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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主革命之路》(連載二)

作者: 王炳章

【編者按】從 1998 年本書誕生,至今已 25 年了,中國民運的主流語境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王炳章的《中國民主革命之路》(《民運手冊》、《民運百題問答) 愈加彰顯出其生命力。改革已死,中共極權之惡已被整個世界所共知,共產黨不倒,世界不會好。此外,民主革命在大陸並沒完成,當下民主運動的目標仍舊是民主革命,而不是黨內改革,黨主立憲和形形色色的體制自洽。這就是本刊連載此書的主要原因。

另外,王炳章先生在 2002 年 6 月遭中共從越南綁架回中國,目前在廣東韶關監獄服無期徒刑。《中國之春》連載刊發《中國民主革命之路》,也期望讓更多人了解王炳章的思想,參與救援王炳章的行動。

本期轉載該書的第九問到第十九問。王炳章在闡述每個問題時都有個性化見解和側重,其對自由廣泛性的解讀十分到位。相信認真閱讀這些問題,你會受益匪淺。

民主的「硬件」與「軟件」

九問:你剛才提到民主的「硬件」與「軟件」的概念,可否說明一下?

答:理念和制度,猶如電腦的「軟件」與「硬件」,是互相搭配的。「軟件」是程式,只有搭配相容的「硬件」,「軟件」才能工作。同理,民主的理念,只有在民主的制度下,才能實現。象「主權在民」、「政治上人人平等」、「服從多數,保護少數」這些理念(軟件),在中共專制的體制下,別說實現,就是宣傳一下,也會受到迫害。反過來,專制的理念,如什麼「黨指揮槍」、「四個堅持」一類,在民主制度的「硬件」中,亦無法運行。

我要指出的是,民主運動不能只是停留在宣傳理念的層次上,更重要的,是要以建立民主制度為目標,即完成「硬件」的工作。

在某種意義上講,設立「硬件」(制度) 的工作可能更為重要。雅典人創建了民主制,但缺乏人權觀念,以致外邦人、婦女和奴隸沒有公民權。美國立國之初,建立的是三權分立的民主政體 (硬件),但很多民主的理念並未實現。例如,婦女和黑人沒有選舉權 (超過應有選民的一半),黑奴的基本人權得不到保障。但是,我們決不能以此否認它是民主的政體。中共統治下的中國,婦女和少數民族表面上都有了選舉權,但決不能以此否認它是專制制度。權力分散、互相制衡的民主政體 (硬件) 確立後,即使某些民主的理念一時不能完全實現,它卻給未來實現這些理念,奠定了基礎。如同電腦,「民主」「硬件」組裝完成後,相容的「民主」「軟件」隨後慢些寫,是沒有關系的。但是,如果組裝的是專制「硬件」,寫多少民主的「軟件」也是徒勞。因此,結束中共的一黨專制,建立分權制衡的民主政體,是民運的工作重點。

我也要提醒大家,中國的民主政體建立之初,民主理念的實施,可能會有不理想之處。這不用急,應允許有一段時間的軟硬件調試期。

民主運動追求的自由

十問:請問民主運動追求的自由是什麼?

答:談到自由,人們都會想到「不自由,勿寧死」的名句及「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的名詩。為了自由,多少人拋棄生命,犧牲愛情,寫出了一篇篇可歌可泣的故事。自由,的確是民主運動追求的一項崇高目標。

自由及自由主義的概念似乎一直是討論不完的問題。在這裡,我試圖跳出學術討論的圈子,把問題簡單化,通俗化,將自由大致分為四個方面來討論。

第一,思想、精神上的自由。第二,言論及表達上的自由。第三,行動上的自由。第四,擺脫義務性約束和既成規范的自由,即爭取自由的自由。

先談思想與精神上的自由。自由是對拘束而言。思想與精神自由,不僅是無拘無束的思想和思考,而且是無憂無慮的思想與思考。問題看來非常簡單。其實不然。在中共專制下生活過的人,大都有過這樣的經驗:雖然你不想說什麼,也不想做什麼,但是,一旦想到中共整人的殘酷,就有一種說不出的恐懼感。其實,中共就是有意在制造這種恐懼感,並利用人們的恐懼感維持其統治。所以,所謂思想與精神自由,首先是免於恐懼的自由。

一九七九年十月三日,我從北京機場出發,負芨留學。一直到飛機起飛,確切一點說,當飛機飛出國界抵達卡拉奇時,我才松了一口氣:終於逃出了中共的魔掌。在此之前,一直有種恐懼感,生怕在最後一刻被沒收護照、拖下飛機。後來,我了解到,很多出國的人都有相同的感受。

一九八二年,我發起中國之春民主運動。我一所一所走訪美國的大學,發動留學生推動中國的民主化。不少留學生願意和我交談,但條件是:只能單獨見面。因為,他們擔心周圍有中共的耳目。你看,即便在海外,人們都感到脫不出中共的魔爪,這種思想上、精神上的恐懼感何其深也!據統計,在中共專政下,中國人精神病的患病率遠高於世界的平均值。這是精神和思想上的恐懼導致的後果之一。民主運動就是要創建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使人們在思想上、精神上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談到這裡,我想到旅居紐約的兩個北京人的對話。

甲:美國紐約有什麼好,出門擔驚受怕的,怕被搶,怕被偷。

乙:這是你自找的。

甲:怎麼講?

乙:你可以呆在家裡不出門。或干脆搬到鄉下小鎮去,那裡沒有偷,沒有搶。

甲:你在紐約也被偷搶過嗎?

乙:有過一次。

甲:那你為什麼不搬離紐約呢?

乙:我愛紐約。我在這裡有被偷被搶的危險,但這是自己選擇的,怪不得別人。而且,小心一點可以避免。還有,你不覺得嗎,這裡也含有平等的因素。富人、窮人、當官的、老百姓,走在街上,被搶的機率,被偷的機率,是相等的。說不定,富人更危險些。

甲:高論!高論!難道你在紐約為的就是享受這種平等嗎?

乙:這是負面的平等,還有正面的平等,那就是機會,發達的機會。每個人在這種機會面前也是平等的。那你為什麼要呆在紐約呢?為什麼不回北京呢?

甲:在北京不如這裡自由自在。

乙:對了。在這裡,你不見得發達起來。但你會有一種自在的享受。你可以隨意想,隨便說,隨便走。我不否認,你我出門,都怕被偷、怕被搶。但你我避免了一種更大的恐懼:那就是,因言行不慎而半夜警察到你家抓你的恐懼,那就是半路上中共便衣把你帶走的恐懼。而且,這種恐懼是你躲不掉的,是不平等的。很多人看過《北京人在紐約》,為什麼紐約那麼亂,這些北京人還舍不得紐約?他們願意在紐約艱苦地掙扎,原因之一就是享受這種精神上、思想上免於專制恐懼的自由。

在精神和思想的層面上,還有一種自由,是民主運動所要追求的,那就是免於被洗腦的自由,免於被強行灌輸某種意識形態的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還有一條:政府不得制定國教,即不得強行向人們灌輸某種意識形態。

大家知道,中共是強行向人民灌輸思想和意識形態的,這種灌輸從幼兒園就開始了,一直到小學、中學、大學,直至工作、死亡。你不接受這種灌輸,就是「反動」,就會遭受政治迫害。它灌輸的,是馬列毛思想。這是一種「觀念暴政」,是設置「思想牢籠」,是比肉體牢籠更可怕的東西。有人或許會說,現在已經沒人相信那一套說教了。言下之意,不必過分理會它。不對!不要小看「思想牢籠」的作用,中共灌輸的,不僅僅是意識形態,而且,還有一套思維方式,即斗爭哲學和唯物辯證法的思維方式。看看周圍的人,包括民運人士,或多或少都受了這種思維模式的影響。斗爭式的、對抗式的、非白即黑式的、封閉式的、非理性式的、不信任式的、無神論式的、惟我獨尊式的、無游戲規則式的、對人不對事及階級對立式的思維到處可見。在民運內爭中,中共式的「殘酷斗爭、無情打擊」的影子隨手可見。所以說,中共統治中國的結果,不僅僅破壞了經濟及自然資源,最糟糕的,莫過於對人心的毀壞。而且,毀壞的,不只是一代兩代。

因此,我們要建立的民主政體,是一個開放的政體,我們要建立的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人們有選擇自己思想和意識形態的自由,即免於被強行灌輸一種意識形態和一種思維模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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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只受一種限制

十一問:對於言論和表達自由,剛才你已有所討論,請問還有什麼補充嗎?

答:略做一點補充,因為這個問題太重要了。在現代民主社會,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近乎是絕對的。之所以如此,乃基於如下理念:嬰兒生下來,即哇哇哭叫,即有豐富表情。這是造物主賦予的,是與生俱來的。任何人無權剝奪這種自由與權利。言論自由只受到一種法律約束:不能捏造事實和有意中傷。否則,將構成誹謗。在現代民主社會,你出版什麼,印刷什麼,任何人無權干涉,甚至出版物不必向政府登記。

一九九六年,好來塢出了一個影片,描述美國最黃色的雜志《好色客》創辦人的故事。該雜志極為黃色下流。其創辦人一生官司纏身。首先,政府告他的雜志低級下流,傷風敗俗。法院以憲法第一修正案為依據,判他無罪,捍衛了他的出版自由。後來,他發表了一篇文章,描寫一個知名的神父 (衛道士) 和他的母親亂倫的故事。文章極其淫穢。但他在文章的末尾加了一句:本文純為虛構。雜志出版後,輿論大譁。神父不堪受辱,入秉法庭,告其誹謗。結果,神父敗訴。這兩個案子,均引起了各界極大的關注,因為,這是對美國言論自由的考驗。雖然多數美國人不喜歡他的黃色雜志,甚至不喜歡他這個人,但在法院判決後,大都表示滿意,並松了一口氣。大家明白,連這種異端的言論都受到了保護,那麼,還有什麼不可以講的呢?保護了這種異端言論,就等於保護了千千萬萬人的言論自由。這裡,涉及到一個「權利意識」的問題,在討論人權觀念時,再詳加說明。

當然,我們並不鼓勵出版黃色雜志,更不鼓勵青少年接觸淫穢之物。但其涉及的,絕不是黃色、紅色的表象,而是人們有沒有發表所謂「異端邪說」的權利問題。最近,有件事也十分引人注意:美國法院駁回了政府管制色情上網 (進入電腦網絡) 的要求,再次表述了美國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精神。

最後,《好色客》雜志創辦人倒是說了一句發人深省的話:我為美國能夠出版這種下流的雜志感到驕傲,也為有這麼多美國人閱讀這種下流雜志感到恥辱。

其次,我還要闡述一個觀念:人們有不發表言論的自由、即有保持沉默的自由和權利。這是從反面保障人們享有言論和表達的自由。美國的法律規定,政府逮捕嫌犯之後,在審問之前,政府官員一定要向嫌犯宣讀一項法律: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即:嫌犯有拒絕回答任何問話的權利。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逼供信,防止以言制罪,防止冤假錯案。

反觀中共的專制統治,人們不但沒有講話的自由,甚至沒有不講話的自由。不表態,不講話,就是抗拒,就是罪上加罪。著名學者胡適,隨國民黨撤退到台灣之後,他在大陸的一位親屬,在中共的威逼利誘下,發表了一些攻擊胡適的言論。胡適知道他是言不由衷。胡適感慨地說,看來,跑到台灣是對了,國民黨起碼還有不講話的自由,共產黨連不講話的自由也剝奪了。正是中共剝奪了人們不講話的自由,大搞逼供信,不知制造了多少冤假錯案,不知錯殺了多少無辜。如著名的「五一六」冤案,「內蒙古人民黨」冤案等。將來,民主政體一定要杜絕這種事情發生。

行動的自由

十二問:你說自由的第三大類是行動自由。請問人們行動的自由包含哪些內容呢?

答:內容很多。行動自由很好理解,就是不受外力(主要是政府)制約、自己決定 自己想干的事,並付之行動,所謂「自由意志」支配是也。這些行動包從括衣食住行到及宗教、文化、藝術、經濟活動、環保、人權活動、政治活動等各各層面:如遷居,穿衣,飲食,選擇交通工具,旅游,健身,比賽,上學受教育,選課,求職,就業,退休,看病,住院,出國,訪友,戀愛,結婚,性生活,聚會,罷工,集 會,罷市,舉辦展覽,學術研究,發明創造,社會調查,示威,游行,組織及解散社團,選舉,組織及解散公司,貿易,等等,可說不計其數。

要明了什麼是行動自由,看看共產黨統治下不自由的狀況,或可從反面獲得啟發。中共實行改革開放後,美國諾貝爾經濟獎得者佛裡曼教授曾訪問中國,並向中共建言。遍訪大江南北之後,他說:我現在才知道什麼是極權主義政府控制一切,一直控制到廚房與臥室。的確,中共改革開放之前,吃飯要糧票,穿衣要布票,生孩子要批准,睡覺發你避孕套。連生活細節都控制到了。文革過來的人還記得吃憶苦飯這回事。酒糠、鋸末和少許玉米面做成的團子,實在難以下咽。可是,你必須吃。不吃,就是反革命。連吃什麼飯都要強制,而且,不吃者就會坐牢,歷史上實在罕見。改革開放前後的正反經驗表明,共產黨管什麼,什麼就糟糕;管制得愈緊,就愈糟糕。哪一項共產黨不管了,就好轉;愈放松,愈興旺;不管了,大興旺。這,就是自由的價值與力量。亞洲華人社會(台灣、新加坡、香港)經濟起飛和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的實例證明了,中國人一旦享受到經濟自由,發揮出其潛藏的活力和創造力,就可以締造一個個經濟奇跡。自由的力量是無以倫比的。

當然,大家也已注意到,在目前的經濟改革中,公民的很多經濟活動自由還被中共掌控著。比如成立公司,要政府批准才行。實際上,組織和解散公司,是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成立公司,只須注冊就行了,無須所謂批准。另外,還有不少關鍵的項目,中共仍未放松管制。如金融、外貿和原材料市場等。公民在這些領域中的自由與權利仍被中共無理剝奪,當老百姓取得這些自由和權利時,中國的經濟將面臨著另一個起飛。

我們上面提了這麼多項的自由(還可列出許多),如何由法律規定來保障呢?一項一項地在憲法中羅列出來,保障公民的這項自由、保障公民的那項自由......恐怕好幾頁紙都不夠,而且,難免有疏漏之處。其實,在憲法中,只列兩條就夠了。一條是:政府不能做法律限定之外的事,即政府不能行使法律賦予之外的任何權力;一條是:公民可以做法律限制之外的任何事情,即公民可以享受法律限制之外的任何天賦的自由與權利。因為,道理不言自明,衣食住行、結社、集會、游行、選舉、示威、致富等等的自由與權利,甚至包括革命和推翻不良政府的權利,都是造物主賦予的,都是與生俱來的,根本用不著法律和政府的賜予,政府更無權加以干涉。這一點,應該是民主中國立法、包括制定憲法的准則。實際上,美國憲法中,原本就沒有保障公民這項自由、那項自由的條款。只是在後來,為了強調的作用,附加了修正案,而修正案是限制政府的,規定政府不得立法限制公民的天賦人權與自由。關於這一點,後面還會進一步討論。

擺脫義務性約束和既成規范的自由

十三問:什麼是擺脫義務性約束和既成規范的自由?為何單列出來進行討論呢?

答:其實,也可將之並入行動自由來討論。但它比較特殊。譬如,納稅和服兵役,是公民的義務。是否公民也有不納稅、不服兵役的自由呢?問題就比較特殊和復雜了。美國有抗稅的民間組織,也有抵制兵役的民間團體。我在一九八零年首次參觀美國白宮時,就看見一位青年,脖子上褂著一塊牌子,在白宮面前走來走去,上面寫著反對戰爭、反對兵役制度。沒有什麼人答理他,只有我上前好奇地問了問。好象他屬於一個反對一切戰爭、反對一切兵役制度的團體。我忽然領悟到,這是爭取 自由的自由。即便現在我們沒有這項自由,但我們有權利突破現有規范,爭取這項自由。這是很高層次的自由。在西方,也有以廢除一切政府為訴求的團體,所謂無政府主義團體。它也屬於爭取擺脫義務性約束和既成規范的自由之列。總之,在民主社會,人們應該享有爭取自由的自由。今天,沒有這項自由,或者說,今天人們放棄了這項自由,並不等於人們永遠得不到、或永遠放棄這項自由。

自由的限制

十四問:自由是無限的嗎?如果自由不是無限的,又如何來規范呢?

答:如果世界上只有你一個人,自由近乎是無限的。可惜,這不是現實。只要是兩個人以上的群體,個人的自由就要受到約束。道理很簡單:你的自由不能妨害了別人的自由和利益。有人比喻說,你揮拳的自由是以不碰到別人的鼻子尖為限度的。因此,自由不是無限的,不是放任的,放任的自由將導致天下大亂。自由應予規范,但規范到什麼程度,這就涉及到自由與秩序的關系。

秩序是靠法律(強制性力量)和道德(自我約束性力量)來維系的。沒有法律的強制性約束,就沒有秩序。沒有秩序,放任性自由和無政府狀態,給強盜和強奸犯創造了機會,人民的生命財產得不到保障,放任自由導致了多數人喪失自由。過分強化秩序與管制,將過多地限制人民的活動,使人民失去太多的自由,閹割社會的活力和創造力。如何尋求自由和秩序間的平衡點,將由選民根據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的社會環境來決定。

有一點需要強調,制定法律約束個人自由,以此維持社會秩序和社會和諧,必須遵循如下准則:

第一,公民的自願放棄原則。法律是公民自己制定的,由法律約束個人的某些自由是公民自願的,即放棄某種程度的個人自由是公民自己的自願選擇,是自由意志的產物,並非是政府權威強加給公民的。

第二,公民的參與原則。公民應自始至終參與法律的制定。

第三,公民的自願回收原則。法律是可以改變的。當人民發覺受限太多而要求收回放棄的自由時,管制應當放松,法律應向放寬自由的方向更動。

政府與個人自由的關系

十五問:請問政府與個人自由的關系如何?

答:政府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分。立法與個人自由的關系剛才以有所討論。這裡,我著重討論行政權力與個人自由之間的關系。

首先,我想再次強調一個概念:政府的權力是選民授予的。政府的建立是無法避免的。政府除了維持社會秩序外,有些個人無法做、或不願意做的公益事務,如清除垃圾、環境保護、修建公路、清除公路積雪、收稅等等,惟有政府來做。只是,政府做這些事務乃受人民的委托,其權力來自選民。實際上,創建政府就是選民放棄一些自由、拿出一些個人的權利,將這些個人權利集合起來,就是政府的權力和權威。選民放棄多少個人權利、授予政府多少權力、又從政府收回多少權力,完全由選民來決定。

政府的權威建立後,即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負起管理職能。從事公益事務和公益建設外,政府主要職能是維持社會秩序。而維護社會秩序,目的就是保障公民自由 (公民自願放棄的那部分自由除外)。政府不得行使法律授予之外的任何權力,即不得逾越任何權限而干涉公民未受法律制約的自由。

打個比方來說,抽煙是一種自由。但是,癮君子吞雲吐霧,煙霧可防礙不抽煙人的健康,也就是說,抽煙者的自由,有可能防礙不抽煙者的自由。為保障不抽煙者免於二手煙傷害的自由,政府的管理、即用權威維持秩序,就成了必要。先是立法限制不得在餐館、公共場所和飛機的非吸煙區抽煙 (劃出的小吸煙區可以吸煙)。之後,法律愈來愈嚴格,連辦公室內都不得吸煙了。但是,法律並未限制在大街上、在家中吸煙,因此,癮君子可以在工休時跑到大街上過過煙癮。如果有的癮君子不自覺,硬是在禁煙區吸煙怎麼辦,此時,政府 (警察) 就要強行維持秩序,給予違法者驅逐出公共場所、罰款甚至更嚴厲的懲戒,以保障不抽煙者享有免於遭受二手煙侵害的自由。然而,倘若有好事者強行干涉抽煙的人在大街上吸煙,政府 (警察) 則要保護抽煙者的自由,將好事者驅離或以騷擾罪移送法辦。

這裡隱藏者一個深刻的道理:政府維持秩序,表面上限制了部分人的自由,但將所有個人的自由度總和起來,卻是分數最高的,即得到了整體社會的最大自由。

從上述例子可以導出下述結論:

(一) 人有享受抽煙的自由,但抽煙的自由不是無限的,它以不影響他人免於煙害的自由為限度;

(二) 為了保護他人的健康、保護他人享有免於煙害的自由,必須建立相關的規范與秩序;

(三) 選民 (包括抽煙的選民) 立法 (一般通過議員、即選民委任的代表立法),限制抽煙者的自由;

(四) 行政機構 (政府的一部分) 執行限制抽煙的法律,保護不抽煙者享有免於煙害的自由;

(五) 行政機構同樣保護抽煙者在非限制區抽煙而不被干涉的自由。

因此,非常明顯,政府與個人自由的關系應當是:維持社會秩序,以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就整體而言最大總和的自由。

社會整體自由度

十六問:你上面提到社會整體自由度的概念,能否在具體說明一下?

答:社會總體自由度的概念的確十分重要,為了深刻理解這一概念,不妨再舉些更淺顯的例子。

愛寵物的人帶狗進入百貨公司買東西,可能會享受到極大的樂趣與自由。就養狗者而言,自由度的積分是很高的。然而,帶狗購物者的自由卻妨礙了其他人的自由,大批的人不喜歡、或不敢進百貨公司購物。就買東西而言,養狗者的自由度與不養狗的自由度相加,總分會很低。在此情況下,限制帶狗進入商店,雖削減了一些養狗者的自由度,但其他人的自由度大增。養狗者的自由度與非養狗者的自由度總和,即社會自由度的總和,達到了最大。

再如,騎自行車的人若沒有規范,到高速公路的中間敖游一番,可享受到最高的自由度。但是,這種自由度卻大大制約了開車者的自由度,無數汽車會因此受阻。就交通而言,沒有適當規范與秩序,社會的自由度總和將異常之低。限制騎車者即行人的某些自由是必要的 (當然開車者也要限制),規范化的結果,可使社會社會自由度的總和趨於最大:每個人都能及時上班,按時回家。

在此也要提出另一個觀念:當過分維持秩序 (紀律) 的結果。導致社會整體自由度的下降、從而造成整體社會的活力及創造力萎縮時,這種秩序就需要放松,從新制定規范就成為必要的了。譬如,美國政府原來對航空、電訊事業管得太嚴,窒息了自由競爭。在選民的要求下,政府放松了管制,促進了航空業和電訊業的自由競爭和蓬勃發展,導致了消費價格的普遍下降。社會整體的自由度加大了,受惠的,是廣大公民。

人權的基本概念

十七問:現在我們討論人權。請問人權的基本概念是什麼?

答:人權,就字面而言,就是做為一個人應享受的基本權利。在進入深入的討論之前,先說一段個人的經歷。

一九八四年初,當時的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訪問美國。我帶著一批民運人士到華盛頓活動,要求在中國實行民主改革,表達當代中國民主運動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訴求。在美國政府宴請趙紫陽的大廳外,除了我們,還有一批人在吶喊。我走過去,發現是一批保護動物協會的人士。他們舉著「動物也要和平」、維護「動物權」的標語,抗議北京政府當時大規模殺狗的決定。我問他們什麼是動物權,他們說,和人類一樣,動物也有生命、生存、享受和平、免於恐懼、免於虐待等基本權利。聽後,我感慨萬千。在我們中國,別說動物的這些權利,就是老百性的這些權利,也是毫無保障的。

聯合國的《人權宣言》中,羅列了許多項人的基本權利,如生命、人身自由與 安全、追求幸福、免於恐懼、不受歧視、言論、結社、信仰、受教育、選擇生活方 式、擁有私人財產、罷工、選舉、選擇政府、知的權利等等。

自由與權利兩個概念密不可分,譬如,我們說「公民有言論的自由」,也可以 表述為「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公民有結社的自由」,亦可說「公民有結社 自由的權利」。講「自由」時,乃針對「約束」而言,強調的是不被干涉的無拘束的狀態,強調的是個人支配自己的意志;講「權利」時,強調的是造物主賦予、由法律保障、不可剝奪的公民「權益」與「利益」。打個比方,說公民有「擁有私人財產」的權利,意思的表達十分確切;但是,如果說,公民有「擁有私人財產」的自由,表達就不夠得體。

為進一步闡明人權的概念,我們舉個犯人的例子。犯人雖然犯了罪,但他 (她) 仍然是人,在監獄中應當享有做人的基本人權,如吃飯的權利,睡覺的權利,不受侮辱的權利,讀書看報的權利,等等。對獄中犯人來說,沒什麼人身自由,但他做人的基本「權益」與「利益」、即基本人權應予保障。由此可見,雖然自由與權利兩個概念常聯系在一起討論,可是,在強調一個人的「權益」與「利益」時,使用「權利」或「人權」的表述比使用「自由」更為准確。

天賦人權

十八問:你曾提到「天賦人權」的概念,請加以詳細說明好嗎?

答:「天賦」是上天賦予、與生俱來的意思。「天賦人權」明確指明:人的權利,是上天賦予的,是與生俱來的,並不是政府賜予的,也不是哪個恩人賜予的。天賦人權觀念的起源與基督教的教義有關。基督教認為,人是神 (造物主,上帝,天) 創造的,神按照其本來面目造人,因此,人是神聖的。神造人的目的,是叫人榮耀神。神造人的同時,也賦予了人管理萬物的職責。再者,由於每個人都是神創造的,所以,在神的面前,人人平等。由此演譯出了人權的基本觀念:

(一) 人是神聖的,是應當受到尊重的,是不可侮辱的;

(二) 人是神創造的,故有生存、自由、追求幸福等基本的權利;

(三) 為了榮耀神,為了管理萬物,人有尋求發展、接受教育、選擇管理者 (政府) 等等的權利;

(四) 人的權利是神授 (天賦) 的、生來俱有的、而不是另外某人賦予的;

(五) 在神的面前,每個人的人權都是相等的。

天賦人權的觀念第一次被文字清晰地表達出來,是美國的《獨立宣言》。兩百多年前,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通過的《獨立宣言》,鏗鏘有力地宣告:「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 利」。美國的《獨立宣言》,指導了美國的獨立戰爭,創建了長治久安的民主制度。

人權的范圍

第十九問:人權的范圍有多大?選擇政府也是人權的一種嗎?

答:人權的范圍很廣泛,從吃飯、穿衣到選擇政府,到革命,都屬於人權的范圍。提到選擇政府,有些人就覺得不得了了。其實,政府是人民創造、人民選出的,政府做的不好,換一個就是了。民主國家每隔一段時間就有更換政府的機會,以此提醒政府官員:干的不好,下次選舉就讓你下台。

本文由《中國之春》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
作者: 王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