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章:《神谕圣经宪法揭密》(连载7)

作者: 王炳章

第 19 问:

蛇引诱始祖吃“分别善恶的果子”(俗称“智慧果”,又俗称“禁果”)。蛇对女人说“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创 3:1~5)。始祖因偷吃了禁果,被神逐出了伊甸园。(创 3:23-24)。

问:为何吃了“禁果”眼睛会亮、而不是耳朵会灵呢?蛇真的会说话吗?人吃了可分别善恶的果子、有了智慧不更好吗?为何神还要把始祖逐出伊甸园呢?这些问题,似乎没有人提问过,起码我未公开听到有《圣经》信众提过这些问题。

思考(一):蛇,我已说过,是城邦(鳞虫)的一个符号。城邦,在《圣经》和《易经》宪法中,是实际治理单位,上面的州府和中央二级政权,只是矫正机构。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有的国家,一个不错的法律或政策,到了下面被扭曲了一一所谓“打不通最后一公里”,就在城邦(基层实际治理单位)这个现管出了问题(当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设置上有大缺陷)。

为何用蛇(中国汉字蛇,本写只用“它” ,或个)来代表城邦呢?我简单说一下吧。

其一,蛇,起于地下蛇穴(地下一一地上一一天上三度空间中,地下,代表城邦),可上到地表,可爬上“木”(树)的顶端,并从木的顶端腾飞而下① 一一此象征“蛇”(城邦的治理)可管辖州府,中央(天空)。即州府、中央政府也受其所在城邦的日常管辖。

其二,蛇,出于圆(卵圆)。规,圆,自然法则的符号。矩、方,则是人造法律的符号。因,自然界中,有正圆而“无正方”也。圆、球之形成,乃遵循“同量资源下消耗最小而利用率最大”的自然法则一一这个自然法则,也是人为治理国家所应遵循的法则。

其三,蛇,一生模拟“一”(一,宪法)而难成“一”形。说明法律的具体执行法,很难把握宪法之本义也。

其四,蛇,尾先驱动而前行。“尾一身(腰)一头”三者,也是“城邦一州府一中央”三级政权的一种符号表达。法案先从城邦起步也。

其五,蛇,无“足”。足,满“足”(宪法本义)也。蛇(城邦)之行为,理论上根本不可能完全满“足”宪法的要求,故,必须有州府和中央的设置,以施矫正也。

其六,蛇,食物时,全吞也一一象征一切“用法者”不可选择性使用立法权;不可选择性使用执法法;不可选择性使用司法法,而必须全食全吞而“吃透”整个宪法和某法律的全部精神实质也。

其七,蛇所吐的舌,中国汉字称之为“信”,俗曰“信子”一一这一点特重要。信(诚信)的称谓,说明《易经》古宪法之本义其实在民间多有遗存,我们应该好好整理、发掘。为何蛇之所吐舌,称“信”呢?详见我的图示。请看:出“蛇口者”象征每个提案(提出的个案),都要从“Y”。Y,干(盾)的本写之一,或曰干(ㄚ)字进行时。干,盾也一一要冲破一道一道审批之盾(干)也。

入“蛇口者”象征发回的每个法案的终审结果,都要人。(入)口也“入”字本写。即,终审结果必须入口、食(吃)掉,否则必死。

众所周知,信,诚信,是契约的灵魂。蛇有“信”的意义,在此。

其八,蛇,在北方,冬蛰。北方及冬季,都象征一个司法起诉案之终裁结果的执行。此时,蛇冬蛰一一象征地方不得干预终裁结果的执行也。蛰,也有“蛰伏而蓄势待发”之意,代表准备下一年度的新法案也。的确,蛇冬蛰时育卵、育精,春日(城邦“时间”符号之一)交配、产卵一相当于提出新法案也。

其九:蛇,以鼠为食、吞鼠者,很多。鼠,象征已生效的国家元首签署的遵令状。吞鼠,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元首签署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又,鼠、书,音同意近。又,《睡虎简秦律》中,鼠字用“予”。②意义与“生效的法律之书”相近。予,中央给予也。又,《易经》《民》卦(国家元首职责之卦)日“艮为鼠”,可证。

其十:蛇卵孵化时,寒(冷)温度,出雄(男)蛇;暑(热)温度,生出雌(女)蛇。龟,也是如此。寒冷,《乾》卦也,主表“一个法律的审批与制订”;暑热,《坤》卦也,主表“一个法律的贯彻与执行、使用。”温度决定卵生蛇、龟的雌雄性别,中国古书几千年前即有记载。这一现象,近些年才被近代生物学家察觉。可见我们先祖智慧之高。

其十一:“蛇一螂蛆③一蛙”“三者”分别代表“城邦一州府一中央”。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成环状“自然契约”,如下图。

为何说是一组“自然契约”呢?近些年,生物学家在东南亚某山洞发现了一个独特的“蛇→青蛙→螂蛆”互为“天敌”的三者和平共处、守望相助的现象。本来,蛙食螂蛆,蛇食蛙,螂蛆食蛇,好象是自然而然的事。然而,山洞中,一蛇、一蛙、一螂蛆,和平相处一一成为三者共同的领地,这象是订了一种自然契约一样。若有蚊蝇等昆虫来骚扰,或另一个螂蛆来侵占领地或来攻击洞蛇时,蛙立即出动而灭之,以此守护三者共同的领地(家园)。同理,若有一蛇来洞偷食青蛙或侵占领地,螂蛆毫不客气地爬上此蛇蛇头,将之致死,因可将毒液注入其脑髓。又同理,若有一青蛙入洞,或想偷吞洞中螂蛆,或想占此领地,蛇上去一口,就将之吞入口中。你看,三者的密切协作,如同天作之美的“契约”一样。反之,如果原来守望相助、共同维护共同家园的三方中的某一方,如蛇,不遵守上述“第一契约”而吞食了洞中之蛙,那么,螂蛆毫不留情地会将之致死一这,就好像自动启动了另一项“自然契约”一样。然后,螂蛆再引入另一守第一契约的蛇和蛙。蛇、蛙,同 姐一样,也会惩罚三者中的不守“第一契约者”。

多个中国古经书,都引用了“蛇一螂蛆一蛙”这个例子,来阐述“城邦一州府一中央”三者之间之相互制衡,又相互依存的契约、守信的宪法准则。

由此可见,我先祖有高度智慧及精准的生物学科学知识。这些,不得不令我们今人钦佩也。

关于蛇,暂时讲这么多。我对“蛇”这个动物性符号做了较细致的阐述,旨在说明,《圣经》中出现的蛇,如同《易经》及中国古经中出现的“蛇”一样,绝非只代表一种自然动物,它本有“深刻”的宪政表义也。当然,仅用“蛇”一个动物(符号)代表城邦是不够的。代表城邦的符号,还有许多(如鱼、青色,东方、矛、酸、角④ )。

最后,说一下“禹”字(大禹治水的“禹”)。禹,本写为或古文禹)。及(古文“蛇”字)加九(数字“九”)。九,数字九,“数”之最大者——代表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可用“手”取走一切。取走,就是取走城邦的一切,等于釜底抽薪地、连根拔起地取走公权权力,因为,城邦是“公权力之基”也。所以,我们可推理得出,所谓“大禹治水”的故事(或日寓言),实际上是治理公权权力,是公民主人有权废除一切原有法律、废除一切原有政府机构的“一种比喻”。⑤

结论:蛇,在《圣经》中多次出现。如果不将之理解成“城邦”及相关宪法表义,而只将其直译成蛇(就如同把各国“首脑”理解成生理学上的“脑袋瓜子和脑浆子”一样),就成了一个一个神话了。今版《圣经》中大量荒诞不经的神话,就是这么形成的。将“蛇”等符号解释成“城邦”等宪法本义,《圣经》就从一本“神话书”还原成了一部伟大的宪法。这才是神谕《圣经》的真实面貌。

(二):吃了禁果“眼睛”会“明亮”的“眼睛会明亮”,也是一个符号(或日比喻)。人,从哪一刻“眼睁会明亮”呢?答曰:婴儿出母腹之时也,在母腹时,眼是闭合的。故,眼睛从闭合黑暗到睁眼明亮,是出“母腹”的结果。母腹也是一个符号。《易经》日,《坤》为母、为腹。又,《易经》曰:《離》为目。

《坤》,是州府女性长老公民院(或日中央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派到各州府的公民院),是“母腹”也。城邦的一个立法申请案(子法案——宪法的一个“子法案”)出了母腹,即走出“州府”也;得到“州府”批准,可上报了。

《離》,是地方派往中央的巡弋性代表。目,追踪这个法案、目击、见证其审批的程序也,确保审批作业透明,不搞暗箱操作也。

所以夏娃(众生之母)吃了“智慧果”而眼睛明亮,不是什么“神话”,而是一个重要的宪法表义:州府女性长老公民院批准了一个宪法的子法律草案后,交由地方派往中央的巡弋性代表(目),让她睁大眼睛,带着州府二审稿,奔赴中央,请求审批。

中央的代表是谁呢?当然是亚当(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的一个符号)这个众生之父了。所以,夏娃先尝“智慧果”,感觉“好吃”,再交给亚当去品尝。

(三):智慧果,或曰分别善恶的果,是何种“果”呢?这一点,《圣经》学者考证的是对的一一是苹果。中国古经称“柰”果。奈,⑥木(树)立在“示”(神)上。在所有的水果中,惟有“柰”果的奈,有示(神)。可见,“神赐之果”也。可见,《易经》与《圣经》有相通之处,这是文化同源的有力佐证。“帛书 易经”中,《易经》“泰卦”又称“柰卦”一一这一点,异常重要。

(四):问题是,苹果(美国又称蛇果,有“蛇”)为何称得上“智慧果”呢?

道理在于,苹果有“五房十子(十人)”,如图。

苹果横断面,可显“五房十子(人)”。五房一一五行的一种表达。十子(人)一一规范十大类公权官员的宪法子法律之符号。

哪十大类官员呢?《左传·昭公七年》说明了这十大类官员:“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與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圍(御),牛有牧,以待百事”。

以往传统的解释说,王、公、大夫、士四等,属于贵族,而皂、舆、隶、僚、仆、台六等,属于奴隶。这简直是瞎说,是对先祖的污蔑。“等”字本义是等齐、平等。另,从天有十日(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可知,这十人(十种官)与“十日”(天干十干)一样,是一个循环,是相生相剋的,压根儿无“贵族、奴隶”之义,只有分工的不同。如同五行(五房),相生相剋,无“贵族奴隶”之分也。从上面这个“烂解释”可看出,今日中国有些学者受“阶级斗争为纲论”、受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所谓人类社会进化论的毒害实在太深了。

一一见左“五房十人(子)”放大图。

一一十大类职业官员,清晰可见。相应的权责一目了然。

一一人有十等与天有十日(十天干),是一个循环。

一物(官)剋一物(官),相生相剋。

“马有圉(御),牛有牧”这一概念也极重要。马者,“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也。御,中央之首”,止马乱跑踢伤公民也。⑦牛者,“州府女性长老公民院”(或日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派到各州府把关的代表机构)也。牧者⑧,州行政首长也。(中央外派到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牧牛,防止牛角伤公民也。御马、牧牛,都是“一个重要宪法法理”之表达:公权力的设置,目的之一,是防止、阻止多数公民、强势公民可能出现的立法暴力、执法暴力和司法暴力。在此,我想强调一点:今天,法学院法律教科书上宣讲的正确的宪法学、法律学概念,《圣经》、《易经》及中国古经书上都有。而且,比喻恰当,讲解生动,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如同“π”这个符号,是西方人创造出来的。但是,中国古文献绝对找不到“π”这个符号。你因此断定远古的中国就没有“圆周率”的概念吗?你要是这么想,那么,愚昧的就是你了。中国远古早就有圆周率的概念,古时,称为“密率”,不称 π,也不称“圆周率”。众所周知,祖冲之推算出的π值,介于 3。1415926 与 3。1415927 之间,并提出可用 355/133 表达“密率”。这两者较西方领先约一千年。同理,什么公民,公民权利,民主、法治、宪政、宪法、公民陪审团等等概念,《圣经》、《易经》及古经书中都有,而且,表达得比今日法学家的描述,要准确得多,只是象“π”一样,中国先祖用的术语不同罢了。还有,《圣经》、《易经》及中国古经中的很多至关重要的宪法及法学概念,却是今天法律教科书中找不到的。比如,“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和“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这两个宪政民主的最高权力机构及相关概念;比如,为防止任何一个环节的可能暗箱作业,地方外派巡弋性代表(日)和中央外派巡弋性代表(月)制衡性配合作业、共同监督一个法案审批十步全程⑨的概念,今日法学家可想都没有想到。象这种至关重要法学概念和配套制度设置,《圣经》、《易经》和其它解释宪法的古经中,还有很多很多。总之,凡认为先祖愚昧、野蛮、不文明者,除了说明他自己的愚昧无知外,并无损先祖的智慧。为此,我们今人应该感到惭愧,感到对不起先祖,因为,我们后人把先祖留下的宝贵文明密码,遗忘了,误解了。

(五):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将苹果树和苹果称为“分别善恶的树”和“分别善恶的果”,是对的。改称为“智慧果”或“禁果”,是走义的。称禁果,尤为不对。你瞧,神既然禁止夏娃、亚当吃苹果,为何在夏娃摘苹果时、神不去拦住她的手呢?神不是“无处不在、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吗?

一一以往,神学家给出的解说是,这是神给了“人”“自由意志(free will)”。这种解释,似乎是讲得通的,但是细细琢磨,有些地方就“说不通了”。如,吃了“分别善恶的果”,能够分出善恶,这不挺好吗?再有,细细品读相关经文,我的感觉是,其实,耶和华神并不是绝对地不叫“人”去吃这个果子,其重点在于告诉“人”吃了该果,会死。“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 2:17)。问题又出来了,后来我们看到,夏娃、亚当吃了“分别善恶的果子”的那一日,并未出现生理性的“死亡”。因此,“死”,可能更有别的意思(见后)。

一一你们看,我读《圣经》,是一个字一个字,一句话一句话地读。就这样,我读了不知多少遍,以找出其中间的内在逻辑。

我认为,吃了“分别善恶的果”、“必定死”的“死”,其正确表义应该是:一个上报的法案,在审理的某个环节(某个审批程序)审理完成后,该篇程序的相关审理者,不得再干预其它程序环节的审批一一这,就象“死尸”不动一样,或“尸”不可动⑩,当然就干预不了后面的审理作业了。故,古经中,有将死训“尸”者。《大戴礼易 本命篇》云“化穷数尽谓之死”。又,《说文解字》训“死”谓“澌也”。澌,显然不代表生理性死亡。《礼记·檀弓》郑注曰“消尽为澌”。这些,都是“某段程序的结束”之义。⑪

一一什么“程序段”的结束、什么是审理者必“死”而不得再干预下一步审理呢?

我们细读就会明白,夏娃先吃了“分别善恶的果”,递给亚当后,夏娃这个审理者的使命完成了,就不得干预亚当对该果的品尝作业。而亚当吃了“分别善恶的果”,被神逐出伊甸园,也是亚当的使命“死”,他不能再接着吃“生命果”(生命树的果),即,他不能干预下一步宪政程序的作业。吃“生命树的果”者,是谁呢?是中央元首也(见下文分析)。

一一我们看到,这个法案(给十大类职业官员【苹果十子】的职责作业限定的立法申请案),先由城邦(蛇)一审通过→再报州府,由州府由女长老公民院(众生之母,夏娃)审查通过(如同品尝果子),州府二审通过后→再上报(中央)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众生之父,亚当)审查(由他“品尝”这个法案),审批通过后→移交中央元首。中央元首吃的,是另外一种果(生命树上的果),而宪法规定亚当是不能吃该果的。故,神打发亚当出了伊甸园。这样,整个逻辑链就打通了。

◇补充说明一下“耶和华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我的研究认为,耶和华神用尘土造亚当成“人”,亚当的汉字人型,其汉字似应为“大”。夏娃,这个汉字的人型,其汉字似应为众(或);中央元首(即圣人)⑫的人型,其汉字,为“ ”或“f”(整个大字的左半边与右半边)。

相关汉字的造型及表义是:

:“完全人”的人型。表示自然界、天文学上的“天”;和神学意义上的“天”。也表示人类历史长河中,无数的延绵不断的“最高男性和女性长老公民院”之总和。

:有空头脑人头的“天”。代表以符合人类伦理的自然法则为基准,行使一次性审案权,对一个法案享有批准权、对任何一个旧法律享有否决权的,由“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所组成的“公民团”。

大:“天大地大”概念中的天“大”的“大”。无头的“天”。代表人为制订的、一切法律践行者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总则。无头,象征着“自然人”的局限性和有认知误区的盲目性。

父(或):“天大地大”概念中的地大的“大”。象冰形(古冰字)。 (两“入”字叠加),进行时态。代表“州府女性长老公民院”所组成的行使一次性作业的“公民团”授权的州府二审初步批准的一个立法申请案(已成“形”的一个草案),要上报中央。(今俗写为凋,通“雕”),是中央完成终审的结果。父,冰形,未雕刻成器的“一块冰”。

,为两人。人,天“干”的干字进行时(Y)的倒写。人,或为两圆规。“入”字完成时。“人”与“人”的叠加,以人审查人已完成也。代表:中央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对一个立法申请案终审稿的验收与认证,检验中央作业是否合于宪法。确定一切合宪后,宣布该法律生效。

f(或上)⑬,大字右半边。反“7”。今汤“匙”匙字的本写。是实际作业、践行法律的“人”,面向东,向城邦公民负责。在器物上,是勺饭的器具。1(或)),大字的左半边。反“f”,1 面向西 向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位西北)和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位西南)两院负责,接受两院的审查,听从公民主人批评、指正的“法律践行者”。我讲这些,乃强调:中华先祖的造字,原本是非常精准的。其符号原型,与其想要表达的本义,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可惜,秦代之后,一代一代的后人,逐渐忘掉了造字之本义,把原本“不该统一成一个写体的汉字”,都统一成了一个写体,给后世理解古经书带来很大困扰。人类认识、解说世界万物(和法律),是通过一个一个概念来表达的。而一个一个概念又是由不同的符号来显现的。一个概念有了偏差,一切与其相关的概念,都会有偏差。表意而象形的汉字符号尚且有很多误传,更不用说表音的西方文字了。我忽然想到了古埃及的圣书体文字,它是表意的、象形的。还有很多古埃及图画。有的“人”面向西,有的“人”面向东。这种方向性表达,或许与中国古汉字的“人”和相关正反写体的汉字,有相同的符号意义。我认为,现今“埃及圣书体”的所谓“破译”⑭,可能有大误解,即可能未能真正破译。我推断,埃及圣书体应该主要是表义宪法和法律的,故,应该借助汉字密码的破译,重新对埃及圣书体进行解码、重释其本义。

话题回到“城邦(蛇)一一夏娃(州府女性长老公民院)一一亚当(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这三者的关系。这三者的关系,使我想到了中国古代有名的“伏羲、女娲、蛇尾三交图”。这个图,在中国很多地方的考古发掘中,都有发现,不同地方出土的这个图,略有区别,但蛇尾相交、女娲握规,伏羲持矩,是共有的。此`图,是我的一个综合(对各地图的一种综合)。

规矩,法律也。规(成圆)生而矩(成方)杀。

蛇尾(城邦)三交,指“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大法也。

公民主人(伏羲、女娲)以规矩而教子。子,联邦元首为代表的公民之子。人类始祖父,始祖母持规矩以教子(中央元首),就是一个“宪法”图示。为何用规、矩呢?一则,规生圆(自然法则的符号);矩成方(人造法律的符号)。二则,人类做一切器,绘一切蓝图,母工具,就是规与矩。

《圣经》中,“蛇一夏娃一亚当”三者关系,其道理,与上图相同。

(六):《圣经》“伊甸园”的故事,与中国《易经》中的《泰》卦之义,大体吻合。《帛书 易》《泰》卦曾为《奈》卦,可证明这一点。奈,中国古代对苹果的称谓。在所有的果树中(杏、李、桃、……),惟有苹果木(树),是“木”在“示”上,示,神也。另,《泰》卦中,有大量蛇符号或带蛇( )表义的符号。如:地一一本写(之一)为, ,古文它(蛇);亨一一本写(之一)为 8,上有它(蛇);交一一本写(之一)为或,象蛇(它)交尾;

茅一一本字为矛,矛本写(之一)为”,象它(蛇)爬“杖”。⑮以一本写为 8,象一条幼蛇(它)的倒(到)写。包一一本写为,象一条幼蛇(它)包裹在内而待产出。幼蛇(它),遗传“宪法基因”的一个新的立法申请案。食一一本写(之一)为,上有它(蛇)。亂一一本写(之一)为限。,象一条尾已“直正”的幼蛇( )、穿过州府(H)而进入城邦。

我要多说一点汉字“符号学”。汉字的表义非常直观、非常象形,也非常与“这个符号所要表达的意义”相合,更非常好懂。一条幼蛇从“天”降下时,尾是弯曲的,为“ ”状。到了“州府”,接受验收,被认可后,成了直尾状。“州府”在“曲一一直一一正”法案审批的三个环节中,正好是“直”这个环节。曲:城邦法案开始驱动;直:州府上报(与下达)双向矫直;正:中央负责最后矫正。从中央回来,尾仍要曲动、但弯曲的方向是与案子上报时,正好“反向”的。曲,才可动,僵直不可动,这是常识。,头向下的幼蛇、尾已直者——这是一个重要的宪法符号,表示“宪法的正确基因”。开始复制这个基因,为 8 字。8,今俗写为“么”,幼小的“幺”。一大批汉字,有“8”,都表示“宪法正确基因”的复制、传代。比较典型的两个字,一个字是继。继承(今称“遗传”,意义同)的继字,本写为: 。该字中,有十个“”。似乎与“苹果”中有“十子(人)”相呼应,这充分说明,我们应该继承(遗传)的是生理和文化上的一一正确基因也。另一个汉字,为胤,本写是——《说文解字》解“胤”曰“子孙相承德也”。子孙相承续,就是“正确基因”的代代相传。用在宪法学上,就是宪法的正确基因 代代相传。有人将解释为一个倒立的(无臂子),这个解释所表达的意义,与我的解说,是一致的。再补充一点,表达宪法基因的符号,并不只“ ”,还有、等。不同符号,表达不同的宪法基因。⑦

上面,我讲得“过细”了。我之所以这么“细”的做解释,还是要强调一点:我的符号学功底是扎实的,我的破解汉字密码是有根有据的,我的每个推断都是经过严密思考的。《圣经》伊甸园的“神话”一定要细致破解,一定要找出其本义,否则,我们对不起人类先祖,也无法理解《圣经》的其余部分。当然,如果不弄懂《圣经》中的每一个符号,每一个比喻,我们更对不起创造了人类的伟大的神。

说明一下:《易经》《柰》卦(可称为苹果卦)(今版《易经》称《泰》卦),使用了“苹果”做卦名,并未讲“先祖吃苹果”的故事。但是,“吃苹果”这个比喻一一由“天地”给“十大类专职法律践行者”制订职责和规范的内容,与《圣经》中夏娃(地母)、亚当(天父)“品尝苹果中的十人(十子)”,在宪法的大道理上,是一致的,只是用的词语和比喻有区别罢了。(详见我对《易经》的逐字解。一一我对《易经》的逐字解,已经完成。现在正在作整理定稿工作)。

(七):“分别善恶的果”的善恶,做何理解?一一这是关系到是否能够正确解读整本《圣经》和《易经》等中国古经的重大问题。我认为,中外古经书上的“善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今天“伦理道德上”(moral,ethics)的“善恶”。就是说,我们不能单纯地把“善”理解成“干好事”;把“恶”理解成“干坏事”。做此简单化的理解,不但误解了古经书,也是太小看先祖的智慧了。“善恶”,必有其宪法学上的本意。其实,从“吃苹果就可以分别善恶”这个“神话”,就应该知道,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我们可有一连串的话问:为何吃苹果而不是吃葡萄而能知善恶呢?人知道了善恶,不是挺好吗?为何神很在意“人吃善恶果”呢?

从中国汉字造字原理看,“善恶”两字之造,原本是表达宪法学上的两大概念(或日两大法则),“善恶”,也是法律二元性(二分法)的一种表达形式。

善,宪法本义是:法律的制订,必须从自然法则出发,从美好的意愿出发,从维护公序良俗出发,以期达到法律可抑制人性中魔鬼的一面,可发扬人性天使一面的作用。

恶,宪法本义是:法律一旦宣布生效、付诸实践、付诸执行与使用,由于主观与客观的诸多因素,可能会产生预想不到的,与立法初衷相背的凶险后果。为此,除了事先立法需要缜密、慎重之外,每个法律的每次使用,都要尽量做到对“用法者”(或日法律践行者)紧逼盯人式的监管,都要对每次“用法”进行事后的审查与评价。还有,制订一部优良的法律评估法,以对法律生效、实施后的效果进行密切的观测,进行短期和中长期的评估,以去伪存真,择优汰劣,修补漏洞,是必要的。

我相信,我对“善恶”两字,两个概念的解读,是对的,而且,这也应该是一个常识。法律的制订,古今中外,除了希特勒、斯大林等极个别的例外,其初衷,大都是“良好的”、“善意的”;即使像希特勒和斯大林这样的“魔王”,也自我宣称“自己的立法是良法”,是为了“自己的人民好”。

然而,法律的好坏,主要不在主观意愿、而主要在于客观实效,在于实践应用产生的结果。法律条文不予应用,是好是坏是看不出来的。古今中外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一些个人品德“高尚”、立法初衷“良善”的人,所订出的法律,生效而付诸实践后,所造成的恶果,远比明火执杖的江洋大盗对人类的危害,要大得多。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18

从中国古经书上的表述看,善恶、吉凶等这些字及其表达的概念,与今人以伦理学角度的理解,是不同的,仅举几例。

例一:惡,《帛书 易》中用亞(另写为亞,今简写作“亚”)。亚,冠亚军的“亚”,英文也将中文的“亚”译为 second。表面上,似无恶意。

例二:胸字,古只作肾,古时,或可以“凶(或兇)”代胸。就“胸”字本身而言,人体生理上,指胸部,胸肋,与“凶”的伦理学意义表面上看不出有任何关联。实际上,今版《圣经》中神用“肋”造女人,本来应该用“胸肋”二字,则更为贴切。因为,中文胸字本身有“法律使用者”之义。

例三:害字,今通解为灾害、灾难。然,古时,害常解为“何”、“盖”。何与盖,毫无“祸害”之义,但,都有“法律被使用”之义。因此,古书中的“善、恶”以及“吉凶”等,万不可依今日伦理学的表义去理解。

《圣经》中,多处有“某某做耶和华眼中为恶的事”这种描述,如亚撒利雅(王下 15:28)和何细亚(王下 17:2)等人。我的研究认为,应该将“行耶和华眼中为恶的事”理解成“行宪法和法律的贯彻、执行之职责”。这个逻辑道理很简单,如果亚撒利雅等人是大坏蛋,专门“行坏事”,耶和华神干嘛还叫他们上台做“王”掌权呢?神不是可预知一切、可干预一切吗?

同理,中国《易经》中,大量使用“吉凶”,如果我们将之理解成今天价值判断上的“吉祥如意”和“凶恶灾祸”,就大错特错了。细品《易经》中的一篇描述“是故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业”,我们就应该判断出,“吉凶”的“凶”,不可翻译成“灾祸”,道理是,祸害怎么能产生“大业”呢?

又,《说文解字》解“禁”字曰“禁,吉凶之忌也。”忌,今理解成“忌讳”,不可取。凶,如果是我们的“忌讳”而应该躲避的,那么,吉祥,怎么与“凶”并列而也要躲避呢?我说这些的用意是,今人对古经、对先祖的智慧,误解太大太大了。

顺便说一下“吉凶”与“善恶”两个概念的区别。今人,或古经原注者,将“吉凶”与“善恶”互译,大体上说得通,实际上,两者本义是有严格差别的,若无差别,先祖不会再造“吉凶”以区别“善恶”。那么两者的差异何在呢?依我之见:善恶:主表宪法抽象的法理原则;吉凶:主表具体的法条制订。善恶:主表宪法和大框架法律条款的制订和使用应遵循的准则;吉凶:主表指导处理个案的案例法(或可日判例法)19 的制订和使用应遵循的准则。

值得注意的是,先祖在造字及设定“法律概念”时,用了法律的二元论(二分法),把所有的褒意字(词),都给了“立法”;把所有的贬意字(词),都给了“用法”。这,表达了什么信息呢?先让我们看下面的列表,再行讨论。

表达“立法”的汉字:善吉福良功幸優好美利益盛養得

表达“用法”的汉字:恶凶祸莠過災劣坏醜害损衰傷失

广义的“用法”(法律的使用、实践),也包括“法律执行、使用之规则”。或曰,“制订规则”、不也属于“立法”的概念吗?答曰:这似乎属于“立法”的范畴,但,细品之,“立法规则的制订”与“执法(包括行政执法与司法)规则的制订”,两者之间仍有区别。即:执法法及司法法,都出于“立法法”也。古文,立法规则的制订,是首位的,褒义字(词)都要给“立法规则”。

上面这个“列表”说明了什么问题呢?它说明了,先祖们对“法律”有着极为深刻的认识和警觉。或言之,先祖深刻认识到“法律”是具有两面性的,是可能有副作用的。可是,不制订法律、不设置公权力(政府)去执行法律,不但不现实,而且可能“在无政府状态”下,有时会导致更大的混乱和对公民权利的更大伤害。因此,先祖用上述“列表”的术语,又建立了一个概念:法律和政府(公权力)是必要之恶,必要之凶,必要之祸,必要之灾,必要之害。但,先祖绝不满足这个概念,而是接着又树立了另一个概念:一切法律法规的制订必须慎之又慎。还有,法律的短期和中长期的实效评估,也是必要的,包括这个“法律评估法”在内的大大小小一切新法律的生效权,全权赋予了“最高女性长老公民院”,又把废除一切旧法律的权力,全权赋予了“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这样,象电脑编程一样,事先尽量堵上漏洞;事后又严密追踪其实效,建立起一套使法律择优汰劣的法律完善机制。所以,我一看到有学者说什么“远古人类是一个蛮荒的,愚昧的,未开化的社会”,我的气就不打一处来。如此污蔑先祖是会遭报应的。

注释:

19.1. 从树顶端“飞”下(滑翔)的蛇,中国中经称之为“螣”——神蛇。神蛇的神,在此作“执行法律而起主导作用”讲。▲ 螣,音“徒登切”,音与字义相符。

19.2. 它(蛇)的汉字本写(古文),其一笔一画的构成,与“蛇”的宪法表义相合,在此不细讲了。

19.3. 予,本写为。为“山”形,为中国坟(埃及金字塔)形山(△),代表中央元首及其为首的公权力代表“天”——公民主体的授予。与△,合成为。今以色列国旗上符号为,应为(天予)的变体。)

19.4. 蝍蛆:一种类似蜈蚣的毒虫。此虫可上蛇头,注毒入蛇脑、将之致死。蛇可吞蛙,而蛙可食蝍蛆。即、且二字,是代表“州府”的符号。圭,代表中央的符号。

19.5. 角,五音之一。

19.6. 牙禹俗曰虫牙的汉字之 xuan,也有力证实了我的论断。禹(蟲)可将牙齿全部吃掉,毁掉,为牙禹。牙,中医称为“骨之余”。骨,造血器官。造“血”,在宪法上指“法律”也,因为“血”,是周流全身、营养全身,犹如法律协调整个社会也。禹(最高男性长老公民院的一个符号)毁牙,等于可灭掉一切法律也。《圣经》中,多次提到“血”。

19.7. 柰,中国俗曰沙果子,花红果,林檎果,今称苹,古,则称蘋果。

19.8. 御,后世仍有“中央行政元首”之义。不过后世称“皇上”,就是大大偏离了《易经》宪政本义了。

19.9.州牧,后世仍有“州行政首长”之义。

19.10 一个法案审批全程,包括十步、从头至尾的所有步骤。如立案时,原告先通知地方外派代表和中央外派代表,两代表监督法院立案,哪怕控告“神”,也要立案。再如,问询被告时,两代表要双双在场,在询问记录上签字,该记录才有效。还有,判决结果一下来,两代表共同监督,在法定期间必须执行到位……。两者还各带执法人员,任何一个环节有违法、抗法者,可行抓捕,送交审判。这样,哪可能有逼供信、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出现呢?

19.11. 尸,从死。《说文解字》曰:“尸,终主。”可见“死”的宪法本义(之一),是“公民主体”(主)职责完成。可以说,我的每一个推论,都有扎实的根据。

19.12. 死,在古经中,多表示某段程序的“自我结束”,当然,不排除生理性死亡的表述。不象我前面所言,死,表达某段程序的“自我结束”,还是表达生理性肉体已死,古往中,本应该有辅助符号或用不同写体的“死”,加以区别。

另,杀,弑等,在古经中也多是某段程序的结束——由“他者结束”。死,亡,是“自我结束”。杀、弑,也有“生理性杀死”之义。是某段程序的“他者结束”还是生理上的杀死,读古经时,要仔细判断。因,原本有的辅助区别符号,后世全给弄丢了。

圣,绝非后世的理解为“完美无缺的人”,或“品德高尚的人”,而是“听从公民主人指教的人”。(见前面的解释)。圣字后世被误解为“品德高尚的完美人”,是认知错误,是汉字本义的流失与扭曲。不幸的是,后世中国人的这一错误认知,也被西方人借用了。

19.13. 人(还有其它姿态:如,奔跑状,与 的站立不同。代表从城邦起步。 ,跪等,城邦等待法案审批结果。 ,卧躺,代表州府等待法案审批结果。 ,古“尸”字。伏地,代表中央元首伏地、接受公民主人的授权。又,每字,都有反写。或代表正写者接受审查;或代表“地方—中央”的反向作业。

19.14.. 人,还有,等写体。

19.15. 今人公认,埃及圣书体是法国学者商博良(Jeam Francois champllion)破译的。我的研究认为,他只是部分破译了“圣书体”,未能破译圣书体所表达的宪法和法律真义。如鱼、鸟等,不仅仅指自然物,也有其特定的宪法表义。这一点,商博良显然没有意识到。故,圣书体需要重译,所有圣书体文献也要重译。古楔形文字的破译,也要重来。即,只译出牛、眼这些“自然物”不行,要真正解开牛、眼等物的宪法密码。

19.16. 《出埃及记》中,有“蛇,杖互变”的记述。

19.17. 有人或许会问:古人怎么会有“基因”的概念呢?是的,古时,并未有人提出“基因”这个词,但并不说明古人无遗传学的概念。基因一词,是今天生物学给起的一个名字。孟德尔做豌豆实验后,也并未提出基因一名,只是说“存在一个遗传单位”。其实,先祖早就推断出了“遗传单位”的存在,并用“X”这个符号表达之。我使用“基因”一词,只是为了与现代语言的表达、接轨而已。

19.18. 我曾建议我学法律的女儿和儿子,编写一部“人类恶法史”,以警示今人与后人。不知他们是否做了此事。如果他们不乐意做,我呼吁其他法律人做之。这是一件有意义的事。

19.19. 本文不止一处提到“案例法”这个称谓。中国语境中,有“判例法”一词,无“案例法”这个术语。我之所以称“案例法”并认为案例法之称优于判例法,理由是:依传统说法:(一)判例法,专指来自以往的法庭判决与裁定。(二)而且这些判决与裁定是法庭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者。(三)上述情况,俗曰法官(或曰法庭)造法。——这是所谓英美法系中的概念,但是《圣经》、《易经》宪法不然。《圣经》、《易经》中的案例法与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的不同在于:(一)虽然可从个案判例来立法,但象一切法律一样,该个案法必须经过最高男性和女性长老公民院的通过及中央元首的同意;(二)个案法不一定非由个案判决产生,也可直接制订,同样走完十步审批程序;(三)对立法、执法、司法行为,皆可订立“案例法”,以指导方案的标准化处理;(四)法院(法官)绝不可单独造法,——这样做,置广大公民主人于不顾,是违犯宪政原则和立法程序的。实际上,真正规范公民行为、处理个案的,往往是案例法(判例法)。你看中文的“吉”字,从口(提案)、从“土”。土,从“一”(宪法)出发,走完十步审理程序(从“十”),又回到“一”原点,才可以成为一法。这个法庭可造法,那个法官也可造法,会导致混乱。关键在于,这么干,排除了最高男性和女性长老公民院的通过及中央元首的同意。

2025 年 10 月 1 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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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