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章:Sandel公共利益优先论批判(连载七)
第十章:“個體利益——公共利益之間”的公平博弈
上圖說明三,在上面這個簡圖中,我還畫出了:“正月——對應《泰》卦”和“七月——對應《否》卦”。我先請大家注意這個“卦(“卦”,本義是懸卦(掛)起來共公民們監督的大法律)的卦符。《泰》為(下為天,上為地);[1]
[1]《聖經》開篇就說“神創造天地”。
神,哲學上的一元論符號之一;
天——地,哲學上的二元論符號之一;
哲學,包括“法哲學”。
在憲法上神,指決定人類社會命運的歷史長河中的全體公民主人。
天、地,分別指男性和女性兩個長老公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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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卦,卦符為(上為天,下為地)。
或問:你講這些卦,有何用意啊?
我答:我要講“平民集團——精英集團之間的公平博弈,達成動態平衡”這個大問題。另一個大用意,是關乎到破譯《聖經》和瑪雅文明的一個大鑰匙之問題。詳後。
我們必須承認“平民集團與精英集團”之間,是有矛盾的,但兩者之間也是可以達成制衡性平衡的。兩個長老公民院(天與地)由普通公民組成,代表普通公民利益。以國家元首為主的集體,代表精英集團利益。請聽我的分析。
天——男性長老公民院;
地——女性長老公民院;
兩院,分別由合格的男性長老公民及女性長老所組成。其成員,又由共同體內全體長老公民中,以拈鬮(公民人人機會與權利均等之原則的具體體現)隨機遴選而出。
為什麼要分成“兩個不同性別的長老公民院而不合組成一個呢?”——這麼作,也是源于一些自然法則:相對而言,男性考慮自身當下利益多些,而女性考慮子孫後代的長遠利益會多些;相對而言,女性直覺能力強些,而男性邏輯推理能力相對強些;女性協調能力、以調解解決共同體內的矛盾之能力要強,而男性的邊界意識及作出果斷性裁決的能力要強些—→這兩性組成的兩性公民院,形成制約性平衡,而又可互補的關係。不過,兩院分別由一批普通長老公民們所組成,又有共同之處——他(她)們代表了社會上普通公民(平民)的利益。
此外,人類古憲法還設置了代表精英團體,這個集團利益的機構及職位——其總代表,就是國家元首及國家元首作為主體責任人的中央官僚機構。
以“城邦——州府——中央”這三級政權的中央為例。[1]一個立法申請案,簡言之,在中央要經過“中央女性長老公民院——中央男性長老公民院——中央元首(國家元首)”這三者的博弈。由代表平民集體利益的男女兩性長老公民院與代表精英集團之利益的國家元首之間,達成共識性協定——這是理想性的結果。平民集團,從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視角出發,以確保每個個體公民的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精英集團的代表國家元首,從個體公民的利益最大化視角出發,以確保公共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兩個集團公平博弈,可達到精英集團與平民集團之間的上下流動,消除精英集團的固化(詳後);也可達成公民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動態平衡。兩個集團之間達成共識協議,就是形成一個法律的終審版本。一條法律,如稅法,用另一種語言來表達,就是畫定“公民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界線。在《聖經》《易經》人類古憲法時代,稅收一直是 10%。即,公民 90%的收入,是“個體利益”10%交稅給政府,是“公共利益”。界線清晰。若政府變相增加稅收,就是侵害了公民個體利益(成曰公民個體權益),就是違法。另外,這個法律界線,也可以用另一種法律語言表達,就是,畫定“公民權利——公權力”之間的界線。政府稅官確保 10%的稅收,有人偷稅漏稅,未交足 10%,那麼,稅官就應該用公權力去干預。
[1]古代人類《聖經》《易經》憲法,設有三級政權,任何一個法 都要從城邦提案,經過三級政權中、代表平民集體的“公民院”
與代表精英團體的三級政府的“法人代表”之間的博弈,走完十步法定審理程式,一個法律修正案才告生效。見我另外的著作說明。
此處,僅以中央為例,皆在簡要說明一個法理,詳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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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稅法的上述界線。比較容易清楚,而很多法律的上述界線,不容易畫清,或者說,到底這條法律紅線畫到哪裡為最佳,一時難以敲定,要經過實踐,經過法律修正,才能找到這個最佳答案。
還有一些情況是突發事件。如這次全球大流行的 COVID—19(新冠病毒)疫情。此情況出現後,公民們理應自願讓渡出多一些公民個體權益,賦予政府更多的公權力(監管權)。如口罩令、駐足令,強制隔離病人……等。然而,上述各種法律、法令的“公權力界線”,畫到哪裡為最佳,也不易一時摸清……等等。
因此,理論上,“公民個體利益——公共利益”之間的博弈,是永無休止的,因為現實情況有其複雜性和變化性。[1][2][3]
• 上面,我之所以畫了一個“《易經》憲法週期表”的簡圖,我有
一個用意,它是解開《聖經》民主憲政密碼的一把大鑰匙。《聖經》裡,雅各 12 子中的“西緬”,相當於“子”,“猶大”相當於《泰》,“迦得”相當於“午”;“合弗他”相當於“申”(詳見另書專論)。又,瑪雅出土文物中,有一個圓形月曆石盤——它有十二個符號,與中國十二地支相符。這是打開瑪雅古文明的一把大鑰匙(詳見另書專論)。
• 上面的簡圖我稱之為“《易經》憲法週期表”的簡圖。
請注意:“《易經》憲法週期表” ——我之所以稱之為“週期表”就是因為它有“無限週期性迴圈”的特性。
此特性是:憲法永遠不變(即法律的大原則,永世不變),但,具體法(如環保法等)是不斷隨時間變化而調整的。
• 前面我舉出的《易經》憲法中的《泰》及《否》這六畫卦,自下數第五畫(第五爻),就是國家元首的爻位,分別代表的《漸》和《損》兩卦。(見書後“《易經》憲法週期表”)。十二消息卦(主卦)裡的第五爻,都是國家元首的爻位——這個爻位,表示了國家元首在一個特定的法律修正案中與公民院之間的博弈規則。請注意,十二消息卦,是循環往復的,這代表了“公民個體利益——公共利益之間博弈的永無休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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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些宪法大原则,是不变的。如,“从保护公民个体权利出发”这个基点,不会改变。以这次 COVID—19 疫情为例,一看到得了新冠病毒(COVID—19)的个体病人,先要给他治。这,纯粹是个“个人利益”的问题。接着,发现该病人的家人也得了同样的病,而高度怀疑此病有传染性,可立即限制这个家庭成员的公共活动。这单个家庭,对整体公民社会而言,也可归于“个案”之例。随后察觉,新冠肺炎在医院内有传播。这一下,就变成了社会性问题了,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了,那么就要采取各种形式的果断性隔离措施。隔离等措施的施行,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但是,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确保每个个体公民的健康,(确保个体利益)。每位公民个体建康(个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社会健康就成了无本之末,就成了泡影……。人们的认知,由个别→到一般→再回到个案,……。总是这么循环的。[1]每个婴儿认识世界,无一例外,都是从个案(个别)开始的。
我要说明、并提醒 Sandel 教授注意的是,从个案出发,就是“从公民个体利益”出发——这是基点,是“公共善——公共利益”的基石。
前面,我说到在中央“平民集体利益代表的公民院与精英集团及个体利益代表的国家元首”之间的博弈问题。双方达成共识性协议,当然是一个理想的结局,这样,不但保障了公民个体利益和精英集团的利益;而且,普通公民的利益(占社会的绝大多数)也得到了保障。然而,在上述双方充分博弈、各自给出了己方的意见的情况下,若国家元首(及其助理)经过详尽的论证,确定公民院的意见有“多数公民立法暴力之倾向,即,以公共利益为名而侵犯、剥夺了少数公民、哪怕这个少数公民是仅仅一个公民(最少的少数)的合法利益(权益),”那么,依宪法的赋权,国家元首有权否决(即不接受)公民院的意见(或曰决议)。使这个立法案归于无效。以此狙击多数公民可能出现的“多数公民立法暴力”,
[2]以确保那些处于弱小少数及弱小个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补充一点,上面我说到一个概念:“普通公民集团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视角出发,以确保每个个体公民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易经》宪法周期表”中,体现这一概念的制度安排,是《周易》《坤》(女性长老公民院,为地,为母)对应十二地支“亥”,而“亥”的宪法表义是“亥而生子,《腹》从一起。”《腹》卦,对应“子”。
• 判例法,就是从个别判例出发,推及整个共同体(全社会)。因
此,判例法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不过,与“人类古宪法”相比,今天西方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存在大问题——此问题不在此讨论,我将另外开篇论之。
《圣经》《易经》人类古宪法,是案例法与成文法并用。
我将人类古宪法中从个案出发而订立的法律,称为案例处置指导法(case- handling model Law),而不称为判例法(case law)。详见另外的讨论。
• 在汉字中,国家元首的这个权力,为“禦”。详见我的专著《汉字密码全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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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下,在任何社会,精英人士及精英人士集团,都是客观存在的。我将精英人士定义为“在机会与权利事先均等的前提下,那些经过积极的努力,无特别天赋(若有特别天赋当然更好)的公民成为行业的出类拔粹的人士” [1]这是在人类古宪法时代产生出来的精英,与今日 Sandel 教授所指精英的产生机制,是不相同的。[1]还有一点我要说明,在任何社会,即使在人类古宪法时代“公民在生存、发展上的机会与权利人人完全均等(包括教育上每位儿童从小到大所享受的教育资源师资教学设施、教育拨款等人人机会与权利均等)的制度下”,大多数公民都会自愿选择轻松,悠闲的生活方式而不愿成为“奋斗下的精英”。就象今天那些自知具有高智商的群体(所谓高智商“门萨俱乐部?”成员)理论上,他们通过积极的努力,成为精英、甚至成为顶尖精英的成功概率更高,而他们也知道这一点,选择玩命奋斗一生的精英生活模式者,也不是很多。我考察过拉丁美洲公民社会,几位拉美人士对我说的一句话,令我印象很深。他们说“我们知道,你们中国人在这里发财致富的人很多。他们住大房子,开豪华车把子女送到的好学校……。但我们觉得你们中国人活得太累了,想不开。我们象你们中国人干得那么苦、那么累,也能发财。可是,何必呢?怎么也是一辈子。象我们,吃吃喝喝,跳跳舞,唱唱歌,快活一生,多好……”。世界上,多数国家每个月,或每半个月发一次工资。在拉美,很多国家是,每周五发一次薪水。周五晚上,手拿工资,去吃、喝、玩、乐,花光拉倒。“钱没了,还可以去挣;可是,今晚过去了,就再也找不回来了……。”这,就是很多拉美人的生活。及时行乐,无忧无虑过一生,挺好。人家的人生观,如此。当然,并非所有的拉美人都这样。他们也有精英。我在此处说的是普通百姓。
• 特别说明:Sandel 教授强调了“运气(类似‘上帝’赐给你好运)”因素在造就精英人士中的作用。我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好的运气”成了造就精英人士一个重要因素—那么就说明这个社会已存在“大病了”。就象英美等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实施教育双轨制那样。所谓双轨制,指一方面,立法确保普及的教育(如上高中,甚至大学,一律公费,人人可享受);另一方面,由市场机制趋动而许可建立“私立贵族精英学校”高学费,但自费。包括私立高学费自费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甚至,象美国高地税住宅区、靠该区高地税支撑的“公立学校”(如洛杉矶的 Arcadia)区,也成了贵族精英学校,因为,中等收入的中产阶级家庭买不起该学区的住宅。这类贵族精英学校(Sandel 教授正是从青少年时代因家庭优富,上的就是这类贵族精英学校)非常有钱→可以请得起高质量的超级教师,买得起昂贵设备,有钱组织学生搞各种活动……等,使那些贫民地区的公立学校,望尘莫及。这就导致了“起点”(机会)大不平等。人生“万米跑”、一开始就输在了起跑线上。那些贵族精英学校的学生及他们的家长,形成了“贵族圈子”而且,形成“精英联姻”,“近亲繁殖”,代际相传……,造就了“精英集团的固化”,阻碍了社会上下层的正常流动,遭到广大公众的不满。这是目前民粹主义崛起的重要原因之一。Sandel 教授给出的什么“英应该谦虚论”,100%不靠谱。正确的方法,治本的办法,是应按“井田制原则”(详后),运用公权力使公共资源打平,使每个儿童(无论是山沟里的农夫家的孩子,还是国家元首的孩子们)所享受的师资、教育拨款等,完全人人均等。而且,要立法禁办各种类型的贵族学校。这种在人人机会与权利均等的前提下,通过个人奋斗而成为的精英,人们会心服口服的。现实中,其实大多数人会选择平淡,悠闲而不那么玩命的生活。上述人人机会与权利均等的教育体制,是消除“社会愤怒”,也是各国扶贫的根本良策(之一)。目前,北欧等一些国家(如芬兰等)施行的就是这种教育体制,比较好。Sandel 对这些常识,一无所知,令我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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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的意思是,选择什么样的人生,各有所好,无可厚非。
我还想表达的一个重点是,精英人士,在何时何处,都是少数。他们喜欢奋斗,喜欢竞争,喜欢出人头地,喜欢“有成就感”,也挺好;只要是自愿选择的,只要是人人机会、权利均等的人生起跑线为同一的,他们的付出多些,所得多些,就不会遭人嫉妒。
还有,社会需要精英人士。好医生。成为一名会防病治病的高手,是需要下苦功的。如,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今,通称律师、检察官、法官等),他们需要懂、记很多专业知识,熟悉之,运用之。《易经》时代,国家元首就是公民主人花钱聘雇的专业法律工作团队的总队长。与今日企业股东们(企业主人)花钱雇佣的律师团队的队长,作用相似。如,企业管理专家,天文学家,农学家,气象学家……等等。
以国家元首为首的社会精英,知道自己是少数,而最少的少数,是独自一人。因此,相对于哪些组织严谨,人数众多的团体而言,最需要法律保护的,是少数,而少数的少数,是孤独[1]的单个个体。
国家元首深知此理:绝不可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而剥夺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
说到“孤独的个体公民最需要保护”这个法理。而多数平民,也知道这个法理。
• 古代,国家元首有时自称“孤”、“独”。道理(法理),详见我的专著《汉字密码全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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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我说了,女性长老公民院(《坤》卦,为地,为母)做为“母亲”,为了使自己的每个儿女的个体利益达到最大化,才会生“子”(子,兼表男孩与女孩),才会最后批准一个新子法律(宪法的新子法律),才会宣布这个子法律正式生效。每个母亲都是这么考虑的,都是行使宪法赋予的同样权力而进入女性长老公民院的机会又是完全均等的;那么,公民社会的每位“子(儿童)”,其一生个体利益就会得到同等的“最大化”了。当然;我说过了,这一点,也需要每位公民主人让渡出一小部分公民权从而形成公权力,来加以保障。[1]举“一个实际发生加上一个虚拟场景”的故事,来“说事儿”。Sandel 教授,你会用故事来引导说你的哲学大道理。我也学你一下,用如下
“故事”,说个“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问题。
《泰达尼克号》船撞上冰山往下沉没时,船的大副持枪维持秩序,只许儿童、妇女转移到有限的救生艇上,不准男士登艇,男士违者格杀勿论……。这些,大家都知道。
我要问的是,上述“大副的命令”,各国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但他为什么有权如此下令?
其实这个道理,大家都应知道;这是自然法则,人人必须恪守的一个自然法则。即,在面临生死存亡的时刻,先保障儿童及妇女的生命。因为,儿童及妇女代表着共同体的未来与延续的希望。是的,如果我们把《泰达尼克》号航船上的所有乘客、视为一个“共同体”,保住了船上的儿童与妇女的生命,就留下了这个“共同体”的未来与生命的延续。在面临共同体生死存亡的危机时刻,男人必须做出牺牲。我们知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日军侵华时,中华大地上演了“妻子送郎上战场,母亲教儿打东洋”的悲壮一章。留下妇女与儿童,保住中华儿女的血脉与未来,这个道理,与泰达尼克号航船“只有儿童与妇女可以登上救生艇”的道理,虽不尽相同,但有相似之处。
若用“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来审视上面的事实,我们可以说,以上,体现了“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优先而个体利益靠后”。
请大家注意了:下面,我虚拟一个故事:《秦达尼克》号上面事实的虚构续篇。
• 我们看到:汉字“獨”字,从犬(犬,国家元首为犬、为狗,
它是国家元首的畜称)“蜀”声。蜀,是女性长老公民院的一个符号。就是说女性长老公民院验收“国家元首(犬)确认了这个子法律能够‘保障每个个体公民的权益可达到最大化’之后而同意执行的一个子法律”,认为这个子法律的确可以实现每个个体公民的利益最大化,那么女性长老公民院才可批准,授权这个子法律。故,犬与蜀相合成獨。详见《汉字密码全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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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船上的儿童和妇女都登上了救生艇之后,还有 101 位男士,而只剩下一只救生方舟——上面,最大载量是 100 人,多一个人就有翻舟的大危险。方舟一翻,虽不至于全死而整体性灭亡,但,因为水的冰冷,肯定会死人不少。此时,船上那现有的 101 位男士,必须牺牲掉一人,怎么办?情况是,有一位身强力壮的 A 先生,他是一个群体的头,有二十个兄弟跟他一同上了“泰达尼克”号,想到北美找工作。另有一个 B 先生,他在旅途中性格孤僻,不讨大家喜欢。此时,A 先生振臂一呼:“男士们,我们用民主投票的办法,举手表决,把 B 先生留在《泰达尼克》上,其余都上救生方舟,好不好”。一下子,100 个男士都举了手,只有 B 先生表示反对。接着,100 位男生上了救生方舟逃生了,把 B 抛下了。B,孤身一个,[1]只能等死。
请问 Sandel 教授及诸位读者,上面作法,合乎法理吗?这可是民主表决的结果,也是符合 Sandel 鼓吹的“公共善——公共利益”的,因为,B 一个人,拯救了 100 个共同体成员……
我的看法是,这种 A 倡导的“民主”,就是典型的多数公民暴力行为,他们非法剥夺了 B 先生的生命。如若《泰达尼克》号轮船上,设有《易经》《圣经》中“国家元首”这样的具有一票否决权的机制,他就有权否决那 100%个公民的民主投票结果。那应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
正确的作法(合乎自然法则的作法)是:用最原始的、底线性的符合自然法则的办法,是采用“拈阄方式”。而且,还有另一个原始的、合乎自然法则的作法:做阄者不能先拈阄,而是最后一个拈阄。待拈完阄之后,101 个人同时亮阄。那个拈中“倒霉阄”的人,只能留在大船上,其他人可上救生方舟。
• 其实,B 先生这种孤僻之人,是最需要宪法和法律保护的。面
对 A 先生有一个团伙的强势,B 先生只能由法律救济,此外,别无办法。
在希特勒、斯大林、波尔布特的极权专制下,他们绝不允許公民享有政治性结社的权利与自由,以造成政治上每个公民的分散状况。分散,无力量,政治结社,可形成合力,可以形成“踢馆(挑战)的力量”。这样,这些专制头子,可用有组识的“合法的”力量,如党卫军、警察等,甚至只动用 10 个“官人”,就可以制服一万个公民,只要一个一个地分别制服。
还有一点,上面三个专制头子也很相同,他们都向民众宣称,“他们的统治方式,是世界上最民主的,是最佳的治理模式”。他们的作法,以中国以前的“武馆”作比喻,就是,有这么一个霸道的“武馆”,它在门口挂了一块匾“老子天下武功第一”。可是,若真有人来“踢馆(挑战)”它就派爪牙把这个“踢馆者”给秘密地杀了。别忘了,希特勒是靠“民主选举”上台的。但是,他却不允许他的政治对手“用同样的民主方式”向他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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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个“作阄权”与“分阄权”,权力二元分开的法理,就是《圣经》里的第一句:“起初,神(一元)创造天、地”。天、地,是二元。天、地,分别是男性长老公民院,与女性长老公民院。”《易经》《序卦传》里的第一句“有(“有”与“祐”[神],音通、音近)天、地”,法理是相同的。——这是人类文明同源的铁证之一。
另外,我说过,拈阄(抽签)原则,包括了“正机会与负机会,正权利与负权利”这两个方面。俗曰:在倒霉上,每个公民的机会与“负权利”,也是人人均等的。上面这一“虚构故事”,在“公民个体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上,如果我们把大船上留下的 21 个男士视为一个“小共同体”,可以理解成“在平时(即,不存在群体整体性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时),公民个体权利应得到优先的保护”。或者说,“绝不允许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用多数民主表决的方式(即用多数公民暴力的方式),来侵犯、剥夺任何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此说法,应该更为好懂、更为准确。就是说,《圣经》《易经》中,设立国家元首,以及以国家元首为“法人”的国家机器(政府),在平时,乃以维护每个公民合法的个体权益为主要职责。
举个更好懂的例子,来说明,在平时,政府(国家机器)主要职责在于保护公民合法的个体权益、在于保护弱者。这个例子的情况是,一个孤儿寡母家,人口就这两人;邻居,是一个“十二口人之家” ——除老父母外,还有 10 个强壮兄弟。依照中国安徽省小岗村“人均分地的‘井田制’原理”,这孤儿寡母家分有 10 亩田(每人 5 亩);邻居分得 60 亩田(每人 5 亩,共 12 口人)。两家住的相邻,耕地也相邻——耕地全靠近山上的同一口清泉来灌溉。依“井田制”原则,泉水应依照田地亩数平均分配。孤儿寡母家中,有很多宝贝和黄金,这是祖先省吃俭用传下来的,而邻居十个壮小伙之家,喜欢过“月光族”的日子,家无钱储,对孤儿寡母家的金银财宝垂涎三尺。十个强壮兄弟,也有独霸山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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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Sandel 教授及各位独立思考者:上述两家,相对而言,哪一家更需要政府(公权力执行者)的保护?或者问:政府(公权力执行者)的设置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象孤儿寡母这样的弱者的公民权益,还是为了维护十个强壮兄第之家的公民权益?——虽说两家的公民权益都要得到政府的保障,但,换一种问法、问题更为清晰:在政府缺位时,上述两家,哪一家的公民权益更可能受到侵犯?我想,大家都会心中有数。
2024 年 11 月 1 日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