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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芳勇:从“民族团结促进法”,看清中共灭绝民族文化的邪灵本质

作者: 阮芳勇

中国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 3 月 12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的《民族团结促进法》,这部法律本质上是中共通过消灭多元民族文化、汉化少数民族,来达到高度统一,实现巩固其集权暴政统治的目的。中共美其名为“民族团结促进法“,其实就是一部少数民族同化促进法,将民族文化种族大屠杀法制化。

中共治下出台的法律,都是以镇压奴役人民为出发的专政工具,而非保障国人权利权益的法治,《民族团结促进法》也不列外。这部法律的核心危害是中共将习近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虚幻概念首次作为法律语言呈现,并作为第一条款。这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说词如出一辙,目的为绑架掌控人民,最终实现操之在我,正如促进法中第一条“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让人感到赤裸裸逼迫绑架。

中共强化实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然弱化多元的民族文化的存续,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文化,就如中共将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作为国策实施,利用国家行政权力垄断资源,自然挤压私营经济生存空间,达到消灭、摧毁私营经济的道理一样。

全世界所有国家均将多元的民族文化珍视为人类文明瑰宝,给予大力保护发展和传承,将民族语言、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以人权的高度给予法律保护。但中共却说一套做一套,现实中反其道而行。如关于民族语言文字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一百三十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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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1984 年 5 月 3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着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际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以上中共的两部法律虽然明文规定保障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相关自由,但没有配套法律条例,现实中从未得到落实与保障,在绝大多数的民族自治地区未曾有民族语言教育规划的设置,既没有民族语言文字的课本,也不培养建设民族教育的师资力量,以上条款成为一纸空文。

习近平执政后,在 2020 年中国国家教育部甚至下达行政文件直接禁止民族地区的教师在幼儿园、中小学教学中使用民族语言授课,就连贵州、云南、广西等省份民族自治州、县聚居的少数民族民众都无力反抗,只得无奈沉默接受,当时唯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发起了抵抗运动。

内蒙古当局在 2020 年 9 月起,将内蒙古中小学语文、历史、政治科改用国家通用语言汉语统编的课本授课(2017 年新疆、2018 年西藏已推广),禁止民族母语教学,加速民族同化。蒙古人民担忧自己民族文化消亡,引发多地爆发学生罢课、家长集会抗议,许多蒙古族家长、老师和学生百般不愿,拒绝执行新政策,警方则强硬镇压,抓捕示威人士,上百名家长、教师和维权代表遭拘捕或被软禁,一名学生跳楼抗议不幸身亡。面对风起云涌的抵抗,当时的公安部长亲临内蒙古督察强力镇压。中共不改暴政邪恶本质,最终仍不顾民意反对,一意孤行,与强推香港国安法的动机目的做法如出一辙,于今年 3 月份颁布了所谓的“民族团结促进法”。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教育全过程,融入课堂教学全过程”,“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材的编写、审核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以上内容的字里行间,处处透露着霸凌与欺压,毫无民族平等的基本精神。这些内容也违背中共自己制定的宪法条款,更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彻底否定与颠覆。

一个民族的语言文字,是该民族的生命血液,民族语言文字的消失,危及民族文化的存续;众所周知,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国家通用语言应有的地位容易被保证,其使用和推广容易施行;但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民族母语,容易被忽视及不被尊重。所以,在处理两者的关系上,重心应放在维护少数民族母语的使用上,重视保证各个少数民族语言都能得到使用与发展,应该是以少数民族语言发展为重,不要让它在日常生活中逐渐萎缩,政府应大力扶持少数民族语言,这是文明国家的普遍原则与做法。

但是,中共正是利用语言存续传承这样的特性,反其道而行,处处边缘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达到消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实现同化少数民族,在政治上搞大一统,搞所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本质上就是实行汉化政策。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民族团结促进法”的条款中也是以限制制约人民权利内容为主,而非以保障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善念为初心。此部法律条文的内容通篇充斥政治语言,诸如:坚持 XX 党领导、高举 XXX 旗帜,坚持 XXX 主义、XXX 思想、XXX 理论,要求人民热爱中国 XX 党,赤裸裸的胁迫,毫无羞耻,与文明政治相去甚远;甚至将习近平提出的“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互相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阶段性经济政策写进法律,更何况“一带一路”都已崩盘烂尾,突显中共制定法律的荒诞做法,这也完全符合中国全国人大第一副委员长、制定《民族团结促进法》这部法律的组长李鸿忠的“忠诚不绝对就是绝对不忠诚”的马屁精神,却通篇不见维护保障人民权利权益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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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同为华人社会的中华民国台湾政府相关原住民(中共国称谓为少数民族)的法律与中共治下的中共国少数民族法律相比较,两者立法精神则有天囊之别。

台湾有关原住民的法律体系以《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为基础,核心法律有《原住民基本法》,保障原住民在土地、文化、教育、经济及自治等方面的权利,相配套的法律还有《原住民身份法》、《原住民工作权保障法》、《原住民教育法》、《原住民语言发展法》等重要法律,法律条款内容句句是干货,紧紧围绕保障原住民族、个人权利而订定,没有半句类似中共党文化的政治语言,没有强迫要求人民必须拥护热爱哪个政党。如,宪法增修条文明确规定国家肯定多元文化,积极维护发展原住民族语言及文化,并保障其地位与政治参与;《原住民基本法》开篇既是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权利,促进原住民族生存发展,建立共存共荣之族群关系”。

无论中共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是《民族团结促进法》都以洋洋洒洒几百字充满政治性的言语开头;采取各种阴招,极尽弱化边缘少数民族语言,逐步让其消失。

台湾《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法》第一条即规定“原住民族语言为国家语言”,无论民族的大小均保障其语言在国家中的地位。全部条款总共才 30 条,每条简洁明晰,为使民族语言之保存与发展、使用与传承,法律条文明确在编列预算、人员编制、机构设置、语言教育课程等各方面都有具体约定。

从中共国与自由台湾两边法律内容相比较,可以看出中共国制定法律是从制约钳制人民权利出发,以巩固维持统治人民为目的,中国共产党政党则是国家的主体;而台湾的法律是以维护、保障、尊重人民权利为根本,以为保障尊重个人的自由、民主、民生、人权而制定法律,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中国人民被锁在中共洗脑谎言的信息茧房里,看不到听不到自由民主世界的真实生活,而台湾人民则畅游在互联网言论新闻自由的世界里,能完整获得各种讯息,不被蒙骗。

两边法律相比较之下,台湾人民主流民意不接受被统一,保持自己的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自然是情理之中。

《民族团结促进法》的危害性在中共的掩盖下尚未引起中国人民的普遍警觉与重视。这部恶法对民族文化的种族大屠杀,其危害如同港版国安法对香港人民自由民主权利的剥夺。至此,中共正式将民族文化种族大屠杀的政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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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作者为流亡台灣解放軍前少校艇長

2026.3.26.

2026 年 3 月 29 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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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