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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涛:浅谈民族自决与国体政体双转型

作者: 李国涛

近期,看到有的民运人士在网络上振振有词地严厉抨击支持台湾独立、支持或参加满洲复国运动的人说:“这种行为是严重‘分裂中国’的错误!”听闻这种将“物归原主”视为分裂的奇谈怪论,不由哑然失笑。

一、人类从古代的野蛮无知、无序混沌,从原始氏族部落的群居,经过漫长的进化,进入到了私有制家庭模式,由此慢慢有了社会、民族与国家的概念和相应的管理模式,随后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之间又合合分分、分分合合,历经数千年周而复始痛苦的战争吞并与殖民征服、掠夺和杀戮,才终于步履蹒跚、在血与火的煎熬中,摇摇晃晃发展到了现代高度文明时期。

二、毋庸置疑,人类现代文明迄今最大成果,就是世界公认的自由民主普世价值的确立。其中,一个重要的核心价值,就是联合国的 3 个著名的国际人权公约中的 2 个公约、所开宗明义规定的民族自治权与民族(土地与主权)自决权。

由此,便有了脍炙人口、全球传为美谈的加拿大以国家之力全力支持进行的、其(立国前之原法属殖民地)魁北克省的独立公投;便有了犹太民族由于古代时不幸被侵略灭国,而不得不全球辗转流浪、历经数千年无家可归的痛苦辛酸,而终于在 1946 年于祖先世代居住之地,成功地和平复国(以色列);便有了科索沃于 2008 年的成功独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共国)是一个拒绝普世价值、逆世界文明潮流的、中共一党专制的野蛮的“大一统”极权国家,在中共政权国家恐怖主义奴役与“从娃娃抓起”的长期强制洗脑下,举国人权灾难,汉、满、回、藏、蒙等等 56 个民族的政治权利、基本人权、民权、自治权、自决权等等,都被剥夺殆尽,而许许多多民众却竟然常常对此习以为常,甚至糊涂地以为是“理所当然”。本文开头披露的所谓“民运人士”的谬见,其实,仅是中国人被洗脑之后遗症的冰山一角而已。

四、举例来说,众所周知,台湾的历史概况大致如下:

1624 年之前:没有被外族大规模入侵殖民,基本上都是原住民自我管理、独立自治;

1624-1662 年(38 年左右):荷兰殖民统治期(仅台湾南部);

1662-1683 年(21 年左右):中国明朝殖民统治期;

1683-1895 年(12 年左右):中国清朝殖民统治期;

1895-1945 年(50 年左右):日本殖民统治期(清日甲午战争清战败、割让殖民地给日本);

1945-今,中华民国治理期(因二战日本战败,遵从盟国雅尔塔协议规定,归还殖民地之故)。

由上可见,台湾多灾多难,近代以来一直处于被列强的轮番殖民之中,因此,中共的所谓“自古以来台湾是中国的领土”,显然是弥天大谎。

更加离奇的是,中共利用汉语字词或缩略词本身(尤其翻译为外国语而导致)的多义性、模糊性或歧义性,偷换概念,偷梁换柱,将“中国”等同于“中共国”,并进一步将中共国从来没有登陆或治理过一天的台湾,毫无根据地强词夺理诠释为“自古以来台湾是中共国的领土”,以及一再厚颜无耻、振振有词地疯狂叫嚣:中共国图谋“用战争入侵方式征服台湾、是中共国的内政……”

五、什么是殖民地?什么是国土?国际社会早有明确规定或约定俗成的国际惯例。从历史学与国际法之严格意义上讲,(1)古中国(指现中国的以中原地带为主的“窄义内地”国土)是清国的殖民地;(2)1932 年满洲国的成立(或建国),实质是 1911 年清王朝退位后,满族人退居(回归)自己祖居之地(复国);(3)以上 1932 年的满洲独立(或复国),虽然是在当年日本的一定扶持之下进行的,但是,由民族自决权与国际惯例或国际法依然可知,这无法排除其合法性、正当性与正义性。因为,虽然任何殖民者或侵略者(如当年大清)一旦失败,当然必须受到应有的严惩,且其霸占的、侵占的所有殖民地必须归还给被殖民国。然而,另一方面,被殖民国(如中国)当然也绝不允许借此反过来霸占或侵占殖民者的母国国土(如清的母国国土满洲)。其中浅显道理不言而喻。因为其母国(满洲)人民的天赋自治权与自决权,依然、同样不可剥夺。否则,被殖民国(如中国)就成为了施行新殖民主义(侵占、霸占满洲)的殖民国!事实上,中共国就是如此的新殖民主义国!

由此,大家也就明白,为什么二战的法西斯战败国,虽然归还了所有侵略、霸占或殖民的他国国土,但是无论是德、意、日之母国,仍然有权基本完整拥有自己母国的国土。事实上,盟国基本上无条件全部都完璧归赵。当然,其中有一个例外,即北方四岛是日本的固有国土,却被前苏联霸占了,至今(包括继承者俄国)拒不归还!但这恰恰说明前苏联、俄国是与中共国一样的恶霸强盗流氓国、殖民国,此并无其它含义。

六、综上,中共将满洲国国土吞并为中共国领土的做法,从国际法与国际惯例意义考察可知,中共国实质是在对满洲实施殖民统治;而当下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民间满洲复国(运动),实质是要根据国际法,恢复被中共国殖民的满洲国。同理,从 1945 年以来至今,一直是事实上完整主权与治权自主自治独立的实体中华民国台湾,本来就一直是个主权独立国家,现在谋求改变国号,当然完全是台湾人民自己的事情,是国际法与国际惯例所保障的中华民国台湾行使自己主权与治权的家务事情,任何国家都无权置喙。

七、同样道理,根据主权在民以及民族自决权的国际法规定,人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与命运前途。且中共国的暴政、奴役以及长期拒绝进行国体与政体改造、拒绝进行文明转型接轨世界的做法,逼迫人民不得不谋求脱离中共国的统治。因此,中共国的西藏、新疆、内蒙古、香港,乃至其他各省各地所有 56 个民族、人民,都有谋求自治独立的合法、正当、正义权利。

八、中共国与前苏联一样,如此庞大僵化的共产极权帝国,万恶之源不仅仅是政体问题,更是国体问题。因此,即便在中共已经解体的情况下,如果未来依然在保持原国体大一统模式的情况下谋求国家的政体转型,非但依然艰难无比,而且即使形式上转型成功,充其量只是政体得到改变、而国体依然没有改变,从而,在国体没有得到改变——依然是大一统——的情况下,必然没有各省各民族的真正自治,从而必然没有地方实力对中央政府的有效制衡,进而国家必然无法实现真自由、真民主,且极易复辟倒退。由此势必还必须补课,即还必须进行第二次转型——国体转型。俄罗斯今天的严重倒退复辟问题、今天的发动侵略战争之滔天罪恶问题,等等,其主要根源恰恰就在于此!

因此,在“改革已死、革命当立”的情况下,今日中国的民主转型,最佳、最有效、也就是总体社会成本最低的转型路径,自然是、也只能是走先各省自治独立,再逐步联盟、联治融合的道路。

俄罗斯的转型失败,以及中国历经 40 多年努力依然转型失败的惨痛教训,都明确无误地告诉了我们:共产极权国家的民主转型,无法成功建立在原有国体的基础上。或换言之,共产极权国家的民主转型,必须先行彻底砸碎原有“大一统”国体,在“化大为小”前提下,先行实现各民族、地区自治独立;然后在民族自决、自愿的基础上,“合小为大”,模仿美国成功模式,成立中华合众国。即,先解体(破除原“大一统”国体),再转型(各自船小易调头),再合众国(实现国体转型,各州除军权、外交权以外,享有完全自主的自治独立之联邦新国体)。由此,一个真自由真民主的现代宪政共和之邦,才能圆满诞生。

作者惠寄
作者: 李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