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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革命之路》(连载四)——法律制裁与好人、坏人

作者: 王炳章

法律制裁与好人坏人

三十一问:一般人们理解,法律都是制裁坏人的。这种理解是否有偏颇?

答:首先,将人分为“坏人”、“好人”,并不科学。杀人的人,当然算是坏人。但触犯一般性法律的人,并不都是坏蛋,如开车闯红灯之类。有时俗称坏人、好人,只是为了表达上的方便,大家意会就行了。

不错,法律相当大的功能是制裁坏人,制裁坏人的同时,也就保护了好人。但是,法律的根本原则是维持社会秩序,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并非单纯意味着制裁,制裁只是一种手段而已。在纽约,开车要系上安全带,住

家都要安装火警报警器。这是法律,是强制性的。其保护民众的目的十分明显。当然,不照着办,就要罚款。但惩罚的目的,还是教育公众自己学会保护自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十二问:你可否解释一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任何公民,无论地位高低,无论权力轻重,无论贫富,无论男女,无论种族,无论来自何地,都享有同等的自由与权利。如果犯了同样的法,必须定同样的罪。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古代,有“王子犯法与庶人同罪”的名句,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现在看来,这还不够,应当是“皇帝犯法与庶人同罪”。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水门事件中,偷录竞选对手的谈话,事发后,又掩盖事实真相,

触犯了一系列法律。最后被拉下了台。若不被继任总统福特特赦,必被定罪。(请注意:总统特赦也是一项法律,在此法律面前,也是人人平等)。

现任总统克林顿,被前任女下属控告性骚扰。克林顿以在任期间打官司会妨碍总统公务为名,要求法院延期至卸任之后再受理此案,被法院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总统不能例外为由,拒绝了克林顿的请求。

美国亚利桑那州州长在任期间,以隐瞒帐目之罪名,被起诉、定罪,然后丢官。

中国宋代包公,铁面无私,将犯法的驸马陈士美处以极刑。

以上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范例。

与之对应的,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当官的,掌权的,有钱的,有关系的,犯了法而

逍遥法外,这样的例子,在中共统治下的中国,俯首皆是。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三十三问:在讨论三权分立时,你曾提到司法独立。现在,讨论法治时,你又加以强调。你是否再着些笔墨,说明它的重要性?

答:司法独立,就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无权干涉司法机关的运作。一切法律,一切法制,如果没有司法独立这一条,通通等于零。司法机关/法院,操解释法律与审判裁决之大权,必须完全独立于立法与行政之外。综观民主政体的各种分权模式,有行政权与立法权完全分开的,即行政官员不得兼任立法的议员,如美国的总统制;有行政权与立法权部分重迭的,即行政官员可以兼任立法的议员,如英国的内阁制。但是,不管是总统制还是内阁制,或是混合制,没有一个民主政体发生司法权与行政权或司法权与立法权重迭的现象。这说明,民主政体的必须要件,是司法权的完全独立,不是行政权的独立,也不是立法权的独立。

做到司法独立,并非易事。当初,民主政体的设计先驱们,为确保司法独立费了一番脑筋。他们想到,法官在判案而秉公执法时,最怕的是什么呢?是怕丢官。为此,制度规定,法官一旦上任,就是终身制。即:法官给再大的官员、哪怕是国家元首定罪,也无丢官之虑;任何高级官员,包括总统,都无权罢免法官,除非法官自己犯法遭到立法机关的弹劾。另外,民主政体的设计者又想到,法官在判案时,最容易受到诱惑而不能秉公处理的因素是什么呢?是金钱。为此,对法官实行高薪制,使之对金钱的诱惑不懈一顾。可以看出,民主政体的设计,是以承认人性的弱点、进而防范人性的弱点为基础的。

看看中共的法院,完全由共产党来领导。县法院院长,大都是共产党县委成员;省法院院长,大都是共产党省委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大都是共产党中央委员。法院之内,还有自己的共产党党委。一切法律事物,又通归共产党中央的政法书记领导,政法书记又必须听共产党第一把手和中央委员会的指挥。法官所维护的,完全是共产党的利益,根本不是司法的公正。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更为可笑的“新生事物”:法院做起了生意。金钱大帅堂堂正正地走进了司法殿堂。如此一来,所谓司法独立,所谓司法公正,恐怕连共产党自己都不会相信了。

程序法则为优先原则

三十四问:据说,一切法律之中,以程序法则为优先。请问,这是什么意思?

答:程序,指的是办事的先后次序。程序法则,指的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即按先后次序行事。这个先后次序,以法律订之,就是程序法。美国宪法规定,凡涉及剥夺个人财产、自由、生命的案件,一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程序法永远先于实质法,这是铁律。

打个比方,炒菜时,油盐酱醋缺一不可。炒菜过程中,先放什么,后放什么,这是程序问题,却是做菜的关键所在。如果我们想做左宗棠鸡,先放酱油入锅,再放鸡块来煮,然后放油去炸,最后团上面粉,做出来的,肯定不是左宗棠鸡,尽管每个佐料都是必要的。同理,执法时,程序是关键所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即使每个步骤分解来看做得都是合情合法的,但是,假如做事步骤的顺序错掉了,整个办案的过程就是违法。

有一案例,值得一书。有一个着名的老富翁,结交了一个年轻的新欢。某天,他的患糖尿病的老妻突然病逝。检察官以谋杀罪起诉他。法庭上,最有力的证据是一个针管,平时,富翁就是用这个针管定时给他的老妻注射胰岛素。证据显示,最近的一次胰岛素注射量是致命的大剂量的胰岛素会使人休克毙命。审判结果,出人意料,老富翁获判无罪。原因是,检查官取证犯了程序上的错误。问题就出在那个针管上,它是富翁的儿子派私家侦探得到的,法官判定,它不能做为证据。正常的取证程序一般是,检查官先获得法院的搜索令,再进入私人住宅搜集罪证。

最近,纽约出了一个案子,引起了人们很大的注意。故事发生在纽约布朗士区的一个晚上。几个警察夜间巡逻。迎面来了一个黑人。这个家伙看见警察,拔腿就跑。警察追之,在一个汽车上逮住了他。一搜,车里有大量毒品。此人立即被抓了起来。法庭开庭审理的结果,出乎很多人的预料,这个毒贩子被当庭释放了。为什么?法律根据是什么?法官的判决是,逮捕他的程序是违法的。原来,根据美国法律,警察在大街上没有逮捕令抓人,必须要有“比较令人信服”的理由。如伤害他人,打人,抢劫,违犯交通规则,破坏公物......布朗士警察抓这个黑人,提不出“比较令人信服”的理由。警方辩称,该人见了警察就跑,肯定不是好人,所

以抓之。被告的律师说,警察常常不干好事,欺负百姓,老百姓看见就跑,怎么还怪老百姓?如果这也成其为理由,很多怕警察的良民就遭殃了。法官判决被告讲的有理,警察缺乏当街抓人的足够理由,此案不能成立,当庭放人。这简直有点不可思议,毒品呢?他不是毒贩子吗?但,这就是美国程序法先于实质法的原则。抓人的程序不对,不管这个人是不是真正的罪犯,案子是不能成立的。程序比实质的案情更为重要。程序这条原则不加坚持,就象大堤打开了一个缺口,整个的法律体系终将全线崩溃。放走一个坏人事小,维护法律体系事大。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警察在大街上没有什么令人确信的理由就能抓人,那会变成一个什么情景?

以上几例,似乎岂有此理,但隐含了一个深刻的法学原理:程序法则先于实质法则。包括取证的程序,捕人的程序,审问的程序等等。取证的程序,重于证据本身。捕人的程序,比这个人是不是罪犯更为重要。审问的程序,比审问的内容更为重要。我们中国人可能还不太理解这种精神,因此,我愿意稍微多做一些说明。

关于“取证程序,重于证据本身”。在民主制度的国家,观察案件的审判过程,你会发现很有意思,可以学到很多东西。如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案。法院一开庭,不是看有多少证据而是先看那算不算证据,即:先辩论取证的程序。象辛普森一案,被告律师鸡蛋里挑骨头,反复盘问警方的血样采取的程序。然后,又反复盘问检方分析血液 DNA 的程序:血液是怎样送到化验室的,血液是怎么保管的,由谁检验的,他有没有资格检验......简直烦死人。被告律师往往抓住一点,不计其余,让法官判决此物不能列为证据。象我前面讲的关于针管的故事,就不能当成证据,尽管每个人都相信那是铁证。取证程序有半点差错,法官就会判决:此证不算,不能作为断案的参考。如果,所有“证据”取证的程序都不对,这个案子自动撤销。

审问程序也是一样。审问的程序,重于审问的内容。程序不对,犯人的一切交代通通作废。美国法律规定,警察审问嫌犯之前,一定要向嫌犯宣读一项法律: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有不回答问题的权利,你要明白,你的供词可能用来作为起诉你的证据。倘若警察没有宣读这项法律,一切审问的资料都等于零,不能算作证据。另外规定,被告的律师向官方报到之后,任何向嫌犯问话的场合,都必须有被告的律师在场,否则,问话无效。

程序优先法则,是一切法律之王。如果不坚守这一原则,法律将荡然无存,人权的保障势必成为一句空话。程序法则的防线一旦突破,政府可以在任何时候任意闯入任何一个人的住宅,将之逮捕,然后再网罗罪名,将之定罪。中共抓了很多人,就是这么干的。

限制政府滥权的原理

三十五问:从你的举例看,美国人好象十分害怕政府欺负百姓。也很怕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总是想出各种办法限制政府烂权。其原理是什么?

答:其原理,一是“有限政府论”。即: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政府的权力被限定在明确的法律条文之中,法律规定政府能做什么,就只能做什么,不可逾越半步。而法律是人民制定的,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叫你做什么,你就乖乖做什么。

二是“权力腐化论”。人们相信,权力腐化人,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化人。政府一旦有了权力,就会腐化,就会烂权,反过来欺压百姓。因此,限制政府,监督政府,周期的选举更换政府......一切能用的,都用上了。美国老百姓把政府叫作“必要的魔鬼”:一方面,它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它是“魔鬼”,不能信任,必须看紧它!

三是“无限人权论”。在理论上,人们的天赋人权是无限的、无穷大的。在实 际上,为了自己不受他人伤害,为了整体社会的和谐,人们自愿放弃某些权利,并将这些权利集合起来,赋予某些人组成政府,以执行这些集体授予的权力。因此,“有限政府论”乃建立在“无限人权论”的基础之上。

所谓"游戏规则”

三十六问:我常听到“游戏规则”的说法,是否指的这个意思?

答:游戏规则,包括了程序法则,但在广义上,它指的是整个社会活动 (包括政治活动) 的法律准则,范围更广。大家知道,玩游戏,办体育比赛,最重要的莫过于遵守规则,胜负是其次的。没有规则,无法决定胜负。遵守规则,今天败了,明天可以卷土重来。这就是规则重于胜负的道理。打篮球时,甲方遵守规则:不能抱球跑步,不能站在篮下超过三秒,不能打手犯规......而乙方不遵守规则:带球跑步,横冲直撞,站在篮下不......如果没有裁判 (法官),或者有一个不公正的裁判,甲方必输无疑。这就是游戏规则的重要。它要求,玩游戏的各方,都要自觉地遵守游戏规则 (守法),也要求有一个公正的裁判 (法官) 维护规则。

政治活动,更要求遵守游戏规则。因为,政治活动是关系到全社会的大事,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严重的问题是,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中共这个玩家向来不遵守游戏规则,更缺乏立场超然的公正裁判 (法官),吃亏的,当然只有是老百姓了。

社会整体守法意识

三十七问:这么说,遵守游戏规则,就是守法的概念。如何增强整体社会的守法意识呢?

答:在法治国家,自觉守法的社会意识相当高。中国人的守法意识比较差一些。一个留学生说过这样的故事:他把老母接到海外。晚上开车回家时,碰到红灯自动地停了车。老母问,为什么不开过去呢,旁边一辆车都没有,傻等什么?不少在法治国家长时间生活过的人,都有类似经验。它说明,在中国,守法意识还比较薄弱。

为什么我们中国人的守法意识较弱呢?原因一言难尽。简单而言,有历史的 (传统的) 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传统上,中国是个强调以意识形态治理的国家,法治观念历来薄弱。现实上,中共大搞人治,带头知法违法,法律的尊严丧失殆尽。使老百姓无所适从,认为法律只不过是中共任意践踏的奴仆。

实际上,老百姓对于中共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老百姓渴望一个有法律、有秩序、有保障的社会。八九民运期间,北京数百万人上街游行,秩序井然。几十万辆自行车排放有序。社会的犯罪率大降。据报导,兰州还出现了一张大字报:为支援学生的正义要求,学运期间一律罢偷。署名是兰州小偷协会。你看,人民渴望正义、渴望法律秩序的要求是多么强烈。

当然,一个民族守法习惯的养成,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要养成守法的习惯,首先需要的,是一个大环境,即一个法治的社会。

法治与人权和法治与民主政体的关系

三十八问:请问法治与人权和自由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法治与民主政体之间的关系是又什么?

答:没有法治,就没有人权和自由的保障。这是铁律。但是,有了法治,并非就有了充分的人权和自由。法治与民主政体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没有法治,就等于没有社会活动运转的基本轨道,民主的制度不可能建立。但是,有了法治,并非就是一个民主政体。例如英国统治下的香港。它是健全的法治社会,沿袭了英国的法治传统。在英国统治下的香港,基本人权和自由获得了保障,如衣、食、住、行、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罢工、示威、人身安全、经济活动、宗教活动等等。但是,人们的参政权、选举权受到一定限制。另外,英国殖民地的香港政体不是民主政体。总督由英王直接委任。中共接管香港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政体:行政首长名义上是选举产生,实际上是北京操纵的选举,不是人民自由意志的选举。

新加坡也有类似情况,它是一个法治社会,人民的基本人权有了保障,但是,公民的政治结社权和参政权却受到种种限制,言论自由的尺度也不如英国统治下的香港。

话说回来,法治社会向健全民主社会的转化是相当容易的。人治社会向民主社会的转化却困难的多。这个道理比较易懂,法治健全的社会,社会法律规范已经建立,基本人权已获得保障,由于司法独立,民主理念的“软体”已大体可以运行。

关于合法暴力

三十九问:在民主运动中,经常提到“暴力”和“非暴力”的概念。请问,从法治的理念出发,对“暴力”的评价如何?

答: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可以说,没有“暴力”,就没有法治;没有“暴力”,就没有民主制度,但是,这个“暴力”,是公民授权使用的“暴力”,是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的“暴力”,因此,是“合法暴力”。我们不可书生气十足地反对一切暴力。暴力不仅需要,甚至可以说,合法暴力是法治与民主制度的基本保障。

合法暴力,就是合法的强制力,是保障法律得以行使的要件。道理非常简单,有人打砸抢怎么办?有人杀人放火怎么办?办法只有一个,就是使用合法暴力、即合法的强制力,把他制服、逮捕、审判、送入监狱。警察、法庭、监狱,都是政府合法暴力的象征。缺了它,社会秩序何以维系?正是政府掌握了巨大的合法暴力,人们才对政府加以种种限制,不让合法暴力被丝毫地滥用,不让合法暴力伤及无辜。

另一个合法暴力,是公民拥有的合法暴力。在民主的美国,公民有将私闯家园、攻击人身、使之受到生命威胁的侵犯者格杀勿论的权利。前几年,德州发生了一个轰动美国和日本的杀人案。被杀者是一个年轻的日本留学生。这位冤魂,阴错阳差地误入了一个美国山姆大叔的院子。山姆大叔不知底细,端着枪,连声喝令“不许动!”(freeze)。但是,这位日本留学生却不懂 freeze 是什么意思,继续向前走动。砰的一声枪响,日本青年应声倒在血泊之中。日本舆论大哗,要求严惩杀人凶手。令日本人失望的是,那位山姆大叔以自卫杀人,获判无罪。

我们且不讨论这个案子审判是否公正,也不去讨论美国的枪枝管制问题。我们所要说明的是,公民应当拥有合法自卫的权利,为了自卫,公民拥有使用合法暴力的权利。

多少年来,我始终对美国公民合法拥有枪支的问题不大理解。每当严格管制枪支的呼声升起,美国就有很多人挺身而出,强调合法拥有枪支、进行自卫的重要性。后来,我了解了一下美国争取独立的历史和美国人民争取人权的历史,才恍然大悟,使用合法暴力、使用武装维护天赋人权观念,在美国人民心目中,是根深蒂固的。在很多美国人看来,放弃了使用合法暴力的权利,无异于将自己毫无抵抗能力地暴露在非合法的暴力之中,放弃了这一条权利,其它的基本人权就无从保障。

上述道理加以引申,就是公民拥有武装自卫的权利,这也是天赋人权的一种。象八九民运,当共产党用机枪、坦克对付无辜的学生和市民时,中国公民有权武装起来,自卫反击,消灭杀人的屠夫。

上述道理再加以引申,就是人民拥有武装推翻暴虐政府的权利。当政府不是保护人民,而是使用非合法的暴力绑架、逮捕、残害无辜的公民时,人民有行使革命的权利,武装起来、拿起武器,推翻暴虐的政府,建立一个保护公民的新政府。如果鼓吹公民放弃了这一权利,在不愿放弃特权、残害人民的政权面前,永远没用权利进行革命,没用权利推翻它,更换它,那不就等于赞许杀人政权永存万世吗?不就等于让老百姓永远被虐的专制者宰割吗?我们想问一下“革命放弃论”者:如果你看到一个流氓,把一个妇女打翻在地,予以强暴,你是否会高喊“放弃合法暴力”,不给强暴者有力一击,救出受害者呢?我们也想问一下“革命放弃论者”,当一个流氓骑在你的身上,拔出刀子桶向你的咽喉,你是否放弃使用合法暴力之权,任其了结你的生命呢?如果你认为,你自己可以放弃使用合法暴力的权利,随意被流氓宰割,那是你个人的选择,是你自己的奴性决定的。但是,你没用权利鼓吹别人像你一样,永远做暴政的奴隶,永远被暴政蹂躏和残害。

当代民运与“平等”“博爱”

四十问:法国大革命中,曾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你已对“自由”的理念做了说明,请问“平等”和“博爱”两个概念,在当代民运中有何意义?

答:在当代民运中,平等的理念十分重要。前面,我已对政治上人人平等的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做了扼要地解释。下面,我想简要说明一下经济上平等的问题。

为了讨论方便,我要首先把平等的涵义讲清楚。平等,指的是政治上、经济上人人处于相同的地位。平等分为两类:恒定的平等和比例的平等。恒定平等,乃是说,不管性别、年龄、强弱、能力,每人的地位完全一样。如政治上的平等,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何为比例平等?用吃饭打个比方。体壮的,吃两碗;体弱的,吃一碗。两人享受的饭量差一倍,看来不平等。可是,两个人吃都饱了,应当算是平等的,这叫比例平等。比例平等,有时比绝对平等更合理。象吃饭的例子,饭量小的,你硬是塞给他吃,把他撑坏,这叫什么平等?能力强的,赚钱多,享受也多,亦属比例平等。

经济上的平等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实行起来,并非易事。

首先要指出的是,在经济上,在享受成果、即社会分配方面,绝对的平等 (绝对平均主义),是不可能办到的。每个人吃什么,吃多少,都一样;每个人穿什么,穿多少,都一样,这有可能吗?只有在一种极端的情况下,才会有近乎绝对的经济平等,那就是,人人都是乞丐。这或许是搞共产主义导致老百姓人人穷困的原因之一。

所以,我们提倡的经济平等,在当前,主要是机会平等。机会平等,应属于恒定平等。就是说,论发财,论赚钱,在机会上,大家应当平等。不论你是当官的,还是有钱的,或是平民百姓,应当机会平等。舍此,无公平而言,无社会正义而言。这就象赛跑,大家应在同一起跑线上。跑起来,有快有慢,有得金牌的,有得银牌的,有得铜牌的,也有落榜的,这是自然现象,人人心服口服,谁也怪不了谁。反过来,起跑线不齐,得了金牌,人家也不服。经济上亦是如此,所谓公平竞争是也。

为了保证经济上的公平竞争,民主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极为严格的法律。象买卖股票,法律严禁内线交易。什么是内线交易?就是基于内部的的秘密情报,基于内部的秘密关系,而不是基于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法律严格到什么程度呢?比方有一个制药厂,突然起了火,在公共媒体未报导火灾之前,药厂里的持股者抛售该厂的股票,都算内线交易。因为,此时,药厂里的持股人知道股票将要惨跌,但社会上大批的公众持股者并未得知这个消息,部分知情人的抛售,对大批不知情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制止内线交易、惩戒内线交易者,美国证卷交易管理委员会,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揪出几个不法的华尔街股票经记人,以收杀鸡警猴之效。

严守公平原则,即便经济成果的所得很不平等,也难以酿成社会的巨大不满。原是穷学生的比尔?盖茨,大学缀学,创办美国微软公司,十几年成了世界首富。同时代的人,做电脑发财梦者不计其数。比他有钱者有之,比他有才者有之。到头来,赔钱的,破产的,大有人在。可是,比尔?盖茨的富可敌国,并未造成这些人的愤慨。因为,竞争是公平的,大家的起跑线是一样的。

反观我们中国,经济改革以来,不知有多少人,靠的不是自己的本事,靠的不是自己的苦干,靠的是特权、后门、关系、官倒、内线交易,成了“大腕”,“大款”。公平吗?老百姓能服吗?不服,不满,就是社会不稳的因素。

当然,仅有机会平等还是不够的。民主运动和民主社会也追求分配的相对平等,即合理的比例平等。对竞争能力低下的老弱病残实施福利照顾,否则,就成了不人道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对富者,实行累进税制 (收入愈高,税收愈重),反对垄断,节制资本;对贫者,实行社会救济,健全福利,辅导就业,都是必要的措施。

经济发展的吊诡是,如果过分强调了分配平等,对富者征税太高,就会打击有才能者的积极性,阻碍经济的起飞;另一方面,如果过分强调了机会平等而忽略了分配平等,就会导致过大的贫富悬殊,酿成社会不稳。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寻求机会平等与分配平等之间的平衡点,是民主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的基本考量。

至于法国大革命“博爱”的口号,也是值得当今中国民主运动借鉴的。民主运动的参与者,应当扬弃共产党的斗争哲学和仇恨哲学,以大爱的胸怀,爱国家、爱百姓、爱人类、爱世界;以大爱的胸怀,以整个民族的最小代价为考虑,达成民主化的崇高目标;并以大爱的胸怀,以中国传统的恕道,对于那些曾经在共产党统治时期,被动地执行过上级指示、犯过错误但无血债的大批高、中、低当权者,一律进行宽恕;对于曾经同情、掩护、帮助过民运的共产党干部,要加以奖励。

民主制度与平等的关系

四十一问:请问民主制度与平等的关系如何?

答:平等的原则,必须由一个公正的权力机构执行才能落实。这个机构,只能是民主政府,而不是专制政府。象政治上的人人平等,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经济上的机会平等,分配上合理的比例平等和相对平等,只有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政府,才能推行这些原则。

综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它们之间密不可分。自由从个人出发,然后推广到团体;平等从团体开始,然后达及个人。自由和平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都排斥极端,崇尚中庸。自由,一方面反对集权专政,另一方面也反对无秩序的无政府状态。平等,一方面反对特权和垄断,另一方面也反对绝对的完全一致。这些中庸的原则,须由制定的法律来体现,而执行法律的机构,乃是民主政府。政治学者里普逊用这样一个公式来表达:民主乘自由等于平等。

多元理念

四十二问:你在《中国之春》上,曾强调多元的理念。请你介绍一下好吗?

答:多元的概念,一般用于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结构。在民主社会中,意识形态是多元的,不可强行老百姓信仰什么,不信仰什么,有人称之为纵向多元。与之相对应的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可称之为横向多元。多元化社会结构,包括受到尊重的家庭,各种宗教团体,各种利益团体,各种政党等等。民主社会建立后,多元化的发展是必然的趋势。

本文由《中國之春》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
作者: 王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