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福禎:中國民主憲政轉型綱要
序言
道統與憲政歷程
辛亥革命勝利的豐碩果實是皇權退出歷史舞台,亞洲第一個憲政民主的共和國誕生。110 年以來潮起潮落,中華民國歷經坎坷,以不同的方式存在至今,分別經歷: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期、中華民國衛國抗戰時期、中華民國勘亂戰爭時期、中華民國四六《憲法》行憲時期、中華民國戒嚴時期、中華民國憲政實施時期,至今已鑄就成熟的憲政民主、政黨輪替的政治制度,已成為亞洲自由民主國家的典范。
中共建政前聲稱要走英美式民主道路,並參與民國政府主導的"四六"制憲活動,49 建制後略有幾年以《共同綱領》為運行機的"聯合政府"的模式。此後經由的 54 憲法在毛澤東獨裁專制和反右和文革"砸爛公檢法"的蹂躪下只能是名存實亡。79 年開始恢復公檢法,制訂刑事和民事法規。82 年修訂憲法,標榜要實行民主憲政,但被"四個堅持"的鎖鏈緊緊捆綁,顯然是一部偽憲。中共制下從沒有過憲政,有學者將其列為第三共和之一是錯誤的。
中國的道統有近三千年的歷史傳承。孫中山提出的"公天下"來自《禮記。禮運篇》"大道將行,天下為公"。此後老子也提出"太初有道"(太初有道,道與神同在,道就是神。《新約。約翰福音》) 荀子說:"天行有常,不因堯存,不因桀亡"道教興起後一些帝王以封禪攫取權力合法性,漢朝董仲舒明確提出:"天不變,道亦不變''。朱熹等人也未敢全然丟棄道,只是以"炁"和"天理替代之。後朝"朕即天下"皇帝佈昭也偽托是"奉天承運''。心學把道內化為''致良知",明未清初也多有人談到"道",但並不知"天下為公"的憲政民主就是道。
綜上所述,中國歷史在皇權王道之外,雖有道統脈緒而無實道;當代中華民國有憲法,而在大陸行使時間甚短,所幸近二十年在台灣已臻至成熟。
第一章:國體 - 政體
國家結構
單一制與民族區域高度自治相結合。高度自治,指除國防和外交外一切權力屬於民族自治區域。
【注釋】單一制有利於凝聚和傳承中華歷史和文化。同時,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文化歷史和區域特征,最大限度實行自治。
中共專制統治和民族壓迫所導致的民族疏離,是民主轉型後的第一個難題,在尊重民族自決的前提下,倡導在同一民主憲政制度下高度自治。
政府架構
半總統制。立法院 (上院)、公民大會 (下院) 兩院。立法院主司立法,公民大會不再有立法權。兩院各司其職,避免平權化、同質化。公民大會有權對立法院草案提出創制、修改、復決、否決。
【注釋】實踐證明半總統制具有總統和內閣制雙重優勢。總統和總理雙首長都能充分行使權力。
【注釋】兩院制可避免一院缺乏監察,不夠謹慎,也可避免一院因職能化而獨大。
陸台法理關糸
自 1912 年至 1949 年中華民國在大陸行政『年,四六《憲法》具有廣泛的民意,目前台灣正在實行四六《憲法》,從法理上講大陸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陸台關糸可在這個框架內謀求和平解決。
選舉制度
實行比例代表制。
【注釋】比例代表制重心在於選區內所有公民的利益都可以得到體現。贏得選票的政黨需要在代表機構中贏得多個席位,而贏得的席位數量與他們在選舉中獲得的選票數量成正比。
第二章:多環節權力制衡
國家基本權力由政府首腦、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分權制衡,監督行使。
1.總統行使最高行政權。但總統須遵守憲法和受兩院的制約。
2.立法權由立法院行使。但總統和公民大會可對立法草案提出修改和復決。總統認為必要時對立法草案可行使否決權。
3.司法權由最高法院和憲法法院行使。憲法法院僅審違憲案件。最高法院可設立終身大法官七至九人以審理重要爭議案件。
4.為確保憲法准確性、權威性,設立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審理裁決法律、法規、行政命令的內容是否違憲,以及與政府的職能或人民基本權利是否相沖突。
5.憲法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兩院絕對多數表決同意,並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而進行增刪或文字調整。
6.以憲政憲法行使所有國家權力。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權力的內容、范圍和程序事項。法無規定皆可為。
7.為協調重大爭議和緊急事項可成立:爭議磋商與協調小組。該小組由總統、副總統、二院議長、憲法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和最大在野黨首領成。
【注釋】本章所例舉事項已超出三權鼎立,分權制衡的一般范圍。故稱之為多環節權力制衡。
第三章:人權
人權的普適性在於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見解、國籍、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區別。
生命權、自由權和人身安全是人權的基本內容。
人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由此個體尊嚴、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人類具有共通的理性和良心,彼此應當相互包容和相愛,並以此擯除傷害和互害。
凡以強制或非自願而獲取的權力和權利應視為無效。
【注釋】多數時候人權與自由二個詞互換使用,基本同質同構。必須注意的是一切自由權利來自天賦人權。人權是自由、平等、公正、博愛的來源。此外應當注意基本權利由單一政府和國家憲法授予,而人權普適於國際社會,不因其國籍,種族和宗教而有所區別。
第四章:自由
自由是人的本質規定性,自由也是社會人的權利。與自由相對的,是奴役。奴役與不自由的來源有國家權力、惡法、奴隸主、地主、企業主、軍閥、財閥、官僚以及父母和伴侶對個人自由的限制和侵蝕。
自由是指由憲法或基本法所保障的一種權利或自由權。
自由是人在自己所擁有的領域自主追求自己設定目標的權利。
這一目標是在不妨礙他人同等自由的前提下行使。
憲法當規定基本自由。
1. 每一個體人身、財產、表達自由源於與生俱來的基本人權所,不可或缺,不可讓渡,不可剝奪。民主國家得以用憲法明確規定這些自由。言論、出版、信仰、結社、集會、遷徙、罷工、游行示威之權利是自由的廣泛體現。
2.人身自由、財產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免於貧困及免於恐懼的自由由憲法明確並交由各部門法具體規定。
3.言論著述、信息流通、游行示威等表達自由是公民自由的重要內容。
4.免於恐懼的自由是公民行使權利不受國家機器、政黨或其他足以令人恐懼的強力集團的威脅和干涉。
5.在民有民享的宗旨下,免於匱乏的自由是現代國家對人的衣食住行等生存權的基本職責和保障。
6.思想自由與思想流動是人的精神需要,同樣具有市場屬性,並不從屬政體和單一意識形態。自由、民主、憲政以及與之相關的良知和理性不受制於國家權力和宗教力量,只受制於憲法。
7.非主流或異議表達的自由應受尊重。
【注釋】天賦」是上天賦予、與生俱來的意思。「天賦人權」(自由) 明確指明:人之為人的共同權利是上天賦予的,是與生俱來的無等差的自由權利,並不是政府賜予的,也不是哪個恩人賜予的,屬於天然權利的范疇。
第五章:平等
平等和不歧視原則是人權的核心內容,平等權不為特殊群體所專有。每一個人無論其種族和出身,人格一律平等。
有鑑於此:應當取消城鄉二元結構,廢止戶籍制,人口自由流動。
有鑑於此:每一個體政治、經濟、文化權利一律平等。
有鑑於此:每一個體教育、工作、參與公共事物的機會一律平等。
有鑑於中國人治傳統的頑疾,應特別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第六章:政黨
政黨制度是指政黨執政、參政的方式和黨際關系。
憲政民主國家采取政黨輪替制,一黨執政不得超過 20 年。憲政民主國家拒絕各種形式的以黨治國,一黨專制,一黨獨大。
【注釋】中國歷史上多次出現宦官專權和閹黨政治。現代中國國共兩黨也都出現過"以黨治國"和一個政黨、一個主義,一個領袖的歷史曲折,轉型後的憲法對此應保持警惕。以保持國在國位、黨在黨位、人在人位。
1.在憲政民主國家,政黨是圍繞多數民意而上下波動的政治參與者群體。政黨的主要功能是參與競選總統、副總統,競逐各級議會議席和其他席位。
2.政黨可在政府之外自行建立的組織機構包括黨的中央組織、黨的領導者、黨的地方組織和外圍組織。
3.政黨領袖的產生於黨內選舉。此外,大選中獲勝的國家元首自然就是黨的領袖。
4.黨的地方組織可根據行政區劃或選區建立,也可根據自行設定的理由設定地方組織。
5.政黨以選舉或其他方式進入政治,從而通過對國家權力的運作,以階段性執政方略影響國家政治。
【注釋】其他方式是指革命、政變激進改革等非選舉方式更迭政權。
6.某些小型政黨政治偏好無法被選民青睞,其政黨成員可以自由參選人身份參與競選,以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小型政黨可組成政黨偏好促進會,也可為應對選舉組成政黨聯盟。
第七章:憲政轉型
廢除中共偽國偽憲,以《中華民國憲法》代行憲政,使國家迅速進入穩定狀態。
【注釋】由於《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實施的有效性,由於《中華民國憲法》在大陸制訂並實施 (1947 一 1949),該憲法可代為行憲文本,並作必要修改。關於立憲之事,宜轉型初始,遵從民意共酌。
跋語:凝聚共識,迎接轉型
中國民主轉型或遠或近各有不同判斷和表述。如何轉型的路徑、方法也有不同的表述。在天賦人權核心價值基礎上建立的民主共和制是每一個體都需要的。不言而喻,沒有誰可以"千秋萬代"奴役別人,沒有誰願意被極少數人奴役!由此,以體現全民意志的憲政思想凝聚共識,超越左右,超越黨派,也超越改良與革命之爭,披荊斬棘,奮力前行,迎接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