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毅:拒绝赤化——孙中山思想辨析与政策评判(2)
第二节“新三民主义”辩伪
中共对孙中山的“抹红”,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声称孙中山晚年提出了“新三民主义”(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的原话是“新三民主义或真三民主义,是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的三民主义”)。真的吗?
事实上,所谓“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从未出现在孙中山生前的任何著述和国民党文件中,这一点早有许多历史学家如辛灏年先生做出了考证。
但是,孙中山有没有在晚年由于苏俄影响而大刀阔斧修改三民主义呢?不妨把联俄容共政策实行后的 1924 年《三民主义》系列演讲与孙接触苏俄之前的 1919 年手书文言文《三民主义》以及 1923 年 11 月《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关于中国民族解放运动和国民党问题的决议》(从马列主义视角曲解三民主义)相比较:
一 民族主义
1919 年《三民主义》手稿的民族主义部分,恰恰含有从旧到新的发展:“夫汉族光复,满清倾覆,不过祇达到民族主义之一消极目的而已,从此当努力猛进,以达民族主义之积极目的也。积极目的为何?即汉族当牺牲其血统、历史与夫自尊自大之名称,而与满、蒙、回、藏之人民相见以诚,合为一炉而冶之,以成一中华民族之新主义,如美利坚之合黑白数十种之人民,而冶成一世界之冠之美利坚民族主义,斯为积极之目的也。”
相比之下,1924 年《民族主义》六场演讲增添了两个要旨,首先是面对帝国主义列强救中国于危亡,其次是中国自强之后绝不推行帝国主义,而是要对弱小民族济弱扶倾。“帝国主义”之说固然是列宁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帝国主义”在孙中山口中与列宁口中的含义并不相同,孙中山之所谓“帝国主义”指的是扩张领土并宰制弱小国家的霸权主义,从古至今都存在,列宁所强调的则是资本主义的“帝国主义阶段”,孙中山对此只字未提。此外,孙中山早在 1904 年即已在面对美国人士的英文演讲中使用了 imperialist 一词 [5] 、在《重订致公堂新章要义》中说“天下列强高倡帝国主义,莫不以开疆辟土为心”,可见“帝国主义”这个概念进入他的视野也与列宁无关。至于“反帝”理念,早在 1919 年《为中国收回青岛事答朝日新闻记者书》中,孙中山即已指责“日本武人,逞其帝国主义之野心,忘其维新志士之怀抱,以中国为最少抵抗力之方向而向之,以发展其侵略政策焉”,可见他反对帝国主义欺凌中国也是与后来的联俄政策无关的。
必须指出的是,孙中山之“反帝”绝非与西方国家为敌之意,他寻求的是中国真正的独立(例如关税自主权),与列强平等相处,而不是像苏俄那般存有分庭抗礼的对抗态度乃至宰制全球的野心。在 1924 年《民生主义》四场演讲中,他还提及发展交通运输事业、矿业和大工业需要借助外资,并且说详情见于《实业计划》,后者就是与西方国家合作开发中国的计划,完稿于 1921 年。中国在自立的同时寻求西方国家的投资,是孙中山联俄之前的既定纲领,并未因为联俄而改变。这里不妨援引鲍罗廷 1924 年 2 月的札记中的记载:“如果说,国民党在其言论、纲领和宣言中有时也谈到帝国主义问题的话,那么这是因为现实生活本身迫使它涉及中国的国际地位问题……。从主观上说,国民党是不反帝的。”[6] “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时,孙从来没有放弃寻求同帝国主义列强的妥协。”[7] “有时我觉得,无论给这头老狼喂多少东西,他还是盯着‘自由民族’(按:指的是西方国家)……”[8]
至于共产国际的决议,关于民族主义的部分明显极左,试图以阶级革命理论给民族主义偷梁换柱,提出民族主义的含义包括“消灭本国军阀制度的压迫”、“消灭本国资本的残酷剥削”、“不致遭受本国资产阶级的压迫”,另外要求与中国少数民族的革命运动合作并支持国内各民族自决。[9] 然而,孙中山《民族主义》六场演讲长篇大论,对上述极左论点只字未提。例如,孙之所谓对于弱小民族要济弱扶倾,根据上下文不难看出,“弱小民族”指的是弱小的外国而不是国内少数民族。甚至,孙中山在 1923-1924 年的多个演讲和宣言中提及消除军阀,唯独在《民族主义》系列演讲中不提,显然是因为他不认为消除军阀是民族主义诉求的一部分,这说明他拒绝接受共产国际指手划脚,联俄政策并没有损害其思想独立性。
值得一提的是,1924 年 1 月 23 日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关于民族主义之意义的部分虽然不提阶级革命,但是提及了“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和“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这是对苏俄主张的妥协。《民族主义》系列演讲 1 月 27 日开讲,时间上更靠后并且有充足的机会阐释核心理念,自然代表了孙中山最终的真实立场。国民党一大宣言并非孙的手笔,苏俄顾问鲍罗廷起到了主导作用 [10],不过既然获得了孙的首肯,姑且视为他的思想发展中的一个插曲亦无妨,只是已经被其后的《三民主义》十六场演讲所取代。
顺便指出,“民族主义”四字在许多民主派眼里是洪水猛兽,但是,人对于共同体的情感实乃油然而生,民族就是一种共同体,所以民族主义不可能因为一些知识分子的反感就被消解。更理智的做法是将民族主义引导到温和的路线上,而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恰恰是特别温和的。[11]
二 民权主义
比照 1919 年和 1924 年两个版本的《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部分,不难看出,“五权宪法”和“四大民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一直是核心。1924 年增添的国民大会制度和“权能区分”(将政府日常行使之五权称为“能”),都是孙中山的首创,与苏俄无涉。至于所谓“三大政策”,1924 年《民权主义》六讲完全没有涉及俄、共或农工。
共产国际的决议认为民权主义“不能当作一般‘天赋人权’看待”、不能使帮助帝国主义和军阀的个人和组织享受权利和自由 [12],这两点写入了国民党一大宣言,孙中山在《民权主义》演讲中只字不提。有必要指出的是,共产国际对民权主义有望文生义的误读。在孙中山的语境中,“民权”实乃“民主”的另译 [13],指的并不是人权,民权主义的议题是如何在中国实行民主政治。
孙中山在民主政治的宪法制度设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他毕竟是一百年前的古人,其具体方案难免有历史的局限和考虑不周之处。值得指出的是,1946 年制宪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已经借助张君劢先生之手对孙中山的宪法设计做出了修正,这部宪法是在孙中山原初设想基础上多方协商群策群力的成果,在台湾经增修施行至今。笔者认为这部宪法应当成为中国大陆民主转型后的临时宪法(参看拙作《民宪论》和《中国转型之“民国宪政方案”可行性研究》),但这个话题不是本文的议题,不在此详述。
三 民生主义
如前所述,民生主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孙中山的具体主张就是狭义的民生主义,从 1919 年到 1924 年有什么重大改变吗?没有。众所周知的节制资本与平均地权,在 1919 年之前早已提出。
1924 年的《民生主义》四讲与 1919 年文言文《三民主义》相比增添了两点:其一,利用外资发展中国经济,这是孙中山 1921 年《实业计划》详细设计过的,联俄容共政策并没有改变他对待西方资本的立场。其二,通过词汇含义模糊化的修辞方法来证成容共政策,本文第一节已做详细分析。但是,容共政策属于政治联盟的策略,世人皆知政治联盟分分合合无定数,与节制资本、平均地权那样纲领性的主张绝非一个层级。换句话说,纲领性的主张是“主义”层面的东西,政治联盟则只是一时的便利,绝不构成“主义”的新版本。
共产国际的决议提出民生主义需要解释为“把外国工厂、企业、银行、铁路和水路交通收归国有”,“至于中国的民族工业,国有化原则现在也可适用于它,因为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发展国家的生产力”,“应当把土地直接分给在这块土地上耕种的劳动者,消灭不从事耕种的大土地占有者和许多中小土地占有者的制度”。[14] 极左至此,马列主义者鲍罗廷主导写成的国民党一大宣言也只提及有独占性质或规模过大无法由私人经办的企业当由国家经营管理、土地可依照地主报价收买并分配给佃农,不敢泛泛主张工业国有化和没收地主土地的激进土改。此外,孙中山早在 1906 年的《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之前途》演讲中就已经提出政府可依据地主自报的土地价值收税或购买,在 1912 年的《民生主义与社会革命》演讲中提出为了“防资本家垄断之流弊”而应当“采用国家社会主义政策”,这些左翼主张绝非受苏俄和共产国际影响所致。1924 年《民生主义》演讲在政策上只是加以详细阐述,美国学者霍尔库姆如是评论:这些演讲中没有证据显示孙逸仙为了迎合俄国或中国的共产主义者而修改他的经济与社会政策方案。相反,他始终坚决反对教条的或者所谓科学社会主义。[15]
四 三民主义是否需要推陈出新?
综上所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主张从 1919 年的手稿到 1924 年的演讲只发生了微小的演进,绝没有因为联俄容共政策而造成截然不同的新旧两个版本之分。
但是,三民主义不应定格于孙中山遗教。一百年后的今天,在台湾的国民党已将三民主义束之高阁避而不谈(否则业已“本土化”的国民党面对“民族”定位问题难免尴尬),那么,中国大陆若有三民主义传人愿发扬光大之,切莫将一百年前孙中山的每一句话都当作金科玉律,务请勇于订正,勿忘中山先生在《民族主义单行本自序》中的肺腑之言:“尚望同志读者,本此基础,触类引伸,匡补阙遗,更正条理,使成为一完善之书,以作宣传之课本,则其造福于吾民族、吾国家诚未可限量也。”
如何改进、发展之?笔者在此抛砖引玉:
民族方面,切不可再提“同化”。一百年前“同化”曾是西方世界的潮流,例如法国基本消除了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化。当今世界,少数民族的文化存续是人权保障的一部分,人可以有多重认同,包括自己的族裔也包括全国的国族。孙中山提及同化少数民族于汉族,实乃历史的局限,不必苛责,也不可固守教条。民族主义,当以国家的宪政制度(民权)和福利制度(民生)为国族认同的基础,同时强调对少数民族文化存续的保障。
民权方面,切不可使孙中山一百年前的具体设计成为束缚自己手脚的条条框框。孙中山生前就一直在微调五权宪法制度设计细节,怎能因其逝世就不可继续改进?1946 年《中华民国宪法》就是多方合力对孙中山五权宪法设计方案的修正,既可成为中国大陆民主化初期立即施行的临时宪法,又可成为进一步优化的基础。此外,孙中山在三民主义论述中对个人权利只是一带而过,这也是他的历史局限(他懂得宪政之保护人权的要素,在 1920 年为吴宗慈著《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所作序言中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但是从未详细阐述)。《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在台湾的实践已经为个人权利建立了有效的保障体系,既值得承袭,又可用于权利意识的宣讲。
民生方面,即使国民党在台湾的戒严时期也没有固守孙中山在经济政策上的国家主义倾向,此外近年来台湾的福利制度不断发展,这一切自当成为参照。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主张显然属于左派但不极左,倘若他得享高寿并读到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或许也会像同样倡导左派经济政策的张君劢那样受到震撼,从而调整自己的政策主张。[16]
与此同时,三民主义的大旗绝不应成为打击其他民主派的大棒。正如孙中山口中的民生主义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举三民主义旗帜的政党所提出的具体纲领只是某种版本的狭义的三民主义,而广义的三民主义可以涵盖任何维护民族(国族)、促进民权、保障民生的政治主张,也是 1946 年《中华民国宪法》的意旨:孙中山版本的狭义三民主义固然是 1946 年制宪的础石,广义的三民主义才是这部宪法的实践所容纳的空间。一位尚且不能透露姓名的国内朋友指出:“以三民主义为制宪立国的正统思想,不违反价值中立。如果一个人,反对自己国家的民族、民权和民生,这不是叛国是什么?”在这个意义上,广义的三民主义普遍适用于任何宪政国家。
注释:
[5] Restarick, Henry B., Sun Yat Sen, Liberator of China,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31, p.60.
[6] 《鲍罗廷的札记和通报(摘录)(不早于 1924 年 2 月 16 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 419-487 页),北京:北京图书出版社 1997 年,第 420 页。
[7] 同注 6,第 428 页。
[8] 同注 6,第 434 页。按:此处未引用的后半句中文原译有误。俄文原版(Титаренко, М. Л.. ВКП(б), Коминтерн и национально-революционное движение в Китае: документы т.1. 1920-1925. АО "Буклет",1994)后半句的意思是鲍罗廷认为中国仍然需要从西方国家手中被解救出来。
[9]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关于中国民族解放运动和国民党问题的决议(1923 年 11 月 28 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 342-345 页),北京:北京图书出版社 1997 年,第 342-343 页。
[10] 同注 6,第 463-468 页。
[11] Gregor, A. James, and Maria Hsia Chang, “The Thought of Sun Yat-se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Chu-yuan Cheng, Sun Yat-sen's Doctrine in the Modern World (pp. 103-137), Boulder: Westview, 2019, p.123.
[12] 同注 9,第 343-344 页。
[13] 桂宏诚:《中华民国立宪理论与 1947 年的宪政选择》,台北:秀威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98 年,第 100-106 页。
[14] 同注 9,第 344 页。
[15] 同注 4,pp.148-149.
[16] 李璜:《关于统制经济问题研讨的回忆》,王云五主编:《张君劢先生七十寿庆纪念论文集》(第 31-36 页),台北:张君劢先生七十寿庆论文集编辑委员会 1956 年,第 33 页。
2025 年 5 月 2 日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