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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反政府權(一)

作者: 賴建平

反政府權是指人們擁有的反對、抵制、對抗甚至推翻政府的自然權利。

反政府權是一種自然權利。先有人以及人的其他各種自然權利,後有社會、國家、政府和政治。任何政治社會、政府、政權,無論是「人為建構」或「自然形成」的,其存在的唯一目的或正當性依據是保護人的天賦權利與自由。政權、政府來源於人民,屬於人民,為了人民,執政者只能由人民依照法律進行選擇、任免,人民有權反對、反叛未經人民選擇或背離了宗旨的政府和執政者。政府作為保護人的權利的工具性,使得反政府權本身又成為一項人的基本的自然權利。政府應保障人權,反政府權是保障政府保障人權的保障。是否承認人的反政府權、使其實在法化又成為衡量政府性質的根本標准。

人類有史以來的實存政府可以分為三大類:既不民主又無自由的獨裁專制政府(簡稱「專制政府」)、既有民主又有自由的憲政民主政府(簡稱「民主政府」)以及介於二者之間的威權政府。

特定歷史背景下的護國體制雖然符合威權體制的特征,但應視為類民主體制,反政府權應比照民主政體下的人民,如戒嚴時期的台灣。民主政體如果蛻化、變質到了一定程度,則其人民享有與專制、威權政體下的人民同等的反政府權。

反政府權是人人應該享有的反對一切現存政府的基本人權,它包括反對權、抵制權、反抗權和革命權四大類,從批評、不服從到和平革命、暴力革命,方式、手段、烈度逐漸提升,分別適用於不同政治制度的不同社會。政府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反政府權的內容與形式,越不承認反政府權的政府越專制暴虐,人民越有反對的必要,越有更多的權利、更充分的理由反對它。


反對權

反對權,是指任何人都有權利以口頭、書面等言論表達和/或和平集會、示威等方式質疑、批評、譴責其所屬國家的政府,表達反對意見與不滿。反對的內容可以針對現行基本政治、經濟與社會制度,可以對現行政府統治的正當性、合法性提出異議,可以批評政府的具體政策、法令,還可以針對國家政治生活、公共事務中的特定事件、事態或任何政治團體、政治人物乃至一切公職人員。

反對權是一種和平的、服從性的反對政府權,本質上限於觀念和言論批評的形式與層面,是一種「只說不做」或「反對但服從」。一旦涉及以不服從方式拒絕服從法律、履行公民義務,則構成抵制權,如果涉及針對基本制度的反對,則上升為反抗權和革命權。

反對權體現為思想、信仰、言論、出版、集會、游行、示威等自由,該等自由是反對權的載體和行使方式。

反對權具有絕對性、普遍性,適用於一切時代的一切社會。任何時代、任何地方,沒有不可以批評、反對的政府,無論是專制政府、威權政府或民主政府,一切形態政府下的人民天然地永遠有權反對它,無論在體制內外,在民間、在社會、在朝廷、在議會,人人都有政治反對權。民主國家的少數民意代表在議會對立法草案為反對而反對甚至是一項義務。

反對權可以延申至反對外國政府,形成國際政治輿論評價。


抵制權

抵制權也叫抵抗權,也即所謂的「公民不服從」、「非暴力不合作」。它是指公民依據自己的良心判斷,故意地、公然地、和平地拒不服從非正義的法令、政策,不履行公民義務,公開反對、挑戰現存政府權威的權利。羅爾斯在其名著《正義論》闡釋說:「一種公開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對抗法律的行為,其目的通常是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發生一種改變。」

抵制權包括不從事政府要求從事的行為以及刻意從事政府禁止的行為兩種形式,可分別稱為消極抵制與積極抵制,前者如拒絕納稅、拒服兵役等等,後者如古希臘神話中的安提戈涅違背國王禁止為其兄長收屍的命令,埋葬了哥哥的屍體。

抵制權是反對權的升級,但通常以反對權為基礎並伴隨反對權行使。要公開抵制政府法令,必然要先行以言論方式訴諸輿論,向政府和公眾闡明抵制的原因和理由,甚而采取集會、靜坐、絕食、游行、示威等方式表達抵制立場,向政府施加壓力,希望其加以改變。

在專制社會與威權社會,抵制權具有普遍性,從民族獨立、國家基本制度到局部政令等,都可以成為抵制的對象,而在健全的民主社會,公民抵制權不涉及憲政民主框架,基本政治制度不能成為抵制的對象,抵制的范圍應該受到嚴格限制,否則很容易導致無政府狀態,危及民主制度。任何時候的任何社會,都不可能價值一元化,所有公共政策不可能獲得全民一致同意,每一議題上都有不同的「良心」,在民主框架下,如果在程序正義得以維護的基礎上仍然借口個人良心判斷,動輒抵制特定公共政策,民主制度勢必無以為繼,因此,在民主社會的抵抗權的行使在議題、程度、烈度、手段等各方面都應該嚴格限制在維護憲政體制的范圍內,不得導致任何形式的破壞憲政的政變結果。

甘地非暴力不合作運動為了反抗外來政權爭取民族獨立,馬丁·路德·金抵制的不是美國的基本政治制度,而是種族歧視政策。


反抗權

反抗權,也叫和平革命權或顏色革命權,是特指專制與威權社會的人民提出、主張和/或采取任何非暴力手段、實施一切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以便終結專制統治、實行憲政民主制度,或者從半專制的威權體制過渡到完全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的權利。

反抗權的目的與反對權、抵制權的目的存在根本性區別,它著眼的是一個國家的政府總體和基本政治制度,目的在於從根本上改變現行體制,推翻、終結現有政府,它訴求的是「憲政民主體制」這樣的一級政治價值目標,而不是對局部的、次級的政治價值(如種族、性別平權等)的追求。

反抗權的行使方式以大規模的民眾集會、聚集、游行、示威、圍困等形式(可能伴隨零星暴力),逼走非法統治者,迫使非法政權倒台。古代的罷黜、流放也屬於和平革命。

反抗權是一種相對的、有條件的人權,它能且只能適用於專制和威權社會,民主國家的公民無權以任何方式改變憲政民主體制,改變依法當選並執政的現存政府,不存在反抗權。合法當選的民主政府,如因人民行使「反抗權」而無法接任政府,或在任期屆滿前,無法繼續執政,則構成實質性的非法政變,是一種破壞憲政體制的違法犯罪甚至叛國的行為。

即使一個民主社會的政府蛻變成民粹政府,只要自由選舉程序合法,選舉結果仍然必須受到承認與尊重,人民只能通過講理說服來改變社會的主流價值觀,期待未來的新選舉糾正民粹化,但沒有權利強行改變現行憲政民主體制。落敗一方拒不承認合法選舉結果,集會圍困,拒不交權,或試圖阻止新政府就任是民主體制內可能出現的非法「反抗」現象。


革命權

革命權,也叫起義權、武裝革命權、暴力革命權,是指專制、威權社會的人民采取各種形式的暴力強制手段終結專制或威權體制,實行或完善憲政民主制度的權利。它以推翻現有非法專制或威權政府、改變現行基本制度為目的,采取的是積極作為的武力強制的方式。

與反抗權一樣,革命權是也一種相對的、有條件的人權,它同樣能且只能適用於專制和威權社會,民主國家的公民沒有革命權,無權推翻政府,無權改變現行憲政民主制度。針對民主政府實行任何暴力行為都構成叛國等刑事犯罪。

革命權的行使方式包括規模性武裝起義甚至內戰、局部的武裝政變以及針對特定獨裁者的斬首行動、定點清除等等。

「造反」是一種大規模的武力推翻專制政府、奪取國家權力但維持原有基本制度的內戰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歷史性的、改朝換代式的革命。憲政民主體制出現之前的一切統治都是非法統治,政府實質上都是非法政府,無論是相對開明、溫和的統治還是暴虐的統治,其時的人民在任何時候訴諸暴力推翻原有政權都具有道義正當性,對於被統治者來說都是一種自然權利。但自從人類「發明」並傳播了憲政民主制度以後,造反就不再具有了合法性。

作者: 賴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