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福祯:【宗教迫害研究】卷一:国家与宗教迫害的制度结构(2018–2025)(上)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宗教迫害不是事件,而是制度现象
当代中国在 2018 年至 2025 年期间对宗教实施的打压与镇压并不能以事件、政策或运动的方式被描述,它的规模、目标、持续性与制度密度已经超过了一次政治清洗、一场运动式整肃或某种短期危机管理,而形成一种具有完整法理外壳、行政结构、意识形态框架与国家暴力体系支持的制度化迫害形态。它不是某个领导人的个人偏好,也不是民族主义的偶发反应,更不是现代化与传统冲突的副产品,而是一种被国家在合法性框架内构造并执行的现代治理工程,其对象是宗教,而其目的是重塑忠诚、意义与社会结构。
这种迫害之所以难以被外部世界立即识别,是因为它并未采用历史上常见的暴力模型,例如纳粹对犹太人的物理清除、奥斯曼帝国对亚美尼亚人的灭绝式驱离或罗马帝国对早期基督徒的公开处刑,而是采用一种更现代、更制度化、也更宏大的模式:国家通过法条、执法体系、行政规制、意识形态与刑事化替代机制,将宗教从社会结构中剥离,并试图在忠诚、意义与代际领域中替代宗教本身的地位,从而实现一种“国家成为宗教”的政治结果。
因此,本卷的基本命题是:
中国的宗教迫害不是政策趋向,而是国家暴力和制度迫害;不是临时行为,而是长期工程;不是治理偏颇,而是治理目标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法律外壳与制度入口:从宗教管理到宗教治理再到宗教清除
当代中国宗教迫害的制度入口并不来自秘密命令、特定领袖指示或未公开的政策文件,而是来自一套表面上具有法律形式与合法性框架的公开规制体系,该体系以 2018 年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为法理外壳,以行政规章、地方细则、联合执法机制与刑事化替代路径构成执行通道,从而实现一种具有现代国家合法性语言的宗教压制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法律不再是限制国家权力与保护宗教自由的工具,而成为国家进入宗教内部事务、整合宗教空间并重新定义宗教存在边界的制度载体。宗教因此被从民间信仰、公共伦理与社会组织领域重新划归为国家治理对象,而国家则通过立法与行政手段建立一种新的宗教‘’合法性‘’制度,使统治集团的垄断权力成为宗教存在与活动的唯一合法来源。
2018 年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的关键不是“管理宗教活动”,而是将宗教从社会领域移入国家安全、意识形态与政治治理体系,从而完成从“宗教事务”到“宗教治理”的概念跃迁。过去四十年间的宗教政策仍在“管理”逻辑之内,而 2018 年以后宗教被纳入国家治理逻辑,意味着宗教不再被视为民间社会的一部分,而被视为潜在敌对力量、意识形态竞争来源与忠诚竞争者。在这一制度结构下,宗教活动不再自动合法,而必须取得国家合法性授予;宗教组织不再自然存在,而必须通过国家注册制度取得资格;宗教人员不再以神学或教会传统确认,而必须通过国家资格审查才能被承认;宗教场所不再以信徒供养而存在,而必须通过行政许可制度获取成立与存在权利;宗教教育与宗教传播不再以代际传承为基础,而必须接受国家意识形态审查与内容审核。
宗教因此被从“社会生成”转变为“国家授权”,而未经授权的宗教活动在制度语言中被统称为“非法宗教活动”,未登记的宗教组织被认定为“非法宗教组织”,未经批准的宗教聚会被归入“违反宗教管理秩序”,而信仰的代际传递则被定性为“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宗教”。国家通过合法性重新分配机制掌握宗教存在的入口与出口,从而使宗教整体进入一种长期可控的制度性困境。宗教可以存在,但必须以国家允许的方式存在;可以组织,但必须以国家监管的方式组织;可以传授,但必须以国家意识形态限制下的方式传授;可以维持代际,但不得超越国家为其划定的边界。国家以法律外壳与行政规制取代了历史上更粗暴的暴力镇压方式,并通过制度与合法性的语言实现宗教压制的现代化。
如果说 1978–1997 期间国家尚处于“宗教容忍”阶段,1997–2017 期间进入“宗教治理”阶段,那么 2018 年之后国家进入“宗教清除”阶段,而“清除”不是物理意义上的消灭,而是一种更具现代性、更具制度化、更具合法性语言的宗教去社会化工程,即通过法律、行政、意识形态与国家安全体系使宗教失去组织性、代际性与公共性,从而完成宗教的结构性解体。在这一过程中,宗教的存续不再由神学、本体论或信仰决定,而由国家意志、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逻辑决定。宗教是否能够存在、如何存在以及存在到何种程度已经成为国家治理问题,而不再是信仰问题、社会问题或文明问题。
第三章:刑事化替代与思想改造:宗教从行政违规到政治犯罪的转变
2018 年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给予国家一个合法性的行政入口,但宗教的真正压制并不止于行政规制,而是在行政规制之后引入了一套更具强制性与可惩罚性的体系,即通过“刑事化替代”将宗教活动转入刑事治理领域,通过“思想改造”将宗教忠诚转入政治忠诚领域,从而使宗教不再仅仅是行政违法,而成为潜在的政治犯罪。这种模式的关键不在于国家构筑了多少宗教禁令,而在于国家构建了一套将宗教行为转译为政治威胁并通过刑事体系执行的制度机器。
在历史上,对宗教实施打压的现代政体通常采取两种路径,一种是直接以宗教本身为犯罪对象,如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将异端视为罪;另一种是以宗教行为与国家秩序相冲突的方式构造间接罪名,如苏联将宗教组织归类为反革命集团。然而当代中国采用的是第三种路径,即通过行政规制制造合成犯罪结构:宗教首先被行政宣布为“非法”,接着被行政宣布为“危害社会秩序”,最终被刑法宣布为“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不是刑法主动发现宗教,而是行政主动制造犯罪入口。
因此宗教的刑事化并非由宗教本身产生,而是由国家的合法性分配与国家定义所产生。一项行为之所以从宗教行为转化为行政违法,再从行政违法转化为刑事犯罪,完全取决于国家对于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定义权。当国家宣布合法性时宗教存在,当国家取消合法性时宗教非法,当国家进一步解释非法为威胁时宗教犯罪。在这一治理模式中,宗教犯罪不是社会事实,而是政治构造。
在此结构之下,“刑事化替代”承担三个关键政治功能:
第一,行为替代:宗教行为转译为违法行为。
例如家庭聚会、查经班、祷告、见证分享、福音行动、接待外来信徒等活动被行政语境转译为“未经登记的宗教活动”、“扰乱管理秩序”或“非法聚集”。这样一来宗教行为失去宗教属性,成为行政管理对象。
第二,意图替代:宗教动机转译为政治动机。
当局不承认宗教活动的信仰性,而解释为政治动员或组织发展。这在全能神、家庭教会与法轮功案件中表现最明显——信仰不被当作信仰,而被当作结社、凝聚与动员能力的政治风险。
第三,身份替代:宗教身份转译为政治身份。
当宗教领袖、同工或讲道人被归类为“组织骨干”“邪教头目”“主要分子”“策划者”时,他们在国家的政治语义中完成从宗教身份向政治身份的迁移,从而为后续刑事处罚提供身份基础。
而在刑事化替代之后,还有第二个重要系统:思想改造体系。刑事化只能处理身体,而思想改造处理忠诚,而忠诚问题才是国家宗教政策的核心。思想改造的目的不是阻止宗教活动,而是迫使宗教信徒切断其最高忠诚与超越对象之间的关系,使宗教忠诚回流至国家忠诚,从而使国家成为信仰体系中唯一合法的终极对象。思想改造体系包含悔罪、交代、批判、自我揭发、公开表态、保证书、视频忏悔与脱离声明等现代极权政治熟悉的手段,这套机制直接继承了文革期间的“政治认同改造系统”,但这一次的对象不再是阶级或政治立场,而是宗教信念本身。
因此刑事化替代与思想改造必须同时存在:前者管理身体,后者管理灵魂;前者断组织,后者断忠诚;前者摧毁行动能力,后者摧毁意义能力。这二者共同构成宗教迫害从行政走向政治,从管理走向清除的关键桥梁。
第四章:执行体系:政法、行政与国家安全三链结构
宗教迫害不是由单一机构执行的,也不是由某一个部门负责,它需要一个完整的国家执行体系,而中国在 2018 年之后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三链系统,该系统由政法系统、行政系统与国家安全系统相互交叉构成,并以联合行动、分工协同与情报驱动方式运作。这一执行体系实现的不是一次性镇压,而是长期治理,而长期治理需要制度装配、资源整合与组织协调能力,这是现代国家在迫害宗教时与传统政体的核心差异。旧政体靠暴力,而现代政体靠协同,暴力在协同之后才出现。因此,理解执行体系就是理解国家如何将迫害制度化。
在这一体系的最外层,是承担公开治理任务的行政系统,包括民族宗教事务局、宣传体系、教育体系与各级地方政府。这一层以行政名义执行“宗教管理”与“宗教中国化”政策,其职能覆盖宗教场所审批、宗教人员备案、宗教出版物审查、未成年人禁入制度与宗教财务管理。这一层的关键不是暴力,而是合法性,它通过制度语言将宗教压制包装成治理政策,使国家获得表面合理性,也使宗教的非法化具有制度入口。
在行政系统之下,是政法系统,即公安、检察院与法院组成的政治法律体系。政法系统不是宗教管理者,而是宗教犯罪化的执行者,其机制不是审批,而是调查、拘押、起诉与判刑。政法体系的介入意味着宗教不再是行政事项,而成为公共秩序问题。当宗教被政法系统处理时,它已经完成了从宗教行为向社会威胁的意义转换。政法系统提供了惩罚性权力,使宗教压制具有真实后果,使信徒为信仰付出肉体与自由的代价。
但政法系统不是最终层,因为政法系统处理的仍是行为,而国家认为宗教的问题不只在行为,更在思想、忠诚与组织,因此在最内层是国家安全系统,即国家安全部与各级情报系统在宗教问题上的深度介入。国家安全系统不处理行政问题,也不处理公开犯罪,而处理国家认为具有组织性、动员性与群体性风险的宗教力量。这一系统的语言不是法律,而是国家安全;不是违法,而是敌对;不是社会秩序,而是政治威胁。国家安全系统的介入意味着国家已经将宗教认定为竞争性力量,而不再是民间信仰。
这三层体系构成一套自外向内收紧的执行模型:
行政系统负责合法性与控制入口
政法系统负责惩罚性处理与组织瓦解
国家安全系统负责忠诚问题与组织摧毁
三者互相支撑,并通过三个机制整合为一个整体:
第一,联合执法机制,即行政部门负责锁定对象与场所,公安负责拘押与取证,检察系统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定罪,国安负责战略评估与忠诚分析。宗教因此成为从登记到判刑的完整治理链条。
第二,情报驱动机制,即宗教迫害的核心不在现场执法,而在情报收集、名单生成、信徒标定、组织图谱绘制与关系链分析。宗教在国家语境中不再是神学共同体,而成为组织网络,其组织网络被拆解为节点、边与层级结构,并以此形成清零任务。此机制在全能神、家庭教会与法轮功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第三,长期治理机制,即宗教迫害不以运动方式进行,而以制度方式持续进行,从而使宗教压制不再以运动结束,而以制度常态化维持。国家因此不需要一次性打击宗教,而只需维持对宗教的持续困境,使宗教在组织、代际、财务与动员能力上长期溃败。这种治理方式比暴力更有效,因为暴力只能造成死亡,而治理可以造成消失。
因此宗教迫害之所以在 2018–2025 期间被视为制度性现象,不在于其暴力程度,而在于其国家结构。宗教迫害之所以成为国家工程,不在于宗教与国家发生冲突,而在于国家需要构造忠诚、意义与组织的单一来源,而宗教恰恰提供了国家无法容忍的第二来源。因此迫害的执行体系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政治结构问题。宗教压制之所以可以持久,是因为国家通过执行体系将其制度化,而制度化意味着宗教压制已经不再依赖意志,而依赖机器。
2026 年 3 月 13 日上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