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论反政府权(六)——“革命”概念补正
中文的“革命”这一复合词最早见于《周易》,《易·革·彖辞》中写道:“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商汤、周武王以暴力方式分别推翻了暴虐的夏桀、商纣的统治,这符合天道,也顺应民心,具有正当性、正义性。这一政治价值命题的提出早于欧洲一千多年,中国是个革命古国、革命大国,革命文化源远流长,革命在中国重来都不是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革命是个广泛应用的概念,可作名词、动词和形容词,其核心含义是“巨大的进步”,是从结果状态描述事物实质性更优的变化。“实质性”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的,而非局部的、枝节的、细小的。事物发生的变化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只有更好、更优、更可欲的变化才是革命的变化。好坏的标准只能是人类标准。人类标准只能以人类的解放、进步、完善,也即人类认识、驾驭自然以及人自身的能力、人对人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的提升、社会制度的重大优化等等。大规模的机器生产代替手工劳动,称之为工业革命;哥白尼的日心说推翻托勒密的地心说、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颠覆牛顿力学定律,是一种认知革命、科学革命;康德认识论转向是一场哲学革命;共产专制在“苏东波”的快速倒台是一场“颜色革命”。
政治学角度的革命概念远比日常用语上的概念复杂,不但具有目的论的含义,更有方法论上的内涵。
从目的、结果角度看,革命指的政治制度的根本性优化,也即政治制度的自由化与民主化,实现从集权到分权、独裁到民主、人治到法治的制度升华,实现宪政民主的社会治理结构。当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发生了这样的巨变、呈现了这样一种结果时,就可叫做革命。如果没有完成政治制度的质变,那即使在局部领域发生了重大的制度优化,那也只是改良。这时的革命与改良对应关系是量与质的对比关系,当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优化到一定程度,突破了一定的界限,实现了质变,就称为革命,否则就还是改良。可见,改良是行进途中、正在路上的革命,革命是已经完成了的、越过了终点的改良。改良是还没有成功的革命,革命是功德圆满的改良。从这方面看,革命与改良具有相因性、统一性。从历史角度看,一切社会都将从改良走向革命,无论现状如何,无论经过多少曲折,一切政治制度都将最终自由化、民主化,这是历史的必然性,人性使然。从这个角度看,人类迄今一切非民主政体都在改良之中。但从微观历史看,二者又具有断裂性、矛盾性,改良未必导致革命,它可以止步不前或半途而废甚至开历史倒车。中共政权在 1978 年“改开”后曾经出现过一段时间的改良,但很快停滞不前,改良死亡,习近平当权以后则大踏步倒行逆施。
这一意义上的革命与改良概念,关心的只是政治制度是否实现了质变,跨越了终点,实现了宪政民主,告别了野蛮的独裁专制,进入到了现代文明政治的新时代这一本质问题。它与达成目的的方法、政体的形式没有必然联系,不是对应范畴。革命结果的实现可以是和平改良、逐步积累的结果,也可以是暴力革命促发的速成结果,革命成果的载体既可以是民主共和制,也可以是君主立宪制。
不管通过什么方法、手段,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发生了相反的质变,那就是结果论意义上的反革命,是政治制度的倒退。所有的共产政权都是极权体制,是结果上的反革命。
从政治体制优化的原动力、方法、过程的角度看,制度进步分为改良与革命。凡是以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所达成的政治制度的质变即为改良,而采用暴力方式达成目的,则为革命,二者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使用暴力,是否抄家伙。很多人把改良定义为“和理非”,认为改良包括“和平”、“理性”、“非暴力”三重含义。其实,“和平”与“非暴力”是同一种含义,而“理性”不能作为改良与革命的分野标准。“和平”固然通常是一种理性的方式,但正当的、恰到好处的革命同样是理性运用的结果。
改良又分为渐变与突变两种模式,前者是缓慢、稳步、逐渐积累之后水到渠成的改良,后者是突然发生、急速完成的改良。渐变与突变既具有内在一致性,可以把它们看成是改良的两个阶段或两种表现形态,渐变可能积累为突变,或者说要通过突变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但二者又可能彼此断裂、无关。渐变未能完成,无疾而终,甚至倒退复古。从改良的主要动力来看,改良分为自上而下的原体制主动、自觉的改良,以及自下而上倒逼统治者进行的被动改良。主动改良通常表现为渐变,被动改良则表现为突变,通常是发生在现代社会的大规模集会游行示威所导致的结果。
从实践上看,不存在单纯、绝对的改良,无论是渐变还是突变,任何政体更新、政权更迭都有不同程度的革命因素参杂其中,最小程度的暴力抗争与代价,最低限度的压力总是必要的。
台湾的民主转型可谓是渐变的典型,而苏东波“颜色革命”则是最典型的突变改良,其中都有低烈度革命因素。把这样的政治变革称为“革命”其实是从目的论、结果论角度而言的,而不是方法论上的含义。
方法论上的革命不存在“渐”与“突”的问题,只存在暴力程度与规模大小以及成败问题。暗杀、斩首式的个体革命是革命,小股军人的哗变、政变也是革命,成千上万人人参与的反政府战争也是革命。
如果将结果与手段结合起来,将出现下列组合:
革命—革命,即以暴力革命为手段实现了宪政民主的革命结果,如美国模式。
革命—改良,进行了暴力革命,未实现宪政民主的革命结果,但取得局部改良成果,如法国革命导致《拿破仑法典》的颁行。
改良—革命,即以和平抗争为手段,实现了宪政民主的革命结果,如台湾模式。
改良—改良,通过和平抗争,迫使统治者个别领域放松管制,实现了局部改良结果。清末新政、预备立宪最为典型,通过朝野共同努力,清廷宪政民主的革命结果即将临产(被手段革命所中断)。
革命—反革命,以暴力革命为手段换来更加专制、更加暴虐的结果,如共产革命。
改良—反革命,和平诉求导致残酷镇压。“大鸣大放”引蛇出洞,导致“反右”镇压,出现言论自由“赤字”,不但不能批评,还需极力赞美。
清末立宪派与革命派之争不得要领,因为争论的根本问题是政体之争,是君主立宪制与民主共和制之间的政体偏好选择。革命派对皇帝、君主深恶痛绝,即使是立宪制下的民主政体的虚君,也断然不可接受,他们要的是一种没有君主形式的所谓纯粹共和制。只要有皇帝、君主这一形式,无论是谁做,无论虚实,都不行。立宪派则反之,它主张总体上不推翻原政权,不改变原政体形式,但要釜底抽薪,改变政体内容,由专制君主制变更为立宪君主制,也即皇帝、君主名称不变,但其实际统治权力被掏空殆尽,成为虚君。另外,要更换统治集团主要成员,慈禧太后做实质性最高统治者不行,光绪或其他人可以。慈禧、光绪去世后,立宪派更换最高统治者的诉求不复存在。从目的、结果的革命范畴看,二者没有分歧,都希望实现从专制政治到民主政治的根本性制度变化。而从方法、手段的角度看,二者存在重大分歧,但并不绝对。为达目的,革命派不择手段,从暗杀、哗变、起义到大规模内战,在所不辞。立宪派虽然主张以和平、非暴力方式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改良逐渐实现君主立宪政体,保持稳定与秩序,但也不绝对排除暴力,康梁多次试图革慈禧的命,也曾参与策划自立军起义,梁启超还是护国战争的主要始作俑者之一。
目的论意义上的革命业已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是普世价值的总括,已然成为自由派的常识和核心诉求。但方法、手段意义上的革命,人们的意见分歧还很巨大,很多目的论革命者居然是方法论革命的激烈反对者,他们比革命对象还反感、害怕暴力革命,将其污为“以暴制暴”甚至“恐怖行为”。
本书所讨论的革命,主要是方法论的革命,目的在于论证暴力革命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并且构成一种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