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章:《神谕圣经宪法揭密》(连载13)

作者: 王炳章

第 29 问:

《圣经》下面讲拉麦娶了两个妻子,一名叫亚大,一个叫洗拉。亚大生雅八,雅八是住帐棚牧养牲畜之人的祖师。雅八的兄弟名叫犹八,他是一切弹琴吹箫之人的祖师。洗拉又生了土八该隐,他是打造各种铜铁利器的 (或作是铜匠铁匠的祖师)。土八该隐的妹子是拿玛。拉麦对他的两个妻子说:“亚大、洗拉,听我的声音;拉麦的妻子细听我的话语:壮年人伤我,我把他杀了;少年人损我,我把他害了 (或作‘我杀壮士却伤自己,我害幼童却损本身’)。若杀该隐,遭报七倍,杀拉麦,必遭报七十七倍”(创 4:17~24)。

问:为何突然出现了“三大祖师”?为何又突然出现了一个妹子拿玛?三大祖师之间有什么关联?后面的杀、伤、损,是怎么回事?为何杀拉麦要遭报七十七倍?

思考(一)

我的推理是:

雅八,相当于“十干”中的“辛”;犹八,相当于“十干”中的“王”(注:疑为“壬”之形近字);土八该隐,相当于“十干”中的“癸”。至此,天干十干就齐全了。

思考(二)

天干是非常重要的宪法概念。干,盾也。天干的十干,就是树起十个盾牌。十个盾牌,就是宪法规定的十个标准,十个审批机制——制订具体实用性法律来规范十类职业官僚,两个长老公民院以及公民社会,相关立法申请案,都要经过十个 (十天干) 审批机制也。这十大审批机制是预设的,也象十个“靶的”的中心,每个实用性法律的制订,如同制作不同的矢 (箭)。矢 (实用性法律),要射中射穿十个标准靶的中心十环,这个矢 (这个实用性法律) 才算合格。故,天干在先,地支 (支,箭支也) 在后。

矢,是每个具体法律、或每次用法行为的代表性符号;

丙,天干第三干,也是天干 (盾) 制订法律之标准及/或检验用法行为之标准的代表性符号。所以疾①,多指某个具体法律,或某个具体用法个案出现问题。是单个行为。

病,“病”较“疾”严重得多,指审批、制订所有具体法律的整个体系出了问题,也指检验所有用法行为的整个司法体系出现了问题。是整体上的问题。

十天干,十大审批机制,也是公民主体订的,本身也是法律的一种。另,矢 (矛) 与盾的博弈,在法理上,在理论上,也是永不休止的。故,天干、地支,六十甲子为一循环,而这一循环,永不休止。即:人类对优质法律和对优良的审批机制 (包括法律评估的长效机制) 的追求与探索,是永无休止的。

思考(三)

伊甸园宪法,依我的理解,是先天“宪法”——相当于中国夏《易》、即先天《易》。先天“宪法”,主讲立法法 (包括废修法) 的法理。

天干十干,是中天“宪法”的概念 (之一)。见前面的“易经宪法周期表”。故,我推测,《圣经》宪法从生该隐开始,是从先天“宪法”向中天“宪法”的转化。中天“宪法”是立法法制订好之后,使用宪法和立法法而制订具体实用性法律应遵循的总规范。

思考(四)

中国古经中,对天干十干,有很多描述,大体是:

,象人头。人头先出母腹。

,象人颈。人颈,随后出母腹;

,象人肩。人肩,随后出母腹;

,象人心。人心,随后出母腹;

,象人脅。人脅,随后出母腹;

,象人腹。人腹,随后出母腹;两者为“中宫”,代表一切人造法律的长效性实践检验、评估法,或曰:原法律评估法的再评估修改法 (详后)。

,象人脐。人脐,随后出母腹。

,象人股。人股,随后出母腹;

,象人胫。人胫,随后出母腹;

,象人足。人足,随后出母腹。

庚,更也。(详后)。

整体成“[古字]”——,十天干,无“手臂”也。今俗写的“了”字。了,完结也。寒蝉,鸣声像“知了”。中国俗称蝉为“知了”。由此可推知“單”字造字本义及《節》卦 (寒蝉鸣) 之本义。夏蝉,又名蜩,又叫“伏天”(鸣声像“伏天”)——服从“天”也。由此可知《诗经》“五月鸣蜩”(《咸》卦) 之本义。

十天干,体现了人类先祖在宪法和法律的认识上,有着比今天“法律人”高得多的智慧。请看:

智慧一: 十天干,合组成 [古字],——有臂,成个古字。无臂者,代表了司法审查机制。审查者,不可执行也;无臂,当然执行不了。这一点,正是天干之本义。

智慧二: [古字]。了结、完成之义。婴儿生时,“足”出母腹,就算“完结”了。如果婴儿“足”出了母腹,后面还有东西 (尾巴) 接着出来,那就坏了,那就成怪胎了。所以,“足”有“满足”之义。法律践行者 (人) 用足“履”地,应满足宪法本义也。

智慧三: 寒蝉 (或曰秋蝉),中国俗称为“知了”。七十二候中“寒蝉鸣”,对应后天《易》的《節》卦。由此,可推出《節》卦的某些法律表义。蝉,本名叫蜩 (一种个头小的小蝉),又叫“[古字]”。鸣声象“伏天”——中国 24 节气到了夏至,开始数“伏”(十天一伏) 也。具体而言,“夏至”后第三个庚日,叫初伏,第四个庚日为中伏,立秋后第一个庚日,为末伏。这些,本都是宪法表义的符号。可惜,今天全忘了。伏,从犬。犬,中央元首的符号——象征以中央元首为代表的职业官员“伏在地”而服从公民主体的命令也。更重要的是,从蝉字 (单字的“虫”化),又可推导出“单”字,乃至“禅”字等的本义。禅的本义是“祭天也”。天,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也。由此可见,今日史学界认知的,古代“禅让制”的权力转移制度,是错误的。“禅”的本义,是以中央元首为代表的公权权力及公权力执行者,其权力的转移及相关法律制度,乃由公民主体来决定。

智慧四: 古字,倒写 (“到”写),为 [古字]。到 (或曰“倒”,古时,“倒”,只写为“到”。) 写,指“开始使用该字及该字所代表的宪法本义”了。[古字] 者,“足”了,是“天干”整体的集合性符号,故,也是代表“宪法正确基因”的符号。([古字] 之倒),表示使用“宪法的正确基因”开始衍生次代法律。故,凡汉字中表示衍生宪法次代法律的一大批汉字,皆有 [古字]。如,古字,古字,古字,繼,本写为 [古字] (共十个“[古字]”),胤,本写为 [古字]②等等。值得一提的是,樂 (今简化为“乐”) 字,本写为 [古字]。为何要单说“樂”字呢?因为,《圣经》本节中,有提到“樂”(音樂),说“犹八是一切弹琴吹箫之人的祖师”(创:4:20)。其法律表义,详后。

智慧五: 中宫“戊己”的高见。在“《易经》宪法周期表”中,我们看到“中宫”中有“戊己”两字,不过,我将“戊己”两字,正反两写了。什么道理呢?

从“明堂”图 (明堂,中央元首办公处) 我们可以知道,中央土 (中央元首为五行土),位太庙 (戊)、太室 (己),即“中宫”也。一年 360 天,分四季,每季三个月共 90 天。90 天的“头 72 天”过后,剩下 18 天,中央元首要到中宫 (太庙太室) 办公。四季,有四个 72 天,分别代表:

春季 72 天 (木)

夏季 72 天 (火)

秋季 72 天 (金)

冬季 72 天 (水)。

又,四季中每季最后 18 天,加起来也是 72 天。——这 72 天,代表“土”(中央土)。你看,“金木水火土”这五行,共 360 天,一个周期。

我们看到,实际上,有五个“72”。春夏秋冬各占一个“72”,即各有一个“戊己”,加中宫“戊己”;共有“五个戊己”。的确,戊字,己字,各有五种不同写体③。

推理可知:

春季的“戊己”:代表春官“宗伯”④相关法律的评估法。春官的相关法律,是“立法法、执法法、司法法之制订法及该三个法律之旧操作范式之废除法”。上述系列性法律的评估法,是春季的“戊己”。

夏季的“戊己”:代表夏官司马相关法律的评估法。夏官司马的相关法律是:新的立法法、执法法、司法法订出后用于个案的实践法。上述系列性法律之评估法,是夏季的“戊己”。

秋季的“戊己”:代表秋官司寇相关法律的评估法。秋官司寇的相关法律是:立法法、执法法、司法法之操作范式的制订法和该三个法律中原旧法律的废除法。上述系列法律的评估法,是秋季的“戊己”。

冬季的“戊己”:代表冬官司工 (或曰司空) 相关法律的评估法。冬官司工的相关法律是:立法法、执法法、司法法的新操作范式订出后的实践法⑤。上述系列法律的评估法,是冬季的“戊己”。

中宫的“戊己”:应该是一种不定式的“戊己”,兼五种写体,包括正反写的“戊己”,为“15”——一则象征上述“四个法律评估法”的再评估和修正法,或曰,是一种长效机制的“法律评估法”。

从上面我做的简要解说,我们起码可以看出,我们先祖对法律体系的认知,要比今人完整、全面、深刻得多。

智慧六: 婴儿脐带与庚 (更)⑥的关系,以前没有人提出过这样的问题。其实,先祖也是想用这个人人皆知的生理学现象来表达几个深刻的法理。婴儿出母腹后,与脐带相关的大变化,有三:

其一,脐带停止搏动,婴儿血液与母亲血液通过胎盘之间的交换,停止了。这意味着,婴儿的血液开始更新 (庚);

其二,婴儿开始自主呼吸——胸部开始作业,自己要为自己提供氧气,而不用母体供氧了。这是重要的一“庚”——更新也。

其三,婴儿出了母体还有另一个“庚”(更新):自己吸乳、吃东西而不需要母体由胎盘血为婴儿提供营养了。

第一个庚 (更新)——婴儿血液之庚:是“立法法”方面的更新符号。

第二个庚 (更新)——婴儿胸部运动之庚:是“执法法”方面的更新符号。

第三个庚 (更新)——婴儿进“食”(营养) 方式之庚:是“司法法”方面的更新符号。

上述三者,正好对应《圣经》雅八、犹八与土八该隐三者相关的宪法表义 (创 4:20~22)。

思考(五)

回到我的《圣经》之问:为何《圣经》中在此段中突然出现了“三大祖师”?我的上面“三庚”研究,或许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先要弄清几个概念:祖师者,是标准的制订者,是规则的制订者,是徒弟、学生的考验者,学徒们是否够格,是否能过关,决定权在祖师。

——故,祖师之称,与司法审查中的“天干 (盾)”概念,相一致。或言之,《圣经》在此,借“祖师”之符号,表达“天干 (盾)”之法理。

雅八,是住帐棚牧养牲畜的祖师,相当于“十干”中的“辛”。为什么?因为,“牧养牲畜”这个比喻,指的是“公民立法 (制订法律)”之事,而公民制订法律、让渡出一小部分公民权利,旨在“得利”也,得到更多更大的权利保护也。畜字本写 (之一) 是 [古字],上为玄 ([古字]),象征以“[古字]”(宪法正确基因) 成而衍生新法律。畜的另一写为田,上为兹 ([古字])。兹,滋生新法律的意思更为明显。畜,是“蓄”(储蓄生利息的蓄) 的母体字,可做“蓄”(生利息) 字用。简言之,雅八,指公民们以立法 (制订法律) 来保护自身、以维护自身权利也。

或问:亚伯牧羊 (创 4:2) 与雅八牧养牲畜。有何区别?

答曰:雅八的徒弟们牧养牲畜是畜养、繁衍的过程,是在一代一代畜养中,汰劣择优而更新牲畜品种的过程,也是创造新式的牧养方式的过程。这是一个多次的、多代畜养的行为。而亚伯牧羊,并强调献上“头生的羊羔”,乃是一次性的行为 (一次性“立法”行为)。所以,雅八徒弟们的养畜行为,有更新牲畜品种 (更新原有法律、废除旧法律) 的行为,也有创造新的牧养方式的行为 (批准法律的一个新操作范式),而雅八做为这些行为的祖师,其角色正是与“辛”(天干第八) 相当也。辛,新也,更新也。

犹八是一切弹琴吹箫之人的祖师,为何犹八相当于十干中的“王”(壬),首先要知道“弹琴吹箫”除了音樂表义之外,还有什么宪法表义。上面,我提到了“樂”字。“樂”字中,也有古字,也有衍生次代法律的表义。不过,“樂”“畜”不同。“畜”字从田。田,立法之事也。“樂”的符号,在古经书中,代表“执法法”的相关概念。因为,奏樂必须对照“樂谱”。如果说,“樂谱”象征法律条文的死规定,那么,奏樂 (弹琴吹箫) 就是对照樂谱 (法律条文),将樂谱的效果演绎出来——而这种行为,是执法概念的最佳比喻。奏樂,对公民主人不会造成伤害,而只能给公民主人带来欢乐,这也是对执法行为的要求。通过实践演奏,就会对原有樂器不断更新,不断汰劣择优,当然,在演奏技巧上,也会有创新。这些都是“执法法 (硬件、法律条文) 去旧更新”和“创新执法法新的操作范式”的绝佳比喻。而犹八是上述行为的祖师,其角色正与天干“王”(壬)相当。

土八该隐是打造各种铜铁利器的 (或作是铜匠、铁匠的祖师),其角色相当于天干中的第十干“癸”。原由是,铜铁利器,在古代主要用来做食 (饭),吃食 (饭) 和饮酒。铁器,还用来做秤锤等。古书凡涉及到“味”、“食”、“饭”的内容,除了日常生活的表义之外,还是“司法法”相关概念的表达。因为涉及食与饭,就必定涉及到“自食其果”和实质正义等司法上的概念。此外,秤锤 (中国古书上称为“權”) 等重量概念,也是司法法法理的一种比喻。当然,铜器铁器的制造,也有汰劣择优的过程,这些器的使用 (操作) 范式,也有不断创新的过程。故,土八该隐的角色,正好相当于天干中的最后一干 (盾)——癸。癸,(婴儿) 是也。至此,立法、执法、司法三大法律的审批规范和三大法律新的操作范式的批准规范,就已经制订完成而“足”矣。

土八该隐妹子拿玛的角色,是什么呢?妹,除了家庭伦理学上的概念,也是一个宪法符号。妹者,古代可训为“味”(字皆从“未”)。因此妹,做为“女”中的一员,有两种角色。一是,使用原有法律在城邦提出一个执法案,要求给予司法裁决;并通过此法案可提出其他诉求,如请求废除原有法律的一个旧操作范式,同时请求通过司法判决衍生一个新的案例法 (这是“妹”字的进行时态);二是,“妹”的另一角色——将已生效的司法判决执行到位 (“妹”字的完成时)。《圣经》此处出现了拿玛这个“妹”,似乎在提示给读者,中天“宪法”(中天“易”) 的“王”与木星十二次的“日在斗日玄枵”相对应,并与“日月会于星纪”相连接 (见“《易经》宪法周期表”);同时也在告诉读者,中天“易”在“王”之后,与地支“丑”相衔接。从“《易经》宪法周期表”可以看出,倘若城邦提案要求衍生一个新的案例法,那么,就要进入下一个法律审批的“大循环”中——即,又要回到“甲”也。

问:“若杀拉麦必遭报七十七倍”(创 4:24),这是什么意思?

还有前面《圣经》的一段话,也叫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段话就是“拉麦说”,壮年人伤我,我把他杀了;少年人损我,我把他害了 (或作“我杀壮士却伤自己,我害幼童却损本身”)。(创 4:23)。为何他们要互相杀害、互相伤害呢?

答曰:说实在话,我也不知道“拉麦与壮年人,少年人”为什么要相互杀害与伤害。根据拉麦代表“庚”,代表立法者,我只能推理,“壮年人”这个符号,可能代表执法者;“少年人”这个符号,可能代表司法者。所谓“伤、杀、损、害”这些描述,可能都是“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之间对一个法案进行程序交接的描述。从《圣经》上述这段“含糊不清”的描述。我们也应该反思一下:今版《圣经》在从古文译成今天的文字时,是不是“偏离其本义”了?是不是应该重新搞一个全新的译本?

至于杀拉麦要遭报七十七倍,同样是一个“无厘头”式、令人“抓狂”的表达。杀拉麦要遭报七十七倍,是怎么一种报应法?为此,我也只能推测:在拉麦工作程序结束后 (所谓拉麦被杀掉),若要使用拉麦授权生效的一个法律来提案而要求衍生一个次代法律,该案必须从城邦开始审理这个法案,仍要走完十步宪法程序。七,本写为十⑦,表示一个新法律得到批准。从“七”到“七”,可理解为:“从一个新法律得到批准,再用这个新法律提出法案,请求再衍生一个新的次代法律”。“七”与“七”插入“十”,代表仍要经过十步宪法程序。故,这个过程,《圣经》在此写成了遭报“七十七”倍。我这个解释,在逻辑上勉强说得通。是否如此,待重新翻译《圣经》时,再作进一步研究。

总之,有一点我要提醒诸位看官:古书上的数字,除了数学表义外,大都有特定的宪法表义,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宪法本义。如果我们不将这些数字的宪法本义搞明白,那么,根本无法理解《圣经》、《易经》等古经书。更糟糕的是,如果只按数学表义翻译,理解古经书,会弄出一大堆无法理解的结果。如,挪亚 500 岁生了闪、含、雅弗 (创 5:32)。大家想想,一个人活了五百年,这有可能吗?活到 500 岁,一年就生了三个儿子 (挪亚只有一个妻子),还有可能吗?

《圣经》下面内容就出现了一大批数字,而且这些数字,令人很难理解。请接着往下看。 

注释:

29.1 疾,病,皆有反写,表示被动状态。疾的被动态,指某单个法律的审批行为是否正确,也要接受检查。今日中国古经书,自秦之后,正反字被统一成一体,给我们后人解经带来困扰。当然,还有一种可能:秦代虽统一字形,但可能规定了用“附加符号”区别时态与语态,区别该字是表示宪法还是表示其它领域内的知识概念。这些附加符号 (或曰辅助符号) 的意义,后代又给忘了,删了。

29.2 胤:《说文解字》曰:“胤,子孙相承续也”。

29.3 见黄德宽教授主编《古文字谱系疏正》。有一点须说明:该书未收录的古汉字,并不代表该字不存在。换言之,该书的收录,虽然下了很大功夫,但任何人为的“收录”都不一定非常全,因为考古发掘,本身是有限的。

29.4 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工 (或曰司空),见《周礼》。

29.5 上述春、夏、秋、冬四季相关法律的表述是一种不全面的极简要的表述。详见我对天干地支的更详细的论著。我想秉承一个原则:解释法理,要由浅入深。

29.6 庚,更也。更新之义。

29.7 十,古时“七”字本写,特点是横竖长度相等、并在中间交叉。十,也是“甲”字的完成时态。代表一个新法律得到批准。(详见我对数字的解说)。古时汉字十 (拾) 多写为 [古字]、[古字] 等形状。

2026 年 3 月 31 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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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