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福祯:【宗教迫害研究】卷一:国家与宗教迫害的制度结构(2018–2025)(下)

作者: 姜福祯

第五章:三重目标结构:从行为管理到信念改造再到群体生命断代

理解当代中国宗教迫害的关键在于理解其针对的究竟是什么。国家在 2018–2025 期间对宗教发动的压制并不旨在禁止祷告、查经、聚会、讲道、受洗或宣教,也不只是为了摧毁组织、打击传播或削弱动员能力。这些均属于外层对象,而非核心对象。国家真正针对的不是宗教行为本身,而是宗教作为人类文明中独立意义体系、忠诚体系与群体再生产体系所具有的三项不可替代能力。宗教具有行为,具有信念,也具有群体生命,而国家在迫害宗教时必须穿透行为进入信念,再穿透信念进入群体生命,只有当宗教不再具有自身再生产能力时,国家才认为宗教被“解决”。

第一层是行为层,即国家首先以行政手段限制宗教外在行为,使宗教不能以公共形式表达,也不能以组织形式传播。行为层的关键不是禁止,而是隔离。国家通过审批制度、登记制度、场所制度、出版制度与未成年人制度将宗教从公共空间驱离,把宗教重新封闭到私人领域,使宗教失去公共存在。行为层的目的不是消灭宗教,而是使宗教失去公共性。宗教失去公共性之后,宗教便失去对社会的影响力,成为私人经验,私人经验无法形成群体,而无法形成群体的信仰将无法持续。行为层是国家对宗教的第一道打击,但不是最后一道。

第二层是信念层,即国家试图通过思想改造、忠诚转移与意识形态重写来改变信徒的内在忠诚结构。信念层的关键不是阻止宗教说什么,而是阻止宗教意味着什么。国家不害怕宗教教义本身,而害怕宗教教义提供超越性的忠诚对象,而超越性的忠诚对象是现代国家无法容忍的。国家要求唯一的终极忠诚对象,而宗教要求更高的终极忠诚对象,政治学语言称之为“忠诚竞争”,神学语言称之为“至上崇拜”。因此国家必须通过转化班、悔罪书、脱离声明、保证书、视频忏悔与公开否定信仰等形式完成从信念到忠诚的改造。信念层的目的不是让宗教停止表达,而是让宗教停止产生意义。宗教停止产生意义时,宗教便不再构成威胁,即便仍然存在。

第三层是群体生命层,这是国家迫害宗教的最终目标阶段。宗教与普通思想的区别在于宗教具有群体生命,即宗教不仅存在于个体信徒的心灵中,而存在于群体结构、代际传递、组织传统、礼仪实践、神学阐释与历史记忆之中。宗教的群体生命使宗教不依赖单一个体而存在,不依赖单一场所而存在,也不依赖单一时间而存在。宗教可以失去场所、失去领袖、失去财务,却不失去自身。国家最害怕的不是宗教的行为能力,也不是宗教的思想能力,而是宗教的再生产能力,即宗教通过代际、礼仪与群体完成自身复制,这是一种国家无法替代的生命生成形式,而现代政体要求国家成为忠诚与意义的唯一生成者,因此宗教的再生产成为国家必须摧毁的对象。

因此国家试图阻断宗教的群体生命,通过禁止未成年人参与宗教活动、禁止家庭宗教教育、禁止宗教学校与神学训练、禁止宗教出版、禁止宗教代际传承,使宗教无法完成再生产。一旦宗教失去再生产能力,宗教便进入历史学上称为“延迟死亡”的阶段,即宗教仍然存在,但已经无法再生成,而无法生成的宗教将在一代或两代之后自动消失,从国家角度看,这是比暴力更有效的宗教解决模式,因为暴力只能制造烈士,而延迟死亡制造沉默。

因此宗教迫害的三层目标可以总结为:

国家首先攻击行为,使宗教失去公共性;

接着攻击信念,使宗教失去意义性;

最后攻击群体生命,使宗教失去再生产性。

宗教迫害因此不是破坏宗教的行为,而是破坏宗教的生命结构,而生命结构才是宗教的本体。这就是为什么宗教可以在没有场所、没有财务、没有仪式甚至没有神职体系的情况下仍然生存,而国家必须攻击群体生命才能真正攻克宗教。许多政权失败的原因不是没有成功禁止宗教,而是没有成功阻止宗教再生产。因此本章的基本命题可以总结为:

国家迫害宗教的最终目的不是让宗教不能活动,而是让宗教不能再生成。

第六章:三阶段演化:从宗教容忍到宗教治理再到宗教清除

当代中国宗教迫害的形成不是突然的,也不是孤立的,更不是由某一场事件或某一个领导人造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至少二十五年以上的制度演化过程。这个过程的核心特征不在于国家何时开始压制宗教,而在于国家何时开始理解宗教、识别宗教、规制宗教、治理宗教并最终试图替代宗教。国家从容忍宗教到治理宗教再到清除宗教的过程既不是宗教本身变化的结果,也不是社会需求变化的结果,而是国家对于忠诚、意义与群体再生产的理解不断深化的结果。

在 1978–1997 的第一阶段,中国的宗教政策处于“有限容忍”阶段,这一阶段的核心逻辑不是治理宗教,而是避免宗教成为政权合法性危机的一部分。改革开放初期的国家合法性来源于经济现代化与社会稳定,因此宗教以民间信仰与文化遗产的方式重新出现被认为是无害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被允许作为社会缓冲机制存在。宗教在此阶段的主要特征是被视为私人现象而非政治现象,国家主要关注秩序管理,而不关注忠诚与意义问题。在这一阶段国家并未真正进入宗教内部,而是以距离观察宗教。

在 1997–2017 的第二阶段,宗教政策进入“治理阶段”。这一阶段的标志是国家开始认识到宗教不仅是信仰问题,而且是组织问题、资源问题、传播问题与代际问题。在这一阶段,国家开始意识到宗教具有社会动员能力、具有网络结构、具有财务体系、具有知识再生产机制并且具有代际稳定性,而这些能力使宗教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竞争性力量。因此国家在这一阶段试图将宗教纳入治理体系,通过审批、登记、备案、财务监管、出版监管与人员备案等制度构造宗教活动的合法性边界,使宗教存在成为国家授权的结果而非社会生成的结果。在这一阶段国家认识到宗教需要被管理,但仍未形成将宗教视为敌对对象的政治逻辑。

而 2018–2025 的第三阶段标志着国家进入“清除阶段”。这一阶段的关键变化不在于国家加强宗教管理,而在于国家重新定义宗教问题本身。宗教不再被视为文化现象、社会现象或伦理现象,而被视为国家安全问题、意识形态竞争问题、忠诚问题与群体生命问题。国家开始认识到宗教不仅具有组织能力,而且具有意义能力、忠诚能力与代际能力,这些能力不是治理意义上的问题,而是政治神学意义上的问题,即宗教向国家提出了一个核心竞争领域:谁才有权定义意义、真理与忠诚。国家无法容忍这一竞争,因此宗教从被容忍的社会现象转变为需要解决的政治对象。于是宗教政策从管理转向改造,从改造转向拆解,从拆解转向断代,从断代转向清除。

因此宗教迫害不是宗教政策的错误,而是忠诚政策的延伸;不是意识形态问题的遗留,而是国家安全结构的结论;不是运动,而是工程;不是异常,而是制度成熟的表现。国家之所以能够进入清除阶段,是因为国家已经具备了两个现代制度条件:第一,国家具备通过法律与行政重新定义合法性的能力;第二,国家具备通过政法系统与国家安全系统执行忠诚与组织拆解的能力。只有当国家具备定义能力与执行能力时,宗教迫害才具有制度完成度,而中国在 2018–2025 期间正处于这种完成度的展开阶段。

因此宗教迫害的时间结构不是政治偶发,而是制度演化,其路径可以概括为:

国家先容忍宗教,因为国家尚未意识到宗教是什么;

国家后治理宗教,因为国家开始意识到宗教具有组织性;

国家最终清除宗教,因为国家意识到宗教具有意义性与代际性。

国家在第一阶段关注秩序,在第二阶段关注组织,在第三阶段关注忠诚,而忠诚问题才是国家宗教政策的核心问题。国家从管理宗教行为进入管理宗教意义,再进入管理宗教忠诚,最终进入管理宗教生命结构,而这套进程不是由宗教管理推动,而是由国家强力推动。

由此可见,宗教迫害之所以具有强度、持续性与制度完整性,是因为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冲突不是事件性的,而是结构性的;不是短期性的,而是文明范式性的。这一结论对于理解中国宗教迫害的本质至关重要,因为它使宗教迫害从政治议题转变为文明议题,从政策分析转变为历史分析,从道德指控转变为结构解释。

第七章:国际比较模型:苏联、东欧、纳粹与朝鲜的宗教压制结构对照

当一个国家将宗教视为意义竞争者、忠诚竞争者与群体再生产竞争者时,迫害宗教便不再是一种政策,而成为一种政治神学事件;而当迫害宗教成为政治神学事件时,它便不再只属于一国历史,而进入现代文明的比较范畴。

中国在 2018–2025 期间对宗教实施的制度性压制必须放入现代极权与后极权政体对宗教的处理轨迹中进行考察,而比较不是为了证明中国独特,而是为了展示中国宗教迫害在现代政治史中所处的坐标位置。因为宗教迫害不是中国独有,宗教迫害是现代国家面对忠诚与意义问题时产生的普遍现象,只是各政体使用不同技术、不同语义与不同制度装配方式来执行。因此,从比较角度来看,中国宗教迫害位于苏联、东欧、纳粹与朝鲜之间的某一结构点,而这个结构点标志着一种现代性的、制度化的、合法性包装过的、非物理灭绝型的宗教消解工程。

苏联在 1917–1988 期间对宗教的迫害具有三个阶段:暴力阶段、制度控制阶段与文化替代阶段。在暴力阶段,宗教被视为阶级敌人与反革命力量而以物理消灭方式处理;在制度控制阶段,宗教被纳入登记制度、场所制度与神职管理制度并与国家安全机构发生持续接触;在文化替代阶段,国家试图以无神论教育体系、科学世界观与社会主义伦理替代宗教意义结构。苏联的宗教压制最终失败,因为国家无法提供宗教所提供的终极意义与群体生命,因此宗教在苏联解体前后出现反弹甚至复兴。苏联的失败证明宗教不能被文化替代。

东欧国家的宗教压制主要发生在 1945–1989 之间,特点不是苏联式暴力,而是制度性收编与协商式控制。国家并未试图消灭宗教,而是试图通过神父管理制度、宗教登记制度、出版许可制度与情报渗透来将宗教困于制度牢笼之内,并通过合作型教会结构与官方神学谈判来完成国家主导下的无冲突宗教共存模式。东欧模式不是清除,而是俘获。东欧的失败证明宗教不能被制度俘获,因为宗教的意义来源不在制度,而在真理。

纳粹对宗教的处理更为复杂,它不是迫害宗教,而是试图将宗教转化为政治神学,纳粹并不反宗教,而是反独立宗教,因为纳粹希望国家成为宗教。因此纳粹的目标不是摧毁基督教,而是摧毁基督教的超越性,将基督教替代为种族神学,使忠诚对象从上帝转向民族与领袖。纳粹模式证明宗教不能被政治神学替代,因为政治神学无法提供永恒。

而朝鲜的宗教压制模式是当代宗教迫害最极端的形式,它不容忍宗教存在,不容忍忠诚竞争,不容忍超越性对象,并且通过家族、代际与全民教育系统建立国家的替代宗教结构,使领袖成为神,家族成为宗教,国家成为祭坛,意识形态成为神学,政治仪式成为礼拜,血统成为圣约,代际成为继承。从宗教学角度看,朝鲜不是无宗教国家,而是成功构建了国家宗教。朝鲜的模式证明国家可以成为宗教,但国家成为宗教的代价是文明退化殆尽。

在这一比较框架中,中国位于苏联与东欧之间,在制度上具有苏联的行政与国家安全体系,在管控上具有东欧的登记与许可体系,但在目标上更接近朝鲜的意义与忠诚垄断,只是中国不是通过国家神学替代宗教,而是通过国家合法性与中国化叙事替代宗教。因此中国使用的是“合法性宗教替代”,即国家不必成为宗教,只要宗教不再成为意义与忠诚来源即可。国家因此无需提供永恒,只需取消永恒的竞争来源,这是一种更现代、更经济且更适合后极权政体的宗教清除方式。

因此在国际比较中,中国宗教迫害有四个显著特征:

它不像苏联那样通过暴力解决宗教,而通过法律与行政解决宗教;

它不像东欧那样试图与宗教共存,而试图将宗教拆解;

它不像纳粹那样构建国家宗教,而构建合法性替代;

它不像朝鲜那样以唯一神学取代宗教,而以国家忠诚取代超越忠诚。

因此可以成立:

中国宗教迫害模式是一种“现代合法性外衣下的宗教解体工程”。

这种模式比暴力更有效,比文化替代更精确,比制度俘获更彻底,比政治神学更经济,比国家宗教更可扩展,也更适合进入全球化体系。

第八章:结语

文明后果:从国家压制到信仰复归与未来重排

当代中国对宗教实施的制度性迫害最终不会以政策结果、法律结果或政权结果作为终点,而将以文明结果作为终点。宗教迫害的长期影响不体现在短期政治进程中,而体现在文明结构中,因为宗教所涉及的并不仅是行为、组织或制度,而是意义、忠诚、代际与群体生命,而这些领域的变化具有延迟性。一个国家可以通过制度手段拆解宗教的公共存在,但无法拆解宗教所承载的意义结构;可以消灭宗教的组织能力,但无法消灭宗教的超越对象;可以中断宗教的代际传递,但无法控制宗教的历史回归。因此宗教迫害的文明后果并不由国家决定,而由信仰决定;不由法律决定,而由意义决定;不由压制决定,而由复归决定。国家可以主宰一代人的制度,但不能主宰一代人的意义。

宗教迫害的第一个文明后果是意义真空。当国家成功压制宗教的公共表现并摧毁宗教的组织形式时,社会并不会因此进入无宗教状态,而是进入无意义状态。宗教在文明史上承担提供意义、目的与终极解释的功能,而国家只能提供秩序、福利与管理。秩序可以约束身体,福利可以满足需求,但意义只能由宗教给予,而当宗教被拆解时,人类经验失去解释体系。意义真空通常伴随愤怒、虚无、玩世不恭、犬儒主义、享乐主义、民族主义与政治狂热。因此宗教迫害往往伴随意义危机的重要前兆,东欧也是如此,而中国在宗)教迫害加深的同时出现消费主义、民族主义与数字愤怒,正显示意义结构的断裂正在形成。

宗教迫害的第二个文明后果是忠诚解体。国家迫害宗教试图确保最高忠诚指向国家,但忠诚无法由制度生成,忠诚只能由意义生成。当国家摧毁宗教忠诚来源却无法建立自身的意义结构时,国家并不会获得忠诚,而只会导致忠诚消失。忠诚消失的结果不是服从,而是冷漠;不是敬畏,而是退出;不是顺从,而是沉默的抵抗。中国正在形成的大规模政治退出现象(退出公共讨论、退出政治参与、退出公共伦理)是一种典型的忠诚解体表现,而忠诚解体对国家而言比反对更危险,因为反对仍然是政治关系,而退出意味着政治关系终止。

宗教迫害的第三个文明后果是群体裂解。宗教不仅产生意义与忠诚,而且产生群体生命,而群体生命是现代社会最稀缺的资源之一。当宗教被拆解时,社会失去一种自我组织能力,而自我组织能力的消失会导致社会进入碎片化。碎片化的社会无法在危机中产生团结,只能产生逃散,而逃散使国家必须进一步依赖监控、情报与压迫来维持秩序。国家因此通过摧毁宗教获得短期的控制,却失去长期的社会稳定能力。宗教被拆解后,社会不再具有生产团结的能力,而国家必须用暴力生产秩序,这是一种反文明形式。

宗教迫害的第四个文明后果是信仰复归。历史上没有任何一次宗教迫害以宗教消失为结果,而几乎所有宗教迫害都以宗教复归为结果。复归的原因不在于宗教对国家的胜利,而在于宗教对人类经验的胜利。当国家压制宗教时,国家假设宗教是一种错误的信念体系,因此可以通过教育、法律或强制消除。然而宗教不是信念体系,而是意义体系;不是恐惧产物,而是真理回应;不是无知现象,而是人类面对死亡、苦难、罪与永恒问题的回应。当国家不再允许宗教回应这些问题时,人类经验仍然提出这些问题,而国家无法回答。因此当国家压制宗教,国家就使这些问题积累,而当国家崩塌、开放或松动时,宗教复归便骤然出现。

苏联宗教的复归速度之快与规模之大并非偶然,而是国家错误假设宗教可以被替代。东欧宗教复归之所以直接与自由进程相关,是因为宗教在东欧不是被国家俘获,而是被国家压在地表之下。朝鲜若有未来变局,宗教复归亦将不可避免,因为国家神学无法提供永恒。中国宗教迫害,的后果因此并非宗教消失,而是宗教沉潜,而沉潜的宗教往往比宗教的公开阶段更具有神学深度、信仰纯度与见证力度。国家打碎宗教组织,却反而净化宗教内核。

因此,当我们审视宗教迫害,不应问国家能否成功,而应问宗教将在何时复归、以何种形式复归、在何种社会背景下复归以及谁将承受复归的文明代价。国家可以决定宗教的公开形态,但不能决定宗教的最终命运。国家可以决定宗教的地理分布,但不能决定宗教的历史方向。国家可以决定宗教的制度渠道,但不能决定宗教的神学未来。

宗教迫害的文明结局因此不是宗教失败,而是国家解释的失败;不是信仰的终止,而是意义的终极回归。

(2026.1-2 月)

2026 年 3 月 13 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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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福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