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章:《神谕圣经宪法揭密》(连载9)
第 22 问:
“耶和华神对蛇说:……①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为仇;你的后裔和女人的后裔也彼此为仇。女人的后裔要伤你的头,你要伤他的脚跟。”(创 3:14~15)。
问:“彼此为仇”是什么意思?为何蛇与女人(而不是与“男人”)为仇?一个伤头,一个伤脚跟,这种“无厘头式的表述”有什么“神圣”②性?这种“无厘头式的表述”在后面还有很多、很多,既然这种描述不具备什么“神圣性”,那么,为什么还称这本书为《圣经》呢?
思考(一):“彼此为仇”,我的理解是“彼此制衡性衔接作业”。
(二):“蛇的后裔”、“女人的后裔”,代表代代相传也一一代代相传地遵守“宪法”的一项规则:蛇(城邦)与女人(州府女性长老公民院)两者要“彼此制衡性衔接作业”。
(三):女人的后裔伤蛇的“头”,蛇要伤女人的“脚跟”,我的理解是伤,也代表宪法作业的衔接;衔接不好,必“伤”宪政也。“蛇的头”是蛇的最前端;女人的“脚跟”是女人的最后端,这两个“端点”正好代表衔接点。见下图。
相应汉字:姒(为本写或反写)俗写为“似”)解一:8,“以”字本写。原型:从中央回地方的一条幼蛇。宪法表义:宪法基因可传代者。先受州府女性长老公民院查验,合格后,直而成——正确的基因也。
解二:以(8)训“用”。用,正确的宪法基因也。用时,直变曲,曲可动。
解三:此图代表:州府女性长老公民院(后裔,后面重组的一个公民团)接到中央批准的一个“子法律”,有验收权、认可后,由州府公民院宣布生效,下达执行命令。
解四:城邦不得使用这个子法律,幼蛇不一定会存活。直到接到州府公民院(公民主人代表之一)的验收合格证书和执行命令,才可使用。使用时,成。(注意:尾曲方向不同。)
( )蛇(城邦)《相应汉字:个,反写为“它”和蛇((今俗写为“他”)
解一:绝大多数汉字,本有正反写。正,代表被动,反,代表主动(或相反,取决于不同宪法主体);或代表审查他者,或代表被别人审查,取决于不同汉字。
解二:蛇(城邦)(成年蛇)永远要恪守一个宪法法则:城邦一审通过的一个法案,需要上报的话,必先报州府,不得直接报中央。
解三:州府不得干预城邦正常宪政作业,有上报案时,才启动二审程序。
解四:州府二审一个城邦上报案,通过后,转身,也要恪守一个法则:应该上报中央的案子,一定要报中央。参考:③《淮南子‧地理训》“昼生者类父;夜生者似母。”④黄德宪主编:《古文字谱系疏正》相关汉字。
(四):《说文解字》曰:“女,妇人也。”“男,丈夫也。”可见,古代“人”这个概念常与“女”联系在一起;⑤“夫”这个概念,常与男联系在一起。
女,男,除了生物学表义外,有其特定的宪法表义:女:主表法律的使用(包括执法与司法)的相关概念和主体:故,汉字中,“女”字写体为,象两手操作的蹲跪人,象行走的两手操作者,中,象两手持帚把的站立者
男:主表法律的制订(包括执法法与司法法)之相关概念和主体,故,汉字中,“男”字写体为 田(农田)的劳力状。√,象有肱的手臂。从汉字之造及中国古经来分析,先祖认为:女:是用法(法律的使用)的主角,包括执法与司法。执法的主角(起码执法队伍的主管,为女性)
司法的主角(城邦公民院 ⑥由成年、已生子的年青妇女组成;州府公民院由祖母级的老年公民组成)。州府公民院或叫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驻各州府的分院。男:是立法(法律的制订)之主角,包括制订一切法律(不论粗细),也包括制订法律的操作范式。(中央最高公民院由男性长老级公民组成)之所以做上述分工,原因是充分发挥男女的特长。什么特长呢?
女:执法较为“柔性”。野蛮执法,是老百姓最恨的,是大忌。
柔(及廿⑦等汉字),代表执法法中的一个黄金法则:够力而不伤害、不得已伤害时要将伤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司法裁决上,女性善于调解,可将绝大部分诉讼案(包括部分刑事诉讼案)通过调解,以司法协议(也是契约的一种)的方式来解决。城邦一审,重在调解,不得已才强制裁决。州府二审,仍给调解留下很大空间(故,《坤》为“文”)。调解失败,再硬性裁决。中央终审,不再调解(故,中央为“武”),强制裁决也。
司法裁决中,直觉判断的准确率(如谁说谎、谁讲实话),约为 80%。女性的直觉强于男性。剩下的 20% 准确率由法官以“理性推理”和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以“理性判决”,来进行弥补。相互取长补短。
男:逻辑思维相对周密些,法律的疆界意识和规范意识相对明晰些;理性推断力更强些。而这些是立法(如电脑编程)所必须的。
男、女两性各有特长,各有所短一一这可能与先天基因有关也与人类在长期生活的经历、经验有关。女性主内,在家中养育儿女,必须具有较强的协调和调解能力。解决儿女间争议,硬干不行。弄清谁是谁非是必要的;但重在调解、摆平。这是做母亲的女性优势。另,女性的直觉、感性判断力的准确性,高于男性。儿女谁说谎,谁讲实话,母亲一眼便知。男性在这方面,感觉迟钝些。故,女在古经中,是“法律使用”的代符号⑧。但,另一方面,男性主外,在外长期采果、打猎,与野兽争夺地盘,必须集体行动,必须制订明确的规则,必须确定一个统一指挥并服从统一指挥。而且,是非意识、奖惩观念要强。这些都是制订法律必须具备的要素。
在社群动物,在平时,多为母(雌)性为领头者(如羊、象、鹿等)。而在战时(与其它动物战斗、保卫群体),雄(公)性为主力。还有,画定、守护群体的疆界者,多为雄(公)性动物。
所以,先祖制订的《圣经》、《易经》宪法,是很符合自然法则的,它充分地发挥了男、女两性的自然特性。古时,绝无性别歧视一说,是男女平等的。另,男女两性正因为存在生理上的差异,各存在认知上的盲点,故男女两性制衡性配合行业,也是必要的,对整个群体的管理、生存,是有利的。所以,我的研究认为,人类先祖在社会管理学上的水平,远高于今人。
(耶和华神)又对女人说:“我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创 3:16)。
问,女人吃了苹果、与怀胎生子受苦难,有何关联呢?生子,又跟恋慕丈夫有何相干呢?
思考(一):女人生子受苦难(苦楚),既是一个生理事实,也是一个符号(比喻)。即,先祖借用“母生子而受苦难”来比喻宪法的某个子法律的制订。(宪法有多种不同的子法律和孙法律等次代法律)。汉字“難”、“屯”、“楚”等字,都有“申请制订宪法的某个子法律”之义。另,中国古籍《难经》,有九九八十一難。《難经》除了中医学知识外,也有解释《易经》宪法的意义。先祖造字,乃以表达宪法概念为主线,同时兼顾医学等各种学科相关概念的表述,两者互相说明,堪称一绝,体现了人类先祖的高度智慧。
(二):“你(夏娃)(女人),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这句今版《圣经》译文,可能有翻译上的问题,至少是不准确的。我推测,原本《圣经》所要表达的概念应该是:(女人)要生“子”,若要想制订一个子法律(宪法的子法律),必须向亚当(男人)提出申请,犹如必须借助男人的精子才可怀孕一样。此其一。其二,“你丈夫必管辖你”,应该是“申请一个子法律,也要接受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的审查”——这一宪法表义的转义。
◇正是由于古经翻译上的“走义”问题(即偏离古经书之本义),导致了后世对古经书的误读误解。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后世会越偏越远的。因此,《圣经》一定要重译。
第 23 问:
耶和华神又对亚当说:“你既听了妻子的话,吃了我所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棵树上的果子,地必因你的缘故受咒诅;你必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地必给你长出荆棘和蒺藜来,你也要吃田间的菜蔬。……你是从土而出的……仍要归于尘土。”(创 3:17~19)。
问,亚当吃了苹果,为何地要受咒诅?地里长出的植物有千万种,有何专提荆棘和蒺藜?吃苹果,与地长出荆棘和蒺藜有何关系?“归于尘土”是何意?夏娃死了也要“归土”,为何在此只强调“亚当归土”?
思考(一):咒(呪)诅,在此所表达的意义是很负面的。其实,真正的律法书,不应使用这种表达方式。我推测,此处“咒诅”的真正涵义,是“地(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的符号之一)必须听从耶和华神的旨意而行事……”。
(二):地里可生长出千万种植物,为何此处专提荆棘、蒺藜这些不常见的植物?象诸如此类的问题,估计以前无人想过也无人问过。我认为,我们起码应该想到,专提这些少见植物,应有特殊的“所指”。“所指”什么呢?请看我的分析。荆棘两者,都是“小木(树)”丛生者,前者“荆(又曰楚木)”,原型是“牡荆”,无刺。后者“棘”(本指丛生小枣或酸枣树)有刺(木芒)①。“丛生出小木”,似乎指:任何一“小木”,都享有平等的,生存竞争机会,但,最终结果乃由天择。引入到宪法学、法律学,就是:凡想多立一个新法律,任何一提案都有平等的进入审理程序的权利,不能未进入审批程序就被枪毙了。能不能通过,则要由公民主人以符合人类伦理的自然法则为基准来审批。公民主人有权批准之,也有权否决之,甚至有权废除该法案所依据的母法律。
另,蒺藜,在植物学的实物上,北方叫“蒺藜狗子”,草本,果实分五个分果瓣,每分果有刺两对,故一果五瓣十刺。扎在布鞋(履)上,不会掉。当然,若赤脚而踏上“蒺藜狗子”,必被刺破而流血。请注意,我讲这些,描述此植物的特点,目的不是说着玩儿的,而且想告诉诸位:先祖用蒺藜②(还有荆棘)的植物学特点,在《圣经》、《易经》等古经书中,旨在表述某些宪法法理。什么宪法法理呢?它们是:
荆:在开发、利用、分享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方面,公民是人人机会均等的。将这个法理具体化、有形化地落地在社会、政治、经济、教育等各方面体现出来,就要制订可操作性的案例法,以指导同类案例的处理。而要制订具体的、对个案处理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法,就要提出法案一一拟订出一个立法申请草案,举例说明制订这个案例法的原由,给出如何制订这个案例法的步骤和方法,并设计出一个蓝图,并给出一个案例样本(模型)。这犹如要制造一个铜器,先要制出一个可供参照、可以修改的粗样泥制模型一样。这个“粗样模型式”的立法申请案③,刑),要经过层层审批,由两个长老级公民院最终决定(艸)这个申请案的命运。或者说,真正实用的是指导一个一个“个案”处理的“案例法”→而制订“案例法”→先要订出“案例法的制订法”(或曰“案例法的制订规则”)→“案例法制订法”叫做“型”→但,“案例法制订法”也要经过公民主人的审批→接受公民主人的审批,叫“荆”。这个逻辑链非常清楚。
棘:两个长老级公民院代表公民主人、对八个宪法主体达成最低门槛协议的一个新法律(包括案例法),有权画定最终的权力(公权权力)疆界;同时,也画定公民权利受保障的具体疆界。蒺藜④:
蒺:是蒺藜的果实(种子)实体。宪法表义是:在确定好“案例法”的模型后,即“案例法之制订法”批准后(犹如作好铸造铁式箭头【矢】的泥制型模),再依这个模型,制订一个一个案例法(犹如用泥制型模浇铸矢头,请注意蒺字中有“矢”[箭】。矢,器也,案例法的符号)。案例法申请案的提出及审批,仍要遵守宪法的十步程序,案例法的最终版本,必须由公民主人拍板、定夺。
藜:是蒺藜果实的外表黑色和十个刺儿。黎,原指做布鞋(履)所用的、用黍米(粘小米)做成的胶。这种粘胶与“履”(布鞋),永不分离。粘胶质量越好,“履”就越牢固。《履》是《易经》一卦(一个大法律)。藜字从黎,在此借指:“蒺藜狗子”的十个刺儿一旦扎到履(鞋)上,就不会自动掉下来。引伸到宪法上,是先祖借用这个比喻(或曰“符号”)来阐明一个法理:案例法订好后,还要制订案例法的操作范式。正确的操作范式,是使用案例法达成实质正义的必要手段和重要法宝,正确的操作范式必须贯彻到践行案例法的每一步(如“蒺藜狗子”粘到“履【布鞋】”上不掉一样)而须臾不可忘却。正是因为它的重要性,案例法操作范式的制订、也必须依宪法走完十步审批程序,由公民主人来拍板定夺。
从荆棘到蒺藜,法律概念的逻辑是:先订好“案例法之制订法”,画定公民权利和公权力的疆界→再制订“案例法”→再订好“案例法的操作范式”→再用于个案。以造矢(箭)头比喻:先造一“矢头”的模型及一个“泥模子”→再造(浇铸)矢头,并做成矢(箭)→再订出使用“矢”的操作规则→再用矢射目标(个案)。先祖造“法”的逻辑链很明确。
(三):(亚当)要吃田间的菜蔬一一也是一个比喻,一个宪法法理和某个法律的比喻。亚当,是“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由他来品尝而吃下(食)菜、蔬,这代表了什么呢?我们想一下,说荆棘、蒺藜时,均不言“吃”,此处言吃菜蔬,必有特殊涵义。的确,菜蔬是可食的。可是你知道吗,今天的我们,能吃到这么多的蔬菜,是先祖经过多少次甚至多少代的食用实践才选育出来的。我们也有理由想象,远古时,先祖在尝试食用各种野草野菜时,可能也是中过毒,付出过代价的。正是在这种长期食用的实践中,先祖在淘汰了一些不好吃,甚至有害植物的基础上,才选育了一些对人类健康有益的蔬菜。
上面,我讲得这么多,旨在为讲述宪法的一个法律做铺垫。菜与蔬所表达的宪法的子法律和相关法理,是“法律评估法”及相关规定。
菜:法律评估法(包括对法律践行者之职责政绩的评估法【或日自食其果法】)的评估标准的制订,必须走过十步审批程序,由公民主人对该法的版本拍板、定夺。该法要依法的规定明确一个原则:最高男性公民院对一切已生效的法或法律中的任何一个条款(包括“法律评估法”本身的条款)有一票废除权。两个长老公民院拥有对任何旧法律(包括原有的“法律评估法”)的修改权和修改版本的最后定稿权,授权权和宣布其生效之权。除两个长老公民院外,其它宪法主体不拥有上述权力,只有废法、修法和补订新法律的建议权。此为“菜”。
蔬:法律评估法(包括对法律践行者履职政绩的评估)之评估标准订出后,再订出具体可行的操作范式去检查这些标准是否达标。这些具体的操作范式的提出与审批,要走完十步审批全程,由公民主人拍板、定夺。此为“蔬”。蔬菜,今连称不分。实则,蔬、菜是两个概念。在植物学实物上,根实可食者日蔬;叶可食者日菜。
(四):“你(亚当),是从土而出的,仍要归于尘土”(创 3:19)。前面已讲,“土”与“尘土”,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另,土、尘土,两个符号,还有时态、语态的区别一一这在汉字的表意符号中,都表达得很清楚。但表音的拼音文字,不如表意文字对“符号”的表达那么明了。在此,我只能对《圣经》的上段文字,做一些推测。
(亚当)从土而生,应有两意。其一,土,代表中央元首的行政执法权。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的成员,是由行政执法权的官员从合格的男性长老公民中,依法定随机拈阄遴选而“生”的。其二,男性长老公民院(亚当)在接到中央元首报请的审批案之后,才可启动(“生”)审批程序。
“仍要归于尘土”,乃指字,(亚当)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审批一个立法申请案,作业完成后,要将终审授权稿移交给地方赴中央的巡弋性代表(鹿),由后者验收后( ),再转给中央元首。此为(尘)字。接着,由中央元首(土)对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的终审“授权稿”进行检视。检视完毕,确认这个新的立法申请案的“终审授权稿”符合宪法,那么,中央元首代表公仆行使同意权、签署遵令状。一一这,是“尘土”(实则为“埃土”)的完成时。巡弋性地方派往中央代表,将中央元首登记好的,作了初步审视的上报案,上报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求审批,是“尘土”的将来进行时。
此段《圣经》前,还有一句话“你(亚当)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一一也值得简单说一下。流汗,是一个比喻。汗,从水、干(乾)一一将水乾(干)掉也。水,“公权力”的符号(之一)。流汗,意指: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在审批一个立法申请案上报案时,对该申请案所要求赋予的公权力,只可少给,不可加多,至多持平。甚至可“少”到将体液全部吸乾(干),即:可完全否决此案也。取意于:生物无一丁点水会必死。⑤此外,“面”与“背”相对。面,也是一个宪法符号。背,指该法案的支持方与反对方意见相“背”而尚未达成协议;面(靦),则指双方已取得妥协,达成了最低门槛协议而“见面”握手言和也。
总之,今版《圣经》译文虽未译出神谕宪法的本义,或有遗失原文之处,但,凡留下的话语,都应该有其特定的宪法和法律表义,我们应该努力找出这些“神赐给我们后人的宝贵财富。”
注释:
22.1. .代表我省略了一段<<圣经>>原文。这种省略,并不代表此段经文不重要。在此”95 条问纲”中,因篇幅幅有限,我只能挑些最值得“发问”的问题来讨论。如果每句都讨论,恐怕“950 条”都不止了。我争取提出”95 条问纲”后,把神谕<<圣经>>”宪法”的大框架展示在世人面前。后面”----”(省略号),也并不代表此段不重要。今后,我们要组成一个团队,把<<圣经>>每一句的真谛找出来,做一番细活。
22.2. 聖(圣),在此不代表中文汉字“聖”的本义,是英文 Holy Holiness 之义。
22.3. “孕”字,古写为,象一个人腹内有“子”。故“人”与“女”的概念相连更紧密。
22.4. 《易经》宪法中,“城邦——州府——中央”有三级公民院。每个公民院又由立法院、司法院、预算审批院这三个实体组成。城邦公民院的工作,主要为州府、中央两级公民院生产“初级样品”、上报州府、中央而接受审批。城邦公民院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一法案的最终决定权。
22.5. :4《易经》宪法中,“城邦——州府——中央”有三级公民院。每个公民院又由立法院、司法院、预算审批院这三个实体组成。
22.5. 廿,本写为 ——象夹蛋糕的竹镊子,“够力而不伤害”法则的最形象比喻(之一)。
22.6. 周代,“王”——行政执法的法律践行者的代表,姓姬。为何姓姬?姬字从女。女,用法者。王,不是立法者,只是用法者也。另, ,今“颐”字,《易经》中有“颐”卦。 (颐)的原型是下巴。下巴,要对准“上颌”(上,公民主人)咬,才可吃到东西。否则必死。下颔,代表执法者,可主动上下咬动,对准上“者”。
上颌,代表公民主人立法者、矫正者。平时不动。女与 合成姬,正好表达“周王”的职责特点。远古人的姓名表达的宪法本义,与该人的宪政职责相符。
《圣经》中大量人名,也应该有其与本人相符合的宪政表义。
23.1. 木芒,表示“木”(立法法的符号)受到限定(过不了芒端),即:立法法赋予公权权力的多少,要受到严格的限定。简言之,任何公权权力都要由公民主体画定其权力边界,令其不可越界。
23.2. <<易经>><<困>>曰:“六三,三困于石。据于蒺藜----“<<圣经>><<易经>>都用了”蒺藜”这个符号 (比喻),这绝非偶然
23.3 荆棘的荆字,本写为。下,为㓝,今俗写为刑。上为艸。㓝(刑)字,主体为“井”。《圣经》中,多处有对“井”的记述。《易经》中有《井》卦。《孟子》中,以“井”(井田制)为模型,阐述了“公民有人人机会均等地开发、利用、分享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之权利”的法理。
23.4. 蒺藜,中国北方俗称其子为“蒺藜狗子”式样是(大意):特点:黑色,外有十刺。内有五个分果瓣。刺扎脚,粘在布鞋(履)上,不会掉。
23.5 今,汉语口语或文字语言中,“水”仍有“不实”之义。如:这个申请案掺“水”太多;网络“水军”;猪肉注“水”,等。
2025 年 11 月 30 日上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