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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黨國體制極權統治」取代「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從「47人案」看《港區國安法》中共暴政如何肆虐香港

作者: 黃毓民

一、

四十七位組織及參與二 O 二 O 年七月「立法會 35+初選」的泛民主派人士,被控觸犯《港區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以下簡稱「47 人案」),2023 年 2 月 6 日開審,預計進行為期九十天的聆訊,這是香港九七主權移交後最大規模的一次政治檢控。



控方在庭上的開案陳詞指出,前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二 O 一九年年十二月十日在《蘋果日報》發表題為《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的文章,首次提及在立法會中取得多數控制權的想法;戴和第二被告區諾軒等人在二 O 二 O 年三月廿六日召開記者會時曾解釋初選策略,指要獲得足夠影響力與中共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抗衡,「拿到這一個有大殺傷力的憲制武器」,可以否決財政預算案,以迫使政府接受他們的要求,包括釋放被捕抗爭者、追究警隊濫用武力、落實雙普選等。控方亦指出,《國安法》於二 O 二 O 年六月三十日頒布,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於七月九日發聲明指初選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但眾被告繼續於七月十一日至十二日日舉行初選。

「47 人案」戴耀廷等三十一人認罪,梁國雄等十六人不認罪。目前在高等法院(借用西九龍裁判法院)的聆訊,是控方的舉證及後者的抗辯。四十七名被告中,有三十四人遭法庭拒絕保釋,「未審先判」已覊押超過兩年。本案四名被告為求減刑,一早認罪並充當「污點證人」,包括籌備及組織「立法會 35+初選」的泛民主派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協調選舉的「民主動力」召集人趙家賢、前西貢區議會主席鍾錦麟,及有份參加初選的商人林景楠。

泛民主派「立法會 35+初選」竟然可以被羅織「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重罪,真是「顛覆」了文明社會的想象。

參加泛民主派初選勝出者會成為二 O 二 0 年九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候選人,「35+」的目標是指在選舉中取得過半議席即三十五席以上(立法會有七十個議席,功能界別間接選舉及地區直選各半),才可以藉著「否決財政預算案」制衡政府,發揮制衡政府的力量,這都是《基本法》所容許的。泛民主派初選如同黨內初選,甚至只是香港非建制派選民的「投票意向」調查。所以,《港區國安法》出台後,泛民主派政黨雖然步步為營,但初選仍然按原定計劃在七月十一至十二日進行。

《港區國安法》這把懸在頭上的利刀並非一種恫嚇,而是隨時手起刀落,戴耀廷及泛民主派政黨對此也許會抱持戒慎恐懼的態度,但絕對不會想到在四個月後會出現大搜捕。

二 O 二一年一月六日,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以《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五十四名參與「35+初選」的泛民主派人士,這次大搜捕是二 O 二 O 年七月一日《港區國安法》施行以來,針對政治人物最大規模的拘捕行動,引起國際嚴重關切,部分西方國家更發表聲明譴責中共及香港政府。

《港區國安法》其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原來是為「立法會 35+初選」量身定做!


二、

在泛民主派立法會初選投票前夕,曾對《港區國安法》立法表示「期待已久」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七月九日說,《港區國安法》已實施,民主派初選以爭取「35+」後全面否決《財政預算案》作為號召,組織或參與的人,或有機會違反《港區國安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其中一個職能是審議及通過財政預算案,但並不表示不可以否決預算案,這本來就是《基本法》賦予的監察或制衡行政機關的憲制權力之一,戴耀廷及泛民政黨,可能會認為身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的曾國衛的說法十分無知,而忽略了《港區國安法》這把利刀已經在頭上。

泛民主派初選投票結朿翌日(七月十三日),北京國務院港澳辦發表聲明,「嚴厲譴責泛民主派初選是非法操控香港選舉,公然挑戰《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港澳辦發言人指出:在立法會候選人提名前夕,「以戴耀廷為首的反中亂港分子」以及反對派政團「民主動力」,串通組織所謂初選,是以公民投票為幌子「裹挾民意」,為反對派參選協調造勢,這做法「目無法律」,嚴重挑戰香港憲制秩序,干擾破壞香港民主選舉制度,侵蝕選舉權力,背棄選舉公平原則,也是對公然挑釁基本法和國安法,「絕不能允許」。七月十四日,中聯辦發言人又說:「反對派政團罔顧有關法律和特區政府警告,執意開展非法初選,堅定支持政府深入調查依法查處。⋯反對派少數團體和頭面人物在外部勢力支持下,處心積慮策動謀劃舉行所謂『初選』,是對立法會選舉公平公正嚴重破壞,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作出非法選舉行。」中聯辦發言人更點名提到戴耀廷,指他協調所謂「初選」是典型涉嫌犯法,又指協調反對派參選立法會的目標,就是要控制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特區政府、全面「攬炒」香港、顛覆國家政權,已經涉嫌觸犯香《港區國安法》第廿二條及香港本地選舉法律。

七月十六日,北京航空航太大學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在香港《明報》以《香港國安法需精準制裁非法初選》為題一文,對香港泛民主派立法會初選大施撻伐,言詞鋒利,比中共文革時期的文痞「梁效」尤為刻毒:「在香港《國安法》落地生效而香港立法會正式競選即將啟動之際,戴耀廷策動香港民主派初選,特朗普簽署《香港自治法案》推動制裁落地,『一國兩制』面臨內外重要考驗。戴耀廷從守法的法學教授蛻變為煽動違法達義的法治破壞者,再到如今裹挾本土激進派追求癱瘓特區憲制秩序,搞極端化的政治攬炒,其心智與勇氣何來?這些不免讓人對香港反對派內外勾結的長期性與嚴重性從嚴判斷和估計。初選在政治上挑戰特區憲制秩序,在法律上涉嫌觸犯國安法,美國卻公然以非法的長臂管轄法案加以支持,更有國務卿蓬佩奧對非法初選添油加醋,推波助瀾,『港版顏色革命』,繼續延燒。這些政治亂象既進一步證明了香港國安法立法之正當必要,也顯示出執法環境與內外挑戰並未改觀。這正是香港國安法需展現法律威懾力、制裁力的大展身手的制度素材和實施命題。」田飛龍更建議特區政府對初選及其他途徑暴露出來的、不滿足「雙效忠標準」即效忠特區和效忠《基本法》的參選人資格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並「依法作出 DQ 決定。」,他又對特區政府發出「指示」:對初選涉及的外部勢力干預,無論是既往干預資金、網絡的結餘使用,還是新近的資金或技術支援,特區政府國安執法部門應當專案調查及鎖定證據鏈,為檢控既有違法行為及預防和制止外部勢力繼續實施干預破壞行為定下法律規矩,劃清法律界限,施加與有關行為相稱及具威懾力的法律責任。

中聯辦、港澳辦及中共「香港政策智囊」炮聲隆隆,令到參與協調初選的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及民主動力召集人趙家賢(區趙二人現為本案污點證人)立即宣告退出協調工作,其後泛民主派「國師」,中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亦於七月十六日公布,「民主派 35+初選協調的主要工作已完成」,「希望在未來的一段日子,爭取多一些休息時間,也可以更專注於學術的工作」。

到了這個時候,戴耀廷及泛民主派政黨開始警覺到將會大禍臨頭。



七月廿八日,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經過兩個多小時閉門會議後,以十八比二大比數通過解僱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即時生效,令戴耀廷的副教授終身教席不保,被迫告別任教近三十年的母校。戴耀廷的回應是:「辭退我的決定,並不是由香港大學,而是由大學以外的勢力透過它的代理人作出的。這標誌香港學術自由的終結。」他表示非常感謝港大培養他成為法律學生、法律老師及法治守護者,「當目睹所愛的大學沉淪,我感到心痛。」但戴耀廷強調,會以其他身分繼續法治研究及教學工作,「不會停止為香港的法治而戰」。

戴耀廷成為公民抗命的殉道者,港大賠上了自己的聲譽,在國際學術界將抬不起頭。


三、

「習近平新時代的一國兩制」據說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可以「行穩致遠」,實相卻是《港區國安法》凌駕一切,包括《基本法》;中共將黨國體制移植香港,實行極權統治。

香港普羅政治學苑在二 O 二 O 年八月出版《下民易虐上天難欺:從己亥事變到庚子暴政之權奸賣港實錄》一書,筆者寫了一篇三萬多字的長文《文明與野蠻、正義與邪惡的決戰紀錄》,文章開首就是評述剛剛出台的《港區國安法》:

今(二〇二〇)年五月廿八日,中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簡稱全國人大涉港決定草案》),六月三十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國家主席習近平即日根據人大常委會的決議,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予以公布並施行。《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成為「全國性法律」,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法律公告,於六月三十日二十三時刊憲(報)公布施行。

中共把去(二 O 一九)年因反修例運動引發的激越言論及行動「上綱上線」,然後羅織四項「動搖國本」的罪名,成為立惡法的理據:

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五月廿二日上午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關於《全國人大涉港決定草案》的說明指出:「二〇一九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的活動;公然侮辱、污損國旗國徽,煽動港人反中反共、圍攻中央駐港機構、歧視和排擠內地在港人員;蓄意破壞香港社會秩序,暴力對抗警方執法,毀損公共設施和財物,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還要看到,近年來,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通過立法、行政、非政府組織等多種方式進行插手和搗亂,與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勾連合流、沆瀣一氣,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提供保護傘,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這些行為和活動,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範、制止和懲治。」

按照這個《人大決定》的「說明」,港人的「反修例」運動既然已經演變成為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國家安全」問題,那麼為何不乾脆引用《基本法》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然後「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呢?或者乾脆宣布廢除《基本法》,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取消「一國兩制」,那也就輪不到美國來取消香港特殊待遇,香港已經變成與深圳無異的一個中國城市了。

既然都說《港區國安法》是「為香港度身訂造」的全國性法律,為什麼香港人卻無從置喙?中方沒有公開徵求意見或諮詢公眾(八十年代中全國人大常委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亦設立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並先擬訂《基本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徴求意見,在表決前亦有公開《基本法草案》),這套與港人基本自由權利相扞格的惡法,頒布施行前並無公開法律條文內容。《港區國安法》立法是先由中共中央拍板定案,再由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擬就草案,上述程序祇是行禮如儀,而且全程只有一個月的時間。

《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六月三十日人大常委會將《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即是說《港區國安法》已經成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但此一與國防、外交無關的「全國性法律」並不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立法實施」,而是人大常委會逕自立法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之前,有徵詢過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嗎?《港區國安法》是「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嗎?有關當局並沒有說清楚講明白。

《港區國安法》的立法過程不但倉卒而且十分草率,條文內容粗疏,而且解釋權不在香港法院,執法機構的權力不受約制,法院亦無法完全獨立審訊,這是百分之一百的中國特色惡法,不但破壞一國兩制,而且嚴重戕害人權。


四、

《港區國安法》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四項罪名,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上述四項罪名定義模糊,北京的駐港國安公署和香港警方的國安處可以有相當寬濶的空間去判斷嫌犯是否觸犯法例。「分裂國家」罪名不會以是否具備武力作標凖,港人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等權利因而不受保障;「顛覆國家政權罪」和「恐怖活動罪」明顯是針對去年香港「反送中」的暴力示威,之前以「暴動」、「刑事毀壞」論罪,今後會變成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扔汔油彈都會變成是恐怖分子了。《國安法》條文規定,如果有人嚴重干擾、攻擊或破壞中港政權機關,均屬「顛覆國家政權」;而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縱火、嚴重干擾或破壞交通工具和設施,也可被視作「恐怖活動」。至於「勾結外國勢力罪」,矛頭直指專門游說外國政府關注香港問題或爭取國際奧援的民主派人士。有關條例列明,只要向外國組織提供涉及國安機密或情報就算是違法,政治人物接受外國媒體訪問,便很容易因言賈禍,動軏得咎。

《港區國安法》規定,香港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國安工作,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該委員會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行政長官有權委任專門處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律政司可以決定是否設有陪審團以及決定是否閉門審訊。

北京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監督、指導」香港特區的國安工作,而且不受香港特區管轄,只要執行職務時有證件,香港執法人員不能夠檢查、搜查和扣押他們,而且港府有關方面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妨礙其執行職務會被追究責任。有關條文亦列明,駐港國安公署在三種情況下可以對涉及香港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勢力介入,香港管轄有困難;(二)港府無法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以及(三)出現國安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只要案件由北京行使管豁權的案件,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適用中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此外,《港區國安法》規定,香港警務處成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國安處)辦理案件,根據《國安法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警權無限大,包括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限制離境、凍結資產,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的人提交資料以及在得到行政長官批准下,可對懷疑危害國安的人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過去,警方在調查重大刑事案件時,進行上述有關調查行動時,必須取得法庭批准,但今後只要手持《港區國安法》這把懸掛在港人頭上的利刀,警察查案則不再受到法庭的限制。

香港警方國家安全處執行《港區國安法》,不論涉及什麼行為,只要警員合理相信,就可以按《港區國安法》進行拘捕、調查及搜證,有足夠證據就作出檢控。警務處設立國家安全處,「秘密警察」已經在香港人的周圍。而所謂「香港特別行政區」便由一個原本相對文明開放的社會,變成中國另一個實行「黨國體制」的「警管特區」。

《港區國安法》規定,行政長官有權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國安案件,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國安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專責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任期為一年。這與過去行政長官按照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作出建議委任法官大異其趣,《港區國安法》賦予行政長官的委任法官權力不受約束。可以預見香港的司法獨立將受衝擊,人權自由備受威脅。

《港區國安法》列明,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否則不准保釋。這這是明顯否違反普通法原則下「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任何人一旦被捕,很大機會被一直囚禁至案件審結為止,這無異又是跟中國執法部門做法看齊。

「47 人案」是在中共大軍壓境,「黨國體制,極權統治」正式取代「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新香港」最具標誌意義的一場政治審判。實行普通法的香港法院成了鎮壓政治異議的工具,人權與法律得到平衡而使社會長治久安的 Rule of Law,從此正式畫上句號。

與其說《港區國安法》「體現中央全面管治權」,或者是「中中央全面管治權與香港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毋寧說「一國兩制」變成「一國一制」,香港正式成為中共極權統治的一個城市!


作者簡介:

黃毓民,1951 年出生於香港。以新聞傳播及新聞教育工作為終身志業,歷任報社採訪主任、編輯、主筆、社長及各大報社專欄作者;八十年代初曾任《美洲中國時報》港聞版編輯;九十年代中創辦《癲狗日報》、《癲狗周刊》及《癲狗馬經》。八十年代中曾任珠海學院新聞及傳播學系教授兼系主任。九十年代末,投身資訊科技領域,建立互聯網內容供應平台 Hong Kong Cyber,二千年在創業版上市。黃毓民亦是香港著名時事評論員,歷任各大電台、電視台節目主持人,以評論尖銳、敢言著稱,深受歡迎。

二〇〇六年開始從政,是「社會民主連線」創黨主席,曾任兩屆立法會議員,八年議會生涯,堅持「沒有抗爭,哪有改變」的政治理念,不畏權貴,批判中共及港共政權,政治抗爭形象深入人心。二〇一七年四月宣告退出政壇,回歸文化傳訊及教育工作,現任普羅政治學苑主席、網台 MyRadio 創辦人及《癲狗日報》電子版社長。二〇二〇九月移居台灣,繼續對中共暴政口誅筆伐。

作者: 黃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