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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福禎:《神諭聖經憲法》關鍵詞導讀

作者: 姜福禎

【萬法之源】:《憲法》

在任何群體(包括動物群體)、在任何時候,秩序與規范,「什麼必作、什麼禁作」的底線規定,都是不可或缺的。人類(包括動物)任何群體可以不要哲學、不要神話,但都必定需要規范。規范,就是規矩,就是法律。最大的法律,萬法之源,就是「憲法」。《聖經》是西方文明之源;《易經》為東方文明之源。之所以被稱為「源」,乃因為,《聖經》、《易經》為一切人為法律的萬法之源——《憲法》也。《聖經》和《易經》憲法,乃是源於自然法則的一部憲法,是對自然法則中那些符合人道主義原則成分的提煉與總結。反過來表達則是:《聖經》和《易經》憲法中,所有憲法法理,無一條不是出自自然法則;或者說,《聖經》和《易經》憲法中,所有憲法法理,在自然界,在自然法則中都可以找到它的原型或相關依據。


【自然契約】:自然契約概念

有一位無始無終、無時不有、無處不在、無所不能、無作不靈的宇宙主宰,他主宰著宇宙和世界的發生、發展與命運;象事先有一個由主宰編好的電腦程式那樣,這個宇宙和世界萬物的發生、發展和命運結局,都是按照這個程式(或曰軌跡)進行的。或者說,宇宙和世界萬物都是按著這個程序被宇宙主宰創造著,運動著……這個宇宙主宰和他編好的程式,不管你承認不承認,不管你喜歡不喜歡,他都是客觀地存在著。你稱他「上帝」、「神」、稱他「自然法則」、稱他「自然規律」,稱他造物主、或造物者,稱他「老天爺」、「上天」、稱它為「一」,為太極,對這些稱謂,他都無所謂,反正他不會因你的「稱謂」而改變自己。這個宇宙主宰和他創造的被造物(包括人類)之間,存在一個契約關系(除非你這個「物體」從不出現)——這個契約關系,是他所編好的程式之一種表現形式。這個造物者(即宇宙主宰)與其被造物之間的契約關系,我稱之為自然契約的一種。


【自然正義】不言自明的存在

自然正義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如何定義?自然正義是不證自明的當然存在,是不證自明的公理,自然正義是自然法則的一種自然延伸,一切人類社會的正義,其源頭就是自然正義。我們平時常說的「天理」、「天地良心」,就是自然正義的通俗表達。

自然法則(比如人人生而平等)是首先的「第一存在」;自然正義是緊隨其後的「第二存在」。自然正義的核心(也可以稱為「核心價值」),就是遵守了自然法則(或曰自然契約)就要受到回報;違背了自然法則(或曰自然契約),就要受到懲罰;再有,回報與懲罰的大小,應和遵守與違背的程度相匹配——這本身,也可以說是自然法則的一種表現形式。一切社會性動物(包括人類),不論其共同體(群體)大小,都有一套公共法則,這是「第一存在」;任何個體(或次級「群體」)遵守了這套「公共法則(或曰公共規則)」,就要受到相應(注意「相應」兩字——相應即相匹配也)的回報;反之,違背了,就要受到相應的懲罰。


 【一祖一源】:人類一神一祖一源一文

如果我們承認人類起源一祖論,那麼,人類文明肯定是同根同源的。不過,隨著人類分支的遷徙和歷史沿革,同根的人類各分支文明又發展出各自的特色。人類(今日智人)起源乃為「一祖」。今日智人人類起源的「一祖論」,已為基因學和考古學所證實,而且證據扎實、不可推倒。既然人類起源於一祖、一根,那麼,人類各大分支的文明,就是一祖、一根,即:全人類各分支的文明之根,是一個。換言之,人類各分支的文明,具有同源性。越遠古,文明越一致。我們承認,《聖經》是神的特殊啟示;《易經》是神的中國啟示。既然都是「同一神」的啟示,神啟示給其各個子女的真理,應該是一樣的。事實上,同一神的價值觀應該是同一的;同一神對他每個兒女的愛也應該是平等的。如果我們承認人類起源一祖論,那麼,人類文明肯定是同根同源的。不過,隨著人類分支的遷徙和歷史沿革,同根的人類各分支文明又發展出各自的特色。我認為,《聖經》中的「六日」與中國《易經》中的六爻,有相通之處。日出於東方,落於西方,是常識。中國古經曰:日出於雲,日入於澤——恰好跨越了六畫卦(別卦)的六爻。理解這「六日」的憲法表義,借助上面我給出的六個別卦及其伏卦,會有很大幫助。,中國文明與西方文明,原本是同源同根的。東西方文明的較大分歧,是後世不肖子孫丟失了《易經》和《聖經》本義而造成的。現在,是我們回到原點,找回人類共同文明之根的時候了。在人類大家庭碎片化發展到極點之後,人類各國各族群又開始了一個整合(全球化)的新過程。雖然會有逆流和曲折,但,全球一體化的大潮是不可逆轉的。


【認知與信仰層面】:「造物者共識」

問一:我們是誰造的?

答:父母造。

問二:父母是誰造的?

答:祖父母造的。

問三:祖父母是誰造的?

答:曾祖父母造的。

無限追問下去,無限追溯下去,一代人總有前者造之,追到底,用哲學上高度抽象概括性思維與推理,可推導出天(父)、地(母)的概念。天父,地母,是世界每個民族都有的概念。

再向前追問:天地是誰造的?

答曰:造物者也。

我們每個人一生下來,就落入自然契約及/或人為契約之中。我們可稱之為契約網,也可稱為法則網。故,法則(契約)無時不有。

我畫的造物者共識圖,標出了自然契約和人為契約的相互關系。我們今天人類世界中的幾乎所有的法律(契約)體系,都是這個圖中各種契約關系的外延和文字表述。我設計了這個圖,也是為了幫助大家理解《聖經》的內容。總之,不同觀點、不同信仰、不同利益、不同族群之間的爭議,是永無休止的。但是,這並不代表不同族群、不同觀點、不同信仰、不同利益的人之間不能和平相處。而和平相處,就要有一個基本共識。在這個最低共識下,不同的人,可以自我表述。在法律層面,在契約層面,這個最低門檻的共識,就是「憲法」。在認知層面,在信仰層面,這個最低門檻,我認為是「造物者共識」。我為什麼要強調「共識」這個概念、這個認知呢?因為,社群如果沒有「共識」——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底線,那麼,這個社群就要撕

裂。在學術上,尤其在「法科學」上沒有一個「共識」,很多問題就無法展開討論。

實際呢,大家所表達的,是一個概念(或曰一個東西)——那就是,有一個原初的「客觀存在」、一個不依我們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原初「客觀存在」,它創造了天地,創造了一切。無神論者與有神論者爭來爭去,進化論者與有神論者爭來爭去,在哲學層面上,可能毫無意義,因為,爭論雙方所要表達的概念,本是一回事。不同之處,只是你給這個概念起的名字或他起的名字有別罷了。在符號學上,也可以做這種理解:神也好,大自然也好,進化也好,退化也好,等等,其實,都只是一個符號,而用這個符號所表達的背後真正涵

義和概念,才是大家想要說的東西。


【井田模型】自然資源最佳分配方案

土地等自然資源,本為全體公民(共同體內全體公民)集體所有,公民人人有份,而且份額人人均等——其理論基礎是:自然資源是上天(神)賜予的,不是哪個人創造的。其它社群動物一直恪守著「共同體地盤內自然資源個體分享機會均等」的原則。天空、湖、海、山、地、草原,地上和地下礦產等其它一切自然資源。

這些自然資源是神(大自然)創造的,不是任何個人創造的。應該有形地均分給每位公民,可以用「股份制——共同體內每位公民人均一股」的形式,平均分給公民。這,也是「井田」模型的一種表現形式。具體的作法,就是政府(公權力)用強制性的法律,把以土地為代表的自然資源和以教育為代表的社會資源,進行周期性的重新配置,確保每位公民得到的那份資源的機會和份額,是人人均等的。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先要確立「井田」模型的一個母原則——每位公民在「國家立法、執法、司法」的參與上,是人人機會和權利均等的。這是《聖經》、《易經》憲法最大的「道」。所以,《聖經》憲法的開頭,就是「起初,神創造天、地」。

必須指出,在《易經》憲政時代,每位公民擁有相等面積的宅基地,是法律鐵定的。這一點,也源於一個自然法則。人人機會均等,是《易經》、《聖經》憲法的底線法則之一,不可突破


【三部憲法】

先天、中天、後天憲法《聖經》、《易經》,乃由三部「憲法」合成一體,是一部「總憲法」。三部憲法,分別是(一)「立法法憲法」,就是制訂「立法法」的憲法。中國古書上叫先天憲法(先天「易」),或曰夏代憲法;,或曰《連山「易」》。(二)「執法法憲法」,或曰由執行憲法而提出具體的實用性憲法的子法律(如社會治安法、物權法、食品安全法等),而經立法法一一制定之。中國古書上,稱為中天憲法(中天「易」),或曰商殷憲法,或曰《歸藏「易」》。(三)「司法法憲法」,由執行一個一個具體的實用性法律而提出司法案,並由司法案可能衍生出一個新法律。中國古書上,叫後天憲法(後天「易」),或曰周代憲法,或曰《周「易」》。使用《周「易」》提出的司法案,由憲法的司法條款規定來判決,由司法案要求衍生的一個新的實用性法律(或曰制定新案例法【判例法】),或修正原有的實用性法律,則要返回用「立法法」來制訂,這是返回中天憲法(中天「易」)。如果在使用實用性法律中提出對原「立法法」的補充與修改,或者,使用法律中引發爭議,而爭議案的焦點乃涉及對憲法本義的理解,那麼,爭議案就需要依照憲法本義來進行終裁,——這樣,一下子就要返回立法法憲法了,就是要由制訂立法法的憲法(條款)來行使這一職責了。因此,司馬遷說「三王之道若循環」周《易》,(後天《易》,即周代憲法)使用正確與否,需要由夏《易》(先天《易》,夏代憲法)來矯正。這是很深邃,也是很正確的憲法學原理。


【十二宮次】

十二月一次,與西方十二月一宮,相同也。木星行一次(一宮),約是地球公轉一年。木星行十二次(十二宮),為一周天。木星,是「金木水火土」五大行星中,形成最早的一顆行星。木,金木水火土中,唯一「可生」生命的符號。木衛一,是很可能有生命的一個星體。古代先祖可能以木星運行為坐標,來對照黃道、赤道和二十四節氣的劃分。十二肋,在嬰兒未出生時已形成,故嬰兒一出生便可呼吸。——這一點很重要。有的骨骼(髕骨)是後天(出生後)形成的,有些骨骼要在出生後融合在一起,才可發揮作用。而十二肋,在出生前即已長好,並已准備好出生後立即展開工作。——「人」未出生前,在子宮內是先天《易》的象征,先天《易》,即夏《易》也。十二次(木星運動符號),屬於夏《易》概念。我提出這一點,旨在說明:《聖經》從一開始,到亞當出伊甸園,闡述的應該是夏《易》的法理。就是說,十二肋,在先天《易》(夏《易》)中,代表十二次。在中天《易》(商《易》)中,代表十二地支(12 個月)。


【造物六日】與六爻相通

《聖經》中的「六日」與中國《易經》中的六爻,有相通之處。日出於東方,落於西方,是常識。中國古經曰:日出於雲,日入於澤——恰好跨越了六畫卦(別卦)的六爻。神創的這第六日,我推斷,相當於中國《易經》的,別卦的《乾》。乾,為天,為父,為君,為首……。《乾》,是「男性長老公民院」的符號。

其伏卦,別卦的《坤》,是「女性長老公民院」的符號。兩者互相制衡性配合作業,代表公民主人把關神諭《憲法》的實踐。


【長老院】最高男性長老院與最高女性長老院

「起初神創造天地」的天、地,不能僅理解成自然界的天與地,也應該理解成「最高男性長老公民院」與「最高女性長老公民院」。這兩個公民院,是神諭《聖經》憲法憲政的最高權威機構。權威在何處呢?請看:就立法(也包括廢法)而言,任何一個新法律(包括法律的一個新操作范式),都要逐次通過八個憲政主體的一一通過,這還不夠。八個憲政主體達成一致的最終結果,還要由「最高女性長老公民院」隨後重新組成的一個新公民團再做終極審核,驗收。她仍有一次否決權;否決者,即為終極否決;只有她驗收、認可後,才可正式宣布生效。就是說,新生一個子法律(憲法的子法律)的生效權,由「最高女性長老公民院」掌握。

猶如「生不生子」的權利(權力)在母親。


【井與夏易】人類共享的領域

井(或曰東井),是二十八星宿之一。形狀象「井」。《聖經》中,多次出現「井」。眾所周知,天區星宿,是全人類共享的知識和領域,而地域是人類各大分支獨自佔有的。因此,我推測,中國夏《易》與木星(歲星)與天區二十八星宿的概念密切相關。因此,夏《易》很可能是當時全人類共享的一部古憲法,就象木星、十二次(十二宮)、二十八宿為全人類共享的概念和領域一樣。天干、地支,與陰陽五行,以及數字一至十,建構起了《易經》憲法的理論框架。


(未完待續)

作者: 姜福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