七味烧土家菜馆聚餐,所谓我说的那句话,是被公检法给篡改成相反的意思的,将我说的“国民党就分化了”篡改成“中国共产党就分裂了”有公开的庭审原始录音为证。)他们还多次问我为什么说那句话(中国共产党就分裂了)。

6、被控告人盛国文、宫宁、曹纪元都说:“马克思、列宁说过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他们的意思是按照法律规定我不构成犯罪,但是统治阶级说我有罪我就有罪,他们办案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所以他们说我有罪就有罪。这是何等荒唐、野蛮、流氓、无耻、反动的法律逻辑!

7、法院主审法官林崑说:“所有人都说你的路子是对的,如果不是参加这次聚餐说那句话,你啥事没有,你会发展得很好。

8、被控告人原天津市政法委秘书长张亮,2017 年 2 月,农历春节期间,带领天津市政法系统二三十人到天津市监狱给我拜年(他明确强调是来给我拜年)时当众说:“你就是喝了酒没过脑子说了一句话,其他你没啥事。”他说这句话时不仅有二三十名天津政法系统官员在场,而且有全程录音录像。

二、我将七味烧土家菜馆聚餐以及我在土家菜馆说的那句话来龙去脉予以说明,将更加证明被控告人构成徇私枉法罪。

1、有原始录音的证据,被控告人竟用文字改成和原始录音相反的内容。该证据是整个 709 特大案件中给所有被迫害者定罪的唯一核心证据,而这个核心证据是被篡改的,但是他们没有办法改变原始录音证据。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直至天津政法委,都认为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说只是因为我说了一句话,而即使根据这句被他们篡改的话,所有人也认为我不构成任何犯罪。这句话是什么?他们又是怎么篡改这个重要证据,又是怎么经过法庭质证的??

办案人员多次问我当时在土家菜馆聚餐时每个人说了什么话,我说我确实想不起来谁说了什么话,他们就拿出写好的文字让我看,我看了后没有认可,刘晓宇又直接念,让我写。刘晓宇直接伪造了给我定罪的唯一重要证据——讯问笔录,这些讯问笔录是在我没有说一个字的情况下刘晓宇等人非法编造出来的,跟我们聚餐时的原始录音内容完全相反;刘晓宇等人让我写“我的认识”,而我只能照着他们编造的和事实完全相反的讯问笔录写。这样,一个完整的假证据链条就形成了。但原始录音他们改不掉!

原始录音中我说过的一句话是“国民党就分化了”,此前我刚写了一篇《国民党被打到台湾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的文章,我在聚餐时想到了这篇文章,明明说的是“国民党就分化了”,但刘晓宇等人将这句话用文字改成了“中国共产党就分化了”,这句被篡改的话就成了他们给我定罪的唯一证据。

这就是 709 事件我和锋锐所以及其他法治的捍卫者被判刑、抓捕、非法拘禁的依据,而这个核心证据是伪造的!

法院是怎么掩盖这个核心证据被篡改事实的呢?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公诉人播放这段录音时,坐在审判席上的承办法官林崑身子一下子吓得僵硬了,因为他知道要出大事。他镇静下来,问我对这个证据的质证意见,我说:“一切以原始录音为准。”林崑知道我这句话的法律和历史意义,但是他耍了一个滑头,在随后的判决书中,删去了我对这个证据的质证意见,这是公然的徇私枉法。因为他知道如果判决书写上我的质证意见,不仅不能给我定罪,而且所谓的七味烧土家菜馆是颠覆国家政权的会议完全是公然恶意迫害。公开的庭审录像能够证明我有明确的质证意见,他故意在判决书中删去我的质证意见,这不是徇私枉法还能是什么?

2、被控告人将普通的聚餐聊天编造成“颠覆国家政权的会议”。录音证据表明,孙力军反党、反法治、反人类集团将普通聚餐编造为颠覆国家政权的会议(这本来就是几个普通朋友之间的聚餐,事后也没有任何联系)。我当时主要说了两个内容:一是计划生育一孩化的政策国家应该调整,否则将给个人、家庭、国家、人类带来很多问题;二是国家每年拨那么多法律援助资金用于帮助经济困难群众打官司,但是这些钱到了下面却成了唐僧肉,要申请信息公开,监督这些资金的去处。有职工代表请我派律师帮助下岗职工维权,我说很难代理,被控告人将此写成是发起劳工运动。然后将我说的另外一句话改成相反内容,凭空编造成是颠覆国家政权的会议。

三、在中央政法委时任秘书长汪永清主持的研究控告人案件的专题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发言认为周世锋不构成任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也发表了同样的观点。这时孙力军跳出来扰乱了会议的进行,不欢而散,后来孙力军又找了他的一个同党,才非法给控告人按了个罪。孙力军还数次窜到天津第二中级法院,直接控制审判,这是不是越权,而是典型的徇私枉法。

四、给我定罪量刑的不是法院而是天津市政法委时任秘书长、被控告人之一的张亮;不是在法庭而是在休息时。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但是,给控告人定罪量刑的却是由天津市政法委副书记张亮、天津市高级法院副院长李颍、天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边学文。这是严重践踏宪法的恶劣行径,是地道的徇私枉法!

2016 年 8 月 4 日,在开庭过程中,法庭短暂休庭,在临时休息室,被控告人张亮、边学文一起和我商量判七年是否可以,说判几年和我没有关系,只是个数字,判了以后特殊假释就出去了。最后他们和我商定判七年,然后特殊假释。

而在此前的 7 月 24 日,法院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前(庭前证据交换时间是 7 月 27),张亮、边学文就威胁我不让我说话,我当时不知道他们是什么人,就问他们贵姓,张亮说,“你知道我的名字,你就出来了。”到了 27 号证据交换前的五分钟,李颖和边学文又用软的办法说:“你和家人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你认个罪就可以出去和家人团圆了。”

到庭审前两天,即 8 月 2 号,被控告人张亮和边学文又蹿进看守所威胁我不能说实情。

五、控告人简要驳斥一下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给控告人定罪的所谓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津 02 刑初 93 号》,徇私枉法就会被进一步揭露。

首先该判决书是一个人格分裂的判决书,因为它的“经审理查明”中编织的政治大帽子和引用的“具体事实”完全没有关系,换句话就是说编织的政治大帽子完全没有具体事实证明,这不是人格分裂的判决书是什么?具体评判如下:

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世锋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因对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不满,逐渐产生对抗、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2011 以来,周世锋多次在网上网下发表言论,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对抗国家政权;以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网罗并指使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通过代理案件,抹黑司法机关,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制度,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勾结一些地下教会成员,共同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提出颠覆国家政权的策略、方法、步骤,实施了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判决书讲了一大堆假话、大话、空话后,引用了如下事实,而这些事实一点也得不到证明,因为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事实。即使经过孙力军政治团伙篡改、歪曲也根本不能证明其论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判决书所写内容和当庭实况在很多关键问题上完全不一样,判决书不仅歪曲而且恶意篡改庭审情况。

下面控告人就判决书所引用的具体事实进行批驳:

判决书称“具体事实如下:

一、炒作陆勇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4 年 12 月,陆勇准备就其与李红军租赁合同纠纷案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理中院)提出申诉,通过其朋友吴淦请锋锐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被告人周世锋同意后,指使吴淦配合谢远东前往大理白族自治州炒作、滋事。

2015 年 1 月 8 日,吴淦、谢远东、陆勇来到大理中院,由吴淦在该院大门口及周边电杆、法官小区、大理市人民检察院门口公告栏、新世纪中学等处张贴印有大理中院院长鲍某头像和“我是流氓”、“我是法盲”、“大理州鲍某私家中级法院”等内容的标语。1 月 9 日上午,三人又先后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由吴淦在上述单位门前张贴相同内容的标语,并进行拍照。1 月 12 日,吴淦将印有“大理州鲍某私家中级法院”、“鲍某法盲”、“枉法造假”、“送钱给鲍某”、“他敢把法卖”等内容的标语张贴在租用的汽车上,驾车在大理中院门前、院内招摇。期间,吴淦将炒作、滋事的情况报告给周世锋,周世锋给予肯定、鼓励。与此同时,吴淦还持续通过其用户名为“快乐爱阳光公益”的新浪微博和锋锐律师事务所微博发布其在大理滋事的相关信息、照片等进行炒作,并编造虚假事实对大理中院、鲍某进行攻击和诋毁,直至 2015 年 5 月。抹黑司法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煽动不明真相的人仇视国家司法体制。

以上完全是法院凭空编造的。

1、庭审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周世锋同意后,指使吴淦配合谢远东前往大理白族自治州炒作、滋事。”控告人指派谢远东、吴淦去法院递交申诉状,对吴淦在法院周围的抗议活动没有安排指使,也没有指使吴淦配合谢远东前往大理白族自治州炒作、滋事。

2、证据显示吴淦在抗议结束后很长时间的晚上,才给控告人打电话说工作完成,想旅游几天,并没有判决书“吴淦将炒作、滋事的情况报告给周世锋,”的任何证据。

吴淦在晚上给我打电话说顺利完成了工作,想旅游几天。我作为主任给所有员工都会说一句“辛苦了。”这和判决书所说的“周世锋给予肯定、鼓励。”内涵完全不一样。

判决书所引用的证据也没有证明这些内容

判决书引用控告人供述:“吴淦和谢远东他们到了大理后的第二天或者第三天,吴淦打电话说大理中院不让他们进,申诉材料递不了,后来吴淦让陆勇花钱租了一辆当地的小汽车,在车上贴了一些大理中院院长贪赃枉法的标语类的东西,然后开着车在法院内外转圈,吴淦当场还喊了口号。其肯定了他们的做法。”这是判决书编造的。证据显示控告人是在事发后几天才知道的。

3、判决书偷换概念,将公民针对个别工作人员、个别国家机关部门的具体做法不满而进行的抗议行为,歪曲为“抹黑司法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煽动不明真相的人仇视国家司法体制。”按照这种逻辑,中纪委对国务院个别工作人员的查处,就是抹黑中央,就是煽动不明真相的人仇视国家政体了。孙力军政治集团就是这样迫害控告人和其他良心公民的。

判决书的第二个具体事实是:

二、参加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

2015 年 2 月 1 日中午,被告人周世锋参加勾洪国(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 36 号院 4 号楼底商的七味烧安徽土家菜馆组织的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具有律师身份的李和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刘四新,地下教会成员胡石根、刘永平(另案处理),长期非法组织访民闹访滋事的翟岩民等人均参加了聚会。

参加人员围绕设定的议题依次发言,具体讨论了律师介入“劳工运动”直接冲击国家政权,借炒作热点案事件分化、瓦解国家政治体制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的操作方法、手段,共同策划通过上述途径,推动中国进行所谓“颜色革命”,实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标。其中,被告人周世锋提出“劳工运动”能够极大冲击社会稳定和经济状况;他主张鼓励加速党内分化,采取给漏船加沙子的方法促进国家政权的颠覆。胡石根结合聚会议题系统阐述了其颠覆国家政权的“三大因素”、“五大方案”,还提出运用微信群、电报群等现代通讯手段宣扬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李和平认为对中国共产党建立的体制要有选择性地消减,等待新的建构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再进行交替。翟岩民、勾洪国等人也积极出谋划策,分别提出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措施。

判决书这段描述完全是鬼狐小说的写法,天马行空、不着边际、胡编乱造。(控告人前面已经论述,这里简要补充)

胡石根说的什么话我既没有听,也和我没关系,其他人说了几句话我也没听,就被判决书扭曲为:胡石根结合聚会议题系统阐述了其颠覆国家政权的“三大因素”。

我是律师所主任,要为年轻律师开拓市场,依法了解下岗职工维权状况,就是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我参加一个普通聚会就是“参加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这要有多么毫无人性、阴暗、恶毒的心理才能这样迫害国家的公民;这要有对世界人民多大仇恨才能这么恶毒迫害推动社会进步的公民!

判决书的第三个具体事实是:

三、炒作李杰敲诈勒索案

2013 年 8 月,李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现满城区)公安机关抓获。2014 年 5 月,李杰家属经与被告人周世锋协商,委托锋锐律师事务所王志刚、黄力群为李杰辩护人,后期,周世锋亦作为辩护人参与了诉讼活动。2015 年 10 月,李杰被满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世锋授意吴淦、黄力群等人,杜撰《为塑造形象和指标而制造出的大冤案》《河北省直隶(地党)无中生有制造大冤假错案》等信访材料,于 2014 年 11 月、2015 年四五月分别由当事人家属和黄力群四处寄发,又指使吴淦炒作,吴淦遂编造河北省保定市政法委为塑造形象而制造冤案的微博,于 20 巧年 3 月 10 日至 14 日通过锋锐律师事务所微博和吴淦个人新浪微博发布,抹黑、污蔑地方党委和司法机关,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对国家司法体制的不满。

判决书这段话也充满了谎言。

黄力群是承办律师,当事人李杰亲属直接和他联系,当事人写材料的事控告人根本就不知道,当事人写完材料交给黄力群,黄力群修改后让控告人周世锋告诉吴淦发到微博上,控告人还特意让黄把好关,并让黄直接给吴淦,黄说最好由主任(控告人)说一声,我给吴淦说了一声,后来黄力群说当事人反映保定一个政法委副书记非法干预此案,我就加了一句评语:“保定市政法委某副书记违反中央规定,非法干预个案。“

吴淦为了吸引注意力,加了标题,这些我根本不知道。控告人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律师职责,吴淦也是在行使公民权利,承担公民职责。控告人是在和违反中央规定的行为作斗争,这怎么是“抹黑、污蔑地方党委和司法机关,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对国家司法体制的不满“!

判决书的第四个具体事实是:

四、炒作庆安县火车站袭警事件

2015 年 5 月 2 日,徐纯合因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火车站滋事、袭警并抢夺警械,被公安民警依法击毙。事件发生后,吴淦欲前往庆安县调查所谓“真相”,被告人周世锋同意,并于 5 月 5 日通过锋锐律师事务所微博转发了吴淦关于准备介入庆安事件的博文,并表示全力支持吴淦介入调查关注。在周世锋的怂恿、支持下,吴淦通过其个人微博发表大量文章、信息,捏造事实,抹黑公安机关,煽动不明真相的人与国家机关对立,造成恶劣政治影响。

控告人认为:对国家出现的重大事件表示关注是爱国、爱人类;吴淦要调查真相,控告人表示全力支持吴淦调查真相,这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这怎么叫颠覆国家政权!

徐纯合被枪击案件,央视公布了录像,但是吴淦也公布了真相,究竟哪个是真实的,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公安部也公布了自己的调查结果,吴淦公布的视频在重大细节上和央视、公安部公布的结果有原则性不同,这就是“在周世锋的怂恿、支持下,吴淦通过其个人微博发表大量文章、信息,捏造事实,”?这就是“抹黑公安机关,煽动不明真相的人与国家机关对立,造成恶劣政治影响?”判决这是严重践踏宪法,是对人类良知的侮辱,是彻头彻尾的流氓逻辑!

判决书的第五个具体事实是

五、炒作吴淦被拘留事件

2015 年 5 月 19 日,吴淦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前以摆设“墓碑”,发表侮辱、诽谤言论的方式滋事。同年 5 月 27 日,吴淦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诽谤罪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

6 月 9 日,被告人周世锋就吴淦被刑事拘留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称吴淦做的事“不仅得罪了公安部,也得罪了中宣部,公安部和中宣部的结合足以将屠夫碾得粉身碎骨”、“他自己深知早晚会遭到官府的报复”,污蔑国家机关构陷吴淦,恶意攻击我国国家制度,煽动对国家政权的仇恨。

控告人说了上面的话就是“污蔑国家机关构陷吴淦,恶意攻击我国国家制度,煽动对国家政权的仇恨。“就是颠覆国家政权?恶棍都不敢这样想!无赖都不会有这样的逻辑!

判决书故意不写我为了两岸和睦而同时说的“个别部委,或者个别部委中的几个人或一些人或一些组织,不能代表广大的民众,阻挡不了历史的发展。我们希望台湾大陆一家人、一家亲,大家携起手来想方设法共同营救屠夫(吴淦),共同推动中国的民主、文明和法治建设,谢谢。”我的这个回答,在岛内掀起了一股强大的两岸一家亲热潮。

判决书之所以这样做无非是掩盖孙力军政治团伙报复我戳穿他们企图将四个无辜公民被冤枉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假案,永远暗无天日。在我们的强烈呼吁下,2016 年 12 月 21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刑再 1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四名被告人无罪。这就是他们污蔑控告人的颠覆国家政权。

六、为了掩盖他们徇私枉法的恶劣行径,专案组给我特制作了一个《判决书送达回证》,上面删去了法定的询问被告人“是否上诉”的栏目,并且是一个没穿制服、没出示证件的人送达,也没有做送达笔录。

七、2023 年 2 月 14 号,控告人到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申诉材料,窗口法官审核完材料到院内请示后居然不接收控告人的申诉材料。控告人到档案室查阅卷宗,电脑显示没有该案件的任何信息。天津第二中级法院的行为不是证明他们自己也知道是徇私枉法吗?

709 政治迫害案件是孙力军政治团伙一手制造的,控告人是主要受迫害者。这一案件,给中华民族的伤害,远远大于日本侵略中国 14 年,因为日本侵略中国没有摧毁中国人不屈、勇敢、善良的灵魂,而 709 迫害案件,却使中国人失去了对法治、公平、正义、良知的信心;709 政治大迫害,对人类文明的摧残也远大于希特勒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因为二战是国家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它本身并没有摧毁各个国家、民族和地区人民善良、公义、勇敢的灵魂,而 709 政治大迫害却使这些珍贵的灵魂受到摧残。

709 大迫害还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使中国被发达国家所孤立,使中华民族处于跌入深渊的危险之中。

推翻残害人性的 709 判决,严肃追究所有制造 709 政治迫害案件参与者的法律责任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包括中国人民在内地全世界人民的呼声,也是历史的要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周世锋

2025 年 6 月 27 日

附件

控告人周世锋身份证复印件

我接受台湾央广电台台长采访的文字稿。明明我说的是维护统一的话,却被混淆黑白,作为颠覆国家政权的证据。

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给控告人的扣押清单,清单中的物品至今没有返还。很多被扣物品没有给清单。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津 02 刑初 93 号》复印件

控告人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而被拒收的申诉状

天津第二中级法院档案室查询电脑上显示“无 93 号刑事判决信息

最高法院接到中央政法委转来控告人的控告材料后短信通知控告人补充材料的信息

半年后,最高法院转给了被控告人之一的天津市高级法院的信息

我给中央派驻全国各省巡视组长、中央政治局各个常委、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的信。

2025 年 7 月 8 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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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