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拓:宪政与民主——读书报告之二十八(中)
三 佟德志:民主失败与法治规制——西方宪政民主理论的内在逻辑(第 17 篇)
佟德志教授这篇论文的主题是“民主失败”,写于 2003 年,当时国内学术界还没有相关著作面世,我推荐的包刚升教授的杰作《民主崩溃的政治学》迟至 2014 年才出版(详见拙著《渐进民主文集》中的“读书报告之二十五:民主崩溃的政治学”一文)。所以,国内思想界对这个题目普遍陌生是很容易理解的。实际上西方学者的相关批判并不少见。托克维尔直指法国大革命建立的民主是“民主专制”,勒庞则称其为“集体的暴政”,柏克痛斥“纯粹的民主制是世界上最无耻的东西”,而“纯粹的民主制”就是以法国大革命为典范的那种不受法治和宪政约束的反自由、无人权保障的民主。熊彼特早就指出,“再也没有比罗列一份令人印象深刻的民主方法失败事例的清单更容易的事了。”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更是历数了民主政治的四大罪状:腐败、无纪律、软弱和不民主(这里的“不民主”是指损害好民主自由民主),他的批判指向两个方面:一是“民主的乌托邦”即认为民主会自动阻断权力滥用,从而放松了对权力的制约;二是“民主的多数暴政”,即教条般遵守多数决原则,从而使少数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事实上,纯粹的民主既可能放纵国家权力,又容易侵犯个人权利,而权力(理所当然包括多数人的权力)的无限制和权利的无保障使纯粹的民主走向暴政与恐怖,最终摧毁了民主。美国法学家孙斯坦说,“民主遭遇失败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当代学者高斯顿(W.Galston)也指出,在价值越来越多元化的当代西方世界,民主可能会威胁其它价值,甚至成为不宽容的根源和工具,而事实上这样的剧情正在当下左派居优的许多美国大学里频繁上演。
民主派、左派、社会主义者们固执地认为,民主失败的原因不是法治宪政缺位,而是民主不足,民主得不够,“民主的问题要用更多的民主来解决”,他们不认可如当代著名民主理论家亨廷顿所下的诊断:“这样的方法无异于火上浇油”“民主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节制”,民主的过剩是会引发统治危机的。理所当然,贡斯当(B.Constant)开出的药方他们也决不会接受:政治权力无论掌握在谁——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的手中都必须严加防范和限制,限制的办法无非两条道路,以权力限制权力和以权利限制权力。“以权力限制权力”就是分权制衡的宪政,“以权利限制权力”则是法治,即能够切实保障人权的正义良法之治,而不能是人治——无论这“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理由是,“权力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腐化”,任何人在权力的诱惑下都是经不住考验的,所以,任何人都不配统治,多数人也好,“人民大众”也罢,全都决无例外。
四 点评其他西方学者
1 哈贝马斯(第 8,9,10,12 篇)
我把哈贝马斯以及回应他的这四篇文章全部舍弃,一方面,对于这类出自黑格尔门下或与黑格尔纠缠不清的作者的作品,我会有种生理性的反感油然而生,难以卒读;另一方面,我的这种反感自认为并不完全是个人偏见,而是有充足理由的,详见拙著《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第三章“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不赘述。
2 麦迪逊:我们的宪法(第 1 篇)
麦迪逊得到“美国宪法之父”的美誉实至名归,他和另外两位作者合著的《联邦党人文集》是了解美国宪法与宪政的不二法门。这篇文章是他写给杰斐逊的信,题目是文集编者所加。
在这封信中,麦迪逊阐明了摆在制宪者面前的四项伟大目标:(1)将行政机关的活力与立法机关的稳定有机结合在共和政府之中;(2)划出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权力界限;(3)给联邦各组成部分以不同的权益;(4)协调大州与小州之间互相冲突的要求。麦迪逊坦承,达成这些目标的艰难程度远非没有置身于其中的人所能够想象,在每一项议题的细枝末节上都存在许多分歧意见,最终居然达成了共识真是不可思议,它绝不亚于一项奇迹。读过这篇文章的读者一定会对于一个自由民主国家或共和主义国家的制宪过程实际上是什么样、并且应该是什么样具有比较切合实际的理解——一方面,制宪者都是悠久的英国自由宪政传统、十三州州宪以及基督教新教信仰养育出来的杰出精英,他们之间有着充分的基础性共识;另一方面,制宪过程又是极其复杂的分歧意见、利益、观点和立场之间的协调和妥协,根本不是如同工程师设计桥梁大楼那样的几何式公式化的理性过程,而绝大多数美国宪法的批判者恰恰是从欧陆理性主义式的工程师思维出发,并且对于英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缺乏敬意,他们普遍受到法国激进革命政治文化和民粹民主观的影响——这是美国独立战争的反英亲法性质必然会造成的结果。没有法国的慷慨援助,美国独立战争几乎毫无胜算。顺便一提:法国人恰恰因此而受到了大报应,对美国独立战争的巨额援助引发了财政危机,财政危机引发了法国大革命,可怜的国王和王后都在大革命中被砍了头。
有几处要点值得中国读者特别注意:
麦迪逊指出,参议院与众议院是不一样的,参议院以才智见长而众议院以代表民意见长。换言之,制宪国父们给参议院的定位就是精英主义而不是大众主义的,断言参议院“不民主”根本是无稽之谈。
麦迪逊说,“各州法律反复无常,这是一项非常严重的弊端。这些法律的不公屡见不鲜,又是如此臭名昭著,共和主义最坚定的朋友不能不敲响警钟。”这段话透露出的深意是,各州的法律有待改善,而制定联邦宪法的使命之一,就是对此做出适度的、能够获得各州民意普遍支持的改进。也就是说,制宪过程既是依循传统的,也是运用理性的;既是重视多数人民群众意见的,又是少数精英分子主导的。美国宪法既是历史演化的结果,也是理性设计的产物。制宪是“站在巨人的肩上”,基于传统的创新。
麦迪逊用了很长的篇幅论述怎样做到既遵照共和原则的多数意志,又能保护“人们在获取财产的能力上的不平等”以及其它各种差异与不平等。他说,“在多数原则的驱动下,那些只满足于简单民主或纯粹共和……的人假定或是猜想了一种完全虚构的情况……即组成社会的人们不但在政治权利上享有平等,而且,他们还在几乎每个方面几乎差不多都有着相同的利益和感受。”麦迪逊若是看到当下的美国左派在不但不保护,甚且试图强行根据“完全虚构的情况”消灭各种天然的差异——包括消灭男女之间的天然差异——方面已经走得多远,真不知道他会作何感想。天然生理结构是男人、主观上却自认为是女人的人有权进女厕所,有权和天然生理结构是女人的运动员同场竞技并且同室更衣,小学生有权不考虑自己的基因遗传,仅凭还远未成熟的主观认知决定自己的性别,等等。无疑,白左们已经将自己俨然看作了上帝,具有无上权能,可以仅凭一己的主观意志扫除一切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则,为宇宙立法——正如中共《解放军报》一则社论所宣告的,中国共产党人掌握了“宇宙真理”所以无往而不胜。
关于宗教信仰,麦迪逊在笃信基督教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它的某些不完美,比如违心地从众:“众所周知,(宗教的)制约对个人来讲已经形同虚设。……人们的行为已经表明,尽管一个人可能在良心上极端地厌恶某一行为,但如果被要求,他们还是会毫无同情心地,秘密地参与其中。”
3 杰斐逊:宪法的民主缺陷(第 2 篇)
这是杰斐逊给麦迪逊的回信,标题为编者所加。
公正地说,杰斐逊这封回信写得相当敷衍潦草。重点是他对宪法的几处不同意见:
第一,缺少一个权利法案。这个缺陷已经在宪法修正案中弥补了。
第二,反对官员连选连任:“总统如果可以重新当选,他就一定会一直地重新当选下去。这样,他就成了一位终身任职的总统。”这条意见应该是“祖述雅典城邦民主”,很有道理但不切实际。当代所有自由民主国家实际上的制度安排都是有限任期制,通常是规定只能连选连任两届。
第三,这是最关键的一条:大城市的居民腐化堕落,城里人满为患的结果就是“像欧洲人一样人吃人”;只有把农业和农民“当作主要目标”才能保持高尚道德。“我的原则是:多数人的意志应该占上风”,“人民(=多数人)是维护我们自由的唯一靠山……只要我们始终保持高尚道德,这个靠山就不会欺骗我们。”而且,这个靠山应该时不时地发动叛乱,“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应该在那么长的时间内不发生一次叛乱。”——诸位请看清楚,这里呈现的无疑是一位活脱脱的卢梭信徒,法国革命和民粹主义的热情吹鼓手。卢梭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本文无法讨论,详见拙著《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第五章第六节“政治非理性”,以及朱学勤教授的杰作《道德理想国的崩溃》。
4 伍德 (Gordon .S.Wood):民主与宪法(第 3 篇)
本文作者是历史学教授,曾先后在哈佛大学和密歇根大学任教。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篇杰作,值得反复细读。
作者首先回顾了历史,说明在整个 19 世纪,宪法与民主的一致性被视为理所当然,但是,进入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主义时代”,一些持批判态度的学者对此提出了重大挑战,其中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Beard)的《美国宪法的经济分析》影响巨大。这批人认为,美国宪法就是一个贵族式的文档,由一些反动的重商主义者和债权人制定,他们被美国革命中广大农民的革命倾向吓倒,千方百计限制而不是加强民主——作为共产党中国的国民,我毫不费力地从中听到了马克思阶级斗争学说响亮声音的回响。而反方的学者则强调基本法和自然法统治的必要性,以及司法、立法和宪法不是抽象理性的产物,而是政治、经济与社会交互作用的产物。这些坚持自然权利和高级法(higher law)重要性的学者如 E.S.考文(Edward S.Corwin,他的《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有中文译本)认为,宪法与“人民”想的并不一致,它是通过分权制衡、修宪难度以及司法审查等方法来阻挠这些大众的欲望,他们“试图尽其所能维护宪法非民主的一面。”二战以后,比尔德式或是进步主义的宪法解释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挑战而比尔德本人的观点也被撕为碎片。
后来又出现了一种反向运动,“他们扩大了民主的概念,把分权制衡、司法审查、照顾少数权利以及个人自由等观念也包括进来。这些观念曾经被认为是与民主对立的,现在却被认为与大众选举的立法机关中的多数意志一样民主。”结果怎样呢?结果是,正如萨托利教授所言,人类进入了“民主观混乱的时代”(见萨托利《民主新论》)。民主什么都是,也就什么都不是;民主与自由混为一谈,很自然地,好民主-自由民主与坏民主-民粹民主也就混为了一谈,严重误导了新兴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导致了许多国家的民主失败。
接下来伍德教授说,“所有关于宪法民主性的历史争论基本上都是宪法制定时期这场原始争论的回响。”联邦党人声称,“宪法是美国革命的完成而不是对革命的批判,它提供了一个完全共和与大众的政府。那些反对宪法的反联邦党人则指责宪法是对 1776 年原则的否认,它是一个贵族制定的文件,试图创建一个非民主的政府以牺牲多数人使少数人获益”。那么,究竟谁的立场才符合“真正的宪法”呢?伍德教授说,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一部“真正的”宪法,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两者都有良好的理由”。实际上,宪法的形成某种程度上是出乎意料并且史无前例的,它是被 1780 年代那个混乱不堪、弱点多多的邦联逼迫出来的。它是从问题出发的一个解决急迫问题的方案:
1776 年的美国人并不认为他们独立后的新政府是民主政府,他们认为自己“正在创造一个混合的共和,其中包含民主成分,比如下议院,并且占据着主导作用”。那时的美国人是以传统的态度看待民主的,他们赞同代议制,但是,“人民的代表”专指下议院议员,其他民选官员不被认为是人民的代表——他们代表人民但不是人民中的一员。
到了 1780 年代,许多美国的领袖人物认识到,州议会正在滥用他们的特权——正如麦迪逊指出的那样,“在独立后的十年里,各州通过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其中的许多法律都是非正义的。”在州立法中,地方精神正在破坏社会整体利益,“每一代表只关心那些选举他的人的特殊利益”。换言之,“这些立法权的滥用正是由于过多的民主泛滥成灾”,它造成了“州内部的多数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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