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章:《神谕圣经宪法揭密》(连载6)

作者: 中國之春

第 18 问:

“耶和华神使他(亚当)沉睡)”,“用肋骨,造成一个女人”。(创 2:21-22)

问:用男人的肋骨可以造成一个女人?这不是神话吗?这有可能吗?有科学根据吗?如果没有可能、怎么理解(或日如何准确翻译)这段《圣经》?

思考(一):我在“前言”中,已讲述了“神话是如何产生的。”上述“神话”的产生,主要就在于古版《圣经》的翻译者,未能理解“沉睡”和“肋(胸肋)”这两个符号原本要表达的本义。

(二):以前,《圣经》学者为解悟“肋骨造女人”的意义,下过不少功夫。我曾读过一篇文章,其中提到《圣经》学者曾在某“古犹太经典”①的一篇解说一一解说“上帝为何用肋骨造女人”。这篇解说是:“上帝斟酌了一下应该用男人的哪一部分造女人。他说,我不能用头部来创造她,以免她傲慢地昂起头;不能用眼睛创造她,以免她过于好奇;不能用耳朵创造她,以免她偷听;不能用嘴创造她,以免她滔滔不绝;不能用心脏创造她,以免她太妒忌;不能用手来创造她,以免她占有欲太强;也不能脚创造她,以免她四处闲荡。而应该用身体上隐藏的一部分创造她,以便让她谦恭。”——我不知道诸位读了这篇“评论”有何感受,反正我认为,此种说法,有贬低女性之嫌。一一怪不得有“女权主义者”批评《圣经》有“重男轻女”之倾向。其实呢,《圣经》(以及《易经》等中国古经)是力主男女平等的。问题在于,后世的翻译者误读了原版《圣经》,把原本的意思弄偏了。

(三):“肋(胸肋)造女人”的正解,是什么呢?应如何“科学地”解译这段“神话”般的经文呢?其实,此段古经文并不难理解,也可以用科学知识来圆满地解答“肋与女人”的关系,但,不能用生理科学,而应该用“宪法科学”,或曰“法科学”来阐述。什么“法科学”呢?其一,先要弄明白“沉睡”(头脑睡而不再有意识地干预),是一个重要的“符号”。就一个肌体而言,沉睡,表达的意思很明确:“头脑”不再主动有意识地干预。头脑,也象我在“前言”中举的“首脑”的例子一样,原本也是一个符号一一决策者的符号。进一步讲,就是“宪法及法律的制订者”的一种比喻性表达。其二,人在沉睡时,肌体惟一可见的运动,就是自主呼吸运动——此为维持生命所必须。而肋骨(或日胸肋),是支持呼吸运动的必要器官。或,简言之,肋(或曰胸肋)乃是代表“维持生命、可自主作业而不受“头脑”主观、有意识控制的”一种器官的符号。其三,由此推导:头脑————一种器官:决策者、制订者的符号:肋(胸肋)——一种器官:独立作业者的符号。再将这个原理(法理)套用在法(法律)上,即可得出:

头脑:宪法(及法律)的制订者;

肋(胸肋):宪法(及法律)的执行者。

简言之:立法者不执法;执法者不立法。两者制衡性配合作业。其四,立法者不执法——阳者;执法者不立法一一阴者。大框架上,这也是“阴阳大论”的一个法条。其五,多年前我曾在《民运手册》一书中,就曾用“切饼与分饼”原理,来阐述“最高权力分开与制衡”的机制。那就是,最高权力一旦分开而制衡一一公平正义的原则就会自动显现。

你看:甲与乙分一张饼。如果甲又是切饼者,又是分饼者,那么难免甲分得大块,乙分得小块。如果把规则改一下:由甲来切饼,然后,由乙来分饼。那么甲会将一张饼尽量分成均匀的两半,以免自己会得小的一一这样一来不用“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说教,公平正义的原则就会自动体现出来。

因此,一个群体、一个国家,最高权力决不可设定一个权力“中心”,而至少要设定“两个权力中心”,②才可体现出公平正义的治理效果。

设立一个或五个权力中心,那么这个共同体(包括国家)会散掉吗?断然不会。因为,所有“中心”,都在一个宪法(“一”)的框架下作业;另外,还有两个“铁钉”把各大“版块”(中心)钉合在一起——那就是地方派驻中央的“诸侯”和中央派驻地方的“大夫”;更有两条线“穿梭作业”式地作业,把各个权力“中心”(版块)串连在一起——那就是地方派出的追踪一个法案审批全程的巡弋性代表(日,火)和与之制衡性配合作业,也同时追踪一个法案审批作业全程的中央外派的巡弋性代表(月,水)。两个巡弋性代表制衡性配合作业,共同追踪完成一个法案的审批,也象两条机器的链条,把整部宪政机器紧密地连接在一起。

(四):神谕《圣经》中,先前出现了“天、地”阴阳二元概念,至少,又出现了“头脑一一胸肋”阴阳二元概念,随后还有“亚当一一夏娃”、“乌鸦一一鸽子”、“以扫一一雅各”等等的阴阳二元概念,这些都是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诠释“权力分开二元而相互制衡”的“阴阳二元平衡大论”。这就象全面阐述一个物体,要解构成“上下”、“前后”、“左右”、“内外”、“表象与实质”、“形式与内容”等等不同的“分体”,然后分别一一加以细说。阐述宪法的各个侧面,其道理是一样的。“一”,是一个宪法也,是一个宪法的一元概念(神学上的一神论)。

然而,要说明这个一(宪法),可不是件容易事,要拆分成“二元(两个分体)”、而且要有多种“二元拆分术”,才可说清楚。

先祖的智慧就在于此:拆分一,先以“天地”自然法则开始拆分;到了亚当、夏娃这一步,就有了具体的“自然法则”的践行者了。再往下拆分,越来越细化,越来越把“法律的界线”画得清晰而明确。

顺便说一下,法律(包括宪法)的制订,与电脑编程,大道理是相似的。电脑编程,无论多繁杂的程式,皆可用“0-1”这阴阳二码来编纂之。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规范、培养任何不懂事的儿童时,在驯化任何家畜(如狗)、海豹、以至猛虎时,根本用不着太深奥的说教与解释,只用奖惩严明的“Yes,No”,只用“什么必作,什么禁作”,即,只用阴阳二元概念,就足够了。法律(包括宪法)同理也。“一一”与“一”是中国《易经》的阴阳二爻,这二爻,相当于“0-1”二进位制,是可以用来表达一切程式(一切法律)的。只不过,表达一个复杂的法律时,可能要用的“——”、“—”符号太多了,以至成千上万个“”和“一”符号,要耗费数十张、数百张牛皮或羊皮,那就成本太高了。为节约成本,必须引入法律三元、四元、五元,六元、七元、八元、九元、十元、十二元、二十四元、六十四元等概念③,还要创造结绳、文字、图画等载体符号。一句话,一切以节约成本、保存和准确传递信息、表述方便、易懂等要素为原则。不幸的是,信息(符号)在一代一次的传代过程中,被扭曲、被误解、被遗忘了。④现在,是我们这一代人,重新拾回先祖著书立说之本义的时候了,不能再瞎传下去了。

再啰嗦一句:今日,一部智能手机可承载海量信息,可表达数不尽的意境,这,主要要归功于材料科学的进步。其编写各种程式的原理,早在数万年之前,早被先祖掌握了。想一想,如果玻璃二极管不进步到“芯片”载体,那么,今日一部智能手机的信息,若用玻璃二极管来承载,恐怕十座摩天大楼都装不下也。

(五):破解了“头脑一一肋胸”的二元论,也就等于大体⑤破译了“肋造女人”所要表达的法科学原理。我相信,随着一个一个无厘头式的今版《圣经》之神话被得到“法科学”的解释,我们后人,包括年青的一代“科学人”,不得不佩服神谕《圣经》的智慧,不得不佩服人类先祖的智慧。“胸肋与女人”的法理,以上只是简单的解说。

注释:

18.1.我不知道那篇文章,曾提到的“古犹太经典”,是哪本具体古书。待查。也可能是某人杜撰了这个“解说”,待考。

18.2《圣经》、《易经》都是设立“五个权力中心”(五行),互相制衡性配合作业,不使一个权力、不使每个权力的每一次行使而脱离追尾式的监管。如此,才可实现公平正义。

18.3.法律的三元性、四元性、五元性……十元性等,还有其它深邃的法学概念,详见我的专论。

18.4.有一个电视综艺节目:十个人(或有多有少)隔板,传信息,头一个人模仿某物(如乌龟),一个一个下传,到了末尾的那个人,多半会丢失原本要传递的信息。这个游戏的潜台词就是:信息传递中,会丢失或误读。《圣经》、《易经》等被误传的道理,是一样的。

18.5.我上面的“肋骨”神话破译,只能说是初步的,大体的。“肋”还有很多细致的法科学表义——如十二肋的解剖学特点,与“十二月”、“十二属”、“雅各十二子”等“十二”的法科学密码是相通的。在此不细表了。

2025 年 9 月 1 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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