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类“反革命罪”借尸还魂
那头不知自己几斤几两的马户、共产皇帝、小学博士习近平,十余年来无底线的倒行逆施所累积的恶果正在加速核裂变:中共国外交陷入空前困境,西方战略围堵日益收紧,内政更临深渊,经济行将崩溃,社会失序,民不聊生,整个监狱国就像个随时可能爆炸的火药桶。中共的内忧外患不但使那个邪党产生空前严峻的执政危机,更危及习马户的个人独裁地位。
面对如此这般的险境,为应对危机,穷途末路的习马户一不做二不休,不断加大力度勒紧套在人民脖子上的绞索,频繁出台或修订形形色色的奴役之法,而最新的动作便是吩咐他的那些又鸟们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治安法),进一步把中共国打造成一个法西斯警察国家。修法草案已公布,正在所谓征求意见。
《治安法》被称为“小刑法”,是刑法的微缩版。治安处罚中的罚款与刑罚中的罚金类似,都是金钱处罚,只是数额差异;行政拘留和刑罚中的拘役、有期徒刑相仿,都是剥夺人身自由,只是时间长短不同。那些构成处罚事由的“违法行为”也就相当于刑法中的罪行、罪名。
这个治安法是彻头彻尾的专制恶法,其最大特征,也是独夫民贼包藏的最大祸心就是新设了多个迷你型“口袋罪”。那些剥夺公民自由与权利的规定,如公然授权警察作恶,可以任意强制人身检查、采集民众生物信息等等暂且不论。
中共窃政以来,为达成压迫、奴役中国人民、实现极权专制之邪恶目的,一直在它的大刑法中安置了口袋罪—一种可以任意构陷民众、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往它靠的莫须有罪名。最早的口袋罪就是那臭名昭著反革命罪,施行了几十年,借此残酷迫害了无数中国同胞,连那个邪党的很多党员甚至高级干部也深受其害。一句话、一行字、一个眼神、表情、一个无心之举都可能成为反革命罪行,遭受灭顶之灾。为欺骗舆论、转换专制话术,配合“改开”政策,后来修订了刑法,把一个大口袋分拆为三个小口袋,一个罪名分解为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以及寻衅滋事等三个罪名,变本加厉、疯狂适用至今。名号、叫法不同,任意构陷、残害以图压迫奴役的本质一以贯之。
“治安法”规定了多款口袋罪,其中第 34 条“损精、伤情罪”尤其恶劣、操蛋。穿着、佩戴服饰、标志以及制作、传播、宣扬、散布物品、言论都可能“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从而构成违法行为,应受治安处罚。至于什么样的服饰、标志、物品、言论会损精伤情呢?什么是“中华民族精神”?什么是“中华民族感情”?什么标准、由谁如何界定?没有!
既然没有规范、没有标准,那就官府说了算。也就是说,认定、处罚这些言行的解释权、决定权交给办案警察,他们可以任意解释、任意处罚。身上挂个十字架、认信耶稣基督是否崇洋媚外、数典忘祖因而损精伤情?宣扬普世价值、追求普世制度,是否“妄图走邪路”因而损精伤情?批评孔圣人诛杀少正卯、评说朱熹把儿媳妇肚子搞大、抨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穷兵黩武、分裂国家、饥不择食、引狼入室是否损精伤情否?……
多款涉及所谓英烈的“罪名”、“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也都是“口袋罪”。一个邪党以其党派私利为标准,可以认定刽子手、帮凶为“英烈”,人民不得探究、不得质疑。什么是“侵略”?联合国说了不算,只有中共才是唯一裁判。联合国发动南韩自卫战争中共非要颠倒黑白认定美国等联合国二十多个成员国为侵略者,联合国大会多次投票认定俄罗斯侵略乌克兰,它们却说乌克兰、美国及其西方盟友是侵略者。它们可以宣扬、美化甚至直接支援真正的侵略者,却不许人民进行事实发现与价值判断,否则就是违法。
总之,中共的司马昭之心无非就是给刑罚再打补丁,把那些实在无法入刑的言行彻底恶法化,进一步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微观层面,深入到人的内心和头脑,钳制人民的思想与言论,控制人民的生活方式,本质上就是道德法律化,情感、态度入罪化。那顶个球的伪宪法所规定的各项自由与权利这块遮羞布不要也罢,再赤裸又能奈它何!
“治安法”不但在实体上规定了多款“口袋罪”,在所谓的执法程序上,它们和反革命罪的执法也异曲同工。在那至黑至暗年代,人人都有权甚至有义务抓反革命,特别是正在作案的“现行”反革命,人人可(应)将其扭送专政机关,一个公社、大队书记甚至民兵连长就可以处决现行反革命,不需要什么侦察、起诉、审判,更不存在辩护问题。
根据《治安法》第 100 条规定,对民众强制人身检查、采集生物信息居然只需“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从一个屁大的派出所长到万人之上的公安部长,均为“公安机关负责人”,都有权任意决定随时随地强制检查民众身体、采集生物信息。该法第 120 条规定,对于当场处罚的,一名警察就可以做出处罚决定。不需要任何约束与监督,一人执法,乾纲独断,随心所欲,任意拿捏。想构陷谁就构陷谁,想敲诈谁就敲诈谁,想寻租就寻租,想勾兑就勾兑,想放纵就放纵,想偏袒就偏袒,警察国家,权大无边。
末路狂奔,莫过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