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革命之路》(連載三)

作者: 王炳章

【編者按】

本書關於人權、民主、自由和法制的詮釋,完整而細緻,是洛克政治學和美國憲政精神的精湛展示,可以是起草憲法草案的參照。本人相信,目前可見的近二十多年中國當代憲政研究文章,應是從此書有所借鑒。由劉曉波先生主持修訂,于 2008 年 12 月 8 日發表的《零八憲章》,很有可能受到了本書的若干影響。

本期轉載該書的第二十問到第三十問。本書這一部分內容,對人權的本質和普遍性做了分析,也駁斥了“國情特殊論”和“人權相對論”等謬論。

人權的普遍意義

二十問:人權具有普遍意義嗎?中共一再強調國情的特殊性,鼓吹“相對人權”論,請問你的看法如何?

答:人權當然具有普遍的意義,道理不言自明:人都是造物主創造的,任何人,不論膚色、性別、國籍,對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需要毫無二致。我們不能說,造物主賦予了在法國出生的華人言論自由權利、但未賦予在中國本土出生的華人言論 自由的權利;我們也不能說,在法國的中國人需要言論自由而在本土的中國人不需要言論自由。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人權宣言》在論及人權時,都強調人權“天賦”和“不可轉讓”的概念,及人權的普遍性和絕對性。人權的價值,恰恰就在她的普遍性和絕對性,人對人權的需要,猶如生命需要水、空氣和陽光一樣的普遍和絕對。否定了人權的普遍性和絕對性,就等於否定了人權本身。因為,當政者在抽象肯定人權價值的同時,用所謂“國情特殊性”可以具體地殺掉這項人權、那項 人權。譬如,當政者可以藉口“文盲太多、不懂選舉”的“特殊國情”,剝奪公民的選舉權;也會以“發展經濟最需要的環境是穩定”的特殊國情、以“穩定壓倒一切”為由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等等。因此,“國情特殊論”和“相對人權論”,都是扼殺人權的藉口。試問中共,你們在引進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這些為禍中國數時年的理論時,為什麼強調它們是“普遍真理”、而對“中國國情特殊、不適和馬列”的論調大加鞭撻呢?

提到中共的人權理論,還要批判一點,就是它的“喂飽論”。中共說什麼,中國是一個十幾億人口的大國,中共能解決吃飯問題,把這些人喂飽,就已經了不起了,就是解決了最大的人權問題。簡直荒謬絕倫。且不說目前還有個別地方的老百姓人食不裹腹,衣不蔽體,就算都豐衣足食了,能叫有了人權嗎?那不是人權,那是動物權。人與動物的根本區別在於,人不但要吃飽,人還有精神方面的更高層次的追求。把“喂飽”也算為人權,無異於將人與動物等同起來。中共之所以把“喂飽”當成人權,是與其將百姓一貫視為非人、視為動物的觀念一脈相承的。

人權的某些本質問題

二十一問:你剛才提到犯人也是人、也應保障其基本人權,我覺得這好象觸及到了 人權的某些本質問題,是否可以再多論述一下?

答:在現代文明國家,坐監犯人的基本人權獲得了比較充分的保障。舉例來說,在歐洲的一些國家,如挪威、瑞典等,監獄中的犯人不僅活得有尊嚴,不僅飲食營養得到保障,不僅有電視看、有書讀,而且,犯人可以在獄中受教育、修學位 (坐兩年牢可拿個碩士學位)、寫文章發表......,還有,犯人可以在獄中與家人團聚、與配偶同房、生子,單身犯人可在獄中結婚......。如此做法,乃基於幾個基本前提:

(一) 犯人是人,不是狗。是人,就要保障其基本人權;

(二) 犯人觸犯了某條法律,被判刑入獄,其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其某些人權已被剝奪。但是,上帝賦予他的、未被法律剝奪的那些人權,他仍然應當享受。

(三) 將犯人關押起來,有三個作用,一是不要再對他人造成傷害 (限制了犯人的自由以保護多數人的自由);二是對犯人進行懲戒,使其今後不要再犯;三是對其他人示出警告,不可效法。關押犯人的目的絕不是剝奪他應當享受的那些人權。

印度某地對過失殺人犯實施人道管理,讓他們定期回家與家人團聚、享受人倫之樂與親情溫暖。結果,此道明顯降低了犯人出獄後的再次犯罪率。

“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看看其監獄對待犯人的態度就知道了。”此話之所以有理,就是因為,對人權的保障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的文明標準,連監獄犯人的人權都照顧到了,普通公民的人權保障,當然就可想而知了。

人權意識

二十二問:什麼是人權意識,如何提高人們的人權意識?

答:人權意識,或稱權利意識,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我所理解的人權意識包括:

(一) 公民應知道到自己擁有哪些人權,應知道人權的天賦性和不可轉讓性、不可剝奪性;

(二) 公民自覺地為自己爭取被剝奪的那些人權;

(三) 公民自覺地為他人爭取被剝奪的那些人權;

(四) 公民自覺地捍衛自己的人權;

(五) 公民自覺地捍衛他人、尤其是觀點不同者的人權;

(六) 公民自覺地譴責、制止一切侵犯人權的行為。

一九八二年底,我們在創辦《中國之春》之後不久,去美國洛杉磯加州大學演講。中共組織人員對我進行圍攻。一名中國大陸公派訪問學者發言,批駁我的觀點說:“你講的中國沒有人權是不對的。我要以現身說法證明,中國是有人權的。我以前是個右派,現在,共產黨給我平了反,還給了我出國的機會,我非常感激。怎麼說沒有人權呢?”他的發言立刻遭到一位中國大陸自費留學生的反駁:“你知道嗎,共產黨本來就不應該把你打成右派!你知道嗎,出國本來就是我們應當享有的權利,不是共產黨恩賜的!”對比兩個人的發言,可以看出,某些中國人的人權意識是多麼薄弱,甚至說,連起碼的常識都沒有。因此,廣泛傳播人權意識,是民主運動的一項任務。

自覺地捍衛他人人權

二十三問:你提到“公民自覺地捍衛他人、尤其是觀點不同者的人權”,你是就此多做些說明?

答:這正是我要重點闡述的。一個人為自己的人權而戰,易於理解。維護他人、尤其是維護與你觀點不同者的人權,維護你的政敵的人權,是不容易做到的。但,這正是人權意識的精髓。做不到這一點,就不能稱為人權獲得了保障。伏爾泰說: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維護你講話的權利。伏爾泰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

我在美國看過一個電視劇《斯考基》(Scokie),講的就是維護政敵的人權的故事。斯考基是美國芝加哥的一個猶太人居住區,芝加哥也是美國納粹黨 (法西斯黨) 的所在地。美國是個結社自由的國家,只要守法,什麼黨都可以搞。僅共產黨,就有好幾個。大家知道,猶太人與納粹党是死對頭。有一次,納粹黨要到斯考基區去遊行,宣傳法西斯主義。這下子,激起了猶太人的仇恨。猶太人告到法院,要求禁止納粹黨的遊行。雙方在法庭上唇槍舌戰。令人驚異的是,為納粹辯護、堅決維護其遊行權利的律師,是個猶太人。開始,猶太社區不理解他,甚至罵他是叛徒。然而,他的辯護詞折服了每個人。他說道,他的上輩也被納粹黨殺害過,感情上,他恨納粹。為什麼納粹能夠殺死那麼多猶太人,就是因為猶太人是少數,而少數人的人權得不到保障。今天,納粹黨是少數,他們的主張是荒唐的。但是,他們的主張是一回事,他們的權利卻是另一回事。他們有遊行示威的權利,這是憲法所保障的。如果我們剝奪了他們的權利,就等於踐踏了憲法,也等於把我們的權利置於不被保護的境地,總有一天,我們猶太人會自食其果,再次遭到迫害。法院判決:納粹黨享有遊行的權利。

自覺保護持不同政見者 (包括與民運意見相左的人) 的人權,也就是保護了自身的人權。他的人權與你的人權,實際上是同一個保護傘。砸碎了他的保護傘,就等於砸了自己的保護傘。最好的實例是文化大革命。文革中,昨天你還在鬥爭別人,今天反被另一批人批鬥,誰也沒有保障。

保障人權,是民主運動的一項目標。民主人士將來要保障的,不僅只是民主人士的人權,不僅只是老百姓的人權,而且包括共產黨人的人權。

鎮壓法輪功是大規模侵犯人權的罪行

二十四問:中共目前正在全國範圍內大肆鎮壓法輪功、中功和香功等氣功人士。你怎麼樣從人權觀點看待這個問題?

答,我讀過李洪志先生的《轉法輪》。平心而論,作為一個基督徒我對其中一些觀點不能苟同。法輪功的興起,有其一定緣由。它提出的「真、善、忍」進修法輪功的修煉對肌體的作用,在信仰危機、道德淪喪、公費醫療解體的今天,的確吸引了很多修煉者。問題在於,不認同其觀點是一回事,他有沒有宣傳自己觀點的權利。別人有沒有信他觀點的權利是另外一回事。從人權意識上講,中共鎮壓法輪功是侵犯人權的行經。人人有選擇信仰的自由,人人有練功修行的自由。儘管你認為他的信仰是荒謬的。像剛才我舉的美國法律可以保護納粹黨有信仰法西斯理論的權利,就是一個範例。正因為我是基督徒,所抱的信仰與法輪功不同,我為法輪功信仰權、修煉權進修辯護,就像那位猶太律師為納粹党的遊行權利辯護一樣,應當更有說服力。請注意,我們辯護並非信仰本身,而是信仰的權利。江澤民在訪問歐洲時說,法輪功是個「邪教」,害死了一千多人,因而要鎮壓。中共政權為符合江澤民的言論,又匆匆為打擊邪教「立法」,給進一步鎮壓法輪功提供「法律依據」。

我們難以追查江澤民所說的數字是否屬實,但是,就「邪教」而言,就置人於死之言,恐怕中國最大、最害人的「邪教」應屬共產黨本身。請問,中國歷史上哪有一個強迫別人信仰的宗教?只有中共強迫別人接受它的馬列宗教。不信,就被批判、

勞改、入獄,甚至處死。今 1999 年是中共建政 50 周年。據統計,五十年中被中共殺害、迫害、政策失誤而致死的冤魂八千萬之多。相當於十六個香港人口。

江澤民為什麼不講這八千萬冤魂呢?請問,自從人類有史以來,有哪一個「邪教」有比共產黨害死的人多?中共的「人大」將「邪教」定義為「神化首要分子」、「散步迷信邪說」、「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學員,危害社會」。看看這些定義,我們會發現,它真是中共自身的寫照。正是中共,「神化其首要分子」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不准任何人向他們挑戰。尤其對毛澤東的神話,已經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正是中共「散佈馬列迷信邪說」,「蠱惑、矇騙全國人民」正是中共,發展、控制其黨員、危害神州大地。中共還有一「絕」:它還將自己的「邪說信仰」寫進憲法,強制全國老百姓永遠「堅持」其「邪教信仰」因此,應當說,按照它自己「邪教」的定義,共產黨就是世界上危害人類最大的邪教,而且比任何一個中共定義的「邪教」都要邪上千百倍!應予立即取締。

問題還在於,什麼是「迷信邪說」的嚴格定義?由誰來界定「迷信邪說」?為什麼中共可以隨意將法輪功定義為「邪教」而人民就不能將中共定義為「邪教」?連中國編的《辭海》也沒有將「邪教」納入其中而妄加解釋。因為,世界上沒有一部詞典對所謂「邪教」做過定義式的解釋。在西方,尤其在美國,人們通常將類似宗教式崇拜、但不是宗教真神的狂熱「崇拜」稱為「  CULT」。有的中英詞典將之譯為「邪教」並不十分準確。正確的譯法應當是「宗教式崇拜」。在民主制度下,政府是不能強迫人們信仰什麼、不信仰什麼、。美國憲法規定:政府不得制定國教。這意味著政府沒有權力定義哪個教是「正」哪個教是「邪」的。

政府要管的,是他們守不守法。信仰什麼,政府無權干涉。在美國有一個「撒旦」教,崇拜魔鬼,電視臺還專訪過它的教主,教主在電視臺大談特談崇拜魔鬼的意義和「好處」,說什麼大家「都崇拜撒旦,撒旦就會對大家好一些,不再幹壞事」。按理說美國是一個以基督教信仰為主的國家,崇拜撒旦是對基督教的公開挑戰。允許撒旦這個「邪教」四處「胡說霸道」無異于販毒者滿大街吆喝出賣毒品。為什麼要容忍他?為什麼當局要容忍

「邪教」、「異端邪說」、「異教」!這裡,與基督教的起源和受迫害的歷史有關。

大家知道,在西方,基督教與天主教雖然信同一本聖經,但組織體系不同。兩者的區別之一,基督教主張只能敬拜上帝,對任何其他的偶像和權威都不能敬拜。基督教反對天主教將教皇、主教、神父當作偶像和權威的做法。基督教也主張,人人可以和上帝溝通,直接從上帝得到救贖,無需由神父作為媒介。

基督教乃由天主教改革而來,叫「新教」。英文叫 Protestants,原意是抗議者、異議者之意。該詞起源於 1529 年德國新教諸侯對天主教諸侯的抗議。更早則起源于德國的路德改教。歷史公然,路德的宗教革命是突破中世紀宗教黑暗統治的文藝復興運動和思想解放運動的重要一役。當時,新教徒被稱為「異教」受盡了「正統」天主教會的迫害。美國是怎樣被開發的?起源于歐洲「異教徒」向美國的移民。為什麼移民?為的是逃避宗教迫害。我曾同美國的很多基督教探討過信仰自由的問題。他們說,基督徒被迫害的歷史,使他們認識到,維護信仰和宗教自由有多麼的重要!他們曾被打成「異端」深知「異端」指控之害。

為什麼不能將其他信仰隨意指為「異教」「邪教」?這是出於以下的認知。

第一,人自身對「真理」的認知是有限的、相對的、只有神,才是真理的化身和真理的解釋者。

第二,神創造人之後,也給了自由的意志,其中包括自由選擇的意志。甚至神賦予了人背叛他的自。由。當人真的背叛之後,神又以大愛來救贖人類。但是,神也給了不接受救贖的自由選擇,只不過,人也有對這種自由選擇付出代價而遭受神的最終審判。

第三,如果不容忍/「異端」,自己也可能有一天會被定為「異端」而遭受迫害。只有保護了所謂「異端」,才能保護自己所謂的「正確」。猶如一根木棒,不保護其端點,中心早晚會被傷及。將木棒的一端視為「異端」砍掉之後,那些不怎麼「異端」的部位就會立即暴露在外,成為新的「極端」和「異端」而受到注目。假如這新的「異端」也被砍掉,砍來砍去,木棒越來越短,最後連最「正確」「中心」也顯露於外,難免也被當成「異端」而遭到橫禍。

第四,你可以在言辭上宣傳自己是「正統」、是「正教」,可在言辭上指責別人是「異端學說」、是「邪教」,可通過宣傳以自己的「正確」爭取信徒,糾正別人,但是不得對其他信仰者進行人身迫害,特別是政治迫害。

第五,如果認為自己的信仰是正確的信仰,應當對自己的信仰抱有自信。對於那些「異端邪說」,用不著恐懼。應當相信,真理與謬誤的較量,真理終究會獲得勝利。應當相信,在經過互相和平的較量和對比之後,絕大多少「被蒙蔽」的群眾會終將會

拋棄邪說而擁抱真理。鎮壓,永遠是壓而不服。在信仰問題上對不同異見者採取壓制、迫害的做法,是缺乏自信的表現,是怯懦的表現。

第六,不同信仰之間,也有互相競爭、適者生存的機制。對自己不喜歡的「邪教邪說」,不去理它,或任其自生自長,自生自滅;或積極一點,努力宣傳自己「正確」的信仰,在優勝劣敗的大環境中,使信徒們有另一種選擇而逐步將之轉向。這比強力征服要有效得多。

大家都知道美國有一家很有名的報紙《基督教科學箴言報》。但是,知道其主辦單位的恐怕不多。這份極具影響力的報紙,是基督教中曾被視為「異端」的一個教派「基督教第一科學教會」主編的。大概是 1984 年,我在波士頓的哈佛大學講演後,曾接受過該報的採訪,也參觀過這個教會的總部,其富麗堂皇的建築,是波士頓一個著名的景點。基督教第一科學教會是大約兩百年前由一名叫瑪麗的(Mary BekerEddy) 的女士創辦的。她寫了一本《科學與健康》的書。該教派除了信奉聖經之外,還視瑪麗的學說為真理。在教堂崇拜時,也宣讀《科學與健康》的信條。該教派主張,人患了疾病,主要應該禱告,尋求神的醫治,他們有大量的病例,證明禱告可以醫治疾病,甚至絕症。這一點,與法輪給有異曲同功之妙。

從醫學觀點看,基督教第一科學教會也好,還是法輪功也好,對疾病效果有其一定道理。一通過心靈的撫慰,通過心情的沉靜,通過意念的轉念,通過信心的重建,或通過心理的暗示,肌體的免疫系統得到恢復,從而有利於戰勝疾病。

但是,任何治療都有其局限性,將之絕對化,就走向了極端。正統的基督教之所以視第一科學教會為「異端亅,除了對其治病效果絕對化的質疑之外,主要反對其對瑪麗的個人崇拜。因為基督教主張,除了上帝這一真神之外,對其他任何的偶像不得崇拜。儘管主流基督教排斥第一科學教會,但並不象共產黨打壓法輪功那樣,將其趕盡殺絕,將其信仰的權利予以強制性剝奪。

第一科學教會曾有過輝煌的歲月,但現在趨於沒落。九六年,我曾走訪了紐約皇后區的一家第一科學教會。其信眾已大不如從前,接待我的都是些白髮蒼蒼的老人。

在西方,要論「邪」,莫過於我剛提到的撒旦教,它崇拜魔鬼,但是,只要守法,就不能在法律上將之定義為「邪教」而加以取締。一九九六年因為「巫術」是否為「邪教」而加以取締,曾鬧上法庭。結果,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宣判,安照美國法律,人們有信仰自由,「巫術」有權存在,應受保護。中共說什麼美國也不允許「邪教」存在,並舉出「大衛教」的列子,為其鎮壓法輪功辯護。這是對事實不瞭解或故意歪曲。美國政府之所以對「大衛教」採取行動,根本不是它的信仰,而是它涉嫌 姦污少女之故。對普通信徒,美國政府一個也沒有鎮壓。

臺灣也有過不容「邪教」的教訓。我們大陸人大概都聽說過一貫道。至今很多老年人一聽到一貫道就不寒而慄。因為中共在建政初期對一貫道的殘酷鎮壓,使他們依然記憶猶新。十幾年前,臺灣也將一貫道視為「異端」。當然,臺灣當局並沒有像中共迫害一貫道和法輪功那樣,對一貫道大舉殲滅,只是不允許其公開合法活動。後來,一位社會學者深入到一貫道對其「興旺性」進修研究。他發現一貫道並沒有像傳說中的那樣可怕,反而一貫道教導人與人之間要互相關愛、互相幫助,也沒有做奸犯科的行為。這位學者寫成研究報告,建議政府將一貫道合法化。他的建議得到採納。我在美國費城曾與這位為一貫道平反的教授暢談過宗教的起源與宗教自由問題。他認為,臺灣從農業社會邁向工業化的過程中,大批農民湧入都市,人們在城市中的孤獨與疏離,急切地想尋回傳統農業社會裡的親情,一貫道正好滿足了人們的這一需求。現在,一貫道不僅在臺灣合法化了,還成了政客們競相爭取的票源。

這裡,我再闡述一個道理,一強制就是「邪」。如果非要給「邪教」下個定義的話,我看用那種用強權強迫別人信奉自己的信仰、不信就將之迫害的團夥,才是地地道道的「邪教」。按此定義,共產黨才是真正的「邪教」。本來,信不信共產主義,信不信馬列主義是自己的私事,屬於信仰問題。只要是自由的、出於自願的信仰,信仰共產主義,並且不用強迫性手段脅迫別人也跟著你信仰共產主義,在民主國家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美國就有好幾個信仰馬列主義的政黨。我們說,共產主義 做為一種學說或信仰,並沒有什麼「過錯」。共產黨錯就錯在強迫別人也要信仰馬列主義和共產主義而剝奪了他人的選擇自由。

在以色列,有一種社區叫「坎布斯」,專門為信奉共產主義的人而設立。全世界信仰共產主義的人都可自由地到那個社區生活。願意實踐者進入該社區時,交出所有財產,便可享受“各盡所能,各取所需”式的共產主義生活。願意離開者,帶走自已的財產,飄然而去。進入或離去,完全自由。據說,不少以色列的政治家都體驗過「坎布斯」的生活。要說共產主義,那才是真正的共產主義。因此,就選擇自由而言,再「好」的信仰,你強迫別人去信,都會成為最「壞」、最可怕的信仰。再壞再邪的信仰,只要是自願的,不干涉別人的,在行動上不犯法的,都是可以容忍的。在加拿大還出過這樣一件事:一個病人在病重時被送入醫院,醫生給他輸血,挽救了他的生命,他卻反過來控告這家醫院。原因是他信奉一種特殊的宗教一一不接受他人輸血的宗教,而且他的家人事先將此事告訴了醫院。結果,他贏了訴訟。你看,世界上還有這種怪事,人家救了你,你還告人家!細想一下,其中確有道理,因為尊重信仰自由和選擇自由,本身是一種不可侵犯的人權。

因此,我雖不能苛同法輪功的信條,但是只要其信仰出於自願,只要它不做強姦、貪污、販毒、偷竊等作奸犯科之舉,法輪功信仰的權利就應當受到尊重。誠然像任何一個組織、宗教、政黨、公司等這類人群機構一樣,法輪功中也可能有個別的犯法分子,所謂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對於不法分子應當按照刑法個案處理,但決不能因個別人就株連整體,將此取締。論壞人:貪污犯、走私犯、誘姦犯、強姦犯、侵犯人權犯,大概任何一個組織,比起共產黨來都要望塵莫及。按照共產黨的這個邏輯,共產黨早該被取締十次百次了。

上面我們討論了世俗社會的是非問題和公民權利問題,在這兩個層面上,權利永遠高於「是非」,權利永遠優於「是非」,權利永遠先於「是非」,權利永遠重於「是非」。因為,世俗社會的「是非」是人的爭論;而世俗社會公民的權利,是上帝的賦予的。「是非」的爭論,是低層次的問題;公民有沒有權利信仰、宣揚、爭論「是非」,則是更高層次的問題了。砍掉了更高層次,公民連爭論、信仰的權利都沒有了,那麼剩下的只有強權來判定「是非」,來判定判斷「善」、「惡」。其結果必然是一個極權的統治。

在這裡,我要告訴共產黨員,將來在民主中國建立之後,如果你們仍然信仰共產主義,你們將有這個權利。假如僅僅因為單純的共產主義信仰而受到迫害,到時我也會挺身而出,為你們的權利進行辯護!

人身自由與安全

二十五問:最基本的人權、即人身自由與你你安全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

答:這要研究一下對人身自由與安全形成最

大的威脅來自何方。來自鄰居?來自同事?來自工作的公司老闆?顯然

都不是。那麼,是搶匪?是殺人犯?固然,這兩者都對公民的人身自由與安全構成威脅,但這兩者多是個人行為,而且,多數公民可以用小心謹慎避開他們。對人身自由和安全威脅最大的,是有組織的暴力,是政府對公權力的濫用,是政府無端地逮捕和拘禁公民。因為,政府具有使用“合法暴力”的權力和能力,而個人,在政府這個“合法暴力”者面前,顯得太無能為力了。正因為如此,保護公民最基本的人權,必須通過一系列限制政府對個人隨意施加暴力的法律來實現。這些法律包括:

(一) 政府不得違反法律程式來逮捕、拘禁、審判公民;

(二) 政府不得沒用正當的、法律規定的理由來逮捕、拘留公民;

(三) 在非緊急情況下,政府不得沒用逮捕證和拘留證而逮捕、拘留公民;

(五) 政府不得在審判和法院判決之前對“被捕者”(嫌犯) 定罪,不得將“嫌犯”視為犯人對待 (無罪推斷原則);

(六) 政府不得剝奪“嫌犯”要求法院對逮捕理由進行審查的權利;

(七) 政府不得對“嫌犯”進行刑求和逼供信;

(八) 政府不得剝奪“嫌犯”保持沉默的權利;

(九) 政府不得進行秘密審判;

(十) 政府不得剝奪“嫌犯”聘雇律師的權利;

(十一) 政府不得剝奪“嫌犯”要求保釋的權利;

(十二) 政府在逮捕、拘禁、審判公民的過程中,如果有任何違法行為,公民有權對政府進行控告,並有權要求政府賠償。政府不得剝奪公民的這一權利。等等。

而這一切法律的執行,都是建築在司法獨立的基礎之上。沒用司法的獨立,上述一切均輪為空談。

文化大革命人權惡劣的成因

二十六問:你提到文化大革命。請問,為什麼中共統治下的人權記錄如此惡劣?

答:原因很多。我只想說明一點:共產黨根本不把人當作人,何來人權?這與共產黨的信仰有關。共產黨是無神論者,信仰的是唯物主義。徹底的唯物主義者,將一切 (包括人) 都物化了。共產黨教育人的目標,是把人變成黨的“馴服工具”,“一 顆革命的螺絲釘”,以便“黨指向那裡就打到那裡”,“黨擰到那裡就在那裡發光”。這種教育,是要消滅一切個人意志,消滅一切權利意識,最後,人變成了非人,淪為共產黨黨機器的工具。中共這部機器,不但不把老百姓當做人,連自己的領袖也免不了被非人地處置。前有劉少奇、陶鑄、彭德懷、賀龍被活活整死,現有趙紫陽遭受軟禁。我們與趙紫陽的政治觀點有很多不同,但基於“持不同政見者的人權亦應受到保護”的立場,我們仍然為他的基本人權進行呼籲。

改革開放以來,情況有了改變,人們非政治化的自由度增加了。但是,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權利,政治參與的權利,結社的權利,遊行示威的權利等,仍被共產黨無理地剝奪。王丹等一大批追求民主、人權的人士,僅僅發表了一些建設性的言論,就被長期關押,並被剝奪了一切公民的權利。據徐水良、魏京生、劉剛、傅申奇、張林等坐過牢的民運人士透露,中共監獄內,對犯人的毒打、侮辱、虐待、折磨,如同家常便飯,根本不把犯人當人對待。我們必須對中共這些違反人權的行徑進行譴責。

改善中國人權的有效途徑

二十七問:單單就中共迫害人權的行為進行譴責,施加壓力,是改善中國人的有效途徑嗎?

答:施加壓力,包括國際壓力,當然是要做的。但並非唯一途徑,而且,並不是最有效的途徑。這裡,我要提醒大家,中共目前正在玩弄一種人權三角遊戲,我們必須看清它的面目。所謂三角遊戲的上演是這樣的:(一) 中共如同綁匪,綁架持不同政見者,做為人質 (肉票);(二) 人權團體及人權人士呼籲放人。中共放話,提出放人的條件及贖票價碼;(三) 美國、法國等西方民主社會與中共談判,開出價碼,如放鬆尖端科技、軍事技術、特殊投資專案 (例如核能發電) 對中國出口的限制等。中共獲其所需,隨即釋放人質。然後,中共再綁架一些無辜,進行下一個人權三角遊戲迴圈。在這場遊戲中,人權團體好象得了分,西方社會好象也保持了人權衛士的形象。其實,這是與狼共舞,這場戲完全由中共導演,得分最大的是中共。民運必須識破中共的把戲。我們不否認,呼籲放人是必要的。但我們的工作重點,應放在防止中共無故抓人上,應放在動員民眾制止中共的綁票行為上,如果不改,人民有權利發動革命,剷除這個綁架集團。關於革命問題,後面還有討論。

法治與法制的區別

二十八問:請問,什麼叫法治?它與法制有什麼不同?

答:法治 (Rule of Law),字意非常清晰,就是以法治理、以法治國。它是針對人治而言。法制 (Legal System),指的是法律制度和體系,兩者不可混淆。現在,中共宣傳要健全“法制”,但並未強調要實行“法治”。可見中共清楚:法律體制“法制”可以健全起來,但不一定實行“法治”。

具體來說,法治應包含如下內容:

(一) 法律由公民制定,法律是公意的體現;

(二) 法律清晰,法制健全,辦事有法可依;

(三) 不合理的法律,公民有權修改;

(四) 政府執行管理職能時,依法辦事、辦案,不可越法律雷池之一步;

(五)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機構與公民,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

(六) 司法獨立。

英美法系與德法法系

二十九問:據說,法律體系分為兩種: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 和德法法系 (大陸法系)。你是否可做一些說明?

答:我只能做一簡單的說明。大陸法系的特點是,從古代《羅馬法典》到《拿破崙法典》,再到現代一本本的繁瑣法律條文,一切以成文法為依據,強調公民遵守法律設定的規範,沒有陪審團制。海洋法系不同,起初沒有成套的成文法律,以法官一個一個的判例為依據,即以前的判例及判決書自動成為今後的法律和判案標準,逐漸演化出一套行為規範和法律體系。英美法系重視陪審制度。當然,在歷史演變過程中,兩種法系互有滲透,今天,英美海洋法系國家的立法機構也通過了很多清晰明瞭的法律條文。

兩種法系各有優缺點。海洋法系對“好人”的保護不遺餘力,其陪審團制度等於設立了雙保險:陪審團宣判嫌犯無罪,法官必須維持陪審團的判決而不得宣佈其有罪;反之,陪審團宣判嫌犯有罪,法官那裡還有一個關口,他可以推翻陪審團判決而開釋嫌犯。這樣,大大減少了冤假錯案,充分保護了好人。可是,陪審團制度應用不當或推到極端,將導致一些壞人漏網,即過分保護好人的結果也可能保護了一些壞人。相比之下,大陸法系由於缺乏陪審團的雙保險制,懲罰壞人的結果,可能使個別的好人受到冤枉。

另外,海洋法系中,由於很多案子要以過去的判例、而不是以清晰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律師的角色就顯得十分吃重。加上陪審團的作用,法官的重要性似乎比不上大陸法系的法官。在大陸法系,一個人的學識、能力和判斷力,將影響整個案子的審判結果。

中國採用的是大陸法系。共產黨取得政權之前,中華民國的法典是相對完整的,由於種種原因,國民黨政府未能全面實施。中共掌權之後,毛澤東公開鼓吹人治,法制一直不健全。就是有了法,中共也不遵守。但就其脈路來說,中國大陸仍延續了大陸法系。

法無禁止即自由

三十問:你提到“公民應當享受法律禁止之外的一切權利”,“公民可以做法律禁止之外的任何事情”。你可否在法治的層面上,再做些說明?

答:法治,就是用法律來治理。如果某個人幹了一件事,政府認為他犯了法,要懲治他。那麼,政府必須回答的一個問題是:他犯了什麼法?哪個法律條文表明他犯了法?假如查遍法律,找不出禁止他做那件事的條文,政府就無權將他法辦,因為,無法可依。倘若政府硬是逮捕他,懲治他,那麼,犯法的,就不是他,而是政府了。

舉個例子。美國密執根州出了個醫學專家,專門幫助想自願了結生命的病人自殺。人們稱之為死亡醫生 (Dr. Death)。他發明了幫助自殺的機器,聲稱為人爭取“死亡的權利”。政府想起訴他,禁止他助人以死的行為。可是,政府找不到法源。以謀殺、誤殺、傷害罪名起訴都不合適,因為,每位自殺者,都簽有自願同意書:自願接受死亡醫生的協助。最後,州議會不得不立了一個新法:不得助人自殺。以專門對付死亡醫生。

另一個有法可依的例子,是美國雷根總統一九八二年解雇所有罷工的航空指揮塔導航員。那年,美國航空導航員工會為提高工資,決定全國大罷工。一時間,全國機場癱瘓,損失日以億計,老百姓倍感不便。尤其,當時冷戰尚未結束,一旦出現狀況,美國將被動異常。政府查閱法律記錄,發現五十年前,曾有法律判定:政府雇員不得罷工。而航導員屬於政府雇員。雷根總統一方面立即派空軍接管航空指揮塔,使機場正常運轉;另一方面,命令航導員定期返回工作崗位,否則一律解雇。雷根總統作風強勢,但有法可依。再如通姦行為,雖然有違道德,但在美國不得繩之以法,因法律沒有相應的條款加以禁止。在某些國家和地區 (包括中國臺灣),卻可以破壞家庭、妨害風化的罪名治罪,因為法律明文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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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