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章:《神谕圣经宪法揭密》(连载5)

作者: 中國之春

第 14 问:

耶和华神在东方的伊甸立了一个园子,把所造的人安置在那里。耶和华神使各样的树从地里长出来,可以悦人的眼目,其上的果子好作食物。园子当中又有生命树和分(别)善恶的树。(创 2:8~9)。

问:伊甸园为何在东方,而不是在西方、南方或北方呢?又问:为何园中专门有树而不说有草(艸)呢?

思考(一):东(方位),与西、南、北、中诸“方位”,都是一种符号。除了有地理学的概念,也有宪法上的表义一一日(太阳)出于东方也。东方,是城邦“方位”的符号,也是宪法之“一切法案”的提案,起步的符号。

《说文解字》曰:“东,动也。”法案程序之地也。日,是地方城邦派出的巡弋性代表之符号。日,出于《震》,出于东方也。

简略说明一下“为何法案起于城邦”?司法诉讼案起于城邦基层,这一点,好理解。但,《圣经》及《易经》宪法也规定,立法申请案(包括修法申请案和废法申请案等(下同)),也要从城邦起步,而不是由“中央”包办。道理是:城邦是具体的治理机构,最清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最清楚“什么法律有缺陷”,“什么法律已过时或无用………………”。这样,由城邦提出法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针对性。当然,先祖认为,任何一个规定,都可能有副作用,城邦起步提案的规定,也有副作用那就是,可能会订一些“土政策性法律”,从而违背宪法本义。为此,古宪法也做了另一条硬性规定:城邦立法案,不论大小,一律层层报批,由城邦外派代表(日,火………………)与中央外派代表(月,水)制衡性配合作业,共同追踪每一个法案审批的全部流程。这个流程,共有十步程序。所以,十(以及每一个数字)都有宪法表义。《圣经》、《易经》中,“十”(以及每一个数字),都是重要的法律“符号”。古经中,多次出现“十”,《圣经》也不例外。

由中央(中央国会)包办立法,会脱离实际。捋一捋今日各国由中央机构订立的法律,你会发现,不少是“睡觉法律”或“垃圾性法律”一一它们长期派不上用场。这种浪费立法资源的作法暂且不论,中央包办立法,还容易弄出一个一个的“恶法”。我要申明一点,《圣经》、《易经》宪法,并不反对中央机构或中央官员提出立法申请案,但是,这些申请案大都要从城邦(中央政府驻地所在的城邦)开始审批。至于典型的判案要引出一个“案例法”,也要由城邦和州府派驻中央的常驻代表参与制订,予以认可,并对此“案例法”的“良莠”效果负职务责任。

(二)说到“东”,我们不得不说,人类走出非洲,一开始是向东走的,而且,多是家中的长子向外出走,向外迁徙,开辟新的处女地一一这,应是一个常理。家中三子,地少人多,生存压力大。出外谋生,多是长子。你总不能叫还是儿童的家中老么外出,去开发新地吧。人类走出非洲,开始向东,向东,再向东的迁徙,扩散,建立新的家园和城邦。量一下世界即可发现,如果从非洲的中部起点算,中华民族这个人类分支,走到神州大地的世界远东,是迁徙路程最长的。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断,中华民族是人类先祖在家庭中长子的“长子的长子的长子”。中华民族的祖先,对这条迁徙路线一直记忆在心,并一代一代地告诉后人:中华民族这一分支,从非洲走到远东,是象玄鸟(北京雨燕)的迁徙那样,从非洲———到两河流域——到东亚—|到西域一一到河西走廊一一到山西(晋)①一一再到华北幽州(北京一带)。故,中华先祖用了“天命玄鸟,降而生商”(《诗经·商颂》)来记录这段远古的迁徙历史;又用“鸟(玄鸟)遗卵、娥氏之简狄吞之而生契”为商之祖,来告诫子孙们不要忘记“自己是从非洲那里来的。”《说文解字》在“焉”字下曰“燕(玄鸟,北京雨燕)者,请子之候作巢避戊己”。这一切,都清楚地说明,中华民族的先祖很清楚自己的出处,并用玄鸟(北京雨燕)作符号(或曰隐喻),来阐述宪法法理。

(三):既然说了“玄鸟”,干脆说一下“孔子”这个宪法符号(或曰宪法人物)。“孔”字,本写之一为——右侧,是北京雨燕的一只乳燕(玄鸟)。《说文解字》解“孔”曰“乙,请子之候鸟也。乙至而得子”。解“乳”字(同“孔”字,都是“乙”的派生字)曰:“………………乙,春分来,秋分去,开生之候鸟,帝少昊:司分之官也。”②

将《左传》、《公羊传》、《史记》等古经对“孔子”的描述与《圣经》《撒迦利亚》中对先知撒迦利亚的记述相对照,可以发现,中国“先知”孔子与《圣经》“先知”撒迦利亚的生卒年,是相同的,两个东西方的所谓“先知”,所做的事(或曰作的宪政职责)也是相同的。结合其它东西方历史的比较研究,③我推论,古时,存在一个人类“古联合国”,其总部在古巴比伦(天【神】之门)。“孔子”,是古联合国总部派到中国把关“立法”工作的一个代表;而撒迦利亚是古联合国总部派到西方国家把关“立法”工作的一个代表或曰一个“符号”。④⑤

(四):伊甸园中有“树”,中国汉字只用“木”这个符号来表达今日俗日的“树”。木与草(古,用艸)不同。艸(草),多为一年生草木植物。在汉字的宪法表义上,,或艸,只代表“申请一个永久性的子法律(宪法的子法律)之提案”,批不批,尚不得而知。批准了,成了宪法的一个永久性子法律。

那么,这个汉字就成了*(木)。*(木)下的“小”,是“根”。故,(木)*依今日植物学术语讲,就是乔木。在宪法上,代表“可久用的宪法之子法律;该子法律可衍生次代法律;并对立法、执法司法权都具有约束力。”在五行中,是城邦的符号,与“东”这方位相配。顺便说一下,在五虫中,为鳞虫(鱼、蛇、龙)。其余四虫是:羽虫(鸟),代表城邦外派代表,可飞上“天”;介虫,贝,龟一类,代表州府(给法律画界);髦虫(长毛者,如马,牦牛),代表中央;裸虫(无鳞,无壳,无羽,无全身长毛保护者),代表中央元首为首的“人”(以执法者为代表的法律践行者)。城邦的代表“虫”,为鳞虫,故,《圣经》下文,出现了“蛇”这个符号。

(五)生命树和智慧树(分别善恶的树),下面再讨论。

(六)伊甸园的伊甸,据说本有“大自然”之义。是否如此,待考。

第 15 问:

《圣经》说,伊甸园流出了四道水(河):(一)比逊,那里有金子,珍珠,玛瑙;(二)基训;(三)希底结;(四)伯拉。(创 2:10~14)。

问:为何只有四道水(河)?而不是五道,六道?

思考(一):比逊、基训、希底结、伯拉、都应该是音译。这四水的名字,都应该有其实际本义。比如,我们中文译为格林,称其为格林先生,其英文本义是绿色--Green,怀特先生;其名义的本义是“白色”--White。因此,比逊等四水,比逊等也应有其义。其本义是什么?一一这对理解《圣经》至关重要。我须指出,不只是比逊等河名,《圣经》中还有大量人名,地名,都应该有其本义。为此,我们应该找到最古本的《圣经》,尽量找出它们的本义,这些本义,都是特定的宪法符号,都有特定的宪法本义。

思考(二):比逊等四河代表了什么宪法本义?或可借鉴中国古经《爾雅》对“四渎”的解说。《爾雅·释水》曰:“江河淮济为四渎。四渎者,发源往海者也。”

水,是五行中的“一行”。是中央外派代表的符号之一。

江,长江;河,黄河;淮济,中国水道。江河淮济,是中央外派代表行使四项职责之表达,不仅仅只有地理学上的意义。

我推测,江河淮济,或与比逊、基训、希底结、伯拉四水,在宪法上,有相通之处。根据之一是,长江上游是金沙江。金沙江以产金沙而得名。而比逊那里有金子(创 2:11)。这种相似,可能并非巧合。

思考(三):鉴于长江上游有“金”,而比逊河那里也有“金”,我甚至推测,古本《圣经》起草时,应该有中华民族这支“人类始祖长子的长子的长子”的参与,甚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思考(四):此处出现了“金”。前一段《圣经》先有“土”。土生金也。金、珍珠、玛瑙,皆有其特定的宪法表义。

第 16 问:

耶和华神吩咐他(亚当)说:“园中各棵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 2:16-17)。

问:亚当能不能吃生命果呢?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依本段《圣经》讲,亚当似乎可以被允许吃“生命树上的果”,因为,神在此只讲了“不可吃分别善恶的果”,未提“生命果”。然而,在《圣经》后面“逐出伊甸园”一段中,神似乎又不叫亚当去吃“生命果”,因为神把他(亚当)赶出伊甸园后,又在伊甸园的东边安设基路伯和四面转动发火焰的剑,要把守生命树的道路(创 3:23-24)。神还说:“恐怕他(亚当)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创 3:22)。再问:亚当到底吃没吃“生命果”呢?

思考(一):从上述《圣经》两段的描述看,今版《圣经》的译文,的确存在问题,叫人难以捉摸。故,应该重译《圣经》。

(二):亚当肯定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又称智慧果)”,这一点毫无疑问。是否吃了“生命果”呢?从《启示录》最后一章看,亚当做为“人”,似乎是可以吃的。《启示录》讲:“那些洗净自己衣服的有福了,可得权柄到生命树那里,也能从门进城。”(启 22:14)。《启示录》又讲:“这书上的预言,若有人删去什么,神必从书上所写的生命树和圣城,删去他的份。”(启 22:19)。或者说:“人”若不删去此书的预言,那么,“这个人”在“生命树和圣城”里①,是有份的。这意味着,“这个人”是可以吃“生命树之果”的。

(三):从中国古经书分析,的确有人可以吃“生命树之果”,但,是别人,不是亚当。详见后面的分析。

第 17 问:

耶和华神叫那人(亚当)给走兽、牲畜、飞鸟起名(创 2:18-20)。问:为何神自己不起名,而叫那人(亚当)起名呢?

思考(一):名,是一个符号。每个人,都有一个“名”。后天(出生后)由父起名,以区别每个人。名,在中国,都有父对其“子”的要求与寄望。即,希望这个“子”成为什么样的人,如何做才可成为这样的人。尤其在中国古代,起名很慎重。每个器物,生物,也都有一个“名”。这个“名”也极其讲究一一必须与这个器物、这个生物相配。

(二):中国古代,一个人(尤其是一个官)死后,都立一墓志铭。铭,古代只作“名”。志,古义与“职”意近。以一个“官员”而论,每个人都很在意死后的墓志铭一一这关系到自己的名声。志(职),记述此“官”的生平、职务;铭(名),则记述此官是“如何做这个官职的、取得了何种政绩”,以及此人品行等。中国当代诗人北岛有诗句传世: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贵是高贵者的墓志铭。

(三):由此,我们可知“名”的大意。名字,从口,从夕。“夕”,半月也。夕,在宪法上概念类似“莫”(模式的“模”之本字)。即,“夕”乃指“一种作业范式”。①故,名的宪法表义是:每位法律践行者(尤其指职业官僚)都必须具有与其职责相匹配、以名副其实地能够完成其法定职责的具体作业范式和行为规范;而这些具体的法定作业范式和行为规范;是由公民主人来拟订的,而这些具体的法定作业范式和行为规范在执行时的把关者,是中央外派代表。

注释:

第 14 问:

14.1.晋,本写为。上为“两只玄鸟落地”之状。晋,是《易经》里的一个大法律(一卦),对应 72 候的“玄鸟至”。晋,进也,进入“神州大地”也,进入生“子”(子法律)的宪法程序也。)

14.2.帝少昊,西方帝。

14.3 我熟读《圣经》,而且,是一句一句地细读。同时,我也读了不少中国古籍。我作了不少古西方远古历史的比较研究。

14.4.关于人类“古联合国”的假设及相关研究,详见我的专著。

14.5.我之所以在“东”这个符号上说这么多,因为(一)中国位于远东——这是从远古就有的说法。(二)孔子和名著“论语”,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影响极大,以至“孔子”成了中国古文化的代名词。可惜,《论语》此书,被后人解读为道德说教之书,日本军国主义者还用来作为培养“杀身成仁”的教材。如此误读古经,乃是对人类先祖的大不敬,也误导了全世界。现在,是溯本清源的时候了。(三)依汉字造字本义解读《论语》,可发现,《论语》讲的是:为规范以执法权为代表的法律践行者(人)之行为,用宪法制订执法法应遵守的法理和程序。又,《论语》全文,可分为 64 块,每块对应《易经》的一卦,但《论语》是以执法法为中心,对《易经》展开讨论。

第 16 问:

16.1.《启示录》在 22 章中,两处提到了生命树;而且,两次将生命树与“城”放到一起来讲道。这是怎么回事呢?为何把“生命树与城”联系在一起呢?详见后面的讨论。

第 17 问:

17.1.《说文解字》将“夕”训为“莫”。实际上,夕与莫,有区别。莫(模的本写):指制订法律应遵守的操作范式。夕:指使用法律应遵守的操作范式。

2025 年 8 月 1 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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