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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少华:公民法庭律师组法律意见书

作者: 梁少华

公民法庭律师组法律意见书

2023 第 001 号

致相关方:

公民法庭由一群海外流亡律师发起设立,旨在通过案件审理的方式,普及现代文明常识,鼓励公民社会参与,从而推动专制社会向公民社会和平转型。公民法庭审理案件,彰显社会公义,而不宣扬仇恨;意在建设,而不在斗争。受公民法庭委托,律师组现就乔鑫鑫(杨泽伟)被中共政府抓捕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

1、遭中共当局跨境抓捕的拆墙运动发起人、新闻媒体人乔鑫鑫(本名杨泽伟)的案情及简历;

2、《针对中共互联网防火墙之 80 亿人拆墙运动宝典》;

3、《对中共公安部拆墙专案组催生 3000 万反共读者之感谢信》;

4、乔鑫鑫(本名杨泽伟)《逮捕通知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中国宪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中国刑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中国刑诉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

9、《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0、《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二、事由

乔鑫鑫(杨泽伟),1986 年 8 月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客居老挝中国公民,新闻媒体人,前广州市某新闻媒体职员,前自由亚洲电台驻东南亚特约记者,中国拆墙运动(BanGFW)发起人,“拆墙宝典”写作和推动者,海外民主派人士。乔鑫鑫(杨泽伟)具有老挝合法居留签证,2023 年 5 月 31 日被中共警方跨境在老挝境内抓捕,并押回中国。乔鑫鑫(杨泽伟)于 2023 年 7 月 7 日被衡阳市检察院批捕,涉嫌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律师组法律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律师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老挝抓捕 乔鑫鑫(杨泽伟)违反中国法律及国际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第三条有关应予以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方面的原因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会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等。

乔鑫鑫(杨泽伟)持有中国合法护照,在中国居留期间,无任何证据表明其涉及任何刑事犯罪。在老挝合法居留,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违反老挝法律法规,在当地也不存在任何民事或经济纠纷。其在网络上发起的拆墙运动,并未违反中国现行《刑法》,也未违反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此外,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 19 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9 条)之相关规定,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且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言论自由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也为各大国际条约所确认。乔鑫鑫(杨泽伟)倡导发起拆墙运动(拆除网络防火墙)正是倡导言论自由之行为,完全符合相关国际条约有关保护言论自由的范畴。也即, 乔鑫鑫(杨泽伟)不存在可引渡的犯罪行为。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 3 条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众所周知,中国境内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中共政府迫害政治犯的程度与日俱增,很多政治犯被强迫失踪,被长时间非法关押,被施以酷刑。乔鑫鑫(杨泽伟)被引渡至中国极大可能遭受非人道的酷刑,其健康及生命安全会遭受极大威胁,亦不应引渡至中国。

总之,乔鑫鑫(杨泽伟)不存在可引渡之犯罪行为,即使按照中共编织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该罪名也属于政治犯罪,且被引渡回中国极大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亦不属于可引渡之罪名。中共警察在境外并无执法权,其抓捕乔鑫鑫违反中国法律及相关国际法。

(二)乔鑫鑫(杨泽伟)倡导拆墙运动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共政府从未公开承认过网络防火墙(GFW)的存在,说明中共政府自己也知晓建立网络防火墙阻碍中国民众获取正当信息的行为实属不当。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网络防火墙通过域名劫持、IP 封锁、DNS 封锁、URL 关键词封锁、页面扫描、HTTPS 证书过滤等手段破坏正常的网络连接,而其中部分封锁手段和黑客攻击并无实质区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指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 2 段规定,人类拥有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包括表达言论、获取信息和在网络中交流意见的自由,网络防火墙(GFW)的存在直接违反上述规定。

乔鑫鑫(杨泽伟)倡导拆除违反人权、违反国际条约且无任何法律依据的网络防火墙(GFW)属于合理合法之行为,不涉及任何犯罪行为。

此外,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乔鑫鑫(杨泽伟)的主要主张是拆除违法违反人权的网络防火墙(GFW)并不存在造谣、诽谤等非法方式,且倡导拆除网络防火墙(GFW)并不等同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由此,乔鑫鑫(杨泽伟)之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立即释放乔鑫鑫(杨泽伟)

中共依据暴力颠覆中华民国之民选政府,未得选举,权贵阶层当政,广大被统治阶层失去生存及自由之基本权利,广大中国民众及公民法庭不承认其合法性,人人皆有颠覆中共政权的权利和责任,煽动颠覆更是应有之义。即使根据中国宪法,言论自由、结社权、选举权等人权也是民众最基本之权利,行使上述权利受法律保护。

我们在此,郑重通知中共当局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国际法相关规定,立即释放乔鑫鑫(杨泽伟)。

对于指挥、领导、参与、协助境外非法抓捕乔鑫鑫(杨泽伟)的人员,对于直接参与非法拘留、逮捕、起诉、审判、虐待乔鑫鑫(杨泽伟)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及相关责任人员,公民法庭将通过一切手段调查搜集其全部个人信息记录在案,并根据需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示、提交相关国家、国际组织、人权组织等措施。

                                                     【梁少华,公民法庭律师组,202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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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