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章:《神谕圣经宪法揭密》(连载10)

作者: 王炳章

第 24 问:

“耶和华神为亚当和他妻子用皮子作衣服给他们穿”(创 3:21)。

问,作衣服的材料多矣,为何专用“皮子”呢?或答曰:那是远古,应该只能用皮子作衣。我不认同此答案。因为,上古,人们是可以用草做成草裙穿的,至今,夏威夷仍有著名的草裙舞。再说了,今版《圣经》应写于铁器、铜器发明之后,因后面有铜铁利器的描述 (创 4:22)。铜铁时代,人类早已用麻、用布了,中国也有了丝帛。因此,专用“皮子”作衣,必有其特殊的意义,那么,这个特殊的表义是什么呢?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思考 (一):皮衣①,汉字分为两字:表与裘。表,本写为;裘,本写曰。表,毛在外的皮衣曰“表”。毛不见 (毛在内或去毛的皮) 的皮衣,为裘。《圣经》此处讲的“皮衣”,应包涵两者。

凡“皮”及皮的衍生字,都有“程序正义优先、程序正义具有保护意义”的表义,而且,是走完“城邦——州府——中央”三级审理程序的表达。因为皮,一般分内皮 (城邦)、真皮 (州府)、外皮或曰表皮 (中央) 三层。皮肤,是任何生物机体最大的免疫器官的保护器官。皮衣保暖,故皮衣的宪法表义 (之一) 是:只要遵守了“城邦——州府——中央”三级政府十步宪法程序审批的程序正义,提案者及审案者,即使最终未能取得实质正义的结果,也不会受到公民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但,相关职业官僚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职务责任。皮衣御寒,具有定罪判罪权力的最高男性和女性长老公民院,位在“高处”而寒也。皮衣,或可包括皮作的甲胄,可防箭也。

(二):裘②(毛不见的皮衣),在宪法上,指:任何一个立法申请案或司法案,必要时要经过“城邦——州府——中央”三级政府的依次审批,走完十步宪法法定的审理程序。最终结果,由公民主人拍板、定夺而生效。最终结果即使未取得实质正义,审理者只要恪守了程序正义,也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相关职业官僚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职务责任。在上述相关法案的审理时,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享有一票废除任何一个法律的“旧有操作范式”之权力——如同“皮”去毛成“革”也。毛 (及羽),在宪法上,是法律的“操作范式”的符号 (之一)。请注意,裘 (求) 的宪法本义,重点在“废除旧有操作范式 (毛)”这一条。表 (毛可见的皮衣),宪法表义与“裘”大体相同,唯一的不同是:在相关法案的审理时,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享有一票废除任何一个旧法律 (但不废除其操作范式,因该操作范式【毛】也可能有用于其它旧法律) 之权力。

皮衣,或可包括皮作的甲冑 (铠甲),防矢防矛。这,代表任何守法公民不得受政府 (公权力) 的骚扰,被骚扰者有权利控告政府违法。

第 25 问:

耶和华神说“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现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永远活着”。耶和华神便打发他出伊甸园去,耕种他所自出之土。于是把他赶出去了。又在伊甸园的东边安设 略 和四面转动发火焰的剑,要把守生命树的道路。(创 3:22~24)。

问,依据这段经文,似乎是耶和华神并未把夏娃赶出伊甸园,因为未提到夏娃,只提到亚当,并叫他“耕种他所自出之土”。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生命果是什么果?谁可以吃呢?又,略怕为何物?为何安一个四方转动发光焰的剑,而不安一把刀或矛呢?

思考 (一):我认为,亚当的确被“赶出”了伊甸园,而夏娃留了下来。还有一个“人”也被留了下来,这个“人”,就是 (即将) 被任命的,但尚未被任命的“中央元首”。——故,《圣经》在此段未具体提到这个中央元首,而是用“生命果”这个符号 (隐喻) 表达了将上任的“中央元首”的一项职责。什么职责呢?此职责就是,中央元首与夏娃 (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 共同吃“生命树的果”。这是怎么回事呢?请看我的分析。

(二):生命果,西方《圣经》学者好像没能研究出来到底是什么果。我研究出来了一一生命果,在中国北方称“文冠果”,就是《诗经·卫风》中的木瓜①,又叫冬桃 (子冬熟),或称橄 (俗写为楙)。中国古经或有用“旄、髦”代之。我要指出的是,在“天干十干”中,“文冠果”用“戊”表达 (中宫之一。戊,中国古经也有称“太庙”的。)

为何叫“文冠果”呢?

果一一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授权的一个立法案的终审结“果”。(《易经》曰,乾为木果)。代表公民主人签署授权书。

冠一一中央元首代表公仆 (公民之子,“天”之子) 接受授权,“吃透”这个新法律的精神,签署遵令状。此,犹如男子二十戴冠、行“成人礼”、宣誓遵行宪法的权利与义务。

文一一此文字,本写应为 (文中有心。心,中央元首的一个符号)。代表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 (《坤》为文) 验收中央文书,确定一切合于宪法,签署认可生效书,颁布执行命令,命令公民主人和公仆们都要遵行该法律。(犹如吃下这个结“果”也)。

文冠果 (木瓜) 属“无患子科”,特点是种子有三室,每室一胚珠,共有三个胚珠。三,天地人之道也。“无患子”科,不愁没有“子”也。出现了“人”以中央元首为代表的执法权法律践行者,即所谓“公民之子”也。常识告诉我们:夫妇二人结婚了,并不代表“生命得到了延续”,直到生了一个“子”(由二人夫妇变成了三口之家),才算生命得到延续。故,文冠果 (中国木瓜) 是生命果一一代表生命可得延续之果也。

《圣经》中的生命树、生命果,是否就是“文冠果”尚待考证。但肯定是两河流域或非洲的一种“无患子科”的果树。这一点是确信无疑的。

《圣经》《启示录》在最后一章提到生命树并与“城”连在一起论道。城,本作成。成,本写为成、 (古文)。成字从“戊”,中宫 (太庙) 的“天干符号”。这些,足以证明我的推论是正确的。

所以说,“生命果”,是不能由亚当 (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 吃的,而是由中央元首和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 (夏娃) 吃的。其实,生命树、生命果,也是“最终受不受孕、生不生子的自然权利② 和自然选择,是由母亲决定的”这个生殖生理学特点的一种“比喻”(或曰一个符号)。

(三):耶和华神不叫亚当永远活着而令他“死”,这个“不能永远活着而死”,也是一个比喻 (符号),在宪法上,乃指亚当完成了自己的职责后,不得再干预后面同一法案的作业。把亚当“赶出”伊甸园,当然也就干涉不了中央元首和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 (夏娃) 的作业。值得再次提出的是,《圣经》、《易经》等古经书的“死”、“亡”,不一定专指生理、肉体上的“死”,很可能指某一宪政角色职责的完成。

(四):何为“ ”?《出埃及记》中有描述曰:“用精金作施恩座,长二肘半,宽一肘半。用金子锤出两个噬略怕来,安在施恩座的两头。这头作一个 略怕,那头作一个;略怕连接一块,在施恩座的两头。二 高张翅膀,遮掩施恩座;略 是脸对脸,朝着施恩座。(出 37:7~9)。

“略怕”三个汉字,一般汉字字典中不收录。我推测当初西方传教士在中国传教、翻译《圣经》时 (从拉丁文译成中文时),肯定下了很大气力。他们知道“略”有“人形”(起码有人脸),但又不能确定其具体形状,故“略”只能用音译,而在音译“基路伯”时,应加上“口”(人的“口”) 字旁。于是,传教士们可能查了《康熙字典》(收录汉字最全的一本字典),发现的确有加“口”字旁的“基路伯”三字。就这样,他们决定使用“略怕”三个汉字来表达这个特殊器物。

现在,我可以“吹一下小牛”——我已推测出来“略”的原型:它应该是“人面 (人脸) 蝴蝶”状的一种金制器物。我根据什么呢?我的根据是“一个汉字”和相关中国古经。这个汉字写为婴③。夾是 的下部。或曰,是夾的“羽化”。夾的虫化,为蛱。而蛱,是蝴蝶的原称,全称“蛱蛙”。夹字从大。蛱,应是飞得很高,飞得很快的一种大蝴蝶。《庄子·至乐》中,不用蛱婕,而用“胡蝶”。由于《庄子》一书的流行,今人多用蝴蝶之称谓,而“蛱婕”很少用了。为何同一物体有不同称谓?这里,也有“密码”一这个密码也被我破译了。其主因是:《易经》宪法有八个契约主体,同一物,面对不同契约主体,称谓是不同的。比如,同一人站在叔和舅的面前,叔称此人为“侄”,舅称此人为“外甥”,其实,乃指同一人 (物) 也。而“庄子”名“周”,是给“周”制订规范的。周,是中央元首行政执法权的符号 (之一)。《说文解字》曰“ ,捷也。飞之疾也。读若一日侠也 (山洽切)”。捷、、侠、山等,都是指向中央元首的汉字符号。

《圣经》中的:“略啪”,无疑是中央元首的一个符号。下一句“四面转动发火焰的劍”(创 3:24),也是中央元首的一个符号。在中国古经书中,五行对应五兵。五兵,五种兵器:矛,戟 (有矛的戈)、劍、戈、锻④(戳破的中医大针)。而劍这种兵器,是属于中央元首的。中央元首佩“劍”有何道理 (法理) 呢?法理是:中央元首 (中国古经中的黄帝、王) 位在四方的中央 (而对伊甸园而言,则在其东边【创 3:24]),中央元首的行政执法权,是制约东、西、南、北此四方的,所以,“劍”可四面转动也。另,劍是双刃的。作为公仆的总代表 (公民主人纳税雇用的总管家),中央元首代表法律践行者把守法律制订成文的关键性的最后一关,他应该晓得,任何一个法律都可能象“双刃”劍一样,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因此,制订法律应该慎之又慎,要尽可能地把法律制订严谨些,以尽量把一个法律的风險 (險与劍,都是“僉”的衍生字) 降至最低。劍,古或只用“僉”字表达。而僉,古有一写为——也有两人脸 (脸,也从僉) 相对形。

上面一系列的分析,都说明了我的推测:生命果 (文冠果),先由中央元首“吃”,再给夏娃 (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吃”;而亚当 (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不可吃”一一这是“宪法”的法定原则。这就象在生殖生理中,男性只是精子的提供者,而不是生不生“子”的生命延续之最后决定者。故,这段《圣经》本义是中央元首 (噬略怕和劍) 乃为耶和华神所安排,并受命尽职也。所以,我推测,“耶和华神”应理解成以自然法则为基准的一部神谕“宪法”。

这部神谕“宪法”不但指导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也指导神的儿女们之日常生活。可惜,这部伟大的神谕“宪法”被后人误译、误读了,变成了一个一个让人无法理解的、无厘头式的“神话”。

走笔至此,说到生命树和人类生命的延续,令我想到了电影《铁达尼号》中的一个场景:在铁达尼号轮船下沉覆灭的生死关头,船上的一位负责水手,手持手枪,把守通往救生艇之生命通道,大声呼喊:“只许儿童和妇女上艇!”若有男人抢道抢位,把守的持枪水手便毫不留情地将之击毙。这是什么法则?这就是生命的自然法则,是人性的本能法则一一妇女,儿童,是生育的象征,是生命的象征,是人类得以延续生命的希望所在。留下妇女和儿童,就等于留下了人类生命延续的未来。这位持枪把守生命通道的水手,很象持劍把守生命树之路的中央元首,虽然这个“类比”不是 100% 的贴切,但是,他俩把守神赐“自然法则”的大道理,是一样的。

注释:

24.1. 衣字之造,前面已讲。在此略作补充。汉字衣,本写为,或心。

或:两个利益相背的人共立于“一”(有限的“一”)之上,上有“”盖。代表利益相背的双方,享有同等的法律限定的公民权利,受到同等法律保护伞的保护,双方对等博弈时,只要恪守程序正义,尽管有输赢,都不会受到刑事惩罚,宪法和程序正义是大家共同的保护伞,这个伞一旦被打破,任何一方、任何人都处在危险之中。,是“衣”的进行时。

24.2. 今用的“求”字是裘字的“古文”。所谓“古文”者,乃指可使一个法律“作古”(废掉,死掉)的文体也。即:一个法案报批时,相关汉字要用“古文”,或曰,上报申请案的文书用字,要用古文,以表示遵从一个宪法表义——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有权对一个旧法律(包括法律的一个旧操作范式)拥有废除权。古时,不同法律文书,用字的字体是不同的(书写的材料也不同)。这本身就是一项法律规范。又,公民主人批准、下达了一个新法律,字体用籀文(俗曰大篆)。公民主人批准、下达了法律的一个新操作范式或下达了一个司法案的终裁文书而令执法官执行,其文体用篆文(俗曰小篆)。还有,春秋战国时代,各州文书所用的字体,也有区别——这也是宪法规定的。秦始皇统一文字,司马迁等认为这是违宪之举。因各州用的相关字体要与该州的“州名”汉字本义相符,这本身就是宪法宪政“法治精神”的一种外在体现。

25.1. 此指中国木瓜,不是“番木瓜”。

25.2. 此处,我们讲的“自然权利”,并不表示母亲有随意人工打胎的选择权。母亲有生不生子的决定权,乃表示母体子宫具有天然的识别力——对异常精子,对精子、卵子结合异常的受精卵有识别力,可令之自然流产,以淘汰畸胎。今天,畸胎发生率显著增加。这与妇女随意刮宫、把子宫刮个稀巴烂有一定关系。因为,人为刮宫会损伤子宫内膜的辨别异常受精卵的自然能力。

25.3. 哭,本写为,上有张开的两个翅膀(羽),下有脸对脸的两个人。中间的(象人形),代表“用精金做的施恩座”。“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为金,“为精金大,是一切法律践行者应遵守的总规范。

25.4. 锻,破的中医大针。从“锻”可知,兵器者(矛、箭等),原本并不是为军事战争而打造的,而是为了攻击、防范野兽、与野兽争地盘时,由先祖创造的。同时,兵器也用于宪法的“司法审查之攻守”。锻,中医用以治病的破痈大针,不能用在军事战争中。所以,古经中“兵”的出现,多代表“司法审查和司法之战”。这个问题,后面还有讨论。

25P.1. 坚持今日智人多祖起源论者,是极少数。认为今日智人有一群独立起源于欧洲,一群独立起源于亚洲,一群独立起源于非洲……证据极少,而且不可服人。“一祖论还是多祖论”,肯定只有一个是对的,或两个都是错的,绝不可能两个论调都对。这是最基本的逻辑。坚持多祖论者,首先要驳倒一祖论的所有证据。否则,多祖论不可能成立。

中国古经中,中华先祖一再强调,中华民族这一分支,起源于非洲。详见我的专论。

25P.2. 传统历史观认为:禹将政权传给了自己的亲儿子啟,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这是认知上的大错。

[注:此处原文可能存在 OCR 识别缺失或字形描述,原文可能有关于“啟”字的字形分析]

,或反写为。该两字中有或 卜或,而且不止一个“ト”。卜、机会均等的符号。

25P.4. 我的研究认为,《圣经》中的扫罗,与中国夏代;大卫,与中国商代;所罗门,与中国周代,所阐述的法理,大体相同。详见我的对比研究。

25P.5. 《易经》中,代表“城邦”(之一)的“震”卦,称为“长男”。长男者,长子也。

25P.6. 包括《孟子》在内的很多中国古书提到“井田制”各家平均分配土地。其实,古书上已讲得很清楚,“井田制”只是一个比喻(或曰,井,只是一个符号),指:公民开发、利用、分享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机会是均等的。

值得提出的是,井(或曰东井),是二十八星宿之一。形状象“井”。《圣经》中,多次出现“井”。众所周知,天区星宿,是全人类共享的知识和领域,而地域是人类各大分支独自占有的。因此,我推测,中国夏《易》与木星(岁星)与天区二十八星宿的概念密切相关。因此,夏《易》很可能是当时全人类共享的一部古宪法,就象木星、十二次(十二宫)、二十八宿为全人类共享的概念和领域一样。

25P.7. 我对“天干、地支”做出了详尽的解说,详见我的相关专论。天干、地支,与阴阳五行,以及数字一至十,建构起了《易经》宪法的理论框架。

25P.8. 诸子百家,从不同侧面解释《易经》宪法,分别解释了立法法、执法法、司法法、城邦法、州府法、中央元首法、地方外派代表法,中央外派代表法……非常完整。就是说,原先从哲学,从伦理学角度去诠释中国古经,大方向错了。常识告诉我们,法律是最低的文明门槛,先过了这个最低门槛再说其它吧!

25P.9. 道,本有多种不同写体,如:,,等。不同写体代表不同宪法表义。无(《)的道,多代表制订法律的程序与法理;有( )的道,多代表达到目的的手段,或曰操作范式。

25P.10. 《帛书》、《老子》:“德”在先而“道”在后,原因是:

楚(《帛书》所在地),是“地方”政权的符号。地方是执行诫命性法律以期达成实质正义的政权;地方不是制订诫命性法律的机构。故,规范“楚”地的《老子》,德在先也。注意:楚地很多汉字,有的是进行时态或将来进行时态。如“其”,楚书多用 X,等等。也有汉字,楚地用完成时——代表一个法律已制订完成而载入地方法典。如《帛书 老丙》莫、用、等。

25P.11. 所谓“朝秦(中央)“暮”楚”(地方)也。秦,有“大秦”指两河流域的古联合国所在地。秦字,有不同写体。

25P.12. 均,这个汉字,是“土”加“匀”。匀,本身是“平分”的意义。土(地)平分,为“均”。因此,汉字表义符号本身,就直觉地彰显了某些重要法理。

25P.13. 见《说文解字》。十二月一次,与西方十二月一宫,相同也。木星行一次(一宫),约是地球公转一年。木星行十二次(十二宫),为一周天。木星,是“金木水火土”五大行星中,形成最早的一颗行星。木,金木水火土中,唯一“可生”生命的符号。木卫一,是很可能有生命的一个星体。古代先祖可能以木星运行为坐标,来对照黄道、赤道和二十四节气的时 X 划分。故,司马迁曰“夏商周,三王之道若循环”。周《易》,(后天《易》,即周代宪法)使用正确与否,需要由夏《易》(先天《易》,夏代宪法)来矫正。这是很深邃,也是很正确的宪法学原理。

夏《易》,先天《易》,主表宪法和立法法理;商《易》,中天《易》,主表实用法律及法律操作范式的制订;周《易》,后天《易》,主表各种法律及其操作范式的实践应用及相应规则。故,周《易》用得正确与否,仍由夏《易》宪法法理来判断,来矫正。所以,司马迁不止一次提出“三王之正(道)若循环”。详见我的专论。

25P.14. 说明一下:我讲的所谓“粉丝现象”不仅仅只是代表因音译外语而令汉语“转义”之现象,而是代表所有后人改变汉字本义之现象,代表信息传递过程中本义被扭曲的现象。

25P.15. 胃,音“云贵切,谓,音:于贵切”。贵,“公民权利”贵也。胃(谓)音韵中,含有此义。

25P.16. 后世,将“君”理解为皇权,理解为公权力,大错也。《乾》为“君”。《乾》,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也,是公民权利的代表之一。民,《坤》也。

在中国古经中,公仆(官员)多用“人”代表,各种姿态的“人”。官员或用“官”、用“工”来表达,绝不用“君”,也不用“臣”来表达官员。用“臣”来表达官员,是后世的误解。

25P.17. 臣字本写为——躺卧而眼睛“竖”立的符号,《坤》为臣。坤,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臣道也。

(臣,“侧卧”而等),本指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行使判决后,将案子报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后者行使审查时,《坤》不得干涉也。

又,中药方剂四味药,分别为君臣佐使。君:主药,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臣:辅药,使主药之药力发挥出来的药——这正是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的职责。佐(左):去除主药副作用的药。这正是中央元首为代表的公权力可以狙击多数公民暴力的象征。佐,古代只用“左”。左公权力;右(佑),公民权利。使:使药力通达全身之药。这正是地方派外的巡弋性代表之职责。说明:中医学知识,对破解汉字本义,有大帮助。

25P.18. 《易》曰:艮(中央元首)为狗。以六畜“狗”来配中央元首,乃因为中央元首是公权力(公仆)的代表;狗最忠于公民,最能献身护卫公民。这正是公民们设立政府,雇用公仆(官员)的目的。

25P.19. 玦这种玉器的使用,在石器时代就已经有了。玦常发现在死者的耳边放着——耳,法官聰讼的符号。

25P.20. 玦,形如,有一缺口的玉环。一块挺好的玉环,非要弄出一个缺口,必有其重要的符号意义。玦,主体字为“夫”。《夫》是《易经》一卦个大法律也。

25P.21. 中国 1978 年后农村包产到户——土地依人口均分给每户,使用权归各户,并进行周期性重新分配(因人口有变动),有点儿“井田制”的规则。但城镇用地却未按“井田制”分给公民,而由政府占有了。于是,政府开始搞“土地财政”,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25P.22. 在《孟子》一书中,交 10% 税,用“同养公田 80 亩”来表达——这也是一个比喻。八户人家分 800 亩,80 亩为 10% 也。

25P.23. “耕”字,从井。耕字之造,本身说明了:远古,先祖耕田、用地是以“井田”模型为基础的。井字有不同写:

#,、等,相当于“宪法靶的十环靶心”的并,是丼,代表

等,相当于“宪法靶的十环靶心”的井,是,代表“实质正义”的体现。

25P.25. 根据明堂制,我对前面“孔子”的角色,做一点补充:他是古代人类联合国派到神州中国把关立法的,即把关法律(尤其是执法法)之制订的。而老子是古代人类联合国派到中国把关法律使用(尤其是司法法之使用)的。

25P.26. 我之所以绘这个图,除了正文要说的内容外,还有一个目的,即:看看古版《圣经》及西方古文献,有否。模式,与今日一些国家的所谓“国有企业”有本质区别。

25P.28. 我的研究认为,在《易经》时代,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各类保险基金相当完备。我还推断出,那时,“保险基金”支付的原则,是“保大不保小”。即:以生病为例,小病小灾,自己负责;大病,基金支付。

有争议,由公民院裁决。另一个救济原则是“救急不救穷,救难不救懒”。这是“自食其果”法则的自然延伸。依据此法则,因懒而致贫,要自食其果,不能由勤快人为你买单。否则,这也是一种不公平。

25P.29. 当然,我并不赞成中国目前的教育体制及高考制度。我只想借襄阳之例,说明一个常识——教育资源的平均分配是提高国民整体素质、预防(及消除)贫富悬殊的一个关键。搞所谓世界一流大学的主张是错的。

25P.30. 人,追求“名”并没错,也是一种正常心理。给母校捐款,部分因素也,追求“大名”,追求永世之名。给有名有功之人立墓志铭(名),道理在此,建名人堂,也是一种方式。

25P.31. “万物”的正解是:以公民自愿让渡一小部分公民权利为前提条件,以公仆(政府、公权力)自愿接受这一让渡为必要条件而制订的,旨在使公民整体权利得到更多更大保障的法律体系。这是“万物”的宪法表义。

25P.32. 生,法律的生成。焉,可以理解为“”一草(艸)脱水,或死,或不结“子”。

艸,立法符号。焉,原型是江淮一带的一种黄雀。它下的蛋(子),可被 X(子规,今俗称杜鹃)的幼鸟推出巢外摔死。黄雀(或曰黄鸟),是以中央元首为代表的公权力符号:X(子规),是公民主人和公民权利的符号。故“焉”字本义是:公民主体有权废除旧法律,有权收回让渡出的公民权利而灭掉原有的公权力。

25P.33. 有宣传说,美欧等国由一小撮大资本家所掌控。我的考察认为,美欧等国乃由精英集团所掌控。其实,这种精英集团掌控国家政权的情况,是目前世界上的普遍现象。

25P.34. 我对中国历史的研究认为,中国《易经》宪政的结束,是在秦始皇手中。详见我的专论。

25P.35. 王莽曾试图恢复“井田制”,但他的尝试,因种种原因,未能成功。

25P.36. 前面,在破解“胸肋造女人”密码时,我曾讲过,胸肋是执法权的符号之一。而被造的此位“女人”是夏娃,是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的符号。此处,又讲中央元首为代表的公仆,掌握执法权——这里,是否有矛盾?为何夏娃(女人)与中央元首,两者都是“执法权”的符号?答曰:此问题,涉及到法律二元性和三元性的问题和人类初民社会的分群问题,详见后面论述。

25P.37. 美国的“社区学院”很普遍,在普及高等教育方面,有一定作用。但比起“井田”模型来仍不是治本之策。

25P.38. 550 分,在此只是一个“比喻”不一定代表真实数字。

25P.39. 这里又涉及到肋(胸肋)的问题。此问题,后面有进一步讨论。

25P.40. 子,古有十几种不同写体,分别代表不同的宪法概念。此处“子”是不定式,可做宽泛性的理解。

25P.41. 根据我的研究,我确定,《易经》宪政时代,经济、金融的决策大权归公民主体。《管子 国蓄》曰:“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 )为下币”。刀布( )是刀形和(一种田器)形的铜币。结合其它古经,可以看到:

(一)中央(上)储备珠玉(包括法定稀有贝壳,钻石等宝石、宝玉和珍珠等)——这些最难伪造且稀有——为交易货币。州(中)储备金(包括银)——这些较难伪造——为交易货币。城邦(下),储备刀布(铜币)为交易货币。但终极锚定(抵押品)为粮食。

(二)铜币铸造多少,金银开采多少,由公民主体决定。

(三)较大交易契约,写在帛上,交易各方按五指手印。将帛契一裁两半(或多块),契约方各持一块。合之,帛的纹理、手印相契合,为有效。以此,减少携带大批金银铜币的不便,也安全。

(四)公民主体(公民院)不是不会犯错,但长老们(如同老医生)做决策时,错误毕竟会少些。另,两长老公民院作出决策,中央元首(有专家顾问)代表公仆行使同意权,决策才生效(精英人士也可发挥作用)。如此,尽可能降低决策出错率。即使出错,公民们也无怨言,因为这是公民主体自己的决定。——这个法理,我称之为“自己喝尿也正义,强迫喝蜜非正义。”自作的决定,自己承担后果,本身就是一种正义。这就象你喝自己的尿以治某种病,你不会抱怨别人,但别人强迫你喝蜜,则是错误的。

25P.42. 其实,经济发展犹如水波,有起有伏,增降幅度如果不是太大,都是正常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近代经济大起大落的周期性危机,主因就是政府(包括中央银行)不当干预造成的。——这又回到我的一个“老话题”:政府的角色应该怎样定位才是对的,才是符合自然法则的,或者简单一点说,政府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该管的,怎么管?——《圣经》、《易经》宪法,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25P.43. 这一节(及本文某些处)所指的政府,主要指行政机构(包括中央银行)。请读者注意这一点。

25P.44. 我未受到现代经济学的系统训练也有一点好处——那就是,我未被亚当·斯密、凯恩斯等一切“大师”们的现成理论所框住。这一点,就象我未上过法学院、未被现代法学理论所框住一样。

我读了很多古经书后,悟出了一个大道理——“大道至简”也。就是:越所谓“深奥的大道理”,其实都应该是很简单的,很容易懂的。因此,我认为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应该是普通百姓人人可懂。或反过来说,只有人人可懂的法学道理、经济学道理,才是真正的“大道”。少数所谓经济学、法学专家在“象牙之塔”中弄出来的,玄乎乎的,只有他或几个专家才懂而普通百姓不懂的“道理”,决不是真正的、有实际意义的“大道”。道理很简单,法学之道,经济学之道,只有老百姓懂了,才可起作用,否则,毫无意义。

25P.45. 正由于我是围棋门外汉,局外之人,所以,我没有被“今天现有的围棋理论和规则”所框住。没有框框,所以我可以“天马行空”地遐想。没有框框,我才可以不带“成见”地去研究,探讨古代围棋理论。

25P.46. 据说,围棋起源于尧时代,尧曾教其子“丹朱”下围棋……。其实,围棋的发明可能更早。尧是城邦符号(之一),其角色大体相当于《出埃及记》中的摩西。舜,相当于摩西的接班者约书亚。详见我的专论。丹朱是地方派往中央的代表之符号(之一),代表地方与中央“博弈”者。

25P.47. 戊,做为地名,今考察,应在中东一带。又,“己”就是中国古书上讲的“西王母”。据考证,“西王母”做为地名,也应在两河流域。故,我推测古代,人类有一个古代联合国,总部可能在古代巴比伦,“天(神)之门”也。我还有其它证据。详见我的专论。

25P.48. 根据段玉裁《说文解字注》

25P.49. 详见我的解释天干、地支的专论及《易经》注解。

25P.50. 中国古书上“春秋战国”时代的各种“战”,其实都是法律之战。《圣经》上的各种征战,也应该是法律之战,而非军事大战。详见我的专论。一句话,我们后人可能完全误读了《圣经》和中国古经书,误解了人类古代史。

弈,《说文解字》曰:“弈,围棋也。从艸,亦声。《论语》曰:‘不有博弈者乎。’(羊益切)”。亦,弈同音。

25P.51. 《论语》第一句,有三个“亦”,都应按我的解释来翻译,来理解。《论语》一书,讲的是“立法法”的相关问题。

25P.52. 关于相关汉字,有一点我要特别指出,那就是围棋的棋盘、棋子都是对称的,可以演绎阴阳对称之美、平衡之美。

25P.53. 有一点我要特别指出,那就是围棋的棋盘、棋子都是对称的,可以演绎阴阳对称之美、平衡之美。

除此之外,表达围棋的相关汉字,也有对称之美,有阴阳平衡(左右平衡)之美。如(亦),(棋),(围)等字,都具有上面这些“美”的品质。请大家注意我说到的“阴阳平衡”这个概念。

25P.54. 今版《老子》,盅用“冲”,原有的意义没那么明显了。

25P.55. 补充一点:其实,最大最重要的公共资源是“时间”。节约了时间,等于延长了生命。双方(或多方)博弈,以达成契约,如果永远斗来斗去,达不到“和”(即达不成契约),那就是最大化地浪费了资源。

25P.56. 鞠有黄华,今有称“菊有黄华”者。鞠,或写为 X,或写为 X。今(X)字仍有“治罪(要准确)”之义。鞠(菊)有米。米,实质正义的符号。米,粟(穀)的“实”也。

25P.57. 食,本有多种不同写体,有的代表“食物”,有的表示“吃”的动作,也有的代表“被吃”(食字反写)。今,古书皆统一成了一个“食”字,我们要细细分辨之。

25P.58. 节气:上半月为节气,下半月为中气。左 12 肋为节气,右 12 肋为中气中(zhong),打中宪法靶的之十环靶心。節,通節,通“?”本写 象一个人蹲跪等待之状。

25P.59. 十二次,是日、月的交会点。即每月朔日,日(太阳)所在的位置。

日,地方派往中央的巡弋性代表;月,中央派往地方的巡弋性代表。朔日,夏历每月初一,地方上一个法案上报中央请求审批之。

25P.60. 中国古书上,也有将夏《易》称为“连山易”,商《易》称为《归藏易》,周《易》称为《周易》的。

25P.61. 宋代邵雍曾悟出“先天八卦”、“后天八卦”的概念,实属不易。不过,他并未悟出还存在一个中天八卦,即中天《易》。他也未明了:《易》实际上是古代宪法。

25P.62. 宪法子法律,包括“孙法律”、“曾孙法律”等一切次代法律。

25P.63. 见《史记高祖本纪》,见《史记曆书》。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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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