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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少华:公民法庭律师组对彭立发案法律意见书

作者: 梁少华

公民法庭律师组法律意见书

2023 第 003 号

致相关方:

公民法庭由一群海外流亡律师发起设立,旨在通过案件审理的方式,普及现代文明常识,鼓励公民社会参与,从而推动专制社会向公民社会和平转型。公民法庭审理案件,彰显社会公义,而不宣扬仇恨;意在建设,而不在斗争。受公民法庭委托,律师组现就彭立发被中共政府抓捕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

1、彭立发《致全国同胞的一封信》;

2、彭立发《罢免习近平告全国同胞书》;

3、彭立发《罢课罢工罢免习近平攻略》(倒习攻略)

4、彭立发《传单(用于所有公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中国宪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中国刑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中国刑诉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中国公务员法》

9、《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0、《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二、事由

彭立发,1974 年出生,又名彭载舟,黑龙江泰来人。2022 年 10 月 13 日,彭立发在北京市四通桥上发起抗议行动,在该桥挂起两条横幅并播放扩音设备,公开反对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称其为“独裁国贼”,同时焚烧轮胎燃起浓烟以吸引路人注意。他提出了罢免习近平的党政职务、普选国家主席、叫停清零政策等诉求。彭立发因此被中共抓捕,至今下落不明。

三、律师组法律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律师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彭立发言论受《中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保护

2022 年 10 月 13 日,彭立发在北京市四通桥上发起抗议行动,挂出条幅“不要核酸要吃饭!不要封锁要自由!不要谎言要尊严!不要文革要改革!不要领袖要选票!不做奴才做公民!”及“罢课罢工罢免独裁国贼习近平”。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此外,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 19 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9 条)之相关规定,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且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言论自由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也为各大国际条约所确认。彭立发反对持续数年的新冠大清零运动,正是行使言论自由之行为,完全符合相关国际条约有关保护言论自由的范畴。

《中国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中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选任制公务员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上述法律均规定国家主席属于任期制公务员,在任期内可以被罢免。彭立发呼吁罢免习近平是行使中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关于称习近平为“国贼“属于其个人观点,如果习近平认为彭立发侵犯了其名誉权,可以根据中国民法提起名誉权侵犯之诉。

无论是彭立发主张结束新冠大清零运动,或者主张罢免习近平,还是称习近平为“国贼“,均不涉及犯罪,中共警方属于非法抓捕。

(二)强迫失踪违反中国法律及国际法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需要逮捕的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以及检察院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公诉。自 2022 年 10 月 13 日至今已经 11 月有余,中共并未公布彭立发任何罪名,也未公开有关拘留、逮捕的任何问题,属于强迫失踪状态。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应遭到强迫失踪,任何人都不应受到秘密监禁,保证任何被剥夺自由的人都能获准与其家属、律师或他或她选择的任何其他人取得联系并接受探视。

中国秘密关押彭立发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规定。

(三)监控彭立发家属于法无据

根据得到的最新消息,彭立发的妻子韩洋和女儿彭韵凝,原居住于北京,目前被非法监控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宁姜蒙古族乡的勤俭村 737 组,相关消息被严密封锁。

中共并未公布彭立发妻女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无拘留、逮捕相关手续,而是采取法外监控的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违反《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及《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

(四)立即释放彭立发及其家属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且中国相关法律皆规定公民有监督政府、批评政府之权利。彭立发所作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不应被关押,不应被强迫失踪,其家属更不应该被无端监控。

 我们在此,要求中共当局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国际法相关规定,立即释放彭立发及其家属。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规定,所有制造、指令、唆使或诱导制造或企图制造强迫失踪的人,以及同谋或参与制造强迫失踪的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知情、控制或者未合理阻止的上级官员亦负责任。公民法庭将调查搜集相关责任人员的全部个人信息记录在案,并根据需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示、提交相关国家、国际组织、人权组织等措施,确保迫害彭立发及其家属的直接参与者以及上级领导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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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