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章:《神谕圣经宪法揭密》(连载12)

作者: 王炳章

第 27 问:

《圣经》下面是该隐杀亚伯。《圣经》说,亚伯的血,发出声音向耶和华哀告,耶和华“惩罚”了该隐。可是,耶和华又给了该隐一个记号,并对他说“凡杀该隐的必遭报七倍……”。(创 4:8~16)。

问:该隐为何要杀亚伯呢?为何是亚伯的“血”而不是“脑袋”向耶和华哀告呢?为何杀该隐要遭报七倍而不是六倍、八倍呢?

说明: 在此,插入一个“《易经》宪法周期表”——这个“表”,十分有用,是解开《圣经》、《易经》宪法密码的一个“大钥匙”。我在“95 条问纲”中,常提到“《易经》宪法周期表”,提到时,读者最好再看一看这个“表”。

提醒诸位:此表中的“72 候”之名称,如“雁北鄉 (向)”、“倉庚 (鹧) 鸣”等,可能只适用于神州中国。西方古文献中,似乎也应该有“72 候”的概念,要仔细发掘之。

不过,木星运行“十二次”的概念 (西方为十二宫) 及木星运行一周天,越歴 28 星宿的概念,则是全人类各分支共有共享的,所以我推断:木星及 28 宿所阐述的“宪法”,即中国的夏《易》或曰先天《易》,或曰先天“宪法”,应是全人类各分支曾经共有共享的一部古代宪法。或者,它就是古代人类联合国的一部大宪章,而这部大宪章,很可能就是“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要重译,其中“牛”、“眼”等符号的宪法本义都要译出来)。如果我们相信“人类起源一祖论”(现代智人人类起源于同一祖先),那么,我的上述推论,就应该是站得脚的。

“《易经》宪法周期表”中,中宫 (戊己) 外的第一圈,为“昏旦系列”。“昏旦系列”昏在前,旦在后——这一点,与《圣经》开头的“有晚上,有早晨”的顺序,相一致。

附:“《易经》宪法周期表”

(包括先天《易》即夏“宪法”;中天《易》,即商“宪法”和后天《易》,即周“宪法”及三者之间的循环之道)

“《易经》宪法周期表”
“《易经》宪法周期表”

说明: 这个表是人类先祖数千年及至数万年社会治理经验与智慧的结晶。(王炳章依据汉代学者的专著,并参考多种古文献绘制、修订。详见我的有关专论。)

思考(一)

《圣经》及中国古经中的杀 (包括弑)、死,不一定是生理上的杀与死,两者通常表达法律某一程序的结束——这一点,我要特别强调一下。

不理解这一点,不但在理解古经时会遇到困难或导出惊论,而且会大大误解先祖的伟大文明。

,今天仍有结束程序之义。如“杀青”指某电视剧一段或全剧拍完了。

,今天也仍有结束程序不可逆转之义。如民说的“契约落笔死”,乃指契约的制订,一旦双方 (或多方) 签了字,便制订结束了,不能反悔了。因此,在古经中,殺 (弑)、死常指:

(1) 殺,一个主导者的程序,由他人来验收、结束;

:两个长老公民院 (君) 的作业程序所授权的法律,由另一人验收、认可,而结束“君”的工作,并承接该法律或一个法律的操作范式。请注意:杀、弑,都有不同时态和语态。中国古经中或可用“试”代替“弑”。《白虎通》引“春秋谶”曰:弑者,试也。试字,没有任何人可将之误解为“生理上杀死君或父母”。

(2) 死①,一个主导者的程序,由自己主动来结束,并表示不再干预后续的法律审理 (或使用) 工作。

思考(二)

,是一个重要的宪法符号,绝非仅代表生理上的血液。血,汉字本写有 [古字]、[古字]、[古字] 等数种写体。

[古字],器皿的“血”字本写。皿,在器物上,是一个扁圆形的盘子。请注意:红血细胞,就象这种形状的盘子。

[古字],皿上有“一”。一,宪法也。也可代表一个新法律。血可周流全身,表示该法律要贯彻到整个宪政机构和公民社会。

[古字],皿上有“/”。/,十 (拾) 的将来时,可代表法律的一个新操作范式,当然这种“血”,也要“周流全身”。

[古字],血的不定式。

这样,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了《圣经》上述所讲的宪法本义:

(1) 该隐作为“地”的守护者,还有一个职责:要验收、认可,结束亚伯的工作,将“新血”(一个新的子法律) 向下贯彻;并通报中央,该法已经生效了,可载入宪法了。该隐的这一职责,可用“匣”(甲的另一个衍生字) 表达。或言之,该隐这个天甲的“甲”既是十“盾”的起点,也是十“盾”(十个法律的审批机制) 的终点。该隐验收一个新的子法律后,将之放入宝匣 (《圣经》称为“约柜”) 之中。故该隐是“得”——得到一个新法律也。前面我已讲过,一个母体汉字,乃携带并表达所有衍生字的法律基因。甲可做闸理解,也可做匣理解。英文似乎也有这一特点。如 Leg(胫,腿) 是 Legal(合法的,站得住脚的) 的母体字,而 Legal, legality, Legitimacy……等,皆有“法律上站得住脚”之义。

(2) “杀该隐要报七倍”的“七”,不仅仅有数学上的表义,也是一个重要的宪法符号。《说文解字》训“七”为“阳之正也,从一。”七,本是两最高公民院批准一个新法律的数字符号。城邦的数字,为“八”。八,阴 (法律的使用) 正于八。城邦今后若接受并使用一个新生效的子法律 (杀该隐) 而提出一个新的次代法律申请案,一定要层层上报,再次请求两个最高公民院的批准 (报七倍)。

(3) 数字的宪法表义,非常重要。下面我要讨论这个问题。一至十、百、千、萬、億等,都有特定的宪法表义。这些数字,每个“字”还都有不同体。如八,还有八 (到 [倒] 八)、[古字]、[古字] 等不同写体,每个写体,代表的宪法表义略有不同。

第 28 问:

该隐与妻子同房,生了以诺。该隐建造了一座城,就按着他儿子的名,将那城叫作以诺。以诺生以拿;以拿生米户雅利,米户雅利生玛士撒利,玛士撒利生拉麦 (创 4:17~18)。

问,为何专门用以诺的名字命名一座城,而不用该隐或亚伯的名字命名一座城呢?该隐的妻子是从哪里来的?以诺生以拿等后面的几个“生”,怎么未说,以诺等与妻子同房呢?难道自己就可以生孩子?

思考(一)

该隐的妻子,未交待出处,这种情况《圣经》还有不少。中国古经中,也有此情况。因此,我们只能理解为“这也是宪法上的一种比喻”,是该隐 (《易经》《说卦传》中的“中男”) 和“中女”(《離》卦) 共同作业的一种比喻。

思考(二)

要理解为何按以诺的名字来命名那个城,我们必须借助中国汉字和中国古经书。在“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十干之中,惟有以丙命名的一座城——“邴”。因此以诺为中国天干中的丙①,是确信无疑的。

思考(三)

以诺生以拿,以拿生米户雅利等的“生”,应理解成“学生”的“生”,即应解释为“传承”、应解释为五行相生相剋的“生”。以诺生以拿,以拿应是“十干”中的“丁”;以拿生米户雅利,后者应是“十干”中的“戊”;米户雅利生玛士撒利,后者应是“十干”中的“己”;玛士撒利生拉麦,后者应是“十干”中的“庚”。

(请特别注意:这个玛士撒利,当然是译音。但是写成汉字却非常混乱,有多种写法,其中有显然的笔误。例如,玛士撒利,玛土撒拉,玛士撒利,玛士雅利等。请务必仔细查一下。而且必须在每一章里找出这个人名来,使之统一!)

注释:

27.1 古书上有“從 (从) 死”,本指:参与该程序的相关人员,在主导者宣布程序结束后,也跟着退出该程序,不再干预下面一个程序的工作。后世理解的“跟着殉葬”是误读。中国古书中,对不同宪政角色的“死”,有不同的表述:

(一) 庶人曰死。庶人,指两个最高公民院,普通公民。

(二) 崩,天子 (王) 死。

(三) 薨,诸候、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死。

(四) 卒,大夫死。大夫,中央外派代表。

(五) 不禄,士死。士,城邦官员及其派驻中央之常驻代表。又,“诸侯”指州府外派到中央的代表。

各种“死”,本指宪政角色的自我结束,用在生理学上,指肉体死亡。

28.1丙,是“十干”中很重要的一个字。今天的病字,从丙。丙,是宪法“—”落实到地方“一”入口。天干“十干”就是十个盾——相当于司法之盾。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盾牌,这个“盾”若坏了,不起作用了,那么整个的司法体系就崩溃了。因此,病从丙。

2026 年 3 月 3 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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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