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论反政府权(五)——革命的限度
一、过度革命的概念
对于革命问题,人们往往存在两种极端观念,其一为否定革命,它不承认特定社会人民的革命权,更不可能承认其是一种基本人权。它站在道义制高点上从根本上否定革命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把革命斥为“以暴易暴”的不义之行,甚至将其污蔑为“恐怖”行为。或者在更温和的程度上自我设限,固步自封,想当然地认为革命不可行,从“不可行”的命题进而偷换成“不可欲”。他们思维定势,先入为主,从来就没有真正严肃、深入地思考过革命的哲学问题,认为在这样一个统治者武装到牙齿、垄断了各种极限武器的热兵器时代,人民实施革命,简直是天荒夜谈,根本不可能。他们甚至压根就没有兴趣去思考、谈论革命。其二是,过分推崇、迷信革命,动辄全面推翻、彻底清算,喊打喊杀,把武力革命作为推动制度变革的唯一手段,并要一意孤行地“将革命进行到底”,认为越革命越好,拒绝政治妥协,这便是革命的限度问题,超过正当限度的革命构成过度革命。
革命限度包括广义与狭义。广义的“革命限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时机限度,即什么情况和条件下,业已开始的革命应该停止,不能再继续以暴力对抗的方式图谋政治目标,如果革命者到了应该收手、转而采取和平的方式谋求政治目标的时候拒不停止革命,继续穷兵黩武、穷凶极恶,那就超过了应然的革命限度,是一种过度革命;第二,手段限度。即在革命过程中,武力或战争的方法和手段上的选择应当有所限制和禁忌,不能罔顾基本的人道底线,采用过分残忍、暴虐、不负责任或破坏性过大的作战方法与手段、武器装备。比如国际战争法、人道法所规限的战争或武装冲突方法和手段,对于国内革命同样适用。甚至,在烈度、残酷性、破坏性等方面应该采用更为谨慎的方法与手段,毕竟革命是内部同胞之间的内战、内斗。第三,对象限度。在确认或处置革命对象和镇压革命的反抗力量时应当谨慎,罪不及孥,不能任意扩大打击面,滥杀无辜,应当遵循人道原则,保护俘虏权益等等。中国历史上的造反,大规模坑杀降兵降将司空见惯,其中项羽一次屠杀四十万秦兵臭名昭著,人神共愤,也注定了他的人生结局。法国大革命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任意扩大革命对象的范围,滥杀无辜。
狭义的革命限度仅指时机限度,它具有根本性、基础性地位,本文讨论的是这一狭义革命限度问题。
革命是且只能是一种手段,永远不可能会是目的。因此,它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于私,个人自由与基本权利,于公,秩序与和平,它们本身皆为目的,具有自在的终极内在价值。自卫、革命都只是达成私、公目的的手段,本身并无价值,并非目的。手段只能服务于目的,也只能限定在实现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超过限度的个人防卫构成防卫过当,超过限度的革命即为过度革命。过犹不及,过度革命不再构成一种权利,不再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
作为革命对象的每一个现实的专制或威权政府及其统治者都具有不同的个性特征,每个社会也都有其特定的主客观坏境与条件,不存在严格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的革命限度标准,但规限过度革命的下述基本原则仍然具有普遍适用性,也是一种普适价值(不同于狭义的“普世价值”):
第一,如能和谈,勿再革命。有的政权,有的统治者,并不那么穷凶极恶、顽固不化,不到黄河不死心,相反,他们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妥协精神,在革命压力面前,可能让步媾和。这就意味着,革命目的可以通过和平谈判而非武力厮杀的方式得到实现,有了达成目标的替代性手段。革命开启以后,任何时候出现这样的情形,革命者都应该停止革命,转向和谈并极尽一切和平方法。妥协为体,革命为用,应当是革命的最高原则。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从 1640 年到 1689 年,在持续近五十年期间,断断续续,打打停停谈谈,极少歇斯底里、你死我亡。极少数人极其有限的个体革命—包括 1970 年黄文雄未遂的谋刺蒋经国事件,就成为台湾宪政民主转型的重要合力之一。
第二,革命对象被征服,政权瓦解以后,革命应当立即停止。压迫、奴役是因,反抗、革命是果,无因则无果。任何革命,其对象是既定的、确实的、现存的,它一旦因任何原因被征服、被瓦解,意味着政府和人民之间原有的压迫、奴役关系也随之消失,革命取得了胜利,革命对象不复存在,革命的权利也随之消失,此时就没有理由继续革命。人民要重新获得革命权,则必须确认新的专制、压迫与奴役,确认新的革命对象。
革命之后出现的新政权如果被证明仍然是专制政权,它成为新的革命对象,革命者开启新的革命篇章,则另当别论—这通常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检验。否则革命者就不能任意假设、推定新的革命对象,发动新的革命,任何政治分歧都只能以和平方博弈、谈判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野心家经常制造假想敌,树立新对象,煽动民众,发动新革命,其实是夺权争位,表现为一种过度革命。
与过度革命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革命不足”,也即革命还不够火候,在推翻旧政权的革命目的尚未达成,目标尚未实现之前,革命者就主动停止革命,导致半途而废,目的落空。它不是客观原因所造成的革命失败,而是革命者的主动选择。《水浒传》所描写的宋江造反,如果是一场革命的话,他们主动接受朝廷招安、结束武力斗争的行为就是典型的革命不足。
二、过度革命的成因
任何革命都是人所发动和实施的,革不革命,何时、和谁、如何、对谁发动或停止革命,革命成功以后建立什么样的政府,如何分享或分配革命成果等等革命问题,都是人所决定的,人的主观动机、目的决定革命的所有环节和过程控制。在革命行动中,每一个革命者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都是一个活生生的人,都有自己的思想、情感、价值、诉求等主观因素,都存在对革命的动机、目的、方法的独特理解,都存在个人利害关系。在集体革命行动中,革命者的身份、地位、作用各不相同。革命队伍就像个金字塔,地位越低人数越多,地位越高人数越少,大体可分为革命领袖与革命大众两部分,他们的意志合力地决定整个革命过程,影响革命结果,决定革命不足或过度革命。但是,二者的作用差异巨大。领袖主要把握革命方向,起组织、动员、决策、领导、指挥作用,大众主要提供革命动力与力量,起服从与实施的作用。
革命领袖和大众都既有理想、信念、道义、公共价值追求,又都具有个人目的和切身的利益诉求,道德上是等价的,领袖并不必然比大众更高尚,更无私,更具有牺牲与奉献精神。领袖比大众通常更有文化、知识,掌握更多信息与资源,理性能力更强,意志品质更优,也更加聪明、狡诈,更悲天悯人,也更冷酷无情,公益、私利的目标也都更为远大。领袖与大众的动机、行为都既可能符合,也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目标,都既可能用正当方式,也可能用不正当手段解决公私利害冲突。领袖高高在上,很容易监督、控制大众,但大众无法或难以监督、限制领袖,因此在损公利私、假公济私方面,领袖比大众更容易,更方便,更隐蔽。更为重要的,领袖的私利标的在重要性上是大众无法比拟的,大众为获一钩而革命,领袖为得一国而冒险。
由于领袖与大众之间的地位差别、功能差异,大众也就可能成为领袖实现个人野心的工具。领袖既可能要求、命令大众为国家而战,为自由而战,也可能让他们为他自己的权势、地位甚至帝王梦而战。为达目的,领袖总要创立冠冕堂皇的理论和口号向大众进行革命宣传、动员,“为何革命、为谁革命”的命题,可能是社会理想的表达,也可能是领袖的洗脑灌输甚至欺骗。很多人充当了炮灰还不知自己如何死的。“天下为公”、“为人民而战”、“解放全人类”是经典的欺骗革命的口号。因此,是否发生革命异化、出现过度革命,归根结底还是领袖人物的意愿所决定的,革命大众分散、多元、彼此冲突的众多意志从根本上无足轻重,民意、军心、士气可此用,可彼用。时势造英雄,英雄造时势、用时势、骗时势。
过度革命的原因从宏观上可分为私利主导、意识形态主导以及共同主导三大类,从微观上可以从革命领袖两方面的主观因需去考察。首先,从领导者自身角度看,主要包括三种动因:
1、自私。革命领袖人物为了满足个人权力欲望、夺取政权而穷兵黩武,不惜以他人生命和社会损害为代价来达成个人目的,欺骗大众过度革命。这是最常见、最基本的动机。“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不就是为了皇位吗?领袖人物的个人野心往往以政争方式表现出来,背后是“做什么”、“怎么做”和“由谁来做”的命题逻辑之间的水火冲突。立宪、共和政体本质相同,都是保护人民自由与权利的宪政民主体制,形式差异本身根本不重要,但如果实行共和制,革命派可以当权,立宪派将式微,被边缘化,反之亦然。所以是为此争而不是为彼斗。
2、自义。道义自负,领袖人物自以为义,自我道德膨胀,认为自己伟光正,具有绝对的可信赖的道德优势,而他人都是利欲熏心、祸国殃民的野心家,舍我其谁,只能自己操盘,绝不能由他人掌权。
3、自负。认为自己最高明,对事物的认知最深刻,方法路径最佳,拥有绝对真理,掌握了解决一切问题的密钥,他所指明的方向绝对正确、可行,无可怀疑。智力的、认知的、价值论、方法论上自负,混合进一些理想、浪漫主义成分,最终意识形态化为邪恶的革命情怀。法国大革命中的雅各宾派是为典型。
其次,一些次要他因素也可能加强革命领袖过度革命的动机,如:不信任,对政治对手的政治品格、未来的走向等等问题没有信心,感到怀疑。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时,以“非常时期”需要非常威权的理由反对宋教仁的内阁制,为此差点打起来,几个月以后,为把内阁制强加给袁世凯,仓促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称“复设防制之法度”,或许真不信任,或许只是借口。不宽容,一旦有机会就进行歇斯底里的报复、泄愤,大开杀戒,滥施暴力;不自信,害怕对手翻盘报复,斩草除根,以绝后患等等。
最恶劣的过度革命集所有原因于一身,既私心重用,意识形态又像邪教徒般极端偏执。
三、过度革命的危害
在摧毁旧体制方面,“过度革命”过度之前是成功的,是以旧政权的瓦解为前提的,否则就不是“过度”而是革命失败或革命不足。过度革命是革命上瘾,王怡称之为“习惯性的革命癫痫”。革命者基于个人私利,利用大众意识形态偏差,操纵革命,直至打出一个绝对征服的无敌状态,建立比革命前更暴虐的新政权。它是异化革命,使革命在性质上蜕变为王朝更替的造反,而非真正使人自由的革命,它以新的独裁专制代替旧的压迫与奴役。
过度革命意味着无辜生命的额外摧残,意味着人财物的额外靡费,意味着不必要的破坏与蹂躏,意味着人性丑恶面的放大,意味着更大的仇恨与对立的激起。血的代价让幸存的革命者要求超额的回报,必要有特权,特权必靠制度维持,制度专横暴虐方可维持,必然重回暴政,执政者及其继承人命定取代了先前的革命对象,使自己成为新的被他人革命的对象。解放者变成奴役者。
“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1848 年法国历经了二月革命和六月起义,最后结果却是波拿巴独裁统治的建立。1911 年革命党、立宪派甚至体制内开明力量联手,合力革了清廷的命。清廷退位以后,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连续多次发动非法的过度革命,开启了连绵不绝的数十年的战乱。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起初,北洋、革命党革了清廷的命,后来国名党又革了北洋的命,再后来中共又革了国民党的命(但实际上赤祸并非“革命”),每一次“革命”的结果都是更暴虐得多得的政府取代了原来相对温和的政府,直到中共建立起“马克思加秦始皇”的人类登峰造极的极权暴政。它不但肆虐华夏,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灾难,也致使朝鲜、越南、柬埔寨等许多亚洲国家乃至世界人民深受其害。
中国满清政府于 1906 年 9 月下诏,颁布预备仿行立宪,开始实施新政,1908 年启动了自上而下的实质性的宪制改革,并在慈禧太后、光绪皇帝于同年去世以后得以延续,宪政转型思想发育得相当良好,长势喜人,自由可期,此时,中国人民原则上已不再享有革命权。但是,1911 年 5 月,清廷组建满人占绝对多数的皇族内阁、实施铁路干线国有化运动并随后武力镇压人民的保路运动,显示清廷存在中断改良甚至政治倒退的风险,引发 10 月 10 日的武昌首义并进一步扩大为低烈度的辛亥革命,使革命具有了一定的正当性,可称为弹压革命权。同年 11 月,清廷解散皇族内阁,任命改良派大臣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并重新组阁,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皇帝下罪己诏,释放革命党刺客汪兆铭、黄复生、罗世勋等等措施,说明它具有高度的妥协性,已经不具有穷凶极恶的性格和能力,社会氛围已完全不可能让清廷走回头路,类“光荣革命”的结果说明一切。
1912 年 2 月以后,直至 1949 年中共暴力夺权,中国境内一切针对政府的政治暴力都不再具有革命的性质,都是出于革命领袖个人野心和帮派私利的野蛮暴力,都属于“打天下、坐天下”的劫掠行为。很多革命者真诚的理想主义热诚和牺牲精神被领袖人物所利用。国民党、共产党都不属于现代政党,本质上都是帮会,孙中山、蒋介石、毛泽东无一不是独夫民贼,差异在于底线不同。蒋底线尚存,孙几无底线,毛毫无底线,如此而已。
以国民党为代表的革命党人 1912 年以后无权以北洋政府为革命对象,其所实施的革命都是非法的过度革命。辛亥革命的对象是清朝的专制政府,清廷退位,政府垮台,王朝终结,革命的大功便已经告成,接下来本应该由各方在议会中辩论、博弈,依照议会民主原则和程序磨合、协商、妥协、完善宪政制度,建设国家。北洋政府从未建立起稳固的、系统的压迫性、奴役性专制政府,甚至连威权政府都不够格,因为它一天都没有统一过、稳定过,革命党人一天都没有消停过。它犯有不少错误,但一直在风雨飘摇之中勉力维持实现民主共和。即使是袁世凯的“复辟”,也不能赋予他们革命的正当性。因为袁氏复的是君主立宪之“辟”,而非君主专制之“辟”,实际上是清廷未完成的立宪政体的再造尝试。它拥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包括蔡锷等人的推戴书不是强制或欺骗的结果。国家、人民要的是自由与民主,而不拘泥于“君宪”或“共和”的形式,人民有权决定改变政体。只要是能保障自由和人权的民主政体,人民拥有主权,统治者就是冠以皇帝、天王老子的名头又有何妨?相反,多少极权统治被冠以“民主共和国”之类的廉价名词。“推翻共和、复辟帝制”的定罪似是而非。袁世凯宣布取消帝制,恢复共和,说明他没有穷凶极恶。“复辟”前后人民可以上街游行示威,表达反对,无需战争,和平请愿足以达成阻止或推翻“复辟”的目的,可是没有,直接抄家伙,军阀重开展!
民国建立后,国民党非但未能将自己纳入宪政轨道,向执政党、议政党转化,反而借口宋教仁被刺案发动所谓的“二次革命”,速败后进而改组为帮会性质的中华革命党,穷兵黩武,最后投靠苏俄,成为列宁式专制党。总之,国民党与北洋政府在最严格的意义上充其量也只是利益集团、帮伙之间争权夺利的火拼,而根本谈不上革命。
共产党本可以将其远不如己的老师国民党作为革命对象的,但是共产党的暴力是人类最暴虐、最邪恶的暴力,它的根本目的从来就不是建立一个保障人民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宪政民主国家,而是建成一个苏俄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极权国家。共产帝王毛泽东等“革命”领袖,心知肚明,可怜的共产乌托邦信徒的头颅、热血只是浇灌他们帝王将相之花的沃土甘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