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章:《神谕圣经宪法揭密》(连载11)
第 26 问:
《圣经》在伊甸园之后,接着讲亚当与夏娃生了该隐和亚伯。
“得”的意思,该隐是种地的,亚伯是牧羊的。(创 4:3),该隐拿地里出产品供物献给耶和华,亚伯也将他羊群中头生的和羊的油脂献上。耶和华看中了亚伯和他的供物,只是看不中该隐和他的供物(创 4:4~5)。
问,该隐标注出是“得”的意思,而亚伯这个名字的本义是什么吗?为何耶和华看中了亚伯的供物而看不中该隐的供物呢?为何要献“头生的羊”和羊脂呢?
思考(一):该隐这个名字,是音译,其本义是“得”。这个“得”,是该隐这个名字的宪法本义。亚伯这一名称,也应该有一个宪法本义,但今版《圣经》未有注明①。这种只给出拼音而未注明“宪法本义”的“人名”,在今版《圣经》中大量存在——这本身就是不正常的。比如,挪亚的本义是什么?挪亚一家的 64 个后代(相当于《易经》64 卦,见后)中,只将法勒(“分”的意思)之本义标注了出来(创 10:25),其余 63 个后代的“名字”,其宪法本义皆无标注。这给我们理解《圣经》的宪法表义,带来了困难。今后重译《圣经》时,应尽可能地找出每个“人名”的宪法本义。
在汉语中,因汉字为表意文字,每个“人名”的宪法本义,不用特别标注,就可以由其汉字自动显现出来,如尧、舜、禹,破译了“尧、舜、禹”的汉字密码,我们就可以推断出“尧、舜、禹”三字,分别是组建城邦(尧)、州府(舜) 和中央(禹)的符号。这就是汉字表意文字的优势——它存留了先祖最初想表达的信息。因此,我说汉字和由汉字书写的《易经》和中国古经,可成为解开《圣经》密码(和死海古卷等西方古文献之密码)的钥匙。
(二):问:为何要献上“头生的”(第一子)而不是第二、三子……?
答曰: 这是先祖借用遗传学知识来阐述一个宪法法理。遗传学告诉我们,倘若第一“子”有明显的遗传学缺陷,后面诸“子”得同样遗传病的概率就较高。如是这样,父母或需要治疗,或干脆不要再生了。反之,第一“子”正常,后面各子,正常的概率就较高。宪法的子法律也是这样。一个新的子法律若是正常的,将这个子法律用于执法、司法个案,衍生的后续个案结果(可广义地理解为这个子法律的二弟、三弟),正常的概率就会较高。反之,宪法的子法律是恶法,用于个案,会产生各种恶果。因此,“头生的”乃代表:依宪法而提出的一个诉求案,当这个诉求案在审理时,如果认为可以产生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子法律,那么这个“子法律”就叫“头生的”(见下面进一步讨论)。
当然,谁也不能保证刚批准生效的宪法子法律是 100% 的优质良法。因此,短期、中期、长期的法律评估法,是必要的。另,一个新的子法律生效后一旦用于这个案实践,个案当事人认为该法存在大问题,那么,他有权提出违宪诉讼——指控这个新法律违宪,指出充分理由,以求公民院裁决,用此方式(此方式可视为短期的“法律评估法”中的一种),可以很及时地补正立法上的疏漏,可以很及时地请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废除恶法,以减少恶法对公民社会的伤害。
(三):又问:为何要将羊的“油脂”献给耶和华呢?
答曰: 羊脂,也是一个宪法法理的符号,而不仅仅是解剖学上的“肥羊肉”。脂,肥肉也,代表公权权力的“多肉肥胖”。以法案而言,代指“要求增加公权权力的一个申请案”。具体而言,就是:宪法的一个已生效的子法律,想要增加原有的公权权力,也要经过全程审批,最终由两个长老公民院依据“宪法”来定夺。
(四):再说一下“耶和华”这个符号。 今版《圣经》对耶和华的称谓不统一。有时称“耶和华”,有时称“耶和华神”,有时称“万军之耶和华”。这些不同的称谓,原本应有不同的表义。我认为,耶和华,应理解为“万法之源”、自然法则之总体,及神谕宪法等意义。根据我的研究,我推断,耶和华这个符号,这个概念,与中国汉字“一”(或壹 [大写一]),最为接近。一,代表“宪法”,又叫“太极”(《帛书 易》称“大恒”)。《圣经》中的“耶和华”,或“耶和华神”,或可理解为“两个长老公民院代表公民主体依宪法做决定”。
(五):补充一下《圣经》中“头生的羊羔”或“头生的牲畜”,或简曰“头生的”,或简曰“羊羔”②,或“第一子”,或“长子”。
这些不同的称谓,其实都是“宪法的子法律”符号。
《圣经》、《易经》宪政时代,任何人可直接根据《宪法》提出任何诉求案③,包括起诉任何人(包括“法人”)甚至起诉“上帝”的案子,包括要求给任何人(包括法人)记功授奖的案子。所有的这类案子,都要立案,都要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包括控告“上帝”的起诉案——这种诉讼受理零门槛制,就是宪法的一个大法理④。否则,宪法就失去了实用意义。
或问:这不是鼓励滥诉吗?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吗?
答曰: 宪法还有另外一个大法理来“剋”这种滥诉——那就是“自负其责,自食其果”这个大法理。具体而言,你要起诉未获胜,那么,诉讼的一切司法费用及被诉者的费用,皆由你来承担。被诉者甚至可反诉你骚扰而要求巨额赔偿。这样一来,可有效扼阻“滥诉”现象。任何诉求案在审理时,若审理者认为此案可衍生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子法律”(宪法的子法律)。那么,这个案子就必须走完全程的审理,而最终的终裁者,就是“耶和华”——自然法则也,宪法也。
(六):问:为何耶和华看中了亚伯和他的贡物而看不中该隐和他的贡物?
答: 依据我的研究,该隐这个符号,对应的是“天干”“甲”;而亚伯代表天干“乙”。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十“天干”后面有简单说明。详见我对“天干、地支”的专论。天干、地支,是《圣经》、《易经》宪法的大纲之一。
我们看一下“《易经》宪法周期表”,便可察觉,“天干、地支”这一圈,正好在“《易经》宪法周期表”的中间位置(从中宫向外数,是第三圈,从 72 候向内数,也是第三圈)。所以,我推断,《圣经》从伊甸园向外展开,自该隐始,相当于从先天《易》(先天“宪法”)向中天《易》(中天“宪法”)的扩展(或曰转变)。(后面还有讨论)。
该隐——汉字“甲”(及“甲”的系列衍生字)。对先天“宪法”(先天《易》)的十二次而言,与昏旦十二系列的“昏弧中,旦建星中”,与“大火日在奎为”、“日月会于降婁”密切相关。对后天“宪法”(后天《易》)的七十二候而言,与《泰》卦(又称《柰》卦,我俗称之为“苹果”卦),密切相关。(请参照“《易经》宪法周期表”)。
亚伯——汉字“乙”(及“乙”的系列衍生字),对“十二次”而言,与“日月会于大梁”关系最密切;对七十二候而言,与《夫》卦关系最密切。因为“大梁”及/或《夫》都是“乙”(亚伯)作业所想要达到的目标⑤⑥。请诸位查一下《易经》《夫》卦。《夫》卦,有羊、有血的概念。这一点与《圣经》相通。
天干、地支的最基本概念:地支,可用“矢”(箭)这个符号表达:代表一个法律申请案(攻方)⑦;天干,可用“盾”(干,盾也)这个符号表达:代表审批机制——对一个法律申请案,或简曰“法案”的审批(守方)。俗曰司法审查之盾。
——一个法案(矢)要穿透“干”(盾),即“通过了审批之盾”,才可生效。
《圣经》说,该隐是“耕(种)地的”,这就意味着,该隐不是“地”,而是“地”(地支)的守护者,是“地”出产物的审查者,是“地产物”选优汰劣的判断者、裁判者。奈(苹果,分别善恶果)——给十种职业官僚制订法律并赋予公权权力,相关“法案”要受到审查。柰果(苹果),从选种到结果,都要接受全程的“司法审查”。甲(该隐)负责把守第一道盾(关)。(甲,闸也,闸门也。闸也是“盾”法的一种比喻)。当然,两个长老公民院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相关法案也要接受审查。
亚伯是牧羊的。所谓牧羊说明亚伯不是“羊”,而是负责管理羊,规范羊,选择羊,审查羊的。所以,亚伯代表的“乙”,也是一种“盾”,对“羊”审查的“盾”。请注意,《易经》“乾”字,从“乙”。羊,《兑》为羊。《兑》,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畜”称。最高法院大法官(长老级资深大法官)主持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审理上报中央的一个法案,代表职业法律人与普通长老公民们在法案审理上,制衡性配合作业。最高法院大法官有一个职责:做为一个法律专业的资深工作者,对八个宪法主体达成最低门槛协议的一个立法申请案的中央终审稿,做出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再经八个宪法主体(或他们在中央的代表)一致通过,才可呈报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另组的一个新公民团,依照宪法(耶和华)做最后的审定,通过后,代表公民主体做出批准与授权。也请注意,最后法律践行者使用的,并不是最高公民院的授权书,而是被批准并生效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对一个法律写出的“使用说明书”。
——所以,该隐送供物(相当于一个法案的草稿)给耶和华,耶和华是看不中的,因为尚未经过八个宪法主体的整体性通过。亚伯送的“头生羊”(及“羊脂”),耶和华才可看得中。看中(zhòng),等于宪法批准也。
——你看,“兑”字(本写为兌,上有八),“说”字(说,从兑),都有“八”。八,在此代表八个宪法主体。
注释:
26.1 我推断,亚伯的本义,似为“失”,与“得”相对文。失,本写(之一)为 X,从手,下有乙。亚当对应天干“乙”(见下文)。
26.2 我必须说一下“替罪羊”问题。根据《圣经》、《易经》的“自负其责,自食其果”的宪法法理,你犯了罪,应受相当的惩罚,立了功,应得相应奖赏,这才叫公平正义。如果你犯罪,由他人来替你承担,或杀只羊,并由此羊为你担罪,不仅不合逻辑,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法理。今,替罪的羔羊,已成了一个“成语”。其实,这是对《圣经》宪法本义的误解。替罪羊后人归到《利未记》16:1~28。但,源头是在此处。
26.3 诉求案,是“法案”的另一泛称。可代表立法申请案,控告某人违宪的起诉案,或要求给某人(包括法人)记功授奖案。下同。
今天,某些国家不能依据宪法起诉,只能依据具体法律来起诉,也不能依据宪法来判决。这么做,将宪法悬置,不能将宪法司法化——这样,宪法就成了一张废纸。这么对待宪法是根本未理解“宪法”的作用。实际上,依据宪法来诉讼,应该是一种常态,并由诉讼来产生实用性法律。
26.4 读者读到这些,可能是“一头雾水”,不知道在讲什么。我建议,先不要急,一口吃不成一个胖子。就像一个小学生,你一下子给他说“微积分”,他无法理解,故先要给他讲“加减法”。只要有心的读者跟着我的思路走,认真读完我的相关论作,你再回头看这段我对该隐、亚伯的法理阐述,就很容易理解了。我悟出这些法理,用了几十年的心血。但,你要把握一个大原则:该隐、亚伯都是一个符号——阐述“一个立法申请案接受审批”的符号。
26.5 甲、乙都有不同写。有主动态,也有被动态。
26.6 《韩非子》中,法案提出申请,求审批,用“矛”。矛,矢,大道理一也。“韩非子”说“矛盾”,本讲一个宪法法理:法案的提出者不可同时又是该案审理者,“韩非子”全书,主讲以“城邦—州府—中央”三级公民院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制。
2026 年 1 月 31 日上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