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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鸣:制度设计腐败是极权体制最大的腐败

作者: 勿鸣

​制度是一个社会、组织或群体为了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协调相互关系、分配资源和权力而建立的一套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惯例和机制。它是社会运行的“游戏规则”。

​制度设计是运用理性、系统的方法,有目的地创造或改进制度的过程。它关注如何通过建立新的规则、结构和激励机制来解决特定的社会或组织问题,从而达到预期的目标。

​它不仅仅是简单地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更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激励性、相容性、公平性、可执行性和效率。

​一个完整的制度设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界定目标和问题:首先要明确为什么要进行制度设计,想要解决什么问题,以及想要达到什么具体目标。例如,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为了减少腐败,或者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

​2、规则和规范的制定:这是制度设计的核心,包括制定正式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合同等,也包括塑造非正式的惯例、文化和道德规范。

​3、组织结构的搭建:设计与制度相匹配的组织结构,包括确定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以及决策流程。一个好的制度需要一个能有效执行它的组织。

​4、激励和约束机制的设计:制度要有效,必须有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包括奖励(例如奖金、晋升)和惩罚(例如罚款、处分),确保人们遵守规则。

​5、监督和执行机制的建立:仅仅有规则是不够的,还需要设计一个有效的监督系统,以确保规则得到遵守,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这包括设立监督机构、举报渠道和仲裁机制等。

在极权国家,制度首先需要服务权力,目的不是公平、公正,而是巩固统治,在设计制度时,设计者给权力预留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就需要把制度界定的目标和问题设计得尽量模糊,并能无障碍地规避监督,也就给权力寻租预设了巨大的空间。本文将从法律制度设计、“国有”制度设计、许可证和前置审批制度设计三个方面,揭示极权国家的制度设计腐败。

一、在法律制度设计方面,“宜粗不宜细”的制度设计,为政治腐败、司法腐败和权力寻租预设了空间

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它旨在限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确保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因此,法律条文通常力求详尽、精确,以减少解释的模糊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

​然而,在极权体制下,法律的本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不再是限制权力的工具,而是服务于权力、巩固统治的手段。在这种逻辑下,法律的“不细致”和“模糊性”恰恰是一种战略选择,其目的并非为了促进社会良性运转,而是为了维护和扩大统治集团的利益。

这种现象的背后,是权力与法律之间一种不健康的关系。

​这种“宜粗不宜细”的策略并非偶然,它背后隐藏着一套精密的权力逻辑:

​1、最大化权力弹性:极权体制的核心是权力的集中和不受制约。如果法律规定得过于细致,权力行使就会受到诸多限制,这对于渴望为所欲为的掌权者来说是无法接受的。模糊的法律条文为他们提供了巨大的解释空间,使其可以根据政治需要、个人喜好或利益关系来灵活地解释和执行法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的任意支配和对社会成员的任意控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煽动颠覆国家罪的处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可判处无期徒刑,也可判处十年;对积极参加的,可判处十年,也可判处三年;对其他参加的,可判处三年,也可判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有关欠税的处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罚究竟是三年,还是七年,罚金究竟是一倍,还是五倍,那就要看欠税人怎么同执法者勾兑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又有一个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所谓从轻处罚,即是在法定刑幅之内进行判决,减轻处罚则是在法定刑幅度之下进行审判量裁。如煽动颠覆国家罪,如从轻处罚,对“首要分子”可最低判处十年;如是从轻处罚,则在下一款三到十年之间,由法官自行裁定。究竟是从轻,还是减轻,那就要看“犯罪嫌疑人”怎么同执法者合作和勾兑了。

​2、为权力寻租和贪腐留下空间:模糊的法律和制度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天然的温床。当一项规定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时,其执行者就拥有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可以被用来交换利益。企业为了获得项目审批、个人为了获得特殊待遇,都需要向掌握裁量权的官员行贿。在这种模式下,法律不再是公平的尺度,而成了交易的筹码。官员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的“灵活”解释,将合法的程序变成私下交易的工具,将国家资源私有化,从而实现个人财富的积累。

​3、压制异议和维护统治稳定:模糊的法律条文也是极权统治者压制异议、维护统治的有效工具。当一项法律可以被无限放大解释时,任何看似无关紧要的言论或行为都可能被扣上“颠覆国家”的帽子。这种不确定性制造了一种普遍的恐惧感,使得人们在行事和言论上都变得谨小慎微,不敢挑战权威。这种“寒蝉效应”有效地维护了统治的稳定,使极权统治得以延续。

​4、强化个人崇拜和人治:当法律变得模糊不清时,法律的执行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其个人意志就凌驾于法律之上。人们不再是敬畏法律,而是畏惧掌权者。法律最终沦为个人意志的延伸,整个社会从“法治”退化为“人治”。这种模式下,统治者可以随意颁布“最高指示”或“重要批示”,绕过所有法律程序,直接干预和决定社会事务。这种现象在中古时代的极权王朝尤其突出,皇帝的“圣旨”就是最高法律,它的解释权和执行权都完全掌握在皇帝及其亲信手中。

​为了更具体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考察几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极权体制案例。

​1. 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与官僚体系

​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虽然苏联有一套看似宏大而严谨的法律体系,但实际上,许多经济和行政法规都非常笼统,为官僚体系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如在资源分配和物资调拨方面,具体的调拨数量、价格和优先顺序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是由各级计划委员会和官员们根据“国家需要”和“政治任务”来决定。

​在这种模式下,掌握物资调拨权的官员成为了权力的中心。企业为了获得稀缺的原材料、设备或者资金,必须向这些官员“公关”,也就是行贿。官员们可以任意拖延审批、设置障碍,直到获得足够的“好处”才放行。这种“灰色地带”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整个官僚体系都陷入了系统性的腐败。虽然法律规定了打击腐败的条款,但由于法律本身的不透明,以及执行者的双重标准,这些法律往往只用来打击政治对手,而不是真正遏制腐败。

​2. 朝鲜的“主体思想”和个人崇拜

​在当代的朝鲜,这种“宜粗不宜细”的法律和制度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朝鲜有一部宪法,但这部宪法只是一个空洞的框架,真正的统治依据是金氏家族的“主体思想”。“主体思想”并非一套严谨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系列抽象的、可被任意解释的政治口号和哲学概念。

​在朝鲜,任何被认为是“反党、反革命”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厉的惩罚,但“反党、反革命”的标准却异常模糊。这为统治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可以随意将任何对体制不满或试图逃离的人定罪。在经济领域,虽然存在一些关于市场活动的法律,但实际操作中,所有经济行为都必须通过复杂的审批程序,并受到党组织的严格控制。这使得那些掌握审批权和资源分配权的官员成为寻租的热点。为了获得外贸许可、开设商店,甚至只是获得一个更好的工作岗位,普通民众都不得不向这些官员行贿,从而加剧了体制性的腐败。

​3. 中古极权王朝的“法外之法”

​回溯到中古时代的中国帝制王朝,这种现象更为普遍。儒家思想虽然提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但法律体系本身却远非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虽然有《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详细的法律条文,但这些法律体系通常被视为统治的工具,而不是限制皇权的准绳。

​在司法实践中,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裁决权,可以任意下达“法外之法”,即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的圣旨。如皇帝可以因为某个官员的“不忠”或“不敬”,直接将其处死,而无需经过任何司法程序。同时,许多官僚体系的制度也充满了模糊性,为官员们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例如,在土地税收、漕运管理、盐铁专营等领域,具体的征收标准和分配办法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是由各级官员根据“惯例”或“皇帝旨意”来执行。这使得掌握这些权力的官员可以随意加重税收、侵吞公款,从而形成巨大的贪腐网络。

​综上所述,在极权独裁体制下,法律和制度的“宜粗不宜细”并非疏忽,而是一种精心设计的权力策略。它为掌权者提供了广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权力寻租、贪腐以及压制异议提供了制度性的便利。这种模式最终导致法律沦为统治者的工具,而不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使得整个社会处于一种“人治”而非“法治”的状态。

​这种对法律和制度的扭曲,正是极权体制难以自我纠正、难以根除腐败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国有”制度设计,是为权力寻租精心打造的腐败温床

为什么说“国有”制度设计是为权力寻租精心打造的腐败温床?因为决定资源归属的不是法律,而是掌握权力的个人或集团,这是许多极权或非民主体制下系统性腐败的核心机制之一。

​这种现象的背后,是“公有制”概念的异化。在理论上,“国有”或“全民所有”旨在保障公共利益,确保重要资源不会被少数人垄断。但在实践中,当“国家”这一抽象概念没有民主机制来代表和约束时,它往往会被等同于掌握国家机器的权力集团。因此,“国有”就变为了“权力精英所有”,或更直接地说“权力所有”。这种制度设计并非偶然,它本身就是为了让权力可以不受制约地支配关键资源,从而实现对财富的控制和分配。

​“国有”制度设计为腐败预设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模糊的代理人身份:当资源属于“国家”时,谁是这个“国家”的真正代表?在民主体制下,这个代表是民选的政府,并且受到立法、司法和公民社会的监督。但在缺乏这些制约的体制下,这个代表就是掌握具体审批权、管理权的官员。他们不是资源的看护者,而是事实上的所有者。他们可以以“国家”的名义,将资源进行分配、转让、出租,但这些行为的最终受益者往往是他们自己或其关系密切的个人或企业。

​2、不透明的决策过程:资源的分配、开发和转让通常涉及巨额利益,本应在公开透明的框架下进行。然而,在“国有”的旗帜下,这些决策往往是封闭的、不透明的。例如,一块土地的用途变更、一个矿山的开采许可、一个森林的砍伐配额,其决策过程可能只需要几个官员的内部会议。没有公开竞标,没有独立评估,更没有公众监督,这为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提供了完美的掩护。即使有公开竞标,独立评估和公众监督,也是走走过场,糊弄民众。

​3、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当权力决定资源归属时,法律和制度往往被简化为“许可”或“审批”程序,而不是明确的、可预测的规则。官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谁获得资源、以什么价格获得、以及获得多少。这种巨大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是一种可以用来交换利益的稀缺资源。企业为了获得项目,必须向掌握审批权的官员行贿,这种行贿成本最终会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或通过牺牲环境等方式来弥补,从而损害公共利益。这就是在极权国家,贪腐官员的贪腐金额动辄几个亿,几十个亿,而民主国家的官员贪污金额普遍不高的原因。

​4、权力与资本的共谋:在这种制度下,掌握权力的个人或集团可以与资本进行深度勾结。他们可以将“国家”的资源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与自己有关系的私人企业,或者通过设立“壳公司”将资源直接转入自己的名下。这些行为往往披着“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等合法外衣,但本质上是权力对公共资源的掠夺。资本获得暴利,而权力精英则获得巨额回扣或股份。

​为了更具体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考察几个不同领域的实例。

​1. 土地和房地产开发

​这是“国有”制度下腐败最常见的领域之一。在许多国家,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这看似保障了土地的公共性,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力机构可以对土地进行任意的“规划”和“出让”。

​例如,在一些地区,城市发展所需的土地由政府征用。名义上,这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征地补偿往往低于市场价,而土地用途的改变(例如从农业用地变为商业或住宅用地)可以使其价值暴涨。掌握土地审批权的官员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将地块低价转让给与自己有关系的开发商,后者再以高价出售,从中牟取暴利。这种行为可以以“招商引资”或“城市发展”等名义进行,但其背后是对公共资源的系统性侵占。开发商通过行贿获得土地,官员通过审批权获得回扣,而普通民众和被征地农民则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既失去了土地,也未能分享到土地增值的红利。

​2. 矿产和能源资源

​矿产、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其价值巨大,同样是“国有”制度下腐败的高发区。开采权的授予、开采量和税收的确定,都存在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

​如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丰富,但由于缺乏透明的制度,开采许可不是通过公开竞标,而是由政府部门“审批”或“指定”。掌握审批权的官员可以向私营企业索贿,以换取开采权。这些企业可能根本不具备开采能力,但他们可以通过转手许可证再次获利。在这种模式下,国家应得的资源收益大量流失,最终流入了少数权力精英和资本的口袋。这种腐败不仅导致了国家财富的损失,还可能带来环境破坏,因为为了降低成本和满足行贿要求,企业可能会忽视环保标准。

​3. 森林资源和木材贸易

​森林等可再生资源同样面临着类似的腐败问题。虽然森林属于“国有”,但对它的管理权和砍伐权却掌握在少数官员手中。

​如在一些国家,政府部门负责发放木材砍伐许可证。这些许可证的数量和价格往往没有透明的标准,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官员可以以极低的价格将砍伐配额卖给与自己有关系的公司,这些公司再将木材以高价出口。在这种交易中,权力精英可以获得丰厚的回扣,而国家不仅损失了税收,还可能因为过度砍伐而导致严重的生态问题,例如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等。这种腐败行为往往以“促进林业发展”或“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等名义进行,但其本质是对公共资源的掠夺。

​综上所述,在缺乏有效监督和民主制衡的体制下,将重要资源归为“国有”并非是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而是对权力的赋能。这种制度设计将抽象的“国家”概念具象化为掌握实权的个人或集团,为他们提供了合法地支配和掠夺公共资源的便利。在实践中,它导致了权力与资本的深度勾结,使得土地、矿产、能源等宝贵资源成为了权力寻租和系统性腐败的温床。这不仅损害了国家财富,也阻碍了社会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三、过度行政许可或前置审批,是在为权力寻租预设制度便利

​在理想的法治社会,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是有限制的。行政许可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对公共安全、环境、健康等产生重大危害的行为,是必要的管理手段。因此,一个健康的社会力求尽量减少审批环节,并倾向于采用更高效、更透明的备案制。备案制的核心逻辑是:只要你的行为符合法律,你可以直接去做,只需向相关部门备案即可。政府部门事后通过监管来确保你遵守规定,如果违规,则进行惩罚。这种制度安排,将权力的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后监管”,大大压缩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然而,在极权体制下,逻辑完全反了过来。行政许可和前置审批被滥用,成为一种广泛存在且不透明的制度。这种设计的目的并非为了服务公众,而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目标:

​1、控制社会和经济活动:通过审批制度,权力可以对社会中的每一个重要环节进行干预和控制。无论是开一家公司、办一个媒体、组织一次活动,甚至出版一本书,都需要经过层层审批。这种“许可”权力,让统治者可以随意决定谁可以做、谁不能做,从而有效地将潜在的政治异见者、竞争对手排除在外,确保所有活动都在其掌控之中。

​2、制造稀缺性,为权力寻租铺路:当一个本应自由进行的活动被设置为需要“许可”时,这种许可本身就成了一种稀缺资源。为了获得这个“许可”,企业或个人必须向掌握审批权的官员行贿。审批环节越多、越不透明,这种稀缺性就越强,寻租的空间也就越大。官员可以利用手中的审批权,随意设置障碍、拖延时间,直到获得足够的好处才会放行。

​3、强化“人治”而非“法治”:审批制度赋予了官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便有法律规定,但官员仍可以以“不符合要求”、“材料不全”等模糊理由拒绝审批,从而将法律变成了个人意志的延伸。在这种环境下,人们不再信任法律,而是倾向于通过“走关系”、“找人”来解决问题,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人治”的社会文化。

​为了更具体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考察几个不同领域的例子。

​1. 媒体与出版行业

​在许多极权国家,媒体和出版物被视为重要的意识形态工具。因此,这个领域通常受到严格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的控制。

​如一个个人或企业想出版一本书或创办一个杂志,必须经过多个政府部门的审批,包括文化、新闻出版等。审批部门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不仅可以审查内容,还可以以“不符合国家出版规划”、“选题重复”等模糊理由拒绝出版。在这种制度下,只有那些与权力部门关系密切、愿意支付“好处费”的出版商才能获得批准。一些敏感题材的出版物更是完全不可能获得许可。这种审批制度不仅扼杀了言论和思想的自由,也为权力部门提供了巨大的寻租空间。而在一个健康的社会,出版通常是自由的,出版商只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政府部门则事后通过法律来追究违规行为。

​2. 投资与企业设立

​在许多极权或威权国家,设立企业、进行重大投资也需要经过复杂的行政许可和前置审批程序。

​如在一些国家,一个企业如果要进入某些关键行业(如能源、电信、金融),或进行大规模的投资项目,必须获得一系列的政府许可。这些许可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如发改委、工信部、国土资源部等。审批过程漫长且不透明,审批的标准模糊不清。这使得那些掌握审批权的官员,成为企业竞相巴结的对象。企业为了加快审批、获得项目,不得不向官员行贿。官员则可以通过审批权,将项目“低价”批给与自己有关系的私人企业,再从中获取回扣或股份。而在正常的市场经济国家,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如核能),设立企业通常只需进行注册备案,投资行为主要由市场规则和法律来约束,而不是政府的审批。

​3. 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

​在许多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或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想改变土地用途,例如将农业用地变为商业用地,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都需要获得政府的审批许可。这种审批过程通常涉及土地规划、建筑许可、环保评估等多个环节。由于审批标准模糊、程序不透明,开发商为了获得有利地块、更高的容积率或更快的审批速度,往往会向掌握审批权的官员行贿。这种行为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城市规划的混乱,以及严重的腐败。而在法治社会,土地用途的变更通常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通过公开听证会等透明程序进行,审批权力受到严格的制约和监督。

​极权国家滥用行政许可和前置审批制度,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控制社会、制造稀缺性、并为权力寻租提供制度上的便利。这种制度设计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将“人治”伪装成“法治”,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平,阻碍了经济发展,并加剧了系统性的腐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极权国家的腐败是制度性腐败,最大的腐败,是制度设计腐败。极权国家要根治腐败,必须从制度着手。不触及制度的反腐,是假反腐。

2025 年 9 月 9 日

2025 年 9 月 12 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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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