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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反政府權(二) ——革命權概念

作者: 賴建平

革命權,也叫起義權、武裝革命權、暴力革命權,是指專制、威權社會的人民采取各種形式的暴力強制手段終結專制或威權體制,實行或完善憲政民主制度的權利。它以推翻現有非法專制或威權政府、改變現行基本制度使其走向憲政民主為目的,采取的是積極作為的武力強制的方式。

「革命」這個詞已經泛濫成災,它導致了無窮的爭論與混亂。革命、抵制、反抗性質不同,使用的方法、手段,產生的影響與後果迥異,卻經常被混為一談。作為「消極不服從」的抵制,自古有之,古希臘神話中的安提戈涅、哲人蘇格拉底都是消極不服從的傑出古例,近代梭羅只是系統闡述者。古代的反抗有流放、罷黜等,「顏色革命」則是現代新技術條件下的政治反抗技藝。不同的反政府方式具有完全不同的適用范圍和條件,豈能簡單將它們混同使用?要追問革命究竟是否是一種權利甚至基本人權,要防止「恐怖暴力」玷污自己,要理直氣壯地為革命的正當性辯護,那就必須先釐清革命的概念。

革命是指特定社會的人民采取某種形式和程度的反政府暴力,單獨或與其他手段合並使用,導致其國家政權更迭以及政治制度的重大進步。根據該定義,「革命」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或具有以下特征:


(一)社會條件

這是人民是否有權利革命的決定性條件。在人類「發明」憲政民主制度之前,一切社會都是專制或威權社會,革命權不受任何條件限制,地球上任何角落的任何人都有革命權。但自從人類有了憲政民主制度有以後,革命權的主體只限於專制和威權國家的人民,這就使得它與反抗權一樣,成為一種相對的、有條件的人權。

人是有理性的自由意志存在物,既有善性、善端,可以從善,又有惡性、惡端,可能作惡。人本質自由、熱愛自由,又經常濫用自由、侵害他人自由,因此既要自由、自律,又要紀律、權威與他律。又人是社會動物。為了生存與優存,人類需要合作與分工,需要合理調節資源與產品分配,也需要公共權威。總之,人類需要政治與政府,需要建立國家,以便保障個人自由與權利,擴大分工,促進合作,保障秩序與和平。這是國家、政府、政治的根本功能,也是其存在的唯一理由。但是實存國家和政府很可能被竊國,國家背離了它應有的宗旨,成為少數人壓迫、奴役人民的工具。要馴服國家,使實存國家從壓迫工具回歸到中立的公權力的本位的應然狀態,既要靠人類的理性的進步,以正確的觀念、先進的理念和平構建理想國度,又要依靠武力強制的力量迫使非理性國家回歸正途。這就使國家的性質與武力革命之間建立起因果聯系。

正常的文明國家,實行憲政民主制度,政府中立,國家從根本上已成為了保障其人民權利與自由的工具,而不再是壓迫和奴役的工具。其制度縱不完善,也已具備了根據人民自由意志進行有序改進與完善的制度機制,任何自由民意都已然反映在了政治體制中,都是國家公意的有機組成部分,政府、政策都是人民自由地、和平地集體選擇的結果。民主國家的政府違反法律,刻意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惡行發生的機率較小,縱然發生,也通常只是局部的、偶然的、個別的、零星的、非制度性的,因為制度本身的糾錯機制可以很大程度上遏制政府暴行。

因此,在民主國家,人民徹底喪失了對政府采取暴力行動並強迫其接受己見的權利,無論其本國公民還是任何外部力量,都無權對這樣的國家和政府進行革命。民主社會的公民沒有革命權,無權推翻政府,無權改變現行憲政民主制度。非暴力的反抗權尚且不存在,更遑論暴力革命權。康德不分皂白地否定革命權是錯誤的,但他的下列言論用於否定民主國家的人民的革命權恰到好處:「針對國家的立法者並不存在人民的任何合乎正義的反抗」,因此「人民有義務忍受最高權力的即使令人無法忍受的濫用」;「對最高立法權力的一切對抗、使臣民們的不滿變成暴力的一切煽動、爆發成為叛亂的一切舉事,都是共同體中的最應加以懲罰的極大罪行,因為它摧毀了共同體的根本。而且這一禁令是無條件的。」【康德《歷史理性批判文集》第 193 頁,[M].何兆武譯:天津人民出版社,2015】。以推翻政府為目的、針對民主政府實行任何暴力行為都構成叛國等刑事犯罪。

正當性、權利高於、優於「善」,人民對國家和政府的主權高於現實的「福利」,革命權存在的根本原因在於程序正義,在於是否建立起了健全的民主制度。如果一個國家實行了憲政民主制度,仍然出現某種程度的制度性的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情形,那說明這個國家的人民的主流價值觀出了問題,人民需要通過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修正其價值觀,重新選舉合格的立法者並通過他們修正法律,加強和完善對自由權利的保護,或者進行非暴力反抗,而不是進行革命。健全的民主制度是人類制度的終點,不可能再有改進的余地,如果價值觀不正確,無論多少次、多少遍革命也無濟於事。民主制度本身存在糾錯機制,價值觀導致的對自由的傷害遲早可以得以糾正。相反,如果民主制度蛻變或失效,對權力的限制與制衡本身出現了問題,那即使它暫時還能保障公民基本人權與自由,人民也有權革命,因為此時的保護是偶然的、不可靠的,這樣的政府遲早會凶相畢露,人民遲早會淪為成為政治奴隸。

美國在建國伊始即建立起了較為健全的民主制度,但其種族隔離政策一直延續到上世紀六十年代,制度性地侵害了黑人的部分基本權利與自由,導致了以馬丁·路德·金為代表的平權主義者們奮起抗爭,采取了抵制和反抗而非革命的方式使美國最終廢除了種族隔離與歧視政策,也使它因此而成為一個標准的民主國家。

在專制和威權社會,國家由少數統治者非法控制,政權被特定的政治集團所壟斷,主權不在人民,人民不能選擇、監督政府,其基本權利與自由沒有任何保障,國家、政府已經完全背離它應有的功能,成為少數人壓迫、奴役多數人的工具,政府系統性、制度性的作惡具有必然性,輿論、媒體是政府喉舌,是對人民進行洗腦灌輸的工具,警察、法庭是奴役人民的「刀把子」,被壓迫人民有苦無處說,有冤無處伸,無所逃於天地間。在這樣國家,人民和政府之間每一天都處於洛克所界定的事實上的戰爭狀態,人民具有天然的權利進行革命。

革命權是一個社會的根本制度所決定的,它與政府的統治績效、人民幸福與否無關。在專制和威權社會,即使人民「生活過得很好」、「很幸福」,人民仍然享有革命權,因為「生活好」具有偶然性,缺乏制度保障,「幸福」是一種個人的主觀體驗,奴役下的人民因被洗腦灌輸仍然可以「很幸福」。只要人民不是國家真正的主人,他的「好生活」、「幸福感」只能是僕人的體驗,而非真主人的地位。相反,民主社會,即使生活得不那麼好,感到不那麼幸福,人民仍然無權革命,因為制度給了人民自由,保障了人民的權利,沒有壓迫、剝削、奴役,如果其人民仍然生活困苦或感到不幸,那不是制度的錯,只能在其他方面找原因。

已經開始著手政治改革的專制社會、威權社會,人民沒有革命權。因為革命的目的正在由統治者以和平改良的方式有序實現,此時的革命多半是野心家為了搶班奪權,其結果往往導致已有的改良進程的中斷,陷入大范圍的爭權奪利的流血沖突與混亂中,引發更不可欲的政治倒退。「著手政改」的前提條件是,朝向憲政民主的實質性的政治改良從觀念到制度層面已經確實啟動,正在往前推進。「實質性改良」最少應具備以下各項:從國家層面正式確認並宣傳普適價值;保障人民言論自由,鼓勵人民為政改獻計獻策,開展研究與討論;體制內通過政治體制改革的決議,並已著手建立專門機構,負責新制度的頂層設計。典型的如中國清末憲政改革。

叛亂。不享有革命權的人民以革命的名義發動針對政府的政治暴力構成叛亂,應以叛國罪處置。在以下三種無權革命的情形之下的「革命」均構成叛亂:第一,在健全的民主國家動用任何政治暴力,意圖改變憲政民主制度的暴力行為;第二,在具有革命權的社會,當統治者已經實質性地啟動了政治改革而仍然采取暴力行動開展所謂的「革命」。中國清政府上世紀初啟動政改,1906 年 9 月頒布《宣示預備立憲諭》,諭令將在准備完善後實行憲法。1906 年 11 月清廷頒布現代中央官制設立方案,廢三公九卿制。1907 年 8 月將「考察政治館」,改為「憲政編查館」以期在資政院設立之前,專辦憲政,以重責成。同年 9 月、10 月,清廷又先後頒布《設資政院諭》和《著各省速設諮議局諭》。1908 年 7 月,清廷又頒布《資政院院章》、《資政院選舉章程》、《議事細則》、《各省諮議局章程及議員選舉章程》等選舉文件。1908 年 8 月,中國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和《逐年籌備事宜清單》。凡此種種足以證明,當時的清廷已經實質性地啟動了憲政改革,此後的武裝革命不再具有合法性。第三,在無論正當與否的「革命」開啟以後,罔顧理性要求,一味地、過度地迷信暴力、使用暴力,作為達成「革命」目的、解決期間政治分歧的唯一手段,拒絕妥協談判,阻礙和平轉型的「過度暴力」行為。民國初期,宋教仁被刺以後,孫中山等人發動的「二次革命」是背叛中華民國的叛國行為,為蘇俄赤禍引向中國奠定了基礎,也為中華民國自造掘墓人埋下了禍根。此後,中華大地上在長達數十年的時間中先後發生過無數次大大小小的名為「革命」的叛亂,一次比一次血腥,一次比一次暴烈,結果一次比一次黑暗,直至登峰造極的共產叛亂,建立起極權體制。


(二)暴力性

以和平方式達成革命的目的,實現革命的目標,善之善者,可遇不可求。在可革命社會,人民「和平革命」的權利不證自明,問題在於光明正大地證明暴力革命的正當性,確認它為一種基本權利。這裡的革命專指暴力或武裝革命,暴力是它的基本內容,離開暴力就不是革命,沒有暴力的和平革命被定義為反抗。暴力是最後的手段,革命的暴力永遠只能是手段,任何時候都不可以是目的本身。暴力最小化原則是革命正當性的基本要求,要多少暴力施多少暴力,多一分都是罪惡,能救一命,不殺一人,能少一槍,不費一彈。革命僅僅充當新制度的接生婆是最理想狀態。暴力的需求性、程度、烈度與革命的各種社會壞境、革命者以及革命對象的理念、策略甚至雙方核心領導成員的個人特質等許多因素有關。從暗殺、斬首、定點清除到局部的武裝政變、再到大模內戰,暴力程度差異巨大。由於時代的進步,兵器技術的提升,現代革命的暴力性明顯降低,大規模內戰模式越發不可能甚至不必要。換言之,人類政治不斷文明、進步導致暴力革命的槓桿性越發強大,革命越發地充當和平反抗的得力住手而退居次位。

暴力維權是指個體以暴力方式對抗、反抗政府直接針對本人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的行為。維權者以暴力阻止、阻撓、報復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加害者,直至剝奪其生命。

相同或類似的原因和理由,專制和威權社會的公民,任何情況下都有暴力維權的權利。無論維權者的主觀狀態如何,任何此類維權都客觀上具有某種程度的革命效果,因此,它是一種准革命行為,如果維權者暴力維權的根本動機在於挑戰專制制度,那就是標准的個體革命行為。中國的楊佳、夏俊峰是最典型的暴力維權者。

在民主制度下,整個社會的個人權利保障機制較為健全,又有普遍的言論、新聞自由和獨立的司法,受害者有足夠的救濟手段,以和平方式維護權益、挽回損失、討回公道,因此,其公民遭到政府一般性的侵害時無權直接以暴力相對抗,不具有暴力維權的權利。如果其本人或他人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正在遭受政府的非法侵害,則受害人有權暴力維權。


(三)政權更迭

所謂政權更迭,就是作為革命對象的原有的最高政府組成人員的主體部分或謂統治集團的核心成員被從政府中清除,被剝奪了權力甚至被肉體上消滅,代表更為先進的政治理念和制度的政治勢力掌握了公權力,控制了新政府。如果被更迭的政權性質發生了質變,區域政權變成了國家政權,此時的革命就變成了區域獨立革命,典型的如美國革命。北美十三州原為英國的一部分,其政府只是地方性的區域政府,革命以後新生出一個美利堅合眾國,最高統治者仍為同文同種的同族人,只是地方政府變成了享有主權的國家政府。如果被更迭的政權發生了民族性質變,從外族人治理能變成了本族人治理,那就稱為民族獨立治理革命。如果同時發生了二種性質的政府變化,就成為民族獨立建國革命。

革命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成功的革命必然導致政權更迭,政權更迭也可謂革命成功的標志。「成功的革命」未必是軍事上的成功而主要是政治上的成功,軍事上失敗的革命仍可能是政治上的成功。除了民主選舉之外,任何政權的更迭無非是幾種情況:主動禪讓與被動禪讓(所謂「篡位」,如王莽、曹丕、趙匡胤等);「和平革命」導致政權更迭,如罷黜、流放、「顏色革命」等;局部軍事政變,或大規模內戰,軍事上勝利的一方全面推翻原政權。政權更迭未必構成革命,但革命必須伴隨政權更迭,革命可以是單純的或主要的政權更迭的原因,也可以是輔助原因。事實上,人類幾乎所有的和平革命都伴隨最小暴力,都具有最小程度的革命因素。


(四)制度進步

這是「革命」一詞中最本質的應然內涵。「革命,多少反革命、假革命假汝之名以行」。評價、判斷政治暴力合法性的根本依據和標准是革命的發動者、參與者的革命動機和行為結果。主觀動機很主觀,無論多麼邪惡的政治暴力都以正義相標榜,不宜用作評判政治暴力的正當性的標准,只有作為客觀結果的暴力過後的政治制度才是衡量真假革命的基本尺度。建立或維護的政治制度如果優於被摧毀或改變的制度,此時的革命就是真正的進步的革命,如果新制度劣於舊制度,那就是倒行逆施的反革命,如果新舊制度同質,那就是換湯不換藥的假革命。而制度優劣的標准則是制度的自由度、民主度所決定的,新制度比舊制度更能保障其人民的生命、財產、基本權利與自由,人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權利,即為制度進步。共產革命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大規模、最臭名昭著的反革命,一場大規模的政治詐騙。無論從動機還是從結果看,莫不如此。

「造反」是一種以武力推翻專制政府、奪取國家權力但維持原有基本制度的反政府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歷史性的、改朝換代式的「革命」。憲政民主體制出現之前的一切統治都是非法的專制統治,實行的都是專制制度,無論是相對開明、溫和的統治還是暴虐的統治,政府從本質上都是非法的,其時的人民在任何時候訴諸暴力推翻原有政權都具有道義正當性,對於被統治者來說都是一種自然權利。但自從人類「發明」並傳播了憲政民主制度以後,造反就不再具有了合法性。

作者: 賴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